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流”建设视角下的大学院系治理转型策略研究

    蒋观丽

    [摘 要]双一流建设背景下,大学院系职能的细化、院系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创新一流院系文化等对我国大学院系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大学院系建设亟需构建与双一流建设相匹配的新型治理模式。从院系治理的实践来看,存在学校和学院权责不清、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院系治理文化缺失等问题。院系治理转型要以厘清和规范大学与院系之间的关系为前提,以建立协商共治的治理结构为关键,以完善治理文化为落脚点。

    [关键词]双一流;院系治理;转型;协商共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8)07-0015-08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807003

    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2017年1月,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提出采取“总量控制、开放竞争、动态调整”的发展战略。同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向有关高校下发《关于编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案的通知》,这标志着“双一流”建设计划正式启动。“双一流”建设政策从颁布至今,在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和广泛地讨论。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双一流”政策对中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影响力可达几年乃至数十年,甚至会成为发展高等教育的核心政策,影响范围不仅包括大学外部的发展方向和路径,还包括大学内部的院系职能、结构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因此,这一政策的出台势必会对完善院系治理提出更大的挑战。当前院系治理在校院关系、院系层面的治理结构、院系治理文化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院系治理主体的参与度不够、权力配置不均衡、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缺乏配套的院系文化建设等。因此,在厘清院系关系、健全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文化方面深入推进改革转型策略安排,调动院系层面办学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是十分必要的。

    一、“双一流”建设对院系治理提出了挑战

    大学院系治理是大学院系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动关系的总和。大学院系利益相关者在环境中进行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院系治理主体为了达到院系良性运行的目的在大学中进行的权益分配和制度安排,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其中,院系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内部权力合理的分配,这种分配是权力主体按权力配置结构进行的操作。权力主体是多元化的,主要是指以书记为主体的政治权力、院长为主的行政权力、教授为主的学术权力和二级教代会、学代会为代表的民主权利。

    我国的“双一流”建设规划是在批判以往“211工程”和“985工程”中成长起来的,是在发现了二者在建设过程中的缺陷和弊端,如身份不灵活、竞争机制不足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为我国建设世界一流的大学,充分激发高校内生动力和发展潜力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依据。“双一流”建设提出大学建设的五大主要任务,分别是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培养优质创新型人才、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传承并创新文化、推进成果转化。而院系是大学承担教学、科研、服务、传承文化职能的重心,所以大学要想完成上述种种目标和建设任务,必然要求大学院系对传统的治理模式进行改革,以此来迎合“双一流”建设规划对我国大学治理提出的挑战。

    (一)院系职能的细化和加重

    双一流建设下,大学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在教学方面,双一流建立要求大学拥有一批优秀的师资队伍来培养优质创新型人才;在科研方面,双一流建设要求大学“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提升高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在服务方面,双一流建设要求大学加强产学研结合,提高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知名教授、权威学者、专家基本都聚集在大学院系中,院系是大学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大学职能的细化也就意味着院系任务的细化,这就要求大学必须将权力下放到院系。此外,院系想要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宽松的创新环境,这就要求院系应该由垂直的科层制组织向柔性的分散连接组织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势必要求院系治理模式的方向由大学领导下的院系垂直发展向院系自主水平发展倾斜。因此,厘清和规范大学与院系之间的关系成为院系治理的前提,尤其是权责关系。

    (二)院系利益分化和多样化

    首先,双一流建设下,利益主体不断分化。一是大学外部利益主体的分化。随着我国大学教育主权的不断下放,大学教育资源除来自政府之外,还来自个人、社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二是在大学内部也出现了利益的分化。学生、教师、管理部门、校内社团等都出现了各自的利益诉求。其次,双一流建设下,权力的不断分散。双一流建设促使大学由封闭走向开放,大学和社会建立了越来越密切的利益联系,而与大学有联系的个人又会有其各自特殊的利益追求。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势必会出现权利的转移和失衡,党委代表的政治权力、校长代表的行政权力、教授代表的学术权力以及教代会、二级学代会代表的民主权力均要求增加自身在院系治理中的权利占比,扩大各自的参与治理权。《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引导利益主体有序参与、保证协商议事民主化,大学章程规范化,形成沟通顺畅的院系治理新格局。新格局的建设势必会涉及利益的重新劃分,如果依然采取过去集权式的管理模式来协调和化解这些冲突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流大学的建设要求整合松散和多样化的大学院系治理结构以达到调节各方利益的目的。

    (三)文化的创新和传承

    大学文化是一所高校在长期办学的教育实践过程中,依据社会的要求在既定的教育目的和学校目标的指引下,全体员工和学生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教育、生活和劳动等活动逐渐形成并得到大家认同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大学文化主要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三个方面[1]。在双一流建设的大背景下,人们越来越重视大学的物质文化建设,它不仅成为高校院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还是整个社会文化发展方向的引领。双一流建设还要求“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增强文化自觉和制度自信,形成推动社会进步、引领文明进程、独具特色的一流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2]。在大学精神文化方面,双一流建设要求大学文化能够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静心治学,能够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拥有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大学文化精神,继而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在大学制度文化建设方面,双一流建设要求建立健全高校章程落实机制,加快形成以章程为统领的全面、规范、统一独特的制度体系。可见,双一流建设下传承、创新优秀文化成为院系治理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大学院系治理存在的障碍

    (一)院系治理主体地位尚未落实

    1.院系治理缺乏自主权。从大学组织结构来看,现代大学普遍实行校、学院(学部/学系)、系(所、中心)三级组织架构。我国大学垂直结构体现在大学按照学校—学院—系形成的上下层行政领导关系,学校和院系之间是垂直的领导关系。在效率目标导向下,大学的领导者要求大学具有明确的总目标,并将总目标层层分解到下级各部门或单位,校与院之间通过命令与执行来达到既定目标。但是长期以来,校院纵向科层组织使得大学与院校处于隶属关系,形成了学校是上司,学院是下属,大学是学院的指挥杆,院系的发展完全跟着大学跑的格局。学校与学院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彻底理顺,高校院系治理权限还没有真正细化出来,大学治理权力还没有真正落实到学院层级,权力和资源的配置主要集中在大学层面,由党委和校长[3]以及其它主要行政职能部门所垄断[4],致使学院基层学术组织的利益表达不畅通,特别是普通教师的利益更加难以保障。

    2.过分强调行政权力,弱化了学术权力。1949年后,中国所有大学在政府领导下运行,其内部治理结构受政府行政决定的制约。改革开放以后,大学开始要求自治,1993年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规定“要使高等学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管理的真正办学的法人实体”。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法人”概念的提出表明学校权力向前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它合法地表明了学校是具有权利的实体,明确了学校的独立地位。20世纪80年代虽然私立大学的法人地位相对完善,但受历史惯性的制约公立大学没能迅速实现其法人地位,法人的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意义。在大学外部来看,公立大学仍旧没有摆脱政府的控制,大学的法人实体地位仍然没有得到落实,大学中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5]。在大学内部来看,大学治理的纵向二级组织结构是大学行政权力泛化的另一个方面[6]。学院治理是大学发展动力的源头,如要激发学校和部门的活力,必须扭转原有大学层面行政权力过剩的现象。

    (二)院系尚未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

    首先,治理主体参与院系治理的力度不够。随着大学功能的不断细致化,院系组织结构也在不断调整,院系治理逐渐向复杂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大学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已不是在象牙塔中办教育了。大学规模的扩大、学科的分化以及由此决定大学内部公共事务的不断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扩大和增加利益相关者的治理参与权。但目前,学生作为内部利益相关者,管理者却认为其缺乏治理理念及治理策略,学生参与学校治理只体现在奖学金评定、文体活动及一些社团活动上,参与学校重大事物治理的渠道非常闭塞[7];外部利益相关者也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才会被邀请参与学校治理。总体来说一些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并没有发挥参与学校治理的实质性作用,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院系治理存在形式化、表面化、参与力度不够等问题[8]。

    其次,权力配置不均衡。一是党委与院长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院长和党委在二级学院中对学院重大事物都有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争夺学院的控制权,极易引发权力的抗争。二是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权力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落实,具体表现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失调,而世界一流大学大多是把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严格分开,实行分类治理、互不交叉,根据主辅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组织制度,实现权力之间的有效平衡[9]。但我国大学组织制度则不同,由于多种原因致使行政系统和学术系统长期以来存在着各种冲突和矛盾,且多出现忽视大学其他组织特性的现象,导致多种内耗急剧增加,组织的整体效益大大受损。

    最后,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学院的管理体制和学校的决策体制大相径庭,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学术事务和行政管理事务,分属不同的权利运作机构。”[10]随着大学治理内容的复杂化,参与大学治理的利益主体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内部治理主体包括学院管理者(党政班子成员及教辅行政成员)、教师(教授及普通教师)和学生;外部治理主体相对复杂,如政府主管部门、校友、企业单位、投资者等等。利益相关者参与院系治理决策的过程,实际上是各利益主体之间权力的博弈过程。在博弈过程中,易出现权力分配不均衡的现象。由于我国二级学院的主要权力和资源多由党委和校长把控,因此党委和校长控制着学院决策的话语权,在院系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政策的制定主要由他们决定,而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权力在院系治理决策过程仅有发表建议的权利,缺乏争取学术权力及教育资源等的话语权,基层学术组织和普通教师的学术利益更是难以表达,种种现状极大地削弱了其参与学院治理的主动性。

    (三)大学院系文化的缺失

    大学文化是大学在长期变迁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经过不断地积淀、选择、凝聚、发展而成的产物,集中反映了一所学校的办学宗旨、培養目标及其独特个性,且是广大师生员工所认同和遵循的精神财富。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大学院系治理文化建设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1.物质文化建设缺乏文化内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和提升,为大学物质文化建设快速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和雄厚的物质基础。实践表明,高水平大学的物质文化离不开经济实力雄厚的国家做后盾。但调查结果表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使人们对大学物质文化建设的理解产生了误解,一度走向为物质而建设的极端,致使大学文化建设严重缺乏文化内涵,部分相关工作人员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11]。

    2.精神文化建设缺失大学精神。精神文化是大学文化建设的精髓、灵魂和核心。由于大学文化建设一直以来存在“重物质轻精神”的不良现象,使得精神文化建设每况愈下,越来越向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靠近,大学精神文化建设最后只变成了口号[12]。观念的滞后和大学治理精神文化的缺失,容易造成教授不再认真研究和尊崇学术,更加倾向于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易出现唯论文至上、唯科研项目至上的不良风气,从而导致学术风气的败坏、学术精神的沦丧,不断滋生学术行为不端和学术研究腐败等问题。

    3.制度文化建设不够完善。制度文化是学校中各种言行准则、管理准则相互联系组成的规范体系[13]。具体来说,制度文化涵盖了高校的多种规章制度、校纪校规以及公约习俗等等。美国学者P·K·博克认为:“制度文化是一种虚拟的存在,有一种似是而非之感,它通过文化内容和形式约束人的行为,达到使人获得真正解放的目的。”新制度经济学也指出,成功建设和谐校园文化的关键在于能否建立和有效实施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高校校园制度文化建设可为大学文化建设得以健康、长远的发展提供保障。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学院系虽然已经相继增设了评议会、学术委员会、课程与教学委员会等学术性机构,但由于缺乏与这些机构职能相对应的工作章程和运行机制,致使这些机构实际上形同虚设。从权力配置来说,许多制度不健全,教授缺乏学术话语权、学生缺乏治理参与权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院系治理权受限,决策过程全凭领导的个人意志进行。总体来看我国院系治理制度文化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和缺陷。

    三、“双一流”建设视角下的大学院系治理转型策略

    (一)前提:理清和規范大学与院系之间的关系

    1.正确认识大学发展的基本逻辑——学术逻辑。大学的学术性逻辑本体是由大学组织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来体现的[14]。大学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行会组织的特征。它既有政治服务功能、又有传授知识的功能。到洪堡创办柏林大学时,大学就以研究高深的学问为主要的目的,当时大学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为了避免外界的纷繁复杂权利干预,大学一直采取的是教授治校的治理方式。大学是进行学术活动的地方,学术活动即大学以知识为基因,进行知识的传播、发展和研究,学术活动具有自主性、自由性和科学性的特征。而院系是大学的基层组织,院系是以知识为单位由学科为构架组成的实体组织,院系的治理也必须以学术逻辑为基本逻辑来进行治理。从结构上看,大学与院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法律上看,大学具有法人地位,而院系是其下属的学科实体,专业和学科是其发展的内在逻辑。因此,从大学的基本逻辑来看,院系发展的重心同样在学术方面,院系的发展要遵循知识和学科发展的内在逻辑[15]。

    2.落实学校法人地位,彰显院系学科主体性。学院作为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机构,具有其独特的发展特点和治理规律。在治理过程中,不仅要落实学校的唯一法人责任制,还要彰显院系的学科主体性。大学只需要在宏观层面把控学校发展的方向和方针以及代表学校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交流。而具体的学生培养、课程设置、学科规划等学术性活动则应由院系组织实施,因为院系更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的脉络,更懂得人才培养的规律。另外有关学科规划、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招生、教师评价、科研组织等学科范围内的决策,大学理应赋予院系充分的自主权。因此,院系治理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让一直挤占院系权力的学校权利及时“刹车”,让院系权力大展身手,特别是“学术权力”配件,保证院系权利之车能自由、正常地行驶。

    3.正确配置大学与院系之间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依附于大学垂直科层结构和水平学术结构的特点,大学是行政权和学术权并存的二元结构[16]。由于大学和院系的职能不同,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大学不同层面的配置也不同。在大学层面,大学作为组织的最高层,主要承担管理的责任,众多行政部门集中于大学。因此,在大学层面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权力大于学术权力;院系是大学的中间组织,这里是大学教师的集中地,在二级学院中教师即从属于某一学科,同时又从属于某一事业单位,因此大学教师往往兼具行政权和学术权。在院系层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分伯仲。而在基层学术组织层面,学术权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权不及学术权大。基于以上现状,厘清大学院系关系的首要任务在于对院系各层级内部及各层级间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进行合理分配,但始终要强调的是在院系层面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非水火不相容,而是相互合作、相互约束的。构建校院系无缝对接的双向积极沟通关系是实现院系治理的根本。

    (二)关键:建立协商共治的院系治理结构

    1.构建多方参与院系治理的利益主体结构。随着大学功能的不断细致化,院系组织结构也不断调整,院系治理结构越来越复杂,院系治理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大学与外部环境联系日益密切,院系治理的主体需要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内部治理主体包括学院管理者、教师和学生,而外部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校友、企业单位、投资者等等。特别是校友、专家、投资者、合作共建单位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在院系治理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首先,院系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院系治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是院系治理的领导者、组织者和设计者,一流大学的建设往往是以学校院长为首的教育管理智慧的集体体现。党委书记及院长应引导学院的正确方向、设计院系治理的蓝图和构建出符合校情的治理体系,是学院治理工作的风向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负责全面把控二级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向。院长是学院治理工作的掌舵人,应正确行使手中的行政权力,参与学院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工作。二级学院的党委书记和院长之间应积极配合,相互合作,共同领导和处理学院的服务内容和教学工作。其次,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院系治理的主导性作用。院系治理的实质是要调动教职员工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教职员工在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地创造、维护、培育、创新和传承知识,是院系治理中不可估量的力量。因此,在院系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教职员工参与的积极性,注重培养教职员工参与院系治理的认同感,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院系治理的主导性作用。再次,加强对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和有关学生社团的组织与指导,充分发挥学生在院系治理的主体性作用。学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对象,是院系治理文化建设的主体。学校所开展的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出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人才,院系治理的目的同样如此。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和有关学生社团组织是院系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是学生群体对院系治理建言献策的通道,是学校联系学生、组织学生参加院系治理的纽带。在进行院系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学生在院系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学生在院系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最后,提高社会参与二级治理的力度,充分发挥外部利益相关者在院系治理的参与者作用。国家政府或其他投资者及校友是学院经费的主要投资者。校友作为学校成功输出的产品,其与母校感情深厚,理应与学校有着密切持久的联系。企业单位不同,其是用契约和合同与学校保持合作关系的群体。如院系所需的支持者(企事业等长期合作研究机构)、产学研究合作者(合作研究机构和用人单位)、贷款提供者(银行和信贷公司)等。科研经费提供者的直接对象是学校的科研人员,科研人员的水平和责任心是获得研究成果的重要前提。学校发展得好,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有利于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其获得更多的科研经费,从而形成良好的循环。

    2.明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界限。院系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内部权力合理的分配,是权力主体按权力配置结构进行的分配,其中权力配置结构是对不同利益相关主体拥有的权利和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配的框架。具体来讲,厘清权力配置结构首先要明确掌握该权力的利益主体有哪些。哪些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哪些处于从属地位;哪些使用主权力,哪些又使用辅助权力。也就是说要清楚每个主体分别掌握的权力在总权力构成中的比重。大学治理的权力内容会随着国家政治和教育管理体制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一般来讲,大学的治理权力内容主要包括大学政策和策略的制定、校长或者大学管理者的选择、人事、财务、招生录取、专业与课程设置等教学内容和学术与科学研究等。根据表1的大学协商共同治理结构中的主要治理结构种类,可以对学院治理权力在不同利益主体中的分配做出如下安排:

    表1 学院治理权力在不同利益主体中的分配

    治理机構主要权力备注

    党政联席会议本学院行政党务方面的重要事项决策/

    教授委员会统一行使本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侧,审议和评审等职权包括合作企业的高级工程师

    校企合作委员会咨询、审议本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决定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监督相关决策的执行企业人员占大多数

    二级学院教代会审议本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决定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监督相关决策的执行教职工50人以下的,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二级学院学代会审议与学生相关的重要事项,监督相关事项的执行

    协商治理并不是各利益主体权力的分享,而是各自独立运行,实现形式上的制衡关系。另外,从结构上讲,大学协商治理也需要明确某一项权力主导的全部权力。利益相关者分享决策权与执行权,相互之间形成制衡与合作是协商治理内容的本质所在。

    3.构建院系治理协商共治机制。现代组织设计中,“协商共治”的治理结构体现了主体之间、权利之间、利益之间、职能之间、上下级之间、机构之间等相互参与,相互协商,共同治理,或者说各利益主体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管理制度[17]。协商治理结构是大学院系秩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学院治理结构一般由四大权利关系构建,包括党委形成的政治权利,院长形成的行政权利和教授形成的学术权利,以及二级教代会及其他团体形成的民主权利[18]。结合“共治”理念及我国大学院系治理现状对大学决策体系进行重构,我国大学院系治理应坚持将院长和党委组成的党政联席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在领导管理上,坚持党在政治领导上的核心地位;在领导制度上,坚持院长的独立法人地位,院长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权利,党委和院长分工合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应该以完善党委和校长共同参与的党政联系制度为中枢,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原则,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通过协商治理理念,实现党委和院长共同对学院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教授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处理学术事务,铺设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学院治理的顺畅路径。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各个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是院系中最核心的权力组织,负责与教学和科研有关的学术事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作,在科研规划、学生教学、课程设置上具有重大的权利。如招生工作、专业的设置、课程的设置、授予学术的标准、学生教育、教师的聘用、教师的晋升、教学科研经费等事项均由学术委员会负责。院长带领的行政委员会主要由行政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是对行政工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体行政工作包括代表学校处理与政府的关系、大学的预算、学生的管理、后勤服务等事项的政策制定。党委政治力量渗透应该集中在思想领域,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把控、大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事宜。在二级学院层面,建立以党政联席会议为主的决策系统。形成由校企合作委员会、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学代会构成的决策咨询系统。重要决策经党政联席会议统一决定后,通过党委和校长组成的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来颁布相关的政策。一项政策制定通过之后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负责政策的实施工作。学术委员会及代表民主权利的二级纪检、二级教代会、群团组织,如校外专家、重要的校友代表等主要负责政策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为政策的实施及时提供宝贵的意见,共同参与大学院系的治理工作(图1)。

    (三)落脚点:完善治理文化

    1.加强制度文化建设,从“人为”治理走向“依法”治理。任何一所高校都应设置完整的规章制度,身在高校中的广大师生也必须要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高校的日常教学活动,规章制度的严谨性、科学性以及人性化都能够体现出一所高校的办学水平,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当前我国各地高校蓬勃发展、不断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及时地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新问题的解决、老问题的纠正都依赖于规章制度。因此,开展每一项活动或每做出一个决定时,都必须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强调数据与证据的重要性,强调程序和秩序的公平性,坚持秉公持正、公平客观的原则。

    图1 院系治理各主体的权利结构

    章程以制度的形式维护大学的治理规范,教育部核准发布的大学章程必须就:“学校名称和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财产与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章程是院系治理的合法依据,章程应详细规定大学教职员的角色及委任,法定机构(议会,参议院及研究委员会)的成员及职责,以及其它事宜。通过章程来制衡院系内部的各权利主体,规范各权利主体的权责范围,唯有建立明确的章程,大学才能依法办学,院系才能依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总体方案》在促进大学内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将落实大学章程作为高校内部治理的首要任务,并且将其作为治理高校内部的基本依据。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章程机制,是形成规范、统一的章程制度体系的基本要求。

    2.完善精神建设,从千篇一律走向独具特色。文化是院系治理的软性规范,制度、程序、标准等硬治理固然重要,组织成员的文化认知因素和价值取向等软治理同样不容忽视。布朗大学校长露丝·西蒙斯(Ruth JSimmons)认为,完善有序的大学制度必须建立在社会文化的基础之上。在大学治理过程中,我国大学的治理结构安排、章程设置基本上是千篇一律的,如何治理出不一样的大学,办出自己的治理特色,关键在于建立独特的治理文化。大学在治理文化建设方面要将自身办学特色放在第一位,整体设计要具备一定程度和高度的文化底蕴与教育意识。

    总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是文化建设的基本前提,必须要全面协调好校院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极具生命力与发展潜质的文化体系,良好的师生关系也能体现良好的大学文化氛围,因此协调好师生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高校的学术理念必须要体现自由二字,只有实现自由学术氛围才能够研究出高质量的学术文化成果。可以说“学术自由是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更是大学院系治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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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郭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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