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矫正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 要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的法律法规,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代表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它顺应了刑罚执行制度向社会文明发展的大趋势,与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相符合。本文作者根据自己在司法局实习的经验,采用访谈法、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天津市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及现状进行初步分析与研究,指出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供天津乃至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现状 天津市
作者简介:王有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74
社区矫正制度发源于欧洲,在美国逐渐发展成熟。20世纪初,刑事司法研究学者在对监禁刑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监禁刑存在的一系列弊端,罪犯在长时间地监狱生活中,脱离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切断与其他社会关系地正常接触,出狱后会丧失在社会正常生活、参加社会生产的能力。于是开始思考,设计怎样的刑罚制度,能两者兼顾,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能损耗更少的社会资源?在此过程中,社区矫正的思想萌芽开始产生。20世纪50年代初,行刑社会化的思想潮流在西方国家逐渐兴起,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社区矫正制度。20世纪70年代开始,社区矫正制度进入了发展历史上的黄金时期,社区矫正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各国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符合本国条件的社区矫正制度并根据发展实践进行适当微调,社区矫正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和改革,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引入我国。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彻底废除劳动教养等相关制度,完善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一、河西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由于历史条件等原因,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比较晚。2003年开始,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部分区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12月3日,天津市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成立了由市公检法司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的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西、武清、大港、塘沽四区被确定为天津市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天津市将在法规、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截止到2010年7月,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由最初的4个区15个街扩大到现在的16个区县的216个街,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面临着诸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河西区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
(一)社区矫正整体规模
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由公安机关变为司法行政机关。自2012年司法行政机关接手以来,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70人 ,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172人。现列管社区服刑人员289人,其中假释的31人,缓刑240人,管制1人,暂予监外执行17人,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通过汇总数据我们可以判断河西区司法局2013年到2016年期间,列管的各种服刑人员人数基本稳定,没有较大波动。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項严肃的司法行政活动,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严格实施管理,同时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广大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持续关注和热心参与。根据专群结合的工作方法,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人员结构涵盖三类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服务者。在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中,男性人数居多,为27人,占总体人数的77.1%,女性8人,占总体人数的22.9%。通过数据分析,司法所工作人员中,男性多于女性,因此我们可以预估天津市司法矫正机关中男性多于女性。司法局工作人员中对社会工作了解一点的共有27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77%。不了解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8.6%。完全了解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14.3%。笔者在与工作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大多数工作人员对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工作方式了解不多,只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理解。
在司法局工作人员结构中,按学历来划分,高中学历的4人,占总人数的11%,大专学历的共6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21%,本科学历的共14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60%,研究生学历的1人,占总人数8%。按大学修读专业来划分,所学的专业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如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人员所占比例不足30%。司法局公务人员在面对全数字化、网络化的网上数据填报系统和社区矫正工作监管系统显得力不从心,部分工作人员不具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学历基础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特殊要求。
(三)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河西区社区矫正的工作措施主要由个别谈话、集中教育、技能培训、公益劳动和就业指导等五个方面组成,这五个方面紧密联系,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个别谈话次数占50.2%,所占比重最大,其他措施所占比重基本上一致。就业指导和集中教育相对较少,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结束,走向社会面临的就业、生存的问题关心不够。过多的集中教育会导致服刑人员面临交叉感染的风险,可是次数太少也会造成服刑人员思想上把控不严,应该全面权衡。
(四)社区矫正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的《监狱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的主体必须是人民警察,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却采取了比较模糊的说法:由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工矫正工作。这一说法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而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会面临两难的局面。在遇到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时,工作人员由于没有执法权,只能联系辖区内警察处理,由于时间差等原因,往往对于犯罪人员无法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
通过访谈,了解到虽然司法所的上级是司法局,但是还有部分司法所的编制在各个街道办事处。收编直管可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从全国范围看,对司法所管理体制的改革已成趋势。通过查阅司法局文献资料了解到,自2005年,为了规范社区矫正的管理,河西区开始逐步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原先街道直接行政管理、司法局负责给予业务指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为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司法局负主要责任的管理模式。由于各种原因,收编直管的进程并不顺利。
(五)社区矫正执行效果
随着河西区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外来务工、求学等流动性人口不断增加,人和户籍分离的现象变得越发严重,他们在城市中并不具备落户条件,从法律上讲,他们属于滞留城市人员,不归属当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当他们触及法律,犯罪时,按照目前的规定是由其居住地的司法局进行管辖,而他们往往由于工作的原因,居无定所,流动性太大,导致脱管、漏管的现象比较突出。而其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由于距离、时间等原因,往往无法得知其具体行踪,无法有效管辖。
通过访谈和查阅司法局档案资料,笔者了解到目前的矫正措施主要包括就业指导、教育谈话、心理矫治、公益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内容较丰富,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由于各司法所工作面积较小、各种大型的活动难以开展。由于经费不足,很多活动必须的设备和器材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接触频繁也会面临交叉感染的风险,受此顾虑,集中地教育活动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取得实际效果。目前工作的主要形式就是个人谈话,上交思想汇报,单凭一份思想汇报无法有效判断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和矫正效果。
(六)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接纳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在解矫后,普遍面临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的难题。其次是由于自己收到过法律的制裁,做过服刑人员,其周围的社区居民往往会给他们贴上“罪犯”的标签。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得到周边社会系统的支持和理解,最后顺利回归社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重刑主义和因果报应思想的影響,居民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同度并不高,更不愿意去接触社区矫正人员,认为把罪犯关在监狱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总而言之,没有一个平等、和谐、宽容的社会支持系统。
由于罪犯身份的影响,他们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遭受社会排斥。由于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经济上无法独立,思想上也面临巨大压力,容易自我否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关于社区矫正对策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社区矫正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面向社会大众广泛宣传。天津市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居民的文化水平、文明素质相对较高,采取正确的宣传方式和媒介会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宣传途径上应该兼顾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结合,优势互补。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宣传。可以采用电视、媒体报导,在电视台法制节目播放社区矫正的相关案例,突出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可以在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组织法律宣传普及活动,广泛普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可以利用现在流行的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每日推送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引起青少年群体的关注,增加受众面。鼓励社区矫正人员解矫后,回报社会,进一步提升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可。笔者在实习中就接触过好几个这样的案例,他们在回报社会的同时,也间接为社区矫正制度做了宣传。
(二)抓好人员培训选拔,充实专业人才队伍
充实工作力量。建设一支高质量、高标准的工作人员队伍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推进。根据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现状,应该加强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以及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的提升。目前,各基层司法所平均下来只有3人。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该在3人及以上。河西区的编制配备基本符合要求。司法局应该做好后备力量的储备工作,具体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大学生,根据每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配备,采取“老带新”的方式,补缺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普遍较差的短板,提升其工作标准。针对大部分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专业素质低下的问题,可以采用与院校合作,通过专家授课、学生实习等方式开展培训考核,提升工作能力。
(三)提高专项经费保障,理顺司法管理体制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需要国家设立财政经费作为支持。根据调查了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相应的标准,没有纳入财政体系。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开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源的投入,例如,社区矫正各种材料的制作、走访所需的交通工具、进行集中教育和单独谈话的场地等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目前,河西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是很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河西区应该重视社区矫正的发展,从财政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保障社区矫正能够正常的开展。在司法局内部成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社区矫正执法者应该被赋予警察身份,可以借鉴武汉、绵阳等地区经验,成立法警支队。理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和正规化建设,争取政府的政策、财力支持。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现状 天津市
作者简介:王有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74
社区矫正制度发源于欧洲,在美国逐渐发展成熟。20世纪初,刑事司法研究学者在对监禁刑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监禁刑存在的一系列弊端,罪犯在长时间地监狱生活中,脱离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切断与其他社会关系地正常接触,出狱后会丧失在社会正常生活、参加社会生产的能力。于是开始思考,设计怎样的刑罚制度,能两者兼顾,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能损耗更少的社会资源?在此过程中,社区矫正的思想萌芽开始产生。20世纪50年代初,行刑社会化的思想潮流在西方国家逐渐兴起,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社区矫正制度。20世纪70年代开始,社区矫正制度进入了发展历史上的黄金时期,社区矫正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各国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符合本国条件的社区矫正制度并根据发展实践进行适当微调,社区矫正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和改革,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引入我国。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彻底废除劳动教养等相关制度,完善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一、河西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由于历史条件等原因,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比较晚。2003年开始,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的部分区县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3年12月3日,天津市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成立了由市公检法司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的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西、武清、大港、塘沽四区被确定为天津市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天津市将在法规、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截止到2010年7月,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由最初的4个区15个街扩大到现在的16个区县的216个街,在工作推进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面临着诸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河西区社区矫正的现状与问题
(一)社区矫正整体规模
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由公安机关变为司法行政机关。自2012年司法行政机关接手以来,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70人 ,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1172人。现列管社区服刑人员289人,其中假释的31人,缓刑240人,管制1人,暂予监外执行17人,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通过汇总数据我们可以判断河西区司法局2013年到2016年期间,列管的各种服刑人员人数基本稳定,没有较大波动。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項严肃的司法行政活动,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严格实施管理,同时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广大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持续关注和热心参与。根据专群结合的工作方法,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人员结构涵盖三类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服务者。在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中,男性人数居多,为27人,占总体人数的77.1%,女性8人,占总体人数的22.9%。通过数据分析,司法所工作人员中,男性多于女性,因此我们可以预估天津市司法矫正机关中男性多于女性。司法局工作人员中对社会工作了解一点的共有27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77%。不了解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8.6%。完全了解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14.3%。笔者在与工作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大多数工作人员对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工作方式了解不多,只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理解。
在司法局工作人员结构中,按学历来划分,高中学历的4人,占总人数的11%,大专学历的共6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21%,本科学历的共14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60%,研究生学历的1人,占总人数8%。按大学修读专业来划分,所学的专业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如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人员所占比例不足30%。司法局公务人员在面对全数字化、网络化的网上数据填报系统和社区矫正工作监管系统显得力不从心,部分工作人员不具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学历基础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能胜任社区矫正工作特殊要求。
(三)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河西区社区矫正的工作措施主要由个别谈话、集中教育、技能培训、公益劳动和就业指导等五个方面组成,这五个方面紧密联系,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个别谈话次数占50.2%,所占比重最大,其他措施所占比重基本上一致。就业指导和集中教育相对较少,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期结束,走向社会面临的就业、生存的问题关心不够。过多的集中教育会导致服刑人员面临交叉感染的风险,可是次数太少也会造成服刑人员思想上把控不严,应该全面权衡。
(四)社区矫正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的《监狱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的主体必须是人民警察,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却采取了比较模糊的说法:由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工矫正工作。这一说法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而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经常会面临两难的局面。在遇到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时,工作人员由于没有执法权,只能联系辖区内警察处理,由于时间差等原因,往往对于犯罪人员无法有效控制,造成严重后果。
通过访谈,了解到虽然司法所的上级是司法局,但是还有部分司法所的编制在各个街道办事处。收编直管可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从全国范围看,对司法所管理体制的改革已成趋势。通过查阅司法局文献资料了解到,自2005年,为了规范社区矫正的管理,河西区开始逐步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原先街道直接行政管理、司法局负责给予业务指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为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司法局负主要责任的管理模式。由于各种原因,收编直管的进程并不顺利。
(五)社区矫正执行效果
随着河西区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外来务工、求学等流动性人口不断增加,人和户籍分离的现象变得越发严重,他们在城市中并不具备落户条件,从法律上讲,他们属于滞留城市人员,不归属当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当他们触及法律,犯罪时,按照目前的规定是由其居住地的司法局进行管辖,而他们往往由于工作的原因,居无定所,流动性太大,导致脱管、漏管的现象比较突出。而其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由于距离、时间等原因,往往无法得知其具体行踪,无法有效管辖。
通过访谈和查阅司法局档案资料,笔者了解到目前的矫正措施主要包括就业指导、教育谈话、心理矫治、公益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内容较丰富,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由于各司法所工作面积较小、各种大型的活动难以开展。由于经费不足,很多活动必须的设备和器材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接触频繁也会面临交叉感染的风险,受此顾虑,集中地教育活动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取得实际效果。目前工作的主要形式就是个人谈话,上交思想汇报,单凭一份思想汇报无法有效判断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和矫正效果。
(六)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接纳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在解矫后,普遍面临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的难题。其次是由于自己收到过法律的制裁,做过服刑人员,其周围的社区居民往往会给他们贴上“罪犯”的标签。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得到周边社会系统的支持和理解,最后顺利回归社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重刑主义和因果报应思想的影響,居民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同度并不高,更不愿意去接触社区矫正人员,认为把罪犯关在监狱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总而言之,没有一个平等、和谐、宽容的社会支持系统。
由于罪犯身份的影响,他们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遭受社会排斥。由于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经济上无法独立,思想上也面临巨大压力,容易自我否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关于社区矫正对策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社区矫正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面向社会大众广泛宣传。天津市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居民的文化水平、文明素质相对较高,采取正确的宣传方式和媒介会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宣传途径上应该兼顾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结合,优势互补。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宣传。可以采用电视、媒体报导,在电视台法制节目播放社区矫正的相关案例,突出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可以在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组织法律宣传普及活动,广泛普及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可以利用现在流行的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每日推送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引起青少年群体的关注,增加受众面。鼓励社区矫正人员解矫后,回报社会,进一步提升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可。笔者在实习中就接触过好几个这样的案例,他们在回报社会的同时,也间接为社区矫正制度做了宣传。
(二)抓好人员培训选拔,充实专业人才队伍
充实工作力量。建设一支高质量、高标准的工作人员队伍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推进。根据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现状,应该加强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以及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的提升。目前,各基层司法所平均下来只有3人。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该在3人及以上。河西区的编制配备基本符合要求。司法局应该做好后备力量的储备工作,具体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大学生,根据每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配备,采取“老带新”的方式,补缺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普遍较差的短板,提升其工作标准。针对大部分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专业素质低下的问题,可以采用与院校合作,通过专家授课、学生实习等方式开展培训考核,提升工作能力。
(三)提高专项经费保障,理顺司法管理体制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需要国家设立财政经费作为支持。根据调查了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没有相应的标准,没有纳入财政体系。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开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源的投入,例如,社区矫正各种材料的制作、走访所需的交通工具、进行集中教育和单独谈话的场地等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目前,河西区社区矫正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是很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河西区应该重视社区矫正的发展,从财政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保障社区矫正能够正常的开展。在司法局内部成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社区矫正执法者应该被赋予警察身份,可以借鉴武汉、绵阳等地区经验,成立法警支队。理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和正规化建设,争取政府的政策、财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