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暗网犯罪应对研究

焦康武
内容摘要:总体国家安全观对于应对暗网犯罪具有导向意义。新时期暗网犯罪对网络安全构成了新威胁,国家安全面临新挑战。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应站在国家安全战略全局的高度,全面认识暗网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为其作一个初步定义,并结合暗网犯罪对我国已经形成和潜在形成的挑战,用辩证的、系统的思维来设计应对暗网犯罪的策略。应对暗网犯罪应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全方位治理思路,这是应对暗网犯罪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暗网犯罪;网络安全;应对路径
引言
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关系不断加深,网络安全如今不再只涉及信息安全,还关乎军事、国家主权、经济利益、公民隐私等多个重要方面。由互联网产生的犯罪,其形式也不断丰富,传统的利用公用可见网络进行犯罪已不再新鲜,利用隐蔽性更强的暗网,在一国或多国开展跨境犯罪活动已成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2016年11月,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暗网”传播儿童淫秽信息色情案,这是中国境内首例境外隐秘网络违法犯罪案件。该案件中,犯罪团伙利用“暗网”获取和发布儿童色情信息,并利用QQ群和网盘在国内传播。2017年6月,中国女孩章莹颖在美国的遭遇,也涉及到暗网这一尚未被普通人熟悉的领域,犯罪嫌疑人涉嫌从暗网中的社交网站获取犯罪方法。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暗网犯罪都已经波及到中国。
信息时代,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在面对网络犯罪时置身事外。由于暗网服务的匿名性,以及利用暗网进行犯罪的数量在中国还屈指可数,我国仍缺乏对暗网犯罪的了解。全面认识暗网犯罪,并以危机意识来看待暗网犯罪对中国可能存在的威胁,对应对当前网络犯罪多发,完善我国网络监管框架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学界对暗网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暗网恐怖主义犯罪,缺乏对暗网犯罪的全面认识和研究。本文拟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叙述暗网犯罪的现状、特点以及暗网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形成的挑战,并提出应对暗网犯罪的路径。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对认识及应对暗网犯罪的导向意义
2014年4月,中央國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它的内涵丰富多元,注重用辩证、动态的视角把握国家安全问题,呈现出有关国家安全的多层次、立体化科学体系。十九大将“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中,是我国对国家安全外延不断扩大,对非传统安全的重要性的准确认识。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是辩证发展着的安全观
非传统安全威胁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已逐渐超越传统安全威胁,成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的突出挑战。过去由于历史条件和时代局限,我们对国家安全的关注,偏重政治、经济、军事、国防等国家实体安全方面,而对于文化、生态、社会等方面的关注不够。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国际形势波云诡谲,作为世界大国,我们对国家安全的理解,如果停留在过去的思维中,会导致国家安全对策脱节于现实情况,缺乏科学性、全面性。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于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兼顾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但并非割裂二者之间的联系,非传统安全中的问题,具有跨国性、全球化等时代特征,但又与经济、主权安全等传统安全联系紧密。认识暗网犯罪,不仅应看到其对网络安全这样的非传统安全的影响,还应看到暗网犯罪对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的威胁。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系统全面的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本质,灵魂和核心价值观是人民安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变革性特征之一,就是在价值理念上更加凸显以民为本。受“冷战”思维影响,传统国家安全观的重点是国土安全,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时期的国家安全观忽视了国民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主体地位,准确把握了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之间的关系,即国家安全为人民安全提供保障,人民安全为国家安全奠定基础。暗网犯罪作为维护网络安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其威胁不仅来源于某些主权国家,大到诸如“伊斯兰国”这样的恐怖组织,小到宅在家中窥探他人隐私的网络黑客,都是暗网犯罪的威胁来源。与此相对应,其威胁不仅涉及到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还涉及到威胁个体安全中侵犯公民隐私的部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之一是: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在这一要求的指引下,总体国家安全观兼顾国内和国际安全,一方面致力于以维护国内安全来促进国际安全,另一方面积极投身于改善国际安全形势的活动中,以国际安全稳定来保障我国国家安全。暗网犯罪是全球国家共同面对的新挑战,具有跨国性、全球化的特征。国际上对暗网犯罪的监管,也存在可能入侵他国网络,监听他国信息等威胁。面对这些挑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可以独善其身。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我国对暗网犯罪的应对,应根据我国网络发展和监管的实际,自主决定应对策略,同时应积极谋求同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安全领域的合作,合作应当遵守平等互惠的原则,以不侵犯我国主权及公民隐私为前提。从而探索出能有效应对暗网犯罪的路径。
2015年7月,新的《国家安全法》审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维护国家各领域安全的基础性法律。围绕《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等多部有关国家安全具体方面法律出台。在《国家安全法》第二章总第二十五条中,对提升网络信息安全,加强网络管理,防止入侵、泄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等做了明确规定。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为认识应对暗网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暗网犯罪现状与特点
(一)暗网犯罪概念及其现状
1.暗网犯罪概念
暗网犯罪,即Crime by the dark net。指在网络空间中,利用暗网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暗网并不等于暗网犯罪,只有当暗网与犯罪结合时,暗网犯罪的概念才成立。之所以用“by”而不是“on”来表述暗网犯罪,是因为暗网犯罪不仅指发生在暗网上的犯罪,在暗网直接经营犯罪业务,或从暗网获取犯罪方法,或利用暗网掩护其他犯罪或资金转移,都属于暗网犯罪的范畴。目前,国内研究者还没有对这一犯罪进行定义,本文将通过梳理暗网犯罪的现状以及论述暗网犯罪的特点来明确这一定义。暗网犯罪不易于被发现,难于监管,类似于现实世界的黑市交易。暗网犯罪类型主要有人口贩卖、军火交易、毒品交易、杀手雇佣、儿童色情、器官贩卖。在国外,暗网犯罪体系已相当成熟,比如著名的“丝绸之路”,“阿尔法湾”“农夫市场”等,都是暗网犯罪的典型。
(二)暗网犯罪现状
暗网犯罪在国外的兴起稍早于我国。2006年,第一个被公认的成熟、商业化、黑社会化的“暗网”——“农夫市场”(The Farmers Market)诞生。 该市场后转而采用技术更成熟,匿名性更强的“洋葱路由” 技术,年营业额超百万元。2014年,该网站主要经营者均被抓获。与此同时,“丝绸之路”兴起壮大,使用比特币结算的特点使其业务范围更广泛、更安全可靠,洗钱成为其主要业务之一。但由于该网站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广告招聘和代码求助,2013年,丝绸之路的创办者Ulbricht被抓获,是因为该网站在2011年底推出丝绸之路的一个公共网站上,广告上的通讯中断了,由于Ulbricht自己的人为错误,网络通信追溯到他,然后他被逮捕、起诉,并被判处终身监禁,但暗网平台创办者们前仆后继,暗网犯罪屡禁不止。丝绸之路倒下后的第二年,“阿尔法湾”接过暗网犯罪的接力棒,丝绸之路2.0也出现但都很快被关停。如今,丝绸之路3.0已经出现。这些暗网平台,经营着同样存在于现实世界的犯罪业务,大到毒品交易、军火走私,小到制假贩假证、论文代写,都在暗网经营的业务范围内,甚至有许多骇人听闻的业务,比如买卖人口以供人杀戮娱乐,暗网也在经营。暗网犯罪正威胁着各国的安全形势。
美国智库兰德公司暗网研究专家保利指出,暗网所构成的威胁不受地域限制,因此中国可能与其他国家一样面临危险。他认为,暗网上可能存在一些中国的违法交易者,“我们的研究没有发现暗网上有来自中国的公开兜售的枪支,但这不意味着在那些没有特定国家来源的广告中也没有。”
暗网犯罪在中国已经出现,但由于语言和文化的隔阂以及中国网络环境的限制,目前数量还屈指可数。2016年11月中旬,多家媒体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首次成功打掉一个利用“暗网”等互联网媒介传播儿童淫秽信息的群体,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这是中国首例境外隐秘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曾经在2012年公布过一份题为《中国网络地下经济调查》(Investigating Chinas Online Underground Economy)的报告,结論非常有趣,大意是中国也有相当规模的网络黑市(2011年的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左右),但是因为需要通过宣传以获得客户,这些用户大多选择论坛和腾讯QQ群来发展业务,为了防范监控,中国用户使用的手段原始却也算有效,那就是黑话,研究人员在当时找到的黑话包括“马”、“包销商”、“洗料”等84个关键词。
人口失踪也是我国遭受暗网犯罪影响的主要表现之一。2014年7月,一个名叫刘瑾妮的24岁中国女孩独自在巴黎游玩时,就遭遇了《飓风营救》式的惊魂一夜。人口贩卖组织与她入住的五星级酒店前台工作人员里应外合,想将她绑架并通过暗网中的人口黑市贩卖,但由于她良好的逃生意识,避免了意外的发生。在日本,每年有数千名中国留学生失踪,一部分成为了当地的黑户,另外一些通过人口黑市被贩卖。而在泰国曼谷这个“人口贩卖中心”,从老挝、柬埔寨、缅甸、越南及中国南部省份拐卖贩卖来的妇女儿童,大多在这里被转卖到日本、澳大利亚、瑞士、德国、荷兰、英国、北美和非洲南部,形成了庞大的人口储存与分流基地。 国际旅游局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出境旅游人数达1.22亿人次,中国每年有超过40万人出国留学。在出国人数众多和对外交流如此频繁的中国,暗网犯罪的威胁不容小视。
2014年,香港爆发“占中”事件,Firechat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被下载超过十万次,其无中心节点、网状连接的特点可以自行组网,实现大面积的信息传播,台湾地区的“太阳花学运”也运用了该软件。此外,诸如毒品犯罪、军火走私等犯罪,在中国边境也长期存在,这些犯罪与境外联系紧密。在国外,暗网销售平台已成为毒品、军火、违禁品交易的重要渠道,我们不禁要问,中国的同类犯罪是否已进入暗网?
(三)暗网犯罪的特点
1.犯罪形式丰富,类型多样
暗网犯罪已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形式,将原本在互联网可见部分进行的犯罪转入暗网地下,是这一犯罪的特点。以阿尔法湾和丝绸之路为代表,暗网犯罪中的网站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中介式,这种暗网犯罪依托于“阿尔法湾”这种平台,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为服务购买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中抽取佣金。二是直接经营式,如“丝绸之路”,直接经营毒品、洗钱、违禁品交易等多项业务。三是传播犯罪方法和犯罪信息,间接催生犯罪。“章莹颖案”中,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在案发前,登陆过有关性虐待、性变态和恋物癖的变态社交网站,在讨论组中,嫌疑人查看了有关绑架设计和绑架方法的帖子,据美国警方和媒体提供的信息,这个网站对克里斯滕森作案起了助推作用。暗网上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以毒品销售、人口贩卖、洗钱业务为主。随着恐怖主义、色情等信息在暗网上的传播,暗网犯罪也将其触手伸向恐怖主义和儿童色情等方面。由于暗网的匿名性对犯罪的掩护作用,针对暗网犯罪的打击效果并不明显,暗网平台前仆后继,不断更新地址和技术,持续对各国的安全形势形成挑战。
2.犯罪操作门槛低
暗网犯罪的发生依托于暗网,而接入暗网的门槛很低,并没有很高的技术要求,只需安装一个几十兆的洋葱路由软件,根据软件的提示进行简单设置,即可进入暗网。类似的软件还有I2P和freenet。暗网的运营者电子前哨基金会还在智能手机平台发布了接入软件,使接入暗网更加便捷。操作门槛低端的特点结合暗网的匿名性,使大多数人都可以轻松进入暗网,而要摸清多数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和使用目的变得尤为困难,暗网在犯罪者眼中成了罪恶的天堂,从学生到黑社会头目,从宅男到杀手,从枪手到军火走私犯,暗网的犯罪者几乎涵盖了所有人群。
3.波及范围涉及全球,规模巨大
对暗网的利用,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其范围都已波及全球大多数地方。
暗网中继节点在全球分布范围广泛且用户众多,2013年9月,据乔治城大学和美国海军研究实验室和安全人员估计,Tor在互联网的中继节点约有3000个,大多数位于德国、美国和法国,同时中国、澳大利亚、荷兰、芬兰、奥地利、英国等国家也有分布;Tor日常的用户量约为95万,广泛分布于德国、中国、美国、意大利、土耳其、英国、日本等国家。 据统计,一个加密软件可进入3万个匿名网络站点,而暗网中最流行的搜索工具可检索35万个网页。根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简称UNODC)2014年11月,发布的《2014年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2010年到2012年间,在全球124个国家确认了152个国籍的受害人,这意味着人口贩运犯罪正影响着全世界大多数的国家。目前已确定了至少510条贩运路线。 根据纪录片《暗网》中披露的信息,某儿童色情网站的19个聊天室中,同一时刻有来自71个国家的20000名暗网使用者在线,而类似的聊天室有40000多个,瞬时在线人数达750000人。
与波及全球的范围相伴的是巨大的犯罪规模,最直观体现在暗网犯罪的经济收益上。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暗网每年所产生的利润约为1亿美元。“丝绸之路”运营期间,主要依靠这些业务,吸引了超过100000名用户,成交量超过一百万笔,在全球十多个国家的供应商中,全球销售额估计达12亿美元。另一个著名的暗网平台“阿尔法湾”,仅2017年上半年,平均日交易额约80万美元,成立3年来累计非法销售额约10亿美元。而该网站创始人年仅25岁,名下无合法来源的总资产达数千万美元。高额的经济收益吸引的不仅是犯罪集团,发展中国家贫困地区的人们也在暗网上发现了商机。以儿童色情为例,纪录片《暗网》中显示,在菲律宾,制作绳索每月可获得3000比索,约合64美元,而录制儿童色情视频或进行直播,只需要半个小时就能获得同等数额的收益。在菲律宾的一个叫宿务岛的地方,儿童色情产业已成为当地人谋取利益的重要来源。
4.依托暗网,犯罪难以侦查
暗网犯罪依托于暗网的匿名服务特性,隐藏了犯罪者的真实信息,追踪犯罪者的真实地址十分困难。虽然大多数对暗网的描述,在技术细节上有分歧,但在其特点概括上却趋同,认为“匿名服务”是其最独特的优势。那么。暗网是如何实现匿名服务的呢?暗网的工作原理是暗网犯罪匿名性的基础。暗网采用了多节点、分布式访问技术以及多层数据加密技术,就如“洋葱皮”一样对暗网的数据进行包裹,而且,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加,暗网数据的“洋葱皮”越来越厚,获取真实使用者的信息和IP地址的难度也随之增加;以比特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也增强了暗网的匿名性。各国对“明网”交易和金融监管的力度日益严格,而暗网主要的支付手段是比特币,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又称“暗网美元”,1比特币可以轻松兑换到数千元人民币,网上交易到线下提取现金,整个过程只需要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这种货币以区块链技术 为核心,交易完全匿名,成功的掩护了这些非法交易者的安全;云服务的出现与普及也是暗网匿名性强的原因之一。云服务能够运行网桥,即用于两个或多个网络之间的互联设备或是秘密网络的虚拟点,通讯可以沿此路径进行。 云服务的出现使这种网桥数量增加,成为藏匿数据的好去处,匿名网络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三、暗网犯罪对我国国家安全形成的挑战
(一)暗网成为其他犯罪的掩体
在对暗网犯罪进行定义时,我们提到,只有当具体犯罪借助暗网或发生于暗网时,暗网犯罪的概念才成立,这是暗网犯罪的定义,也可以理解为暗网犯罪是对这些具体犯罪行为的掩护,而有些暗网网站本身就是网络黑市,其行为大多数都是非法的,借助暗网就是为了掩盖其犯罪行径。暗网犯罪掩护其他犯罪的主要途径在于:首先,暗网犯罪的匿名特性天然地为其他具体犯罪行戴上了一把保护伞,这种匿名性使追踪犯罪者的难度加大,犯罪者在暗网不受监控地发布信息,进行交易;其次,洗钱业务为犯罪行为充当了洗涤剂。暗网上的主要犯罪,如违禁品交易、人口贩卖、信息泄露等,产生的犯罪利益巨大,这些钱经过暗网中虚拟货币(主要是比特币)的洗白,进入到网站拥有者或犯罪者钱包,成为合法收入。再次,暗网犯罪利用其支付货币独特和匿名性特点,为犯罪行为提供中介,不仅网站经营者从中获利,交易双方的犯罪行为也得以被掩盖。“阿尔法湾”就是这样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暗网平台。由于暗网对其他犯罪的掩护作用,只要暗网平台不被侦查到,这些相关的犯罪行为就很难被追踪和打击,这不仅对打击网络犯罪施加了阻力,也为打击原本发生于线下和明网的犯罪增加了难度。
(二)暗网为恐怖主义犯罪打造避风港
恐怖主义是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恐怖组织与互联网关系日益紧密是恐怖主义发展的新特点。而近年来,随着各地暴恐案陆续发生,各国针对恐怖主义的打击策略也从“应急处置”转化为“事前预警”。这迫使恐怖组织不得不将其活动转入地下,暗网犯罪的特点与恐怖组织的要求不谋而合,恐怖组织利用暗网进行恐怖活动策划,进行“圣战”等思想宣传,招募组织新成员,秘密联络以及非法交易等活动。暗网犯罪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助力,体现在:
第一,暗网成为为恐怖组织募集资金和资金转移中转站。暗网上使用的货币是比特币,这种货币的最大特点是匿名使用,且兑换现金快捷,捐助者通过暗网将比特币转移到恐怖组织的账户上,这为恐怖组织提供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比特币财富,另外,一些报告研究发现,暗网已经成为恐怖分子出售人体器官(往往来自伊斯兰国的战俘)、石油(盗窃而来)、古董(从古城洗劫而来)的在线黑市。 這些非法交易得来的利润也在暗网上进行转移或洗白。
第二,暗网为恐怖组织提供了宣传阵地。随着恐怖主义在全球引起重视,表层网上对恐怖主义的管制已经很严格,恐怖主义的宣传也转移到暗网,以“伊斯兰国”为例,巴黎暴恐案发生以后,该组织将其宣传阵地全面转移到了暗网,显然这可以保护该组织成员的身份,也使得其招募及策划工作不易被侦查。
第三,暗网成为恐怖组织秘密通信工具。通过暗网进行通信,不易被监听,2013年Telegram的出现,为恐怖组织提供了向海量用户发送信息的工具,伊斯兰国和其他一些基地组织大规模的使用了该软件,不仅用于与成员的交流,还用于与政府内反动势力进行信息交换。
以上种种,都是暗网为恐怖主义打造避风港的具体表现,我国目前存在宗教极端势力、国际恐怖主义与民族分裂势力,三股势力沆瀣一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尚不得知这三股势力是否已进入暗网组织活动,但这三股势力与世界其他宗教极端组织、恐怖组织、民族分裂势力有联系早已是事实,一旦这三股势力在我国利用暗网开展其活动,这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将形成巨大威胁。
(三)监管暗网犯罪困境重重
对暗网犯罪的监管,困境之一在于法律适用困难。主要表现在缺少多方共同认可的国际条约,各国已有法律又或多或少存在冲突。暗网犯罪过程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在现实世界,跨国犯罪的打击有赖于引渡机制等合作协议,而暗网犯罪,不仅涉及到跨国犯罪的复杂性,还与多层匿名机制的复杂性相关联,这使得暗网犯罪的监管与打击,不仅要考虑暗网本身,还关系到主权、外交等因素,但目前还缺少针对暗网犯罪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在美国,为了应对暗网犯罪,网络黑客侦查技术被运用于定位嫌疑人的电脑,这是一种需要远程访问和在没有其所有人或经营者许可的计算机上安装恶意软件的技术,该技术提高了对暗网用户和打击暗网犯罪的可能性。但网络黑客侦查技术对嫌疑人电脑进行远程搜查控制,引起了对使用该技术是否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争议。另外,据统计,80%的暗网使用者都位于美国以外,运用网络黑客技术进行犯罪侦查,是否涉及侵犯别国主权,也是极具争议的问题。
通常观念是,法律有国界和主权,但在“网络无国界”的情况下,对有意为之的司法规避行为进行打击,单凭一国的力量很难做到。加之黑客技术与暗网的结合,大量的数据被分布于黑客所选择的“肉鸡”使用的电脑上,只抓住一个或几个“肉鸡”,无法找到暗网真正的使用者,而这些“肉鸡”本身也是受害者,黑客使用病毒控制了他们的电脑,将他们的电脑控制于暗网之下,作为暗网信息的中转站,黑客选择的“肉鸡”往往位于多个国家,即使能够找到这些“肉鸡”使用的电脑,他们也是受害者。找不到真正的使用者,也就无法适用法律,或者在执法过程中,各国都以自己的法律为依据,相互掣肘,即使最终成功打击了犯罪,但成本和过程消耗了过多成本。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暗网犯罪监管的法律适用困境。
对暗网犯罪的监管,困境之二在于意识形态多元。除了跨国犯罪的复杂性,暗网犯罪监管的困境还在于,暗网中的意识形态复杂多元。“暗网”最初就是由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者创立,加上美国政府和军方的有意推动,暗网中的自由主义倾向十分严重,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攻击言论屡见不鲜。而诸如伊斯兰国这样的恐怖组织,也将暗网作为其宣传圣战思想,散布恐怖主义的阵地。在“阿拉伯之春”“茉莉花革命”等政治动荡中,社交媒体的威力可见一般,为躲避审查,激进人士也利用暗网开展政治运动。另外,暗网上充斥着色情、恐怖主义、毒品等不良信息,这些信息的负面性也是暗网意识形态复杂的体现。这些都为增加了暗网犯罪监管的难度
对暗网犯罪的监管,困境之三在于监管成本高昂。与前文提到暗网犯罪操作门槛低这一特点相反的,是监管暗网的成本极高。包括时间、人力、资金成本。早在2009年,“丝绸之路”刚出现时,就引起了美国政府的关注,但是直到2013年,政府才将该网站关停。网络侦查技术的实现依赖于恶意软件,每个恶意软件价值达50万美元,为此,美国政府部门每年花费在攻入“暗网”中的非法网站的金额达数千万美元之巨。另外,网络本身的过滤功能并不是完全智能的,为了过滤来自暗网的不良信息,美国政府还需要雇佣专门识别有关色情等信息的工作人员。强如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为监管暗网所花费的高昂成本头疼不已,更遑论发展中国家。因此,这些投入成为制约国家监管暗网犯罪的一大困境。
(四)暗网犯罪及其管辖可能侵犯别国主权及公民隐私
暗网犯罪跨境管辖可能侵犯别国网络空间主权。公认的国际法公理,是一国不得在另一国领土内单方面行使其执法职能,法院或学术界尚未在网络空间中充分解决这一问题。针对暗网犯罪,美国采取了“网络侦查技术”,“网络侦查技术”是对执法黑客的委婉称呼,它是一种执法监督的方法,这种方法需要远程访问和在没有其所有人或经营者许可的计算机上安装恶意软件。网络侦查手段在追踪使用匿名软件来掩盖他们的真实地址的犯罪嫌疑人时作用巨大。通过访问目标计算机并将其直接转换为监控设备,利用这种技术不需要知道目标的位置,使这种监控技术成为了一种在暗网上追踪犯罪嫌疑人实用的解决方案。一旦安装好,正确的恶意软件可以使计算机执行计算机能够执行的任何任务。恶意软件可以使目标计算机偷偷上传文件到被执法人员控制的服务器或指示计算机的摄像头或麦克风以采集图像和声音,它甚至可以强制占用与目标相关联的电脑,比如,访问网站的主机。这一技术需要在没有其所有人或经营者许可的情况下,远程访问和在目标计算机上安装恶意软件,从而控制该电脑以获取信息。目前来看,这一技术是全球网络世界对单边侦查活动限制后的最新发展,美国作为这项技术的主要使用国,对于这种技术是否侵犯别国主权,以及是否侵犯了各国民众的基本权利以及是否符合国际法等,却避而不谈,这其中的用意,我国应引起重视。
暗网犯罪还侵犯了公民隐私。这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暗网犯罪本身对公民隐私的侵犯。暗网犯罪中,公民信息泄露与交易占很大比重。在“阿尔法湾”里,卖家达到4万人,客户超过20万人。在关闭这个网站前,非法药品交易条目25万条、失窃身身份证、信用卡等交易条目,超过了10万条。 二是有关暗网犯罪的管辖是否侵犯公民隐私存在争议。前文我们提到,暗网犯罪的大多数实施者都位于美国本土以外,并不排除有位于中国或来自中国的暗网犯罪者参与其中,2016年北京暗網儿童色情传播案也印证了这一点,美国在使用“网络侦查技术”追踪信息发布者时,很有可能对我国采用这一技术,就技术本身而言,美国对他国使用这项技术既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此外,暗网的匿名性使有关犯罪者的信息隐藏更深,使用该技术需要入侵大量的计算机来排查信息,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侵犯到合法使用者的个人隐私,不论是对合法使用者还是不合法使用者进行排查,都不符合当前我国法律的规定,都是对我国公民隐私和网络空间主权的侵犯。
四、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暗网犯罪的应对路径
应对暗网犯罪应立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避免用单一、孤立、静态的眼光看待。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应对暗网犯罪,应当站在国家安全全局的战略高度,理性认识暗网犯罪的成因和中国所面临的挑战,用全面、系统的对策来治理暗网犯罪。当前,暗网犯罪在中国是新生事物,对它的监管和打击,我们仍缺乏经验。但“丝绸之路”,“阿尔法湾”的相继落网表明,暗网并非密不透风,我们有理由相信,暗网犯罪的监管不是无从下手的,不应过分放大其威胁,而应充分了解其特点,不仅要认识到我国暗网犯罪的国际国内关系,还要把握暗网犯罪与明网犯罪,暗网线上与线下犯罪之间的联系,用整体系统的思维来应对。同时,暗网与犯罪并不必然相关,正如互联网一样,暗网也是一柄双刃剑。中国对暗网的应对,不仅应着眼于暗网犯罪的打击,还应当充分研究暗网的技术原理,将其长处为我国所用,并引导合法使用者树立正确使用暗网的意识。这对我国的情报安全、信息保护、犯罪打击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
(一)加快暗网科技研发,源头治理
制衡一种技术的最佳措施,就是采取一种更强的技术。暗网犯罪依托于暗网技术,比其他网络犯罪更难于侦查,但暗网始终不可能脱离因特网而独立存在。应对暗网犯罪,在技术研发上要投入更多力量,培养信息技术人才,掌握核心技术。目前,暗网犯罪在我国属于网络犯罪的新形式,监管技术还不成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当前国外应对暗网的先进技术主要有“网络侦查技术”和“瞬时漏洞捕捉”。在美国,为了应对暗网犯罪,“网络侦查技术”被应用于执法监测,“网络侦查技术”是对执法黑客的委婉称呼;它是一种执法监督的方法,這种方法需要远程访问和在没有其所有人或经营者许可的计算机上安装恶意软件。网络侦查手段在追踪使用匿名软件来掩盖他们的真实地址的犯罪嫌疑人时作用巨大。通过访问目标计算机并将其直接转换为监控设备,利用这种技术不需要知道目标的位置,使这种监控技术成为了一种在暗网上追踪犯罪嫌疑人实用的解决方案。2013年,FBI运用该技术成功破解了Tor网站。这种技术为我国提供了技术借鉴。但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使用这种技术可能涉及到对其他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公民隐私的侵犯,目前仍颇具争议。瞬时漏洞捕捉技术也是攻破暗网的可用渠道之一。暗网是基于Firefox开发的,所以对暗网的监管,可以依靠发现Firefox的漏洞来实现,但漏洞只有很短的生命周期,暗网管理者必须不断地升级浏览器的版本,才能持续规避监控,这需要高昂的维护成本,成为暗网犯罪的一个风险因素,也成为暗网犯罪的一个突破口。
(二)完善国内网络安全立法,依法治理
我国网络监管相关立法发展至今,已颁布了6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但缺乏对访问暗网行为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一直在完善。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网络监管有了根本大法。但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对网络监管相关法律的适应性要求较高,需要不断针对新问题进行完善修改法律。2017年1月,工信部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结构服务市场的通知》,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无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租用国际专线或者VPN,违规开展跨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对监管匿名网络,打击暗网犯罪而言有重要意义。
2015年12月18日,美国出台《网络安全法》,将“网络威胁指标”与“防御性指标”作为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范围,重点审查互联网的信息共享方式、组织机构、责任豁免、隐私保护规定等。2015年11月4日,英国通过“调查权力法草案”( Draft Investigatory Powers Bill),赋予警方和安全部门更大的网络调查权。法国于2015年3月起实施《反恐情报监控法案》,赋予法国政府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就可限令互联网供应商在24小时之内关闭涉恐网站。俄罗斯强制要求日均访问量超过 3000 人的网站必须向政府报备,且放弃匿名权,俄罗斯政府有权关闭全国网络。 借鉴这些国家已经出台的与暗网有关的法律,应对暗网犯罪,我国的立法工作应着力于解决加密网络的信息内容安全监管问题上。首先,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明确定位并制订相应的法律依据,明确监管部门、服务提供商、网络提供商、用户四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互联网加密服务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反恐、技侦、打击违法犯罪、儿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共同需求和做法,如明确要求提供加密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对数据进行加密和压缩之前提供监管接口,以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求。 但暗网犯罪的匿名性更强,通常也多为跨国作案,信息收集监管更难。制定完善与监管暗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应结合国际法、国际条约相关规定。
(三)社会共同应对暗网犯罪,系统治理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安全主体呈现多元化。大到全球,小到个人都可以成为国家安全主体,以这种思路来看,暗网犯罪不仅涉及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破坏,还对公民的隐私信息及财产安全存在威胁。治理暗网犯罪,政府理所应当应担负起责任,但仅靠政府力量无法全面应对暗网犯罪。我国犯罪治理的未来方向,应走向国家和社会合作共治,激发社会力量在犯罪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政府在应对暗网的过程中,应正确引导企业、社会和公众正确认识暗网,完善立法为应对暗网犯罪提供依据。暗网犯罪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隐私、威胁网络空间主权,都在政府的管辖范畴。暗网犯罪在中国尚未形成燎原之势,大多数人对暗网的了解也都来自于媒体的新闻报道。这一过程中,政府要正确引导公众,首先,引导公众对暗网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已有的关于暗网的新闻多通过外国暗网犯罪的真实案例或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惊险遭遇来描述暗网及暗网犯罪,多数内容属实,但文笔多为骇人听闻,使公众对暗网感到恐惧。应当使公民意识到暗网是互联网的一部分,并不是所有的暗网应用都与犯罪有关,与其他犯罪相比,暗网犯罪的比重仍只是很小一部分,暗网的使用对于军事情报保护及信息安全也有作用。但是,绝不能忽视暗网的危害,中国每年出境留学、旅游人数居世界前列,中国公民每年在在多个国家失踪至今仍是涉外管辖的难题,而这是否与暗网有关,还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调查。当前形势下,应使公民树立起对暗网犯罪的警惕意识,保证自身安全。其次,政府的引导还体现在针对暗网犯罪完善立法上,立法内容表明了国家对于暗网犯罪的态度,也为社会和公民应对暗网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互联网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应对暗网犯罪。以2016年北京“暗网”传播儿童淫秽信息色情案为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暗网渠道从境外获取或向境外传播儿童色情信息,但在国内传播的过程中,嫌疑人使用的仍是明网中的社交软件QQ和百度网盘,腾讯和百度可以以此案为契机,管理在其软件上散布的色情信息,进行专项整治完善监管机制,以此配合警方对暗网犯罪的治理。 普通公众应根据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正确使用互联网,树立起“国家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违法访问国外网站,更不能在暗网上访问非法网站或传播违法信息。
(四)国内外多种手段并举,综合治理
第一,增强打击暗网犯罪的国际合作。暗网犯罪不是中国一国的问题,其范围波及全球,在国外,暗网犯罪出现较早,治理经验要领先于我国,积极谋求国际合作以应对暗网犯罪是符合我国利益的选择。暗网犯罪通常是跨国犯罪,互联网的流通性和即时性也使得犯罪转移比其他犯罪更为迅速便捷,仅凭一国的力量很难有效对暗网犯罪形成威慑。2017年针对暗网黑市交易平台“阿尔法湾”的联合行动,就涉及到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缉毒局、荷兰国家警察总局等近十个国家地区和组织。全球化是暗网犯罪的发展趋势,任何国家在这一过程中都无法作壁上观,当前需要克服和共同磋商的问题主要在于国际法和各国法律、各国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这是制约合作的最大瓶颈。目前成功运用于打击暗网犯罪的技术主要是美国的网络侦查技术。将网络调查技术应用于对暗网犯罪的侦查,其争议主要在于美国未正面回应该技术是否会侵犯别国主权和隐私,这里暂且搁置这个争议,仅讨论使用网络调查技术的可行性。首先,对于打击暗网犯罪而言,该技术是目前最有效的技术,而且,主要的几种暗网犯罪的严重性被国家广泛承认,比如恐怖主义、儿童色情犯罪、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的网络犯罪。事实上,八国集团国家在管制这些犯罪方面有着协调的历史经验。因此,各国合作使用跨国网络调查技术是可行而又必要的。可行的做法是,将跨境网络调查行动限制在一小部分犯罪内,特别是对令人发指的犯罪采取的跨境行动,将比不限名额的解决办法更加合理,因此可能更有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这一解决方案将导致合作国之间的摩擦最小,也更有可能保持外交渠道的畅通。
中国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积极学习美国等国家已有的治理经验,积极与他国合作,共同执法应对暗网犯罪,但同时也要提高警惕意识,避免美国等国滥用技术威胁我国网络安全和公民权利。作为世界大国,我国应以“阿尔法湾”的成功关闭为借鉴,积极推动形成多边参与,合理透明的互联网治理合作机制,同世界其他国家一道应对暗网犯罪。
第二,削弱暗网与明网、线上与线下犯罪的联系。打击暗网犯罪,犯罪侦查部门要充分认识暗网与明网、线上与线下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尽可能削弱甚至切断这种联系。暗网犯罪过程中,暗网主要起到提供平台和掩护作用,大部分暗网犯罪过程不可避免地需要线下犯罪的配合。除一部分虚拟产品外,暗网犯罪产生的货物交易,必须要经过线下交付的过程。另外,虽然比特币是完全匿名的,但由于暗网“黑市”缺少信用体系支撑,比特币的兑换和使用,通常要经过互联网交易市场才能实现。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市场都采取了认证方式,这种方式对身份信息要求高,很容易追查支付者和收款者的信息。暗网犯罪实质上是“穿新鞋走老路”,其性质等同于现实世界的黑市交易。以暗网毒品犯罪为例,打击线下毒品生产、运输,管制吸毒人员吸毒行为,对限制暗网毒品犯罪能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加强对比特币的金融监管。暗网犯罪产生的经济利益,通常依靠比特币来实现,比特币的交易特点是去中心化,去中心化的通俗含义是,不需要中央集权就能够成功地在多方之间处理交易,比特币的使用使得金融监管变得困难,用比特币在网络黑市进行支付更为便利,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也产生了巨额的犯罪效益。为此,近年来,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关停了大量的比特币结算交易平台。中国也对比特币采取了监管措施。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等五个部委在2013年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宣布比特币在中国政府监管范围内,将不被视为有效的交易结算工具,并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2013年12月,淘宝宣布其支付平台支付宝停止接受比特币付款。 2017年9月,国内第一家比特币平台“比特币中国”宣布月底关停,由此,多家交易平台纷纷宣布即将关停。这些做法,不仅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旨在打击依靠比特币支付滋生的暗网犯罪。
结语
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认识和应对暗网犯罪提供了基本指引。新的国家安全形势下,认识及应对暗网犯罪应具有国际视野。暗网在国外存在多年,国外执法针对暗网犯罪的打击也持续多年,但收效不明显。实质上而言,暗网是古老的地下市场交易在新时代的变形,由于市场需求的持续存在,关闭一个或几个暗网犯罪平台对打击暗网犯罪来说显得杯水车薪。目前在中國,暗网的使用人数尚不得知,但暗网犯罪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应予以重视。防患于未然是犯罪预防的最佳状态,充分了解暗网犯罪的现状,结合本国暗网犯罪已经出现的情况,积极谋求国际合作,借鉴他国经验,将暗网犯罪的火焰熄灭于萌芽之时,同时充分研究暗网的积极作用并为我所用,是我们应对暗网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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