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摘 要 在信息化时代,我们的很多隐私都暴露在网络下,难免会被侵犯。目前,在互联网上,在电子交易和网上交易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逐渐得到了大家的重视。本文首先对隐私权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并对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具体的应对策略。
關键词 信息时代 网络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陈妍君,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25
所谓隐私权,就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和信息受到保护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保护的过程中,个人的信息不受非法侵犯和收集、利用 。然而,从互联网进入我国以来,其在给我们广大人民提供了便利的信息的同时,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我们自身的隐私权受到影响。信息化时代中个人数据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这种侵犯往往是个人数据收集者在当事人未知的情况下获得数据信息。比较典型的一种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例子就是大量的电子邮件和手机号码数据被泄漏在网络上,这些数据被一些商业所利用。所以,如何保护互联网的个人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这从一个法律问题变为大家日益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隐私权保护的三种模式
目前,各个国家就隐私权保护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直接保护、间接保护、概括保护。所谓直接保护,就是将隐私权给予独立法律地位,并得到法院的保护。间接保护的含义是,法律不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如果公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那么受害人应当附着于其他损害来要求法律进行保护 。第三种模式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中,有规定对人格权进行保护,但是没有列出详细的内容,在实际案件中,还是会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于隐私权这方面进行保护的法律也是比较多的。但大多数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在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法律使用的是间接保护的模式。
(三)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可发现《宪法》、《民法》、《刑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有不少规定。仔细分析,可发现其中大多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条文,对隐私权进行系统的立法,是不太现实的。隐私权附属于名誉权进行保护,这种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其保护范围也是不够大的 。很多时候,我们的隐私权确实被侵犯了,然而名誉权如果没有被侵犯,就难通过以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起诉侵害人,难以给予受侵害者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
二、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和对策
(一)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
通过对国外的立法趋势进行分析,可发现,这些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行业自律模式,另外一种是立法规制模式,通过对这两者模式进行比较,可知它们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大量事实证明,如果只是通过立法规制模式,这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具体而言,僵化的法律规定会对网络电子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不仅如此,行业的积极性也无法充分发挥出来,这无疑是在很大程度上对电子网络产业的发展进行了限制。除此之外,如果仅仅是使用行业自律模式,也是远远不够的 。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没有执行力保障,就难以避免某些人对互联网用户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侵犯。
更深入地对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规制模式进行分析,其实这两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基于个人隐私利益和行业利益选择的差异。在美国等国家,对于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视的,他们普遍使用的是行业自律模式。在欧盟国家,他们非常重视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立法规制模式是他们所主张的。在立法模式方面,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应当在我国的国情下进行制定,尤其是要注意使个人隐私利益与行业利益进行平衡起来。如果使用高标准的立法进行规制,也许这样能够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但是这样无疑会对网络电子产业发展进行限制,这跟我国的长远利益的获取是相背离的。反之,仅仅是使用行业自律,对于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听之任之。由于我国的人口总数量庞大,人口素质不一,网络隐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久而久之,大家对于网络电子商务就会没了信心,互联网相关的产业就会大受影响。从我国最近几年大力提倡“互联网+”的战略来看,这样就难以使网络电子产业得到长久发展。
综合上文分析,限于我国法律的传统特点,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制定方面,可以采取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一方面,要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也要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强消费者隐私权规范的制定。如果商家不遵守该规定,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严重情况下,可以使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方式。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来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的僵化。另一方面,借助行业规范和法律相结合,通过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当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时候,我国政府应当提供更方面的渠道来方便这些受害者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借助互联网渠道。
(二)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
通过对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进行分析,发现其普遍比较笼统,这样就导致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落实处于“空中楼阁”的状态。所以,对于我国而言,应当基于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等发达国家的网络隐私权立法经验,最终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立法体系。
在法律方面,需要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此基础之上,加快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出台。另外,特别要对信息时代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最好能够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尽快确立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当公民的个人网络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之后,网络电子产业才能得到顺利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网络电子产业还不够深入,网络经济对于我们很多公民来讲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详细地来讲,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立法方面,对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在我国,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范还未实现,往往是使用间接保护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有极大的限制的。所以,建议改成直接保护的模式,在立法上给予明确规定。第二,在法律法规中,对网络隐私权的范围进行明确。如果要想真正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进行明确是非常重要的,隐私权其实跟名誉权和言论表达与自由权等权利是有区别的,我们应当弄清楚这些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对虚拟世界的立法方面,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当网络上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和收集、复制、传播,个人应当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网络技术和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变革也在加速,对于网络隐私权侵犯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为了符合社会的发展,应当在法律条文上给予适时地更新和修正,这样才能让那些不法之徒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钻。
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方面制定相关法律。如果仅仅是对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这是远远不够的,制定专门的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的过程中,要做好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和安全请求权等权利的立法规定。另外,对于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应当对其种类进行分类,做好侵权行为的认定工作。对于隐私权责任的承担方面,要进行细分,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者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
(三)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当今,互联网是非常开放的,对于网络秩序规范的法律只是在某国的管辖权的范围内才有效,这必定会产生国际协调的问题 。在网络时代,由于隐私权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很多矛盾的发生。鉴于此,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对国际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国际上的统一。近年来,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达成了一些协作,获得了一些成绩。然而,限于技术方面的落后,加上我国公民对于网络隐私权认识上存在不足之处,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需要加强多边合作,这样才能符合网络信息时代的需求。
三、结语
综合上文,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日益面临威胁,如何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协同起来,一起为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而努力,这样才能做到网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注释:
王邵平.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之探讨.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69.
冯军.试论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2005.18.
韦文广.浅析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河池师专学报.2003(1).27.
李英芬.关于网络隐私權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4.
郎庆斌.个人信息保护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關键词 信息时代 网络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陈妍君,南宁市育才实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25
所谓隐私权,就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和信息受到保护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保护的过程中,个人的信息不受非法侵犯和收集、利用 。然而,从互联网进入我国以来,其在给我们广大人民提供了便利的信息的同时,也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我们自身的隐私权受到影响。信息化时代中个人数据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这种侵犯往往是个人数据收集者在当事人未知的情况下获得数据信息。比较典型的一种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例子就是大量的电子邮件和手机号码数据被泄漏在网络上,这些数据被一些商业所利用。所以,如何保护互联网的个人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这从一个法律问题变为大家日益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信息时代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隐私权保护的三种模式
目前,各个国家就隐私权保护模式来看,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直接保护、间接保护、概括保护。所谓直接保护,就是将隐私权给予独立法律地位,并得到法院的保护。间接保护的含义是,法律不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如果公民的隐私权被侵犯了,那么受害人应当附着于其他损害来要求法律进行保护 。第三种模式是概括保护,在民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中,有规定对人格权进行保护,但是没有列出详细的内容,在实际案件中,还是会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于隐私权这方面进行保护的法律也是比较多的。但大多数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并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在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法律使用的是间接保护的模式。
(三)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可发现《宪法》、《民法》、《刑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有不少规定。仔细分析,可发现其中大多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条文,对隐私权进行系统的立法,是不太现实的。隐私权附属于名誉权进行保护,这种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其保护范围也是不够大的 。很多时候,我们的隐私权确实被侵犯了,然而名誉权如果没有被侵犯,就难通过以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起诉侵害人,难以给予受侵害者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
二、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和对策
(一)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
通过对国外的立法趋势进行分析,可发现,这些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行业自律模式,另外一种是立法规制模式,通过对这两者模式进行比较,可知它们各有各的优点和缺点。大量事实证明,如果只是通过立法规制模式,这对于网络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具体而言,僵化的法律规定会对网络电子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不仅如此,行业的积极性也无法充分发挥出来,这无疑是在很大程度上对电子网络产业的发展进行了限制。除此之外,如果仅仅是使用行业自律模式,也是远远不够的 。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没有执行力保障,就难以避免某些人对互联网用户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侵犯。
更深入地对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规制模式进行分析,其实这两种模式的出发点是基于个人隐私利益和行业利益选择的差异。在美国等国家,对于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视的,他们普遍使用的是行业自律模式。在欧盟国家,他们非常重视个人隐私权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立法规制模式是他们所主张的。在立法模式方面,我国在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应当在我国的国情下进行制定,尤其是要注意使个人隐私利益与行业利益进行平衡起来。如果使用高标准的立法进行规制,也许这样能够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但是这样无疑会对网络电子产业发展进行限制,这跟我国的长远利益的获取是相背离的。反之,仅仅是使用行业自律,对于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听之任之。由于我国的人口总数量庞大,人口素质不一,网络隐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久而久之,大家对于网络电子商务就会没了信心,互联网相关的产业就会大受影响。从我国最近几年大力提倡“互联网+”的战略来看,这样就难以使网络电子产业得到长久发展。
综合上文分析,限于我国法律的传统特点,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的制定方面,可以采取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模式。一方面,要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也要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强消费者隐私权规范的制定。如果商家不遵守该规定,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严重情况下,可以使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方式。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来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的僵化。另一方面,借助行业规范和法律相结合,通过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当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时候,我国政府应当提供更方面的渠道来方便这些受害者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借助互联网渠道。
(二)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
通过对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进行分析,发现其普遍比较笼统,这样就导致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落实处于“空中楼阁”的状态。所以,对于我国而言,应当基于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等发达国家的网络隐私权立法经验,最终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立法体系。
在法律方面,需要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此基础之上,加快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出台。另外,特别要对信息时代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最好能够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尽快确立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当公民的个人网络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之后,网络电子产业才能得到顺利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网络电子产业还不够深入,网络经济对于我们很多公民来讲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详细地来讲,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立法方面,对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在我国,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范还未实现,往往是使用间接保护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有极大的限制的。所以,建议改成直接保护的模式,在立法上给予明确规定。第二,在法律法规中,对网络隐私权的范围进行明确。如果要想真正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进行明确是非常重要的,隐私权其实跟名誉权和言论表达与自由权等权利是有区别的,我们应当弄清楚这些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对虚拟世界的立法方面,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当网络上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和收集、复制、传播,个人应当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网络技术和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变革也在加速,对于网络隐私权侵犯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为了符合社会的发展,应当在法律条文上给予适时地更新和修正,这样才能让那些不法之徒没有法律漏洞可以钻。
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方面制定相关法律。如果仅仅是对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这是远远不够的,制定专门的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的过程中,要做好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和安全请求权等权利的立法规定。另外,对于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应当对其种类进行分类,做好侵权行为的认定工作。对于隐私权责任的承担方面,要进行细分,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或者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等。
(三)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当今,互联网是非常开放的,对于网络秩序规范的法律只是在某国的管辖权的范围内才有效,这必定会产生国际协调的问题 。在网络时代,由于隐私权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差异,从而导致了很多矛盾的发生。鉴于此,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对国际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国际上的统一。近年来,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达成了一些协作,获得了一些成绩。然而,限于技术方面的落后,加上我国公民对于网络隐私权认识上存在不足之处,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需要加强多边合作,这样才能符合网络信息时代的需求。
三、结语
综合上文,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日益面临威胁,如何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协同起来,一起为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而努力,这样才能做到网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注释:
王邵平.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之探讨.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69.
冯军.试论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2005.18.
韦文广.浅析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河池师专学报.2003(1).27.
李英芬.关于网络隐私權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4.
郎庆斌.个人信息保护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