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建设应以学生权利为落脚点

近期,多起因师生关系导致学生自杀的案件公之于众,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切讨论,进而引发社会对师风师德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我国重视师风师德建设由来已久,但是总有部分教师品行不端,轻则导致学生权利受损,重则导致学生自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2017年12月7日至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党和国家有关师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基本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教育部作为教育主管部门,也曾多次发布规定,严厉制裁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但是,一些极端事件的出现,说明我国师德建设任重而道远。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对于国家和民族的作用不言而喻。尤其是在新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更是要注重教育的作用。教育的内容包括教书和育人,教书是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育人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道德过硬的学生。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教育中,更要强调教师的师德。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多部规定,专门对师德问题进行规范。除此以外,立法机关还制定了《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有些文件以教师的行为作为规制对象,从教师的师德宣传、师德教育、师德考核、师德激励、师德惩处、师德保障等多方面入手,对师德问题作出规定。有些文件则规定得较为模糊,多以倡导性的规定为主,且没有规定惩罚措施,难以直接在具体事件中直接适用,导致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罚随意性较大。
违反师德的事件往往是以侵犯学生权益为特征的。也就是说,“规范师德”和“维护学生权益”是一体两面、密不可分的。相对而言,学生在师生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很多学生仍属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无法切实可行地维护自身权益。而法律对于查处侵犯学生权益的教师失德行为的规定不够完善,进而导致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无法顺利进行。
师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是依靠社会柔性的惩罚作为保障的,法律则是道德的底线,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本刊编辑部认为,师德问题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很多违反师德的行为最终都是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
维护学生权益可以另辟蹊径,从立法明确学生权益的范围、教师的义务着手,为教师职业行为划定不可僭越的红线和雷区,违反师德者必违法,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律法规的制裁。轻者由教育主管部门用行政手段加以惩戒,重者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加以惩罚。相信伴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学生的权利和教师的义务会更加明确,处置违反教师失德事件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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