“结构性矛盾”与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
一、“结构性矛盾”: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和重要议题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劳动力供求关系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不均衡等都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可能成为倒逼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重要压力。可以说,以经济发展方式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社会问题已经遇到瓶颈,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和社会治理能力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木桶效应的短板。
(一)“结构性矛盾”: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
社会治理,顾名思义就是对“社会”进行治理,而社会是有其特定的社会结构的,把握住社会结构方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当前,调整社会结构被认为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社会结构包括了社会各种要素的功能、组合、目标和运作。基于一定的价值目标,社会结构的动态调整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在社会结构形成和动态调整的过程中,不同要素之間也会形成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达到保持社会结构均衡的结果。作为行动系统的行为有机体、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之间的互动,以及构成社会系统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社会共同体系统和文化模式托管系统之间的互动,使得系统和系统之间存在着“输入-输出”的交换关系,使得社会秩序能够得到结构化。
社会结构变迁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各系统的需要,当社会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系统的需要时,就要发生结构性变迁。现代化的过程是社会结构的总体能力适应和提高的过程,郑杭生教授指出,现代化和体制改革引起了中国巨大的社会结构变革,直接反映为社会关系的状况,这也是社会稳定、和谐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指导下,以消解“结构性矛盾”为逻辑起点和目标,进一步深化社会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协同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步伐,来构建我国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优化社会治理机制,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目标设定应在于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矛盾冲突,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致力于形成“活力”与“秩序”相统一的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在于重新塑造社会秩序,促使社会生态良性发展。基于此,在一个结构多元、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社会中,要建立和谐社会的秩序就必须始终守住社会公平正义和允许适度差别的前提条件,践行公益理念,实现共建共享的社会。社会秩序中的核心秩序是社会结构秩序,要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加强包括社会组织结构、主体利益结构、运行规则结构等在内的一系列基础体系建设。基于此,嵌入社会结构因素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是实现秩序与活力统一的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
(二)“结构性矛盾”: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中面临的重要议题
1.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结构性矛盾”
我国社会结构改革长期被忽视,与经济结构的变化相比,社会结构的转型大大落后了。正是因为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并日益表现为社会制度规范整合的速度滞后于结构分化速度而形成结构要素之间的紧张与脱节,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由于政策、制度和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安排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引发出不良的社会心态与冲突行为,成为诸多社会矛盾和现实冲突的诱发来源,并造成原有“存量”的社会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及时化解,反而又在不断产生“增量”的残酷现实。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研究报告《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指出,“我国社会结构滞后经济结构15年左右”。不合理结构规范的合法性迅速消失。现存的全部结构和规范的权威性也会受到严重冲击。可以说社会结构解体与生成的不同步,必然引致要素分化与结构整合之间的失衡、失调,进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大量非稳定因素产生,社会稳定因此遭受更多的挑战。
从系统的角度,结构性问题从来都是整体性问题。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结构性矛盾”是目前社会治理面临的根本问题。与体制性问题相比较,社会结构问题更为根本,必须通过体制性改革到结构性改革才能得到有效的破解。以前,我们并没有将消解结构性矛盾作为社会治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结构性矛盾与社会治理改革的关系认识不清。面临这些社会问题与冲突的倒逼,在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条件下,如何补齐社会结构改革的短板,消解“结构性紧张与矛盾”,就成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的时代使命。
2.社会治理结构中的“结构性矛盾”
社会治理结构是治理主体、治理客体以及治理工具体系之间关系的形态,表现出良好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它是永恒不变的,随着社会利益结构及其实现方式的变化,治理结构中各主体的力量对比和地位也会发生变化,不同的治理结构也由此产生。当前,由政府扮演社会治理唯一主体的传统模式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寻求“治道变革”,重构共治型社会治理结构,就成了社会治理体系变革的必由之路。目前的社会治理体系表现出了明显的“中心-边缘”结构,党和政府处在社会治理结构的中心,社会组织和大部分公民处在社会治理结构的边缘,虽然民主制度建立的原则是要保证来自边缘的声音能够在公共政策问题建构中体现,但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以及专家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也无法完全吸取来自边缘的诉求和呼声。除此之外,官僚制式组织结构和碎片化运行机制的固有弱点、文化以及社会治理参与主体角色定位不准、治理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局限,也同样造成我国社会治理领域问题重重。
在不同时期社会调控会受社会资源总量的限制,而公共权力是社会调控的基本力量。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制定政策、配置权力和强力推动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提取和分配,凭借着强大的公共权力,有限社会资源被调动起来,推动了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被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然而,长期以来的“强性提取-分配型”调控,以及全能政治和“权力惯性”的影响下,政府管不住“手”,出现“推不动、改得慢、明改暗不改”的“空转”现象,加之社会力量“长不大、干不好、接不住”的特定现象仍然存在,这两方面现象对社会治理体系构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重构社会治理结构,消除社会治理结构“结构性矛盾”成为构建社会治理体系的又一重要使命。
二、规则和资源: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中的“结构性改革”
(一)确立社会规则,促进社会有序
这里所说的规则指的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各社会化的主体的行为是复杂混乱的,即使是通过理性计算,其相互作用也无法有效控制,结果就会变得不确定。那么,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各主体的行为就要通过规则和惯例框架实现制度化,权力的运行也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现代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以规则约束下的行为代替个人自发行为。通过规制参与者权力、规范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的条件和程序、标准化解决方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由开放结构和垃圾桶过程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就规则的功能而言,所有的规则都可以分为控制性规则和促进性规则,并且随着社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控制性规则出现失灵甚至引发严重相反效果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促进性规则也由此得到了更多人的注意。
这为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如果说控制性规则是实现“秩序”的保障,那么促进性规则或许是“活力”的触发器。这些规则应由法律规定,也是社会治理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制度体系的构建,划分清楚各社会治理主体的边界,明确权责利,在规则层面就可以适当为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松绑,激发社会的活力。根据规则的类型,又可以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而非正式规则对于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同样不可忽视。上述讨论的控制性规则和促进性规则更多的是属于正式规则。在非正式规则领域,以道格拉斯·C.诺思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和奥利弗·E.威廉姆森的《治理机制》为代表的一系列研究也表现出非正式规则对于人类自身政治、经济和社会行为的重要作用,转型时期出现的制度失衡极有可能导致治理主体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在治理过程中大量运用组织性的非正式规则,从而影响治理的制度化和治理的效果。正式規则是通过政治过程产生的,而非正式制度则需要从文化中去继承。因此,把文化习俗与公共政策有机融合,尊重地方文化习俗,发挥地方性规则的作用,促使正式的制度、非正式的规则以及文化习俗互恰,有利于社会力量的激活和社会自治能力的重塑。推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互吸纳、相互弥补,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二)社会资源统筹与分配,激活社会活力
所谓资源指的是社会资源,即为了应对需要,满足需求,所有能提供而足以转化为具体服务内涵的客体,皆可称为社会资源。这其中既包括有形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场地空间等,也包括无形的技术、知识、组织、社会关系等。社会资源配置是指根据社会需求,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安排。考虑到社会资源的价值性、稀缺性和主体性,社会资源配置方案对于社会资源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发挥出最佳的效果至关重要。党和政府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改善民生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追根究底,就是社会资源再配置问题。因此,如何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对社会资源的统筹与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就成为构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全面深化改革期,社会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或冲突,要发挥政治整合功能,将各个社会治理主体整合在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为中心的组织体系中;要发挥价值体系、规则体系、政策体系等整合功能,充分利用各种整合机制,以激发和调动治理主体活力的同时保障社会秩序。当前,要将社会效率作为治理目标之一,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推进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公民参与的意识、能力和实际参与程度,激活社会力量,增强社会交往和流动的活力。
摘编自《行政论坛》2017年第2期,作者王郅强 张晓君。请作者联系本刊发放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