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思考

摘 要 适用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环节,对于社区矫正的正确适用、刑事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当前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从基本内涵、工作实践、存在的困难进行了探讨,就充分发挥适用前调查的制度功能从完善运作机制、构建工作方式方法体系和专业调查队伍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适用前调查 评估报告
作者简介:吴军,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讲师,研究方向:社区矫正管理、矫正教育、循证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72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亦称社区处遇,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在相关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完全复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制度
(一) 概念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是指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矫正办)受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委托,对被告人和服刑人员的個人情况、家庭情况、社会表现等进行调查,提交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和意见的工作。在欧美一些国家,适用前调查评估不限于拟判社区矫正者,而是扩展至所有刑事案件,又称为人格调查,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二)发展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制度发端于美国,其雏形由“现代缓刑之父”约翰·奥古斯塔最先提出的缓刑资格调查,目的是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调查。伴随着美国缓刑制度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缓刑资格调查也在不断完善,到20世纪30年代,缓刑资格调查进一步发展成为整个量刑提供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从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审前调查制度。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积极倡导这一制度。目前,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这一模式,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制度。如法国的人格调查制度,不仅规定对重罪案件进行强制检查外,还要进一步建立服刑人员人格档案。香港地区的社会福利署针对审前调查专门成立的罪犯评估专案小组,其调查的范围涉及到个性、体能、精神状态、兴趣爱好、情感类型等方面。
我国关于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不仅在中央层面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专门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进行了说明,一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也对审前社会调查(诉前社会调查)进行了相关探索,来规范本地区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
二、当前审前调查的现状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是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程序进行,防止徇私枉法和权力腐败等不当因素的干扰,保证调查活动的公正、透明。然而,在适用前调查工作中仍存在诸如调查程序启动独立性缺乏、程序不规范、内容标准化程度不高、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直接制约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工作的开展。
(一)适用前社会调查程序尚不具备独立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认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根据该项规定,提起审前调查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犯罪嫌疑人是否必要进行适用前调查需要上述部门决定后待定,社区矫正机构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出现法院未待社区矫正机构反馈审前调查报告意见就进行了判决的现象。
(二)适用前调查程序欠缺规范性,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其价值和功能的发挥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缺少统一、规范的程序规定,就难以落实具体的实体规定。对审前调查的实施程序,虽然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所涉及,但基本属于原则性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实践操作。虽然各地就审前社会调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些做法大多数都是各地根据自己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部门的协调情况展开的,不仅缺乏标准化,而且专业化水平有限,譬如适用前调查工作的具体流程、各阶段的衔接、调查范围和内容的选择、调查基本时限、评估方法等问题均未统一规范。
(三)适用前调查涉及的内容范围有待进一步理清
目前实践中,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格式没有具体标准,在调查的范围界定上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也有不同的规定。在笔者实地调研中,发现,“审前调查”的名称存在多样性,有的称为“诉前调查”,有的称为“适用前调查”,在具体调查内容方面,有的地区设置有心理情况的调查,甚至包含是否有过药物滥用的经历等调查信息,有的仅限于服刑人员基本信息和犯罪前因后果的调查,有的地区要求征询被害人的意见,有的地区未具体要求对被害人进行调查。
此外,缺乏专业人身危险性量表评估,评估意见仅仅关注家属、社区的意见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而忽略对被告人、罪犯本身是否具有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的评估分析。
(四)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
适用前社会调查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调查人若不具备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调查技能,不仅难以收集针对性强、价值高的信息资料,也难以对获得的信息数据进行有效的整理和分析。譬如社区监管条件和嫌疑人人身危险程度判断,如果缺乏专业背景,难以通过设计一系列针对性强的富有不同权重的测量指标进行评估,对于相关测量量表的数据结果也无法直接进行处理。由于工作人员未受过专业训练,造成调查中难以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特点、犯罪认识、所在社区帮教条件进行深入分析,调查问题设计表面化,分析议论居多、事实依据少等问题,致使调查评估报告不规范影响了调查的信度和效度。
三、完善适用前调查制度的对策
(一)构建科学的调查运行机制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接收到人民法院或监狱的委托调查函后,第一时间与被评估对象所属司法所及被评估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干部取得联系,做好衔接,及时把委托调查材料转交给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人员,让调查人员针对委托函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查,以免延误调查时间和调查事项。
二是构建稳定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主体。调查评估主体是整个审前调查评估制度的核心和关键,不仅直接关系着调查报告的质量,也影响着法院的判决。其一,在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选择一到两名专职调查员作为调查队伍骨干,连同被调查对象所在地司法所一名工作人员组建信息采集队伍。其二,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委员会,组建模式可以参照法院合议庭的模式,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
(二)完善適用前调查实施操作体系
一是创设多元调查资料收集方法,确保不偏听偏信,全面掌握拟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象信息。调查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查阅调取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掌握服刑人员的成长史和犯罪及改造的相关情况;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征询他们对被告的看法和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所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关于其表现情况的介绍;设计专门问卷进行问卷调查,收集具体的信息数据;个别约谈关键人员,查看社区现场了解是否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和社区经济生活环境。
二是规范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的程序;包括社区矫正机构与法院的衔接,与基层社区的衔接,规定调查委托的时间、反馈的时间、实施调查活动的总体时间;对于突发事项制订应急预案。
(三)规范适用前社会调查内容
首先,根据调查评估的目的,设计精细化的调查程序和操作规范,统一规范调查评估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调查人,调查评估的方向和内容也要有所侧重,调查的重点应当围绕影响被调查人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而展开,紧扣被调查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和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等情况进行调查。
其次,统一调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针对调查评估内容设计部分量化指标对被调查人员的事实资料进行描述,科学分析被调查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形成有个体特性,有针对性的调查报告,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提高适用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水平。
(四)适用前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的内容范围的广泛性,调查报告可能造成的对被告或者罪犯的影响力等方面的原因决定了调查工作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不仅具备社会学、社会工作、犯罪学、社区矫正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因此,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工作,科学选择学习内容,环环相扣的实施程序,多维度确保培训人员的培训质量。通过初任工作人员培训班、在岗人员业务知识学习、专项工作讨论会、以师带徒传帮带等形式,帮助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尽快适应工作需要,提高职业胜任力。通过对所有人员实行相应的考核,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的形式,让培训学员在思想认识上重视业务培训。只有业务水平的提升,才能调查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出具一份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意见。
四、结语
社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充分评估刑事被告人提供了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实践部门在审前调查中及时全面掌握刑事被告人的相关情况,为矫正机关对被告人作出是否使用非监禁刑建议和制定准确适当矫正方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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