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改革的思考
摘 要 一直以来,公证制度都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有效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公证制度也一直处于革新状态,不断随着社会发展而完善。但任何制度都滞后于发展步伐,目前我国公证制度虽历经多次改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公证制度在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比如公证立法不足、公证程序缺失等。基于此背景,本文围绕公证改革进行了思考,以现阶段公证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探求其中存在的不足,围绕公证改革合作制发展方向,探究如何完善公证改革的合理性举措。
关键词 公证制度 独立性 公证事项
作者简介:高东云,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6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要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对公证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新思路。同时,要求公证改革向合作制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合作效用,促进公证制度迎来新的阶段。面对公证改革新要求和新思路,要以创新性举措来保障公证改革。本文通过相关研究,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证改革具有重大影响,通过对这些方面优化和完善有助于促进我国公证改革达成。
一、严格限制准入门槛,提高公证权威和质量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人群体中,公证员除需要具备合格的法律修养和法律常识之外,还需要具备优秀的品德。通俗地讲,就是公证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要严格符合这种条件意味着公证员是法学专业高材生,并通过规定的专业考试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实习要求,最终由司法部门检验才能正式任命。正是因为各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公证行业的高度重视,才对公证员聘用程序严格要求。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道路十分崎岖,虽然在许多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离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理想程度还相距甚远,还有一段路要走。目前我国公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重要问题,仍需要不断深入地探索。例如,目前我国的公证行业依旧存在公证员水平不足的问题,并且公证员制度不够完善,人才无法持续补充,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公证员能力的提升。严格提高公证行业准入门槛,才能确保公证行业的发展走得更加长远,因此必须要提高公证行业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实现:第一,对公证员要进行严格的专业考核;第二,对公证员思想品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公证员拥有良好职业道德。
除此之外,进一步强化对公证人的法律约束和纪律约束,建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院、住建、国土、公安、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及时反映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二、建立公证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才流动机制
中国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有专业培训机构以及院校培训体系,这些院校和各大教育机构密切协作,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公证员培训制度同样如此,可以建立国家性质的公证员培训机构,对公证员入职前、入职后进行专业训练,也可以加强网络化教育培训,构建标准化、流程化的现代化培训体系,以此培养公证领域相关人才。对培训合格后的公证员,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思想道德教育,确保公证员拥有稳定的政治信念、良好思想品德,并且在实践中提高业务经验。
目前我国公证员培训状况并不乐观,公证员一般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就可以向司法部门申请成为正式执业公证员,批准合格后公证员会被授予执业证书,获得执业证书后就正式成为执业公证员。同时,《公证法》曾要求公证员必须在一家公证机构进行执业,但此方面应该进一步改善,可以考虑以二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设立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允许超过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的公证员经过优先筛选到特定区域内公证机构进行执业,创立人才流动机制,以此来实现公证员优秀经验的有效传播。
三、保障公证机构独立性
对于如何确保公证机构独立性问题,应从公证机构的本质上探究: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性质类似,公证行业和律师事务所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公证员也就属于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但事实上,目前公证机构还处在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畴,只是法院和检察院体系的附属机构,独立性并不突出。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公证机构中有近30%公证机构在行政体制范畴内,超过60%的公证机构属于事业体制,仅有不足10%的公证机构属于合作制,并且多数处于试点状态,这显然与我国公证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相悖。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相关经验设立公证机构。国外的公证事务所一般属于民间机构,其在人事权、财政权、机构设置等方面可供我国参考。我国公证事务所的设立可以适当放宽,不遵循行政区划,而根据各地区的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进行公证事务所的设立,应该积极推广合作制公证机构,积极鼓励试点单位的运行。
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协调,各地区贫富差距比较大,导致各地区人们的法律认识水平不一,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广大群众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做到有效的维权,这就需要我国东部地区帮助西部地区进行公证机构的建设,并将公证机构改造为合作制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应该从公检法系统中脱离出来,成为完全的独立機构,在公证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并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
四、健全实体法与程序法,增设必须公证事项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社会制度的最直接的体现。法律是为实践服务的,但实践的发展速度总快于法制进程,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漏洞,导致法律存在滞后性。以《公证程序规则》为例,该法在细节上已经不能适应时代需要,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与完善,尤其是要增加网络上办理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以合同公证为例,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由此看出,现有《公证法》并未明确必须公证的事项,尤其是并未规定不遵照《公证法》会对当事人造成怎样的影响。对于我国公证制度而言,其必须健全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增设相应的公证事项,可以参照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设定必须公证事项:一是对涉及公司等盈利性机构的重大行为、股权转让、设立公司等重要的事项要进行公证;二是对涉及法人和自然人财产问题,如财产转移、取得行为等需要公证办理。这两个方面是公证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公证法》应该对其加以明确。
五、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公证事务纳入到经济事务中,让其在经济事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不动产的转让、婚姻财产继承、公司重大事务等都有公证的惯例。在公证制度的保障之下,可以消除经济活动的隐患,并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从而使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得到遏制。这也足以证明,公证制度会对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公证制度俨然成了预防性法律制度。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职能管理中的作用并不明显,只是作为法律之外的辅助制度。这种情况不利于公证行业的正常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无疑是一种阻碍。相比其他经济问题的调解方式,没有任何调节方式比公证制度更加灵活。
因此,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社会职能管理中的作用。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已经开始进行职能转变,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这种转变对公证机构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具有重大影响,公证机构对调解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相应的促进作用。
六、明确公证赔偿问题的界定和操作性
明确公证赔偿问题的界定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证损害行为要明晰且法定化。对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错误,公证机构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明知申请人存在徇私舞弊现象,或察觉公证事项不合法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公证员在职务上出现过失或未尽到义务也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置。
第二,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应当以立法明确。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提出了几种观点:一般侵权说、国家侵权说、违约说。笔者比较赞同违约说,公证是一种服务行为,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在处理公证事项时由合同关系限制,明确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对这种义务性赔偿责任应纳入相关立法之中。
第三,对公证赔偿的承担方式做到立法明确。由于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可能存在错误,尤其是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时审查不足,公证员代表公证机构,公证员没有出现问题和差错,该行为就应该认定为真实合法,就不会产生公证赔偿的问题。如公证员存在问题和错误,应该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对公证赔偿的范围进行立法明确。一旦公证中出现赔偿问题,需要向当事人弥补哪些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公证错误产生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赔偿损失应只包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应在赔偿范围内,对于损失定性还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最终确定。其二,支出公证费,公证机构应予以报销。
七、加强公证品牌建立及维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证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重点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公证服务制度,例如公证事项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受理、公证员服务态度较差等问题,相关机构要做到严格的纠正,以此树立公证机构优良的形象。同时,公证机构要完善服务窗口,对服务环境、服务流程、服务效率要进行相应的优化。对公证员制服要有统一规定,公证徽章、公证制服要规范,公证员的基本素质也需要大大加强,要做到用语文明、公正廉洁、态度良好、不滥用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严约束自己。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八项承诺服务群众,对群众中的老、弱、病、残提供畅通的办事渠道,使公证机构可以更好地服务群众,真正做到惠民便民。对于打造良好的公证服务品牌,应当靠国家推进建设,应构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并建立全国性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以良好的形象服务社会公众,建立公证机构的良好品牌,并对品牌形象做到相应的维护。
八、结论
公证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我国对公证改革十分重视,上述举措将促进我国公证改革更好地實现。公证改革是一项持续性工作,要注重改革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只有公证改革不断优化和完善,逐步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证改革才能最大限度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罗志权.关于当前形势下我国公证工作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改进策略的探索.法制与社会.2012(27).
[2]周兰领.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的公证机构的改革定位.中国公证.2011(3).
[3]李继伟、马丽芬.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法制与社会.2013(9).
[4]戚振华.事业单位改革下公证机构改革的几点建议.中国司法.2012(5).
[5]高丽.浅议公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版.2013(19).
关键词 公证制度 独立性 公证事项
作者简介:高东云,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6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要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对公证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新思路。同时,要求公证改革向合作制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合作效用,促进公证制度迎来新的阶段。面对公证改革新要求和新思路,要以创新性举措来保障公证改革。本文通过相关研究,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证改革具有重大影响,通过对这些方面优化和完善有助于促进我国公证改革达成。
一、严格限制准入门槛,提高公证权威和质量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人群体中,公证员除需要具备合格的法律修养和法律常识之外,还需要具备优秀的品德。通俗地讲,就是公证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要严格符合这种条件意味着公证员是法学专业高材生,并通过规定的专业考试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实习要求,最终由司法部门检验才能正式任命。正是因为各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对公证行业的高度重视,才对公证员聘用程序严格要求。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道路十分崎岖,虽然在许多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离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理想程度还相距甚远,还有一段路要走。目前我国公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重要问题,仍需要不断深入地探索。例如,目前我国的公证行业依旧存在公证员水平不足的问题,并且公证员制度不够完善,人才无法持续补充,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公证员能力的提升。严格提高公证行业准入门槛,才能确保公证行业的发展走得更加长远,因此必须要提高公证行业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实现:第一,对公证员要进行严格的专业考核;第二,对公证员思想品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公证员拥有良好职业道德。
除此之外,进一步强化对公证人的法律约束和纪律约束,建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院、住建、国土、公安、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及时反映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二、建立公证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才流动机制
中国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有专业培训机构以及院校培训体系,这些院校和各大教育机构密切协作,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公证员培训制度同样如此,可以建立国家性质的公证员培训机构,对公证员入职前、入职后进行专业训练,也可以加强网络化教育培训,构建标准化、流程化的现代化培训体系,以此培养公证领域相关人才。对培训合格后的公证员,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思想道德教育,确保公证员拥有稳定的政治信念、良好思想品德,并且在实践中提高业务经验。
目前我国公证员培训状况并不乐观,公证员一般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就可以向司法部门申请成为正式执业公证员,批准合格后公证员会被授予执业证书,获得执业证书后就正式成为执业公证员。同时,《公证法》曾要求公证员必须在一家公证机构进行执业,但此方面应该进一步改善,可以考虑以二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设立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允许超过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的公证员经过优先筛选到特定区域内公证机构进行执业,创立人才流动机制,以此来实现公证员优秀经验的有效传播。
三、保障公证机构独立性
对于如何确保公证机构独立性问题,应从公证机构的本质上探究: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性质类似,公证行业和律师事务所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公证员也就属于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但事实上,目前公证机构还处在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畴,只是法院和检察院体系的附属机构,独立性并不突出。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公证机构中有近30%公证机构在行政体制范畴内,超过60%的公证机构属于事业体制,仅有不足10%的公证机构属于合作制,并且多数处于试点状态,这显然与我国公证制度未来发展方向相悖。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相关经验设立公证机构。国外的公证事务所一般属于民间机构,其在人事权、财政权、机构设置等方面可供我国参考。我国公证事务所的设立可以适当放宽,不遵循行政区划,而根据各地区的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进行公证事务所的设立,应该积极推广合作制公证机构,积极鼓励试点单位的运行。
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协调,各地区贫富差距比较大,导致各地区人们的法律认识水平不一,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广大群众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做到有效的维权,这就需要我国东部地区帮助西部地区进行公证机构的建设,并将公证机构改造为合作制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应该从公检法系统中脱离出来,成为完全的独立機构,在公证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并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
四、健全实体法与程序法,增设必须公证事项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社会制度的最直接的体现。法律是为实践服务的,但实践的发展速度总快于法制进程,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漏洞,导致法律存在滞后性。以《公证程序规则》为例,该法在细节上已经不能适应时代需要,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与完善,尤其是要增加网络上办理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以合同公证为例,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由此看出,现有《公证法》并未明确必须公证的事项,尤其是并未规定不遵照《公证法》会对当事人造成怎样的影响。对于我国公证制度而言,其必须健全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增设相应的公证事项,可以参照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设定必须公证事项:一是对涉及公司等盈利性机构的重大行为、股权转让、设立公司等重要的事项要进行公证;二是对涉及法人和自然人财产问题,如财产转移、取得行为等需要公证办理。这两个方面是公证过程中的重点内容,《公证法》应该对其加以明确。
五、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世界上许多国家将公证事务纳入到经济事务中,让其在经济事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不动产的转让、婚姻财产继承、公司重大事务等都有公证的惯例。在公证制度的保障之下,可以消除经济活动的隐患,并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从而使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得到遏制。这也足以证明,公证制度会对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公证制度俨然成了预防性法律制度。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职能管理中的作用并不明显,只是作为法律之外的辅助制度。这种情况不利于公证行业的正常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无疑是一种阻碍。相比其他经济问题的调解方式,没有任何调节方式比公证制度更加灵活。
因此,要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社会职能管理中的作用。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已经开始进行职能转变,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这种转变对公证机构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具有重大影响,公证机构对调解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相应的促进作用。
六、明确公证赔偿问题的界定和操作性
明确公证赔偿问题的界定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公证损害行为要明晰且法定化。对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错误,公证机构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明知申请人存在徇私舞弊现象,或察觉公证事项不合法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公证员在职务上出现过失或未尽到义务也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置。
第二,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应当以立法明确。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公证赔偿责任性质提出了几种观点:一般侵权说、国家侵权说、违约说。笔者比较赞同违约说,公证是一种服务行为,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在处理公证事项时由合同关系限制,明确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对这种义务性赔偿责任应纳入相关立法之中。
第三,对公证赔偿的承担方式做到立法明确。由于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可能存在错误,尤其是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时审查不足,公证员代表公证机构,公证员没有出现问题和差错,该行为就应该认定为真实合法,就不会产生公证赔偿的问题。如公证员存在问题和错误,应该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对公证赔偿的范围进行立法明确。一旦公证中出现赔偿问题,需要向当事人弥补哪些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公证错误产生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赔偿损失应只包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应在赔偿范围内,对于损失定性还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最终确定。其二,支出公证费,公证机构应予以报销。
七、加强公证品牌建立及维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证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重点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公证服务制度,例如公证事项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受理、公证员服务态度较差等问题,相关机构要做到严格的纠正,以此树立公证机构优良的形象。同时,公证机构要完善服务窗口,对服务环境、服务流程、服务效率要进行相应的优化。对公证员制服要有统一规定,公证徽章、公证制服要规范,公证员的基本素质也需要大大加强,要做到用语文明、公正廉洁、态度良好、不滥用权利、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严约束自己。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八项承诺服务群众,对群众中的老、弱、病、残提供畅通的办事渠道,使公证机构可以更好地服务群众,真正做到惠民便民。对于打造良好的公证服务品牌,应当靠国家推进建设,应构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并建立全国性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以良好的形象服务社会公众,建立公证机构的良好品牌,并对品牌形象做到相应的维护。
八、结论
公证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我国对公证改革十分重视,上述举措将促进我国公证改革更好地實现。公证改革是一项持续性工作,要注重改革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只有公证改革不断优化和完善,逐步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证改革才能最大限度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罗志权.关于当前形势下我国公证工作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其改进策略的探索.法制与社会.2012(27).
[2]周兰领.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的公证机构的改革定位.中国公证.2011(3).
[3]李继伟、马丽芬.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法制与社会.2013(9).
[4]戚振华.事业单位改革下公证机构改革的几点建议.中国司法.2012(5).
[5]高丽.浅议公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版.20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