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罪犯自我意识对罪犯思想教育的现实意义探讨

严庆芳
内容摘要:2017年6月16日上海市监狱系统监狱制度改革研讨会上提出:“要对接向教育改造要安全要求,以思想改造为指向,树立治本安全观,善用统筹方法,创新教育矫治机制。”监狱是一个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机构,服刑的罪犯完全可以“迫于”监狱的威慑力做到“服从”, 但要实现思想教育“内化”却很难;另外由于监狱的强制性,罪犯行为的选择性受到一定的剥夺,罪犯的主体性较弱,没有主体参与的思想教育无异于在唱独角戏。要实现向教育改造要安全的目标,就必须创新罪犯教育的内容和方法,自我意识教育能够进一步丰富罪犯教育的内容,为监狱的治本安全观提出新的思路。本文就以自我意识教育的现实意义为眼,探讨开展自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教育改造、治本安全观、自我意识教育
什么是“自我意识”呢?自我意识是意识的一种形式,指主体对其自身的意识。它包括对自己肌体及其状态的意识;对自己肢体活动的意识;对自己的思维、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的意识。 其觉醒来源于个体对生理我、心理我以及社会我的接纳与正视,来源于对自我全面发展的思考和实践。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的“自我概念”认为:要分析、解释一个人行为的原因,必须了解这个人对他自己的看法、以及对他周围整个世界的看法。 。
一、罪犯自我意识现状:
课题组针对罪犯对自我意识状况在四川省XX监狱做了相关调查,课题组把100名罪犯以30岁为界分成了两组,其调查结果如下:
1.你最爱你自己哪些?
分析:
1.分析两组罪犯选项情况,我们发现在A、B、D、E选项上差异较大,主要特点如下30岁以下的罪犯(主要来自从少管所转向成年犯监狱的罪犯)对自我关注停留在自己的“身体”和“样貌”上;30岁以上的罪犯对“为人处事“、”品行“关注度更高。说明30岁以下的罪犯更关注自己的外在形象;30岁以上的罪犯关注外界更多,更在意个人的内在品行和与如何与他人相处上。
2.你觉得你当下的状态符合下列哪些词语(可多选)
分析:
对比两组罪犯的选项情况,在负向词汇的选择上30以下的罪犯明显高于30岁以上的罪犯10个百分点。通过课题组综合其他几道题及主观题的答题情况,我们发现刑期长,在服刑生活中又没有目标的,罪犯的体验是负面的,内心状态的所选择的词语也是负面的。而剩余刑期长,但罪犯个人有目标的(此目标非功能性目标,而是指具体的、符合罪犯当前客观实际的目标),其感知体验和内心状态则是正面词语。
3.如果你有小目标,你的小目标是什么(可多选)
分析:
分析两组罪犯选项情况,我们发现30岁以下罪犯对各选项分布较为分散,除B选项外没有一项超过30%,30岁以上超过30%的选项有5项。本次调查问卷中设置“你最想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主观题,30岁以下的罪犯,他们的答案如“有钱、成为马云、十全十美的人、泰山压顶不变色的人”,选择结论再结合以上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30岁以下罪犯对于个人目标设定不清晰,从主观回答来看,这些答案要么不切合实际,要么显得很虚幻。30岁以上的罪犯除功利性目标A、B选项外,对提高法律认识的需求较高(D、I选项一致),对主观题的回答很多罪犯不愿回答,有回答了的也大多对家庭的考虑。
监狱是一个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机构,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完全可以“迫于”监狱的威慑力做到“服从”, 但要实现思想教育“内化”却很难;另一方面,由于监狱的强制性,罪犯行为的选择性受到一定的剥夺,罪犯的主体性较弱,没有主体参与的思想教育无异于在唱独角戏;第三罪犯因为打上了“罪犯”这个耻辱的烙印,他们的自我意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影响了他们对自我塑造的需要。监狱的思想教育应着力于对罪犯自我意识的唤醒,充分发挥受教育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调动罪犯自觉地进行自我塑造。只有这样监狱的思想教育才可能内化罪犯的价值观。“内化”了的价值观才是稳固的、持久的,在没有监督和压力的情况下,才可能自由地发挥作用。
二、罪犯自我意识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监狱的教育观亟需监狱思想教育大目标与罪犯的个人需求小目标相契合
2017年6月16日上海市监狱系统监狱制度改革研讨会上提出:“要对接向教育改造要安全要求,以思想改造为指向,树立治本安全观,善用统筹方法,创新教育矫治机制。要实现“向教育改造要安全” 的目标,树立治本安全观,教育改造必将成为监狱今后工作的中心任务。对接監狱的教育改造目标是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即监狱通过教育矫正活动使服刑人员的个体思想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保持一致,使服刑人员出狱后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而罪犯把“争取减刑”“早日回家”作为他们对教育改造的目标,监狱“宏大”目标和罪犯的个人“功利”目标显然是不匹配的,目标不一致将导致强大的反作用冲蚀教育效果。正如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蒋国平在以《法治社会呼唤守法公民》为题向全省数万名服刑人员讲话:“你可以强拉一头牛到河边,但你不可能强按牛头去喝水;你可以唤醒沉睡的人,但不可能叫醒装睡的人。”罪犯作为受教育者,必须通过施教者的教育引导,对“自我”有一个全面、正确、客观的认知,唤醒罪犯的“自我意识”,并发挥其自觉性,罪犯才会以参与者的身份主动与监狱设置的教育改造目标对接起来,罪犯才能主动去适应自己内心认可的目标,扬长避短、取长补短、控制自己、改变自已和完善自己,不断地反思自身,进行自觉的自我塑造。在实践中赋予罪犯教育以自我意识自觉,以实现监狱改造和罪犯自我教育共羸。
(二)刑事政策调整使刑事激励手段失效,迫切需要构建罪犯教育矫正的内驱力
随着近几年刑事政策大幅调整,监狱的执法环境愈加严峻。减刑、假释进一步规范从严,监狱的押犯数量上升,同时也伴随在押暴力重刑犯人数大幅度增加。刑事政策调整前,争取减刑早日回家是罪犯改造最大的驱动力。新的刑事政策施行后,部分罪犯减刑假释“门槛”提高,使这部分罪犯期望值降低,改造积极性降低,罪犯改造的内驱力减弱。这部分罪犯又是当前监狱改造的重点、难点,为了减小这部分罪犯的被剥夺感,增强改造信心,监狱现实迫切需要罪犯在内心构建服刑改造的内驱力,方才能够使罪犯在漫长的刑期中获得内心的宁静和希望。正如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蒋国平所说:“给罪人新生,理想是还魂的仙草;唤浪子回头,理想是慈爱的母亲。”
(三)押犯结构发生改变,迫切需要构建新型、成长型的教育改造模式。
从押犯的犯罪类型来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贫富差距的拉大,刑事犯罪高发,恶性案件增加,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日益增多,涉黑涉毒等四涉犯、危安犯使监狱的犯情狱情更加复杂,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趋复杂化。
从押犯的年龄结构来看, 80后、90后一代的罪犯比例在逐年增加,新一代的罪犯有這样一些特点:随着国家普及了9年义务制教育,80、90后的文化水平相对提高了,同时他们入狱前也是伴随互联网普及成长的一代。对于新生代罪犯,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在不断增强;二是维护自身权益诉求意识更加强烈;三是他们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监狱的思想改造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在传统监狱体制下,思想教育理念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停留在表面服从监管、不出事情,平安就万事大吉,对于罪犯内心世界的改造很少提及;其次,上级对监狱有硬性的生产指标,这个指挥棒导致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依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监狱自身向以教育改造为中心转移的动力不足;三是教育改造手段各自运用、内容阵旧、方法落后、载体单一,缺乏针对性。难怪有人曾总结说:监狱把罪犯关傻了、关呆了、关的什么不懂了。以上诸种情况迫切需要需要监狱构建新型、成长型的教育改造模式。
(四)监狱是心理疾病高发地区,迫切需要构建罪犯“自我疗愈”机制。
抑郁、冲动、敌对和反社会情绪是罪犯这个群体中较为普遍的心理问题。服刑人员从自由的社会进入封闭的监狱之后,由于身处高墙之内,失去了人身自由,往往都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思想包袱,就会出现紧张、焦虑、恐惧、暴躁等心理反应,他们患上各类精神疾病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正常人 。而监狱现行罪犯教育模式,可能能够把关注的重点更多是放在有明显违规违纪行为的罪犯,而对心理问题突出的但表现不明显或是不主动要求接受心理咨询的罪犯,可能没有办法一一关注,所以监狱迫切需要构建罪犯的“自我疗愈”的机制,通过自我意识教育,让罪犯能够提高对自己的洞察力,“看见”自己的情绪,愿意向别人“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学习管理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行为的方法和技巧,获得主动向外界寻找帮助的自觉,从而实现自我疗愈。
(五)强制灌输教育失效,迫切需要监狱建立应对“多元化”的价值取向的教育模式
新形势下,随着押犯构成的不断变化,犯群的思想出现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监狱“一元化”的道德价值教育内容,与罪犯群体多元文化的价值取向之间,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矛盾,灌输法已失去了其原有的优越性。传统的罪犯思想教育已无法应对罪犯犯群思想出现的尖锐矛盾,原有的价值观念与施教者所期望的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冲突,罪犯内心多种价值观的矛盾与冲突,犯群之间价值矛盾和冲突,这些都迫切需要提高罪犯思想教育的层次,丰富罪犯思想教育手段,更加追求罪犯思想教育的效果。灌输式思想教育直接告诉受教育者“你是错的,我是对的”,这非常容易引起受教育主体的抵触情绪,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自我意识教育是一个开放式的教育,它不直接告诉罪犯对错,而是引导罪犯面对内心进行自我探索,直面内心矛盾和冲突进行自我反思,从而进行价值选择。经过这样的思索过程,价值的选择才会具有稳固性。
(五)自我意识教育是教育矫正罪犯的逻辑起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宗宪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犯罪人存在“犯因性差异”的结果 ,这些差异因素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标准来看,实际上都是违反社会准则、社会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的,我们也称之为“犯因性缺陷”或是“犯因性问题”,它包括了犯因性环境因素、犯因性个人素质及犯因性互动因素。犯因性因素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作用,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犯罪学家称之为犯罪原因互动理论,此理论得到了犯罪学界广泛的认可。犯罪人在成长过程中受成长环境影响形成了自己的知识经验、个性心理特征、个性倾向性等,这些构建了犯罪人的心智模式,此模式又是犯罪人感受客观现实、处理有关客观现实的信息的方式,它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背后“看不见”的手。自我意识教育包括自我认知、自我体验和自我控制三个维度,这三个维度代表着一个人心智模式,从矫正罪犯的心智模式入手,改变他的心境和心态,改变他感知客观、处理客观信息的方式和方法,通过训练人的思考力、行动力和表达力,来改变其心智模式。所以自我意识教育是教育矫正罪犯犯因性缺陷的逻辑起点。
三、“自我意识”教育必须冲破的误区
在监狱一线调研的过程中,课题组发现在干警中存在以下两个误区,我们必须冲破这两个误区,才能更好地理解“自我意识”教育的意义和作用。
(一)自我意识教育不过是监狱另一场“秀”而已,对实际工作毫无帮助。
目前监狱罪犯教育的内容碎片化,缺乏体系,很多时候罪犯教育内容依赖于上级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内容,在全民皆创新时代背景下,监狱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为了创新提升监狱形象,频繁地创新活动多出亮点,可谓是“如火如荼”“百花齐放”。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监狱可能注重了前半段,而对于后半段更重要的工作却忽视了,如对活动效果的追踪反馈,对活动的反思、经验提炼总结,对活动内容改进和制度化等,所以活动不可谓不丰富,但与收获却不成正比。推陈出新的活动既忙碌了基层干警,也引得罪犯忙着适应,却总感觉无可适从。正因为这样,基层干警认为自我意识教育不过是监狱的另一场“秀”而已,风一刮过不会留痕。其实自我意识教育和认罪悔罪教育应当成为罪犯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对于监狱工作的意义非同一般,可以成为监狱工作的助力。
(二)自我意识教育强化罪犯的权利意识,弱化认罪悔罪意识。
有的基层干警认为罪犯本来就身份意识、悔罪意识不强,如果再强调罪犯的自我意识,那不是让罪犯畸形的权利意识更加膨胀,监狱的管理更不好开展了。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自我意识教育不能狭隘地理解为权利意识,它真正的含义更加广泛。在自我结构中,自我概念是核心组成部分。所谓自我概念是个人对自己的特征、与别人的关系以及对自己行为的看法和解释。它包括以下四部分:对自我各种特征和能力的知觉;对与自我相关的他人和环境的知觉;对知觉到的经验和实际相关的价值感的体验;关于自我积极或消极的目标和理想。 自我意识教育是让罪犯清楚地认识自己,正视自己的感受和体验,欣悦地接纳自己,并能够形成“变成更好的自己”的价值认同。在自我意识教育中不管是自我实现的目标也好,还是自我反思能力的培养,都是有助于罪犯认罪悔罪的,所以自我意识教育与罪犯的认罪悔罪教育并不矛盾、也不冲突。
三、自我意识教育在罪犯教育中的作用
(一)自我意识唤醒,有利于罪犯设置自我塑造的目标
在监狱强大威慑力地影响下,罪犯的行为有所收敛,但更多是在外部行为上,對于内在的价值观念并没有得到系统地改变。很多时候罪犯教育就是“要我改变”而不是“我要改变”,自我意识唤醒就是进行转变的控制阀。心理学研究发现,人们有意激活符合自己目标的自我观念,会激活一个恰当的自我意象,这个自我意象符合自己的目标,就会带给人积极的自我体验。自我体验积极因素比例越高就会促进个体对自己目标的趋同。同时,自我意识的自觉性,总是同自我选择并驾齐驱。自我意识基于认同选择“自我设计的目标”,个体越感到是自己主动且自由选择的价值,他就越有可能觉得这一价值对他来说至关重要。所以监狱应该重视激发罪犯自我意识的自觉性,强调思想教育要从“教会罪犯顺从”转向“教会罪犯自觉的人生自我塑造”。对罪犯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调控自己,对于自身存在的价值观混乱,通过主动反思,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在环境中获得动态平衡。自我意识的反思活动能够促使罪犯对自我有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对自身的认识越清晰,主体自我肯定的理性才能确立,罪犯才能更好地悦纳自己,进行正确的自我人生价值思考,积极地进行自我塑造,自觉地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形成积极情绪良性循环。
(三)自我意识唤醒有助于带给罪犯积极的自我体验
对某监狱新入监罪犯的人格特点进行调查表明,人格障碍的总阳性率为23.1%(322/1395人),在相关的分析中偏执型、强迫型、分裂型、抑郁型人格障碍SDS得分较高。这种心理人格缺陷是由于心理、生理和社会诱因所引起的一种不良的自我意识。 在监狱“罪犯”的身份使得服刑人员对自己的评价非常低,对自己的将来不抱有积极期望,这种角色定位严重影响了他们对自己的自我认识。罪犯的自我意识可以说基本上处于“沉睡状态”,自我意识的缺乏使他们内心空虚,对将来非常迷茫,混刑度日的思想弥漫,具有攻击性和敌意的情绪反映,缺乏成就动力。罪犯的消极服刑思想会成为监狱改造工作最大的阻力。消极的情绪体验的“种子”一旦种下,就会变成个人的认识模式,慢慢地也会变成他们认定事实的方式,监狱可以通过自我意识教育为罪犯种一一颗积极的“种子”,让他们能照亮内心,化作美好、幸福、健康、积极的思维和信念。
(三)发展罪犯的自我意识,有助于增强罪犯应对问题的能力。
反观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有的犯罪人言语表达能力差,在生活中形成了用身体攻击行为解决矛盾或摆脱困境的习惯。当他们遇到挫折时,往往不能用说服、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常常诉诸身体行动,使用暴力行为,容易产生暴力性犯罪。还有的犯罪人在面对生活中的突发事件或问题时,他们往往缺乏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致使他们按照固有的思维模式进行错误的行为选择,也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对罪犯的自我意识教育,有助于增强罪犯应对问题的能力。自我意识是个体在与他人、周围的环境关系中形成的。自我意识深受现实生活的影响,是个人与社会现实环境相互碰撞、相互作用中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的。自我意识越能发挥自觉性,就越能激发主体认识水平的提高和实践范围的扩大,促使人能够积极的、主动地参与自我的发展,才能构建比较丰富的内心世界,从而增强驾驭外部世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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