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消灭私有制与目前支持私有制

编者按:今年是《共产党宣言》发表160周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诞生的主要标志,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伟大开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深入解读《共产党宣言》的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们特约请北京大学陈占安和中国人民大学刘建军两位教授撰写了学习体会文章,现予发表,以飨读者。
摘要:《共产党宣言》中有一个重要思想就是“消灭私有制”,以往人们对这个思想的理解经历了一个过程。站在今天的认识高度,我们既要坚持消灭私有制的奋斗方向不动摇,又要理性地把消灭私有制看作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中,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把握了《共产党宣言》的思想真谛。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为《宣言》)中曾经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即“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 这句话,使得全世界的资产阶级胆战心惊,使得全世界的无产阶级倍受鼓舞。长期以来,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很多人一直把《宣言》的这个主张当作现实社会主义必须实现的目标,结果在实践中遭受了严重的挫折。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通过历史经验的总结,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新经验的总结,对《宣言》中的这个主张又有了新的认识,故而我们在现行政策上也做了相应的重大调整,我们放弃了一下子消灭私有制的思路,而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对私有制取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态度。我们认为,这样做不仅没有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是更加准确地把握了《宣言》中关于这个问题的思想真谛。
一、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人不可动摇的奋斗目标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定社会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一个社会的所有制构成状况,不仅决定着这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而且也反映着这个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马克思恩格斯在制定全世界无产阶级政党的纲领时,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他们在《宣言》中把所有制问题认定是无产阶级政党所领导的革命运动中的“基本问题”。[2]
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为全世界无产阶级政党所确立的奋斗目标,是《宣言》的最集中的理论概括,这个目标如果动摇了,就动摇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也就不可能真正把握《宣言》的理论价值。
这个奋斗目标的确定之所以是郑重的、正确的,因为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反映。《宣言》中说:“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3] 遵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关系的观点,社会制度中的每一次变化,特别是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我们应该给历史上的私有制一个历史性的评价,它曾经是作为新生事物出现的。私有制并不是一向就有的。在人类的远古时代,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公有制曾经是当时的所有制形式。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最先是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工,接着是城市和乡村、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的产生、产品交换的出现等,因而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最早的私有制是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奴隶主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私有者,连奴隶都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从奴隶主阶级的私有制到封建地主阶级的私有制,再到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这是一个私有制发展的过程。尽管从人性、公平、正义的角度看,这些私有制从一开始就是不合理的,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从前一种私有制到后一种私有制的演变,它们曾经是社会发展的进步,是生产力发展对所有制关系的新要求,是合乎规律的现象。
《宣言》对以往所有制这个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指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4]其中还特别强调:“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5]而且,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的产生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宣言》中有这样一段话:“资产阶级赖以形成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是在封建社会里造成的。在这些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封建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在其中进行的关系,封建的农业和工场手工业组织,一句话,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就不再适应已经发展的生产力了。这种关系已经在阻碍生产而不是促进生产了。它变成了束缚生产的桎梏。它必须被炸毁,它已经被炸毁了。”[6]从这里我们能够体会到马克思恩格斯分析问题的一个基本方法,那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矛盾分析的方法。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运动。在所有制的发展历程中,从奴隶主阶级的私有制,到封建地主阶级的私有制,再到资产阶级的私有制,这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事情。
那么,为什么《宣言》又要提出“消灭私有制”呢?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7]具体地说,是社会上文明过度,生活资料太多,工业和商业太发达,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而它一着手克服这种障碍,就使整个资产阶级社会陷入混乱,就使资产阶级所有制的存在受到威胁。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即是说,消灭私有制,这并非是共产党人的“无事生非”,而恰恰是“替天行道”,这个“天”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以十分明确的语言把“消灭私有制”定位在“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8]而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这是因为,“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最完备的表现。”[9]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消灭私有制而建立公有制不可的程度。消灭了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就是消灭了人类历史上最后的、最完备的一种私有制。
为什么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可能提出“消灭私有制”的任务呢?恩格斯曾经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这样说:“非常明显,在这以前,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能以足够的产品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还没有发展到私有制成为这些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障碍,但是现在,由于大工业的发展,第一,产生了空前大规模的资本和生产力,并且具备了能在短时期内无限提高这些生产力的手段;第二,生产力集中在少数资产者手里,而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变成无产者,资产者的财富越增加,无产者的境遇就越悲惨和难以忍受;第三,这种强大的、容易增长的生产力,已经发展到私有制和资产者远远不能驾驭的程度,以致经常引起社会制度极其剧烈的震荡。只有这时废除私有制才不仅可能,甚至完全必要。”[10] 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由于资产阶级私有制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私有制形态,因而消灭了资产阶级私有制也就消灭了整个私有制。
不过,有人对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没有经过完整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即没有经过完整的资产阶级私有制阶段,而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即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阶段,存在着种种的误解,有人甚至指责这违反了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逻辑。其实不然,《宣言》中揭示的是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发展的共同走向,至于每个国家、每个民族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将要经历怎样的情况,却是另一个问题,而且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来讲,它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中国之所以没有经过完整的资本主义私有制阶段,是因为中国当年遇到了特殊的情况。这就是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讲到的那个情况。本来,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但是,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一方面促使中国封建社会解体,促使中国发生了资本主义因素,把一个封建社会变成了一个半封建的社会;另一个方面,它们又残酷地统治了中国,把一个独立的中国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的中国。从鸦片战争开始,经过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到辛亥革命,虽然这些斗争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推动了中国的进步,但是它们最终都失败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使中国的面貌焕然一新。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国家工业化的道路上,我们有两种选择:一条是资本主义道路,这是欧洲各国、美国和日本走过的路;一条是社会主义道路,这是苏联走过的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优越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来说,通过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工业化,是最好的选择。这里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自19世纪60年代末产生以来,由于受到外国垄断资本的压迫和本国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始终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经过七八十年的发展,到1949年,整个民族工业资本占的比例很少。独立之后的中国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就难以取得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其经济可能会有一时的发展,但终究还是会成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在帝国主义时代,中国通过走资本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的可能性已经丧失。因而,占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在中国过去没有过,以后也不可能有。在中国讲消灭私有制,是一种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任务。
二、消灭私有制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
消灭私有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个既定的最终目标,它反映的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最高纲领,但要实现这个最终目标和最高纲领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对于这一点,恩格斯曾经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谈论“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的问题时就明确说过:“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制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11]马克思恩格斯当时设想的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发生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消灭私有制是要经过一个“逐步改造现社会”的过程,即是说,在这样发达的国家里消灭私有制都必须逐步完成,不可能在短时间做到。由此,我们应该说,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消灭私有制的过程将更复杂,时间也将更长。
应该说,中国共产党人也曾注意到了这一点,我们从毛泽东1956年底的一些论述中可以体会到。这个时间恰恰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时候,毛泽东在同工商界人士的谈话中提出了在中国要继续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思想。他说:“现在我们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上海的地下工厂同国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裤腿一长一短,扣子没眼,质量差。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人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工厂。”[12] 很明显,毛泽东这里讲的不是新民主主义阶段的政策,而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的社会主义阶段的思路。从我们在改革开放以后的现行政策看,当年毛泽东的这些思想很重要、很开放、很灵活,思想方法很辩证。他在当时讲的“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不是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不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而去大力发展资本主义,而是说,在所有制结构上,要在保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保存和发展一些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并积极争取华侨投资。不排除毛泽东当时这样想和这样说,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使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有个“对立面”,保留一定的竞争机制。特别是,他当时是把商品经济看成是资本主义范畴的东西,他把自由市场看成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不过有一点,他在讲这些主张时反复强调了一个理由,即“社会有需要”。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他关于私营与国营可以“成双成对”,甚至“可以开私营大厂”等思想,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出这样的思想不能不说是难能可贵的。只是,他的这些重要思想在后来不仅没有能够付诸实施,而且还产生了不断追求所有制升级的倾向,这样就出现了严重的失误。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进行探索,才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回过头来看,毛泽东1956年年底的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而我们当年在所有制问题上犯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离开了着眼于“社会需要”的唯物论思想;二是离开了可以是“成双成对”的辩证法思想。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使自己的思想陷入了唯心论和形而上学: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概念出发,从书本出发;同时,也不是遵从事物的多样性原则,而使思想陷入片面性、绝对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变化,就是一切重大的方针政策都要从我国目前处在并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我们党确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强调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又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结合,合乎我国的具体实际,因而这个思想是正确的。
这个思想是不是违反了《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思想呢?没有。它并没有丢弃消灭私有制的最终奋斗目标,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本身就是消灭私有制在目前时期的体现,它反映着我们的奋斗方向没有改变;同时,我们也使《宣言》中提出的“消灭私有制”的目标结合目前的实际进一步具体化了。把消灭私有制放在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来对待,在这个过程中将长期呈现着一种公有制与私有制“成双成对”的局面,这并没有改变事物的性质,更没有改变我们的前进方向。“成双成对”并非是平起平坐,而是有主有次、有轻有重,公有制占据主体地位,这是必须明确的。应该说,我们今天的认识把《宣言》中所确立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具体化了,进一步从一个理论目标走向实践结果。
严格说来,消灭私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目标。在马克思恩格斯当年的用语中,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是同义语。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后来,是列宁明确地把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因而我们有理由说,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消灭私有制的目标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在所有制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所有制的构成,决定着是否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从完全的私有制到完全的公有制,这中间都将是私有制和公有制共存的状态,只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公有制将越来越强大,私有制越来越弱化,不过这种强大和弱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对私有制要求两点:一是公有制必须在所有制构成中占据主体地位;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可能是单一的所有制形式,而需要多元的所有制经济。言外之意,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消灭私有制,但是,在社会主义的范围内不可能完全消灭私有制,真正消灭私有制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到来才能达到。
我们以往的问题在于,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私有制结构多元的要求,而把到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达到的目标提前到社会主义刚刚建立就要实行。这种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所形成的单一公有制,其结果是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这样做还产生了另一个结果,即习惯于以是不是公有制作为评判标准,而不是以生产力为标准。我们今天获得的思想进步,不是放弃消灭私有制的奋斗目标,而是把这个目标的实现看作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从我国目前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保留并适度发展一定的私有制是必要的。
三、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与最终消灭私有制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要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大政策与《宣言》中的消灭私有制又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其实,两者并不矛盾,恰恰是把坚定最终目标与经过长期奋斗两者结合起来的表现。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需要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和有力保证。只有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才能确保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对于消灭私有制这个最终目标来讲,我们今天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最终实现消灭私有制奋斗过程中一种必要积累。《宣言》中有一个观点叫作:“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13]今天我们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际上也代表着社会主义的未来。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需要遵循的又一条基本原则。首先是鼓励和支持。这是我们重新学习领会包括《宣言》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新认识,更是我们从社会主义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中的新领悟。在我国,虽然经过了新中国成立以后近60年的发展,特别是30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生产力的确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总的来看,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和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性转变,我国现在处在并将在今后长时期里依然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这个最大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应该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两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而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不过,我们在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和支持的同时,不能放松引导的任务。一方面,我们国家现在的私有制经济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以及我国旧社会的私有制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既然是私有制,它就必然带有一般私有制所固有的一些特性,包括产生剥削等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又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所对立的。
我们在这里需要区分两点:一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一是为社会主义允许的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那些被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私有制的存在,并不是因为它们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而是因为它们能够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所需要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包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基本经济制度之中,是因为它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说到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兼有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我们既不能因为其他经济成分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将它们排除在基本经济制度之外,同时也不能因为它们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误认为它们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总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既表示我们没有忘记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确立的消灭私有制的奋斗目标,我们现在的努力正是朝着这个目标的,如果忘记了这个目标,就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同时又需要告诫自己,为了最终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今天恰恰不能马上消灭私有制,不仅不能消灭,反而需要使私有制在一定范围下和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这就是最终消灭私有制与目前支持私有制的辩证法。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8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12] 《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
(作者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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