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研究
摘 要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自产生以来,就对海峡两岸居民财产危害甚深。虽两岸警方不断深化合作,加大了对这类犯罪案件的打击,但台湾籍犯罪头目依然大量招募犯罪成员遥居台湾地区与第三地对大陆居民实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大陆居民财产受损依然严重,致使此类犯罪案件依然高发,本文通过梳理该类犯罪的发展历程,结合目前形势,预测该类犯罪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跨境 电信诈骗 犯罪 历程 趋势
作者简介:杨加宇,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22
一、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概念界定
电信诈骗犯罪①的发源地为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以后始传入我国大陆地区。我国政法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发现大量的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者为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他们通过利用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政治分治的现实,以及其他国家之间法律之间的差异,妄图逃避侦查打击,先期将诈骗窝点设置在大陆地区,隔岸对台湾居民实施诈骗;后期将诈骗窝点设立在我国台湾地区与第三地(第三国),跨境骗取大陆地区居民的财产。“跨境”成为此类犯罪的人员、行为等方面的重要特征,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也从而成为了大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一个专有名词。虽然在媒体的报道上以及司法实践中,“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都被大量使用,但是在学术研究中,却鲜有学者对它下定义。当前,在知网上能搜索到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作学术研究的文章中,大多数学者都是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通过释义它的特殊之处后,进而展开研究,并未对其做出概念界定。在我国大陆学者中,仅有吴照美先生对其作了概念界定,他认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网络或其他现代传播媒介以及金融通兑服务等手段而实施的跨越不同国境、边境或地区的诈骗犯罪行为。”从这种界定可以看出,吴照美先生对“跨境”的理解强调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跨境”的特点。笔者认为这种界定具有一定局限性。比如,犯罪嫌疑人通过在大陆组织、培训人员,并藏于台湾地区进行幕后指挥的犯罪现象就不能概括进吴照美先生界定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概念中。而且吴照美先生界定概念的视角是站立在全球治理的角度进行界定,导致外延过于宽广,并没有站在我国大陆地区打击与治理犯罪的角度进行界定。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跨境”的释义有两个核心点:其一,“跨境”的标准问题。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哪些因素具备了“跨境”的特点就能称之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例如,犯罪主体的因素、也或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因素。其二,定义“跨境”的视角问题。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作理论研究,应当针对于我国大陆地区发生的犯罪现象作研究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笔者认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本身也是我国大陆地区面临的一类跨境犯罪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我国学者对跨境犯罪所做的定义,进而准确的去界定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我国学者对跨境犯罪有不同的理解,持“狭义”理解角度的学者认为,跨境犯罪仅仅是指跨越我国边境犯罪问题,而将跨越我国国境的犯罪问题,称之为跨国犯罪。持“广义”角度理解的学者认为跨境犯罪既包括跨越我国国境、也包括跨越我国边境犯罪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应当取“广义”的角度,这是基于这类犯罪自身的发展特点所决定的。因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已经从单纯的海峡两岸跨境犯罪问题,演变为既跨国境又跨边境的犯罪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窝点既设置在台湾地区,又设置在其它国家,犯罪行为既跨越国境也跨越边境。如果取“狭义”的角度,这类电信詐骗犯罪就应当称之为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使得概念界分过于细致,不利于把握住该类犯罪的实质,研究打击该类犯罪的需要。另外,我国学者从“追诉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视角将跨境犯罪分为“实质的跨境犯罪”与“形式的跨境犯罪”。所谓“形式的跨境犯罪”就是指犯罪行为本身不具有跨境性,与境内犯罪并无差别,犯罪行为的主体与犯罪事实并没有带跨境因素,例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均没有跨境的因素,只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国法域实施犯罪后,逃往另一法域,在追诉程序上表现为区际司法合作或者国际司法合作的特征。“实质的跨境犯罪”是指犯罪的主体与事实具有跨境因素,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具有跨境因素,其中有一项跨越了我国区际边境或国境就构成跨境犯罪。笔者认为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应该取“实质跨境犯罪”的角度。因而,综合来看,笔者认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就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事实等带有跨境因素,既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中,只要有一项跨越我国国境或边境的就构成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历程
电信诈骗犯罪发源于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是台湾地区诈骗犯罪的分水岭,在此之前,诈骗犯罪都是以单打独斗或少量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诈骗,且犯罪嫌疑人必须要与受害人接触才能达到诈骗的目的。犯罪类型主要是以“巫术诈骗”,“虚设商标诈骗”等为主,犯罪嫌疑人人力有限,受害人数规模也不大,且大多发生在台湾地区。自1997年起,因台湾经济快速发展,电话通讯业也相应快速发展,从而出现以“刮刮乐”、“求职”等新型非接触性诈骗,也就是电信诈骗犯罪。到了2000年,台湾移动电话公司出于改善金门等外岛的通讯目的,继而在金门搭建了很多基地台,使得台湾地区和厦门等福建沿海城市居民可以直接通过手机进行联系,且不用产生漫游费。但令人意外的是,来自台湾地区的诈骗团伙抢先利用了这一通讯便利,躲在厦门用手机指挥岛内成员作案。同时,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还通过招聘在闽南地区懂台语的大陆籍人员,大陆籍人员经过培训后,与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共同跨境诈骗台湾居民的财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由此而产生。这一时期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躲藏在大陆,招募大陆人员,隔岸向台湾地区的居民骗取财产。到了2003年,由于大陆经济快速发展,且媒体传播不力,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发现了更大的犯罪市场,既而又将诈骗总部迁回台湾地区,在台湾地区设置诈骗窝点并跨境对大陆居民实施诈骗。从此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开始在大陆盛行,而又由于两岸警方依据《金门协议》进行警务协作存在大量问题,这就使得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成为两岸警方执法的一大难题。直到2009年,海峡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因其南京签订,下文统称《南京协议》),开启了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新篇章。两岸警方依据该协议,改善了警务合作方式与内容,从而联合侦办了大量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随后,迫于两岸警方高压打击的态势,诈骗团伙又将诈骗窝点迁往第三地(第三国),从而使得海峡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发展为“两岸三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1.诈骗窝点向全球化蔓延
自2009年海峡两岸签署了《南京协议》之后,两岸警方依据该协议密切合作打击之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侦查打击,不得不将诈骗窝点转移到其它国家。从当前已破获的案件看来,现在的犯罪窝点主要是集中在东南亚国家,比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犯罪嫌疑人选择将诈骗窝点设置在这些国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国家的入境门槛相对较低,生活成本也相对低廉,利于犯罪组织的生存。但是,随着两岸警方与这些国家警方的通力合作之下,针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已形成了高压态势,逐步压缩了诈骗犯罪团伙在这些国家的生存空间,因而,使得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将诈骗窝点做再一次转移的问题,而这次转移将呈现全球化蔓延的趋势,尤其转移到与我国警方缺乏针对这类案件有警务合作经验的地区。从已侦破的案件就能发现这一趋势。例如,在“11·29”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将诈骗窝点设置在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之外,犯罪嫌疑人还将窝点设置在了斯里兰卡和斐济等南亚以及南太平洋国家。另外,从温州警方破获的一起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甚至已经将窝点设置在肯尼亚了。
2.诈骗对象更加精确化
在早期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大撒网的方式”向不特定诈骗对象实施诈骗,随着我国大陆地区发案增多,以及随着近年来媒体大量对这类案件的报道,同时,在社会各界力量采用多种防范措施防范此类犯罪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这类犯罪的防范意识已经有了显著提高。相应的,犯罪嫌疑人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能够成功的机率越来越小。因而犯罪嫌疑人会趋向于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诈骗对象的资料,从而为诈骗对象“量身订做”专门的骗局,从而提高诈骗的成功率。犯罪嫌疑人会将骗局设置的更加精妙体现在:一是诈骗内容将更加丰富。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诈骗对象的资料而专门设计诈骗情节,其核心就是骗取到诈骗对象信任。二是为达到取信诈骗对象的目的,会使用更加多的犯罪工具。例如,近年来曝光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利用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剧本进行诈骗外,还会为诈骗对象制定专门的诈骗网站,虚构最高检对诈骗对象发布了逮捕令的网页,加深了诈骗对象对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另外,诈骗对象更加精确化导致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单笔诈骗金额将趋向增大。例如,“华为工程师”被诈骗案就是犯罪嫌疑人提前知晓了被害人的身份,从而一步步诱导被害人将个人高达1000多万的存款汇往所谓的“安全账务”,从而使的该案中单笔诈骗金额达到了1000万级。
3.寻求境外黑恶势力保护
犯罪嫌疑人为进一步逃避我国警方的侦查打击, 在“跨境”的同时,寻求地方黑恶势力保护现象将更加严重。“6.30”案件侦破过程中,此类现象已初见苗头。我国警方在缅甸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过程中,屡屡受到地方黑恶势力干扰,阻扰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这是因为当前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者大多为我国台湾籍人员,他们在其它国家设置诈骗窝点的过程中,如果寻求到地方黑恶势力庇护,会获取到很多便利。这是因为当地黑恶势力了解地方情况,利于犯罪活动的开展,以及反侦查情报的收集,从而减少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的风险。因而,犯罪嫌疑人在未来会进一步趋向寻求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以降低犯罪风险。
4.犯罪组织中人员构成有所变化
从已侦破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侦查机关发现大陆籍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人员构成比重较大。例如“9.28”案件共抓捕到犯罪嫌疑人828人,大陆籍532人,台湾籍284人,其它国家12人。“11·29”案件中,共抓捕犯罪嫌疑人482名,大陆籍177人,台湾籍286人,其它国家19人。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大陆籍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占到了很大的比重。但是到了“12.03”案件,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规模有505人,大陆籍仅有66人,台湾籍有436人,其它国家有3人。因而,从当前侦破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现诈骗犯罪团伙中大陆籍犯罪嫌疑人的构成比重有显著下降的趋势。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大陆地区警方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成本大大加重,大陆籍犯罪嫌疑人从而不敢轻易外出作案,所以台湾籍犯罪头目不得不从幕后转向前台,亲自组织台湾籍诈骗成员作案。这使得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诈骗团伙中人数构成比重显著增加。因此,在未来,大陆籍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构成比重将呈逐渐下降的趋势,而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的构成比重将呈逐渐增加的趋势。5.发案规模将有所下降
大陆地区总体发案规模将逐步下降,主要是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随着我国大陆警方与台湾警方以及其他国家警方之间侦查协作的不断深入与常态化,从以前不会打击处理的状态,到了现在能熟练的应对该类犯罪案件的侦办。另外,随着两岸三地警方警务合作越加深入,无疑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违法风险,不可能再像之前那样犯罪猖獗。二是潜在的受害目标人群减少。从2003年以来,在大陆地区该类案件一直高发不断,从东部沿海到西部内陆都经历过案件高发期。经历过前期的犯罪高峰,潜在受害人群将越来越少;同时,我国社会各界都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防范宣传,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也相应增强,潜在受害人员也会相应减少。三是犯罪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受到影響。我国大陆地区加大了对该类犯罪实施所必备的基础条件的控制与防范。例如,2014年12月银行联合5部门展开了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又比如,2015年12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指出:“从2016年1月1日起,客户从一机构开立的银行卡不能超过四张。”无疑,这些规定都将有力控制该类犯罪的发案规模。
注释:
①电信诈骗犯罪就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借助于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等电信载体,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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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史竞男.两岸警方联手摧毁“12.03”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http://ne ws. xinhuanet.com/tw/2013-01/17/c_114409099.htm.2015-10-09.
[16]銀监会发文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http://finance.ifeng.com/a/20151228/1413973 4_0.shtml,2016-01-04.
关键词 跨境 电信诈骗 犯罪 历程 趋势
作者简介:杨加宇,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22
一、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概念界定
电信诈骗犯罪①的发源地为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以后始传入我国大陆地区。我国政法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发现大量的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者为台湾籍犯罪嫌疑人,他们通过利用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政治分治的现实,以及其他国家之间法律之间的差异,妄图逃避侦查打击,先期将诈骗窝点设置在大陆地区,隔岸对台湾居民实施诈骗;后期将诈骗窝点设立在我国台湾地区与第三地(第三国),跨境骗取大陆地区居民的财产。“跨境”成为此类犯罪的人员、行为等方面的重要特征,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也从而成为了大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一个专有名词。虽然在媒体的报道上以及司法实践中,“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都被大量使用,但是在学术研究中,却鲜有学者对它下定义。当前,在知网上能搜索到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作学术研究的文章中,大多数学者都是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作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通过释义它的特殊之处后,进而展开研究,并未对其做出概念界定。在我国大陆学者中,仅有吴照美先生对其作了概念界定,他认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网络或其他现代传播媒介以及金融通兑服务等手段而实施的跨越不同国境、边境或地区的诈骗犯罪行为。”从这种界定可以看出,吴照美先生对“跨境”的理解强调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跨境”的特点。笔者认为这种界定具有一定局限性。比如,犯罪嫌疑人通过在大陆组织、培训人员,并藏于台湾地区进行幕后指挥的犯罪现象就不能概括进吴照美先生界定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概念中。而且吴照美先生界定概念的视角是站立在全球治理的角度进行界定,导致外延过于宽广,并没有站在我国大陆地区打击与治理犯罪的角度进行界定。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中“跨境”的释义有两个核心点:其一,“跨境”的标准问题。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哪些因素具备了“跨境”的特点就能称之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例如,犯罪主体的因素、也或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因素。其二,定义“跨境”的视角问题。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作理论研究,应当针对于我国大陆地区发生的犯罪现象作研究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笔者认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本身也是我国大陆地区面临的一类跨境犯罪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我国学者对跨境犯罪所做的定义,进而准确的去界定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我国学者对跨境犯罪有不同的理解,持“狭义”理解角度的学者认为,跨境犯罪仅仅是指跨越我国边境犯罪问题,而将跨越我国国境的犯罪问题,称之为跨国犯罪。持“广义”角度理解的学者认为跨境犯罪既包括跨越我国国境、也包括跨越我国边境犯罪问题。笔者认为针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应当取“广义”的角度,这是基于这类犯罪自身的发展特点所决定的。因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已经从单纯的海峡两岸跨境犯罪问题,演变为既跨国境又跨边境的犯罪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将诈骗窝点既设置在台湾地区,又设置在其它国家,犯罪行为既跨越国境也跨越边境。如果取“狭义”的角度,这类电信詐骗犯罪就应当称之为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使得概念界分过于细致,不利于把握住该类犯罪的实质,研究打击该类犯罪的需要。另外,我国学者从“追诉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视角将跨境犯罪分为“实质的跨境犯罪”与“形式的跨境犯罪”。所谓“形式的跨境犯罪”就是指犯罪行为本身不具有跨境性,与境内犯罪并无差别,犯罪行为的主体与犯罪事实并没有带跨境因素,例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均没有跨境的因素,只是犯罪嫌疑人在一国法域实施犯罪后,逃往另一法域,在追诉程序上表现为区际司法合作或者国际司法合作的特征。“实质的跨境犯罪”是指犯罪的主体与事实具有跨境因素,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具有跨境因素,其中有一项跨越了我国区际边境或国境就构成跨境犯罪。笔者认为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应该取“实质跨境犯罪”的角度。因而,综合来看,笔者认为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就是电信诈骗犯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事实等带有跨境因素,既在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中,只要有一项跨越我国国境或边境的就构成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
(一)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历程
电信诈骗犯罪发源于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是台湾地区诈骗犯罪的分水岭,在此之前,诈骗犯罪都是以单打独斗或少量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诈骗,且犯罪嫌疑人必须要与受害人接触才能达到诈骗的目的。犯罪类型主要是以“巫术诈骗”,“虚设商标诈骗”等为主,犯罪嫌疑人人力有限,受害人数规模也不大,且大多发生在台湾地区。自1997年起,因台湾经济快速发展,电话通讯业也相应快速发展,从而出现以“刮刮乐”、“求职”等新型非接触性诈骗,也就是电信诈骗犯罪。到了2000年,台湾移动电话公司出于改善金门等外岛的通讯目的,继而在金门搭建了很多基地台,使得台湾地区和厦门等福建沿海城市居民可以直接通过手机进行联系,且不用产生漫游费。但令人意外的是,来自台湾地区的诈骗团伙抢先利用了这一通讯便利,躲在厦门用手机指挥岛内成员作案。同时,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还通过招聘在闽南地区懂台语的大陆籍人员,大陆籍人员经过培训后,与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共同跨境诈骗台湾居民的财产,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由此而产生。这一时期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躲藏在大陆,招募大陆人员,隔岸向台湾地区的居民骗取财产。到了2003年,由于大陆经济快速发展,且媒体传播不力,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发现了更大的犯罪市场,既而又将诈骗总部迁回台湾地区,在台湾地区设置诈骗窝点并跨境对大陆居民实施诈骗。从此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开始在大陆盛行,而又由于两岸警方依据《金门协议》进行警务协作存在大量问题,这就使得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成为两岸警方执法的一大难题。直到2009年,海峡两岸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因其南京签订,下文统称《南京协议》),开启了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新篇章。两岸警方依据该协议,改善了警务合作方式与内容,从而联合侦办了大量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随后,迫于两岸警方高压打击的态势,诈骗团伙又将诈骗窝点迁往第三地(第三国),从而使得海峡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发展为“两岸三地”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问题。
(二)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1.诈骗窝点向全球化蔓延
自2009年海峡两岸签署了《南京协议》之后,两岸警方依据该协议密切合作打击之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侦查打击,不得不将诈骗窝点转移到其它国家。从当前已破获的案件看来,现在的犯罪窝点主要是集中在东南亚国家,比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犯罪嫌疑人选择将诈骗窝点设置在这些国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国家的入境门槛相对较低,生活成本也相对低廉,利于犯罪组织的生存。但是,随着两岸警方与这些国家警方的通力合作之下,针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已形成了高压态势,逐步压缩了诈骗犯罪团伙在这些国家的生存空间,因而,使得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将诈骗窝点做再一次转移的问题,而这次转移将呈现全球化蔓延的趋势,尤其转移到与我国警方缺乏针对这类案件有警务合作经验的地区。从已侦破的案件就能发现这一趋势。例如,在“11·29”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将诈骗窝点设置在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之外,犯罪嫌疑人还将窝点设置在了斯里兰卡和斐济等南亚以及南太平洋国家。另外,从温州警方破获的一起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甚至已经将窝点设置在肯尼亚了。
2.诈骗对象更加精确化
在早期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大撒网的方式”向不特定诈骗对象实施诈骗,随着我国大陆地区发案增多,以及随着近年来媒体大量对这类案件的报道,同时,在社会各界力量采用多种防范措施防范此类犯罪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这类犯罪的防范意识已经有了显著提高。相应的,犯罪嫌疑人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能够成功的机率越来越小。因而犯罪嫌疑人会趋向于通过各种渠道收集诈骗对象的资料,从而为诈骗对象“量身订做”专门的骗局,从而提高诈骗的成功率。犯罪嫌疑人会将骗局设置的更加精妙体现在:一是诈骗内容将更加丰富。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诈骗对象的资料而专门设计诈骗情节,其核心就是骗取到诈骗对象信任。二是为达到取信诈骗对象的目的,会使用更加多的犯罪工具。例如,近年来曝光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利用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的剧本进行诈骗外,还会为诈骗对象制定专门的诈骗网站,虚构最高检对诈骗对象发布了逮捕令的网页,加深了诈骗对象对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另外,诈骗对象更加精确化导致的结果极有可能是单笔诈骗金额将趋向增大。例如,“华为工程师”被诈骗案就是犯罪嫌疑人提前知晓了被害人的身份,从而一步步诱导被害人将个人高达1000多万的存款汇往所谓的“安全账务”,从而使的该案中单笔诈骗金额达到了1000万级。
3.寻求境外黑恶势力保护
犯罪嫌疑人为进一步逃避我国警方的侦查打击, 在“跨境”的同时,寻求地方黑恶势力保护现象将更加严重。“6.30”案件侦破过程中,此类现象已初见苗头。我国警方在缅甸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过程中,屡屡受到地方黑恶势力干扰,阻扰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这是因为当前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者大多为我国台湾籍人员,他们在其它国家设置诈骗窝点的过程中,如果寻求到地方黑恶势力庇护,会获取到很多便利。这是因为当地黑恶势力了解地方情况,利于犯罪活动的开展,以及反侦查情报的收集,从而减少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的风险。因而,犯罪嫌疑人在未来会进一步趋向寻求地方黑恶势力保护,以降低犯罪风险。
4.犯罪组织中人员构成有所变化
从已侦破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来看,侦查机关发现大陆籍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人员构成比重较大。例如“9.28”案件共抓捕到犯罪嫌疑人828人,大陆籍532人,台湾籍284人,其它国家12人。“11·29”案件中,共抓捕犯罪嫌疑人482名,大陆籍177人,台湾籍286人,其它国家19人。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大陆籍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占到了很大的比重。但是到了“12.03”案件,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规模有505人,大陆籍仅有66人,台湾籍有436人,其它国家有3人。因而,从当前侦破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发现诈骗犯罪团伙中大陆籍犯罪嫌疑人的构成比重有显著下降的趋势。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大陆地区警方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成本大大加重,大陆籍犯罪嫌疑人从而不敢轻易外出作案,所以台湾籍犯罪头目不得不从幕后转向前台,亲自组织台湾籍诈骗成员作案。这使得台湾籍犯罪嫌疑人诈骗团伙中人数构成比重显著增加。因此,在未来,大陆籍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构成比重将呈逐渐下降的趋势,而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诈骗团伙中的构成比重将呈逐渐增加的趋势。5.发案规模将有所下降
大陆地区总体发案规模将逐步下降,主要是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随着我国大陆警方与台湾警方以及其他国家警方之间侦查协作的不断深入与常态化,从以前不会打击处理的状态,到了现在能熟练的应对该类犯罪案件的侦办。另外,随着两岸三地警方警务合作越加深入,无疑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违法风险,不可能再像之前那样犯罪猖獗。二是潜在的受害目标人群减少。从2003年以来,在大陆地区该类案件一直高发不断,从东部沿海到西部内陆都经历过案件高发期。经历过前期的犯罪高峰,潜在受害人群将越来越少;同时,我国社会各界都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防范宣传,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也相应增强,潜在受害人员也会相应减少。三是犯罪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受到影響。我国大陆地区加大了对该类犯罪实施所必备的基础条件的控制与防范。例如,2014年12月银行联合5部门展开了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又比如,2015年12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指出:“从2016年1月1日起,客户从一机构开立的银行卡不能超过四张。”无疑,这些规定都将有力控制该类犯罪的发案规模。
注释:
①电信诈骗犯罪就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借助于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等电信载体,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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