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的打击与防范研究

王浩++李康震++汪圣杰
内容摘要:网络关键词诈骗不同于传统的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法,从抢注骗局到转让骗局、合作骗局,环环相扣,滴水不漏;整个诈骗过程有合法外衣作掩护,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具有接触与非接触的杂糅性,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法律认定容易出现分歧;针对网络关键词诈骗在全国的高发态势,公安机关应该及时受理此类诈骗案件,围绕作案环节,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关键词: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诈骗手段;犯罪特点;打击与防范
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关键词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网络关键词领域也逐步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产业链条,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整个市场处于失范的状态,极容易滋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网络关键词诈骗就是其中的一种。近些年来随着诈骗犯罪的逐渐横行,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手段而悄然登场;其不同于传统的网络诈骗,手段更加新颖、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往往借互联网的“东风”,利用受害人的投资创富心理,虚构、夸大前景,虚构高回报,骗取钱财。
实例一:中网互赢公司 62 名员工在总经理的带领下,谎称工信部下属单位,虚构有他人抢注或有买家高价收购等事实,诱骗被害人在该公司完善关键词网络资源,购买付费业务,骗取钱款共计 8400 余万元。2016年 6 月 14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分别判处石某等5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二年不等的刑期。
实列二:苏州创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可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利用“关键词”,虚构有买家愿意高价收购受害人所持有的“关键词”,诱骗受害人出高价制作所谓的APP客户端、注册有关域名等相关项目。2015年1月,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侦办的江苏首例“关键词”诈骗案宣布告破,案件涉及的受害人共 1500 余人,涉案金额高达近亿元。
目前,全国已有很多地方都发生过这样的案件,尤其在江苏、浙江、北京等地围绕网络关键词的注册、交易、完善等发生的诈骗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近年来有关网络关键词诈骗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涉案人员都呈现出增长趋势。通过图表1我们看到近5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有关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已成为目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
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关键词诈骗的分析和研究并不是很多,因此笔者通过整理近几年在全国发生的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总结该类犯罪的特点,剖析该类案件的犯罪手段,并结合实战部门的实践经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以期能够够弥补诈骗犯罪理论研究的空白,同时为实践中打击和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帮助。
一、网络关键词诈骗概念之厘清
网络关键词是继I P 地址和域名之后的新一代互联网名称系统,互联网用户在地址栏中输入某个关键词,便可直接访问目标网站或者其URL(统一资源定位标识)的信息资源。 网络“关键词”具有一定的不可重复性和稀缺性,网络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被申请注册以后就专属于申请人,在网络搜索引擎中会优先显示,一个关键词可以注册成多种网络资源,如注册为以“A”为名称的微信公众平台、微博、“APP”、“B2B”、“B2C”、“O2O”等网络资源,还可以注册成网络域名、网站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可信网站、信息名址、TM商标、网络资源安全认证、海外端口注册等,为关键词注册上述网络资源被称为“关键词网络资源的配套、开发、优化和完善”,从理论上讲,关键词网络资源越完善,其市场价值就越高。
一些投资者看中了网络关键词背后的商业价值,从不同的搜索引擎公司购买网络关键词转让获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别有用心的利用网络关键词持有者急于转让的心理,采取虚构信息、冒充买家等手段实施诈骗,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由于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模式,存在的漏洞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借助“关键词”进行的诈骗已成为诈骗的新手段。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尝试对网络关键词诈骗下个定义:网络关键词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关键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施诈骗是网络关键词诈骗的突出特点,利用用网络关键词这个工具进行诈骗,是此类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二、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的常见手段
(一)抢注骗局——谎称抢注,促成交易
首先,发出邀请,夸大开发前景。实践中,犯罪行为人会通过群发的形式向一些中小企业主和关键词持有人发送参加有关论坛会议的实名邀请,声称会议论坛等是由有關权威部门主办,有国家项目扶持,为内部会议,被邀请的人才能参加,主要是内容是互联网背景下针对经济低迷状况如何追求新发展。 会议上会有所谓的“专家”发言,强调互联网投资的重要性,鼓励其低成本购买关键词,声称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可获取高利润。
其次,营造抢购假象或谎称有人抢注,促成交易。会后,犯罪行为人则当场叫卖,向尚未持有关键词的人员谎称有很多人在抢购,并实时播报优惠名额情况,甚至有事先安排好的内定人员疯狂购买,怂恿被害人购买。或者向已持有的人谎称有其他人正抢注其拥有的关键词,但考虑到其为最初持有人,所以24小时内有优先注册其他配套资源的权利,可以通过完善资源的形式避免关键词“被抢”,并虚构抢注人的注册欲望、虚构其所持有的关键词的市场价值,使得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关键词而同意公司提供的“维护”服务,骗取钱财。
(二)转让骗局——冒充买家,相互配合,虚假收购
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往往兵分两路,一路负责联系被害人夸大其所持有的关键词的市场价值和升值前景,声称自己所在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平台,完善相关资源;一路则扮演收购者的角色,往往会冒充国内有名企业的某个部门负责人,打电话给被害人,谎称想高价购入其拥有的关键词 ,被害人经不住高利诱惑,往往愿意合作、转让,但实际上,这些所谓的某某公司的人员是虚构的,其实是网络络科技公司和各地经销商招聘来的话务员而已。 等被害人决定转让关键词以后,“买家”会询问被害人是否有证书认证,是否有其他相关完善的配套资源,如果没有的话就无法进行转让收购。这时被害人由于没能到达对方的要求而不得不求助于先前的打电话给自己的涉案公司,涉案公司则在这“回头客”上下功夫,诱骗被害人与其合作,完善相关资源。
(三)开发骗局——谎称合作开发,层层诱骗
首先,以合作开发为由,直接向关键词持有人告知自己公司专门从事网络科技服务,夸大升值潜力,谎称不需承担费用,以高额收益为诱饵,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则会告诉被害人开发关键词需要相关证书和网站,自己所在公司有相关资质,可以帮其代办,被害人只需缴纳制作费用即可,被害人为了“顾全大局”,往往会支付十几万左右的制作费用。在这些资源制作完工不久后,犯罪行为人又会冒充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声称被害人所拥有的关键词、网站、TM商标等需要进行备案才能生效,被害人又不得不联系先前涉案公司让其帮忙进行备案,涉案公司以备案为由又向被害人收取了一大笔费用。但实际上,这些所谓的证书往往都是伪造的或者有效期只有短短几个月;开发的网站和APP往往没有实质性内容,页面简单,访问量、点击量和会员都是虚构的,都是用来糊弄被害人的,这些网站、APP等资源价格非常低廉,甚至有些是免费的;所谓的巨额收益其实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三、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以合法外衣作掩护,隐蔽性强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所有的涉案公司几乎均为互联网科技类公司,且这些网络科技公司一般坐落在高新区、产业园区等企业密集区域,披着合法的外衣,欺骗性较强。 这些涉案公司一般都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往往打着高科技公司的名号,给人造成公司“高大上”的假象,为了彰显自己的实力,公司也往往会在其比较显眼的位置上悬挂国家领导人和省级领导的一些名言,展示各类国字号的文件,极大降低受害人警惕性。公司的管理也比较严密,内部服装统一、西装革履,看起来很正式,但实际上,这些公司并没有实际的正当业务,也没有其所称的研发项目,其主要工作就是不停的打电话。
在与受害人接触之初,行为人往往会将公司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传真或者邮寄给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也往往以正规合同、收益承错书等手段掩饰,受害人即使发现受骗,也会当做“经济合同纠纷”,犯罪分子还利用专业术语创造模糊概念,使被害人无法充分理解其交付财物的实际内涵,甚至在报案时也无法描述整个被骗过程。
(二)分工明确,有组织性
从实践中查处的案件来看,这些被包装的涉案公司内部成员并不多,仅有几个简单机构,但这几个机构之间联系非常紧密,各个部门都有明确的分工,员工各司其职,运行模式非常成熟,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诈骗团伙组织。其内部员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类负责搜集中小企业主以及关键词持有人的名单,然后通过电话或短信邀请其参加峰会,诱骗前来的客户购买关键词或者完善配套资源;一类负责伪装成关键词网站买家、网站会员、其他公司人员、CNNIC工作人员等身份,通过电话谎称高价购买、谎称有很多会员、谎称合作开发、谎称有人抢注等,忽悠其在涉案公司继续完善相关资源。另一类则专门负责与被害人进行接触,当面协商关键词的开发事宜。还有一类则为技术员工,并他们制作配套资源并发布上线后,添加虚假广告和会员信息,让被害人产生涉案公司已然履约、自己的关键词资源具备盈利前景的错误认识。最后一类负责专门招聘和培训员工。
(三)接触与非接触的杂糅性
与传统诈骗手段和网络诈骗、电信诈骗不同的是,网络关键词诈骗往往呈现出前期的非接触性特征和后期的接触性特征。在前期接触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不与受害人面对面接触,而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虚拟方式与受害人联系, 诱骗被害人开发关键词资源,且他们往往经过专业的培训,有专门的的诈骗剧本,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反复游说将客户说服,前期的诈骗是一种“人—网络—人”的诈骗模式。而在后期,为了取得信任,表示誠意,诱骗上当,会有业务员与被害人协商关键词开发事宜,通过语言、行为等虚构事实,签订有关服务合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这种有面对面的交流,是一种“人—人”的诈骗模式。
(四)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
涉案公司往往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大量业务员,通常人员也比较复杂,甚至还有一些大学生参与其中。受害人往往是一些中小企业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了“以小博大”,获取高额回报,宁愿进行所谓的“风险投资”,从各地所处理的案件来看被害人数量往往众多,分布在全国各地不同地区,涉案金额往往比较大。如:中网互赢公司涉嫌的一起关键词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将近一个亿,涉案人数相当多,被告人多达六十多人,被害人多达二百五十多人。 从图表3中可以看出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所涉及的地域非常广泛,在全国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特别是京、沪、苏、浙等省份和地区发案量相对比较多。
(五)打击处理困难,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一方面,作案人往往比较狡猾,反侦查意识强,打击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实践中涉案公司的资金大多都流向不同的个人账户,又经过层层转账而提现,或者以备用金、差旅费的方式转出。另外为了逃避打击和被害人“上门讨债”,不法分子也往往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名字,甚至多次变更公司名称,或者另外开设一个公司,逐渐转移骨干团队。另一方面,由于该类案件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随着受害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受害人被骗后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维权,很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实践中,很多被害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蹲守公安局”、私下打听等各种途径找到同案件的其他受害人,一起成立维权小分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南京就发生了因被害人申请当地公安局公开同案被害人名单不被批准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类似这样的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就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如在宁波就发生了一起由于公安机关受案后长期不立案,受害人集体聚集在公安局门口要求及时立案的维权事件。
(六)手段新型,法律认定容易出现分歧
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是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难题,由于网络关键词诈骗与传统诈骗手段和网络诈骗、电信诈骗不同,此前也没有相似的案例可供参考,所以在定性问题上很容易出现分歧。实践中的不同地区的公安、检察院、法院部门,甚至是同一个地区不同级别的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有的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即便是认为构成刑事犯罪,仍然存在认定上的分歧,有的将其定性为普通诈骗、网络诈骗,有的则将其定性为合同诈骗。通过图表4,我们可以看到各地、各级法院对涉及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定性有很大的分歧,而且以诈骗和合同诈骗进行处理的案件也逐年成倍增多,以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处理的案件开始呈现下滑趋势。
当然,至于到底构成什犯罪,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我们不仅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而且各个地方公安机关要协同司法机关统一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形,影响司法公信力。 如:浙江省公安厅就通过多警种研商后确定,“关键词”买卖诈骗定性为普通诈骗,由刑侦部门管辖和侦办,凡受骗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刑侦部门会以普通诈骗立案侦查。
四、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的打击与防范
(一)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围绕作案环节,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一是做好报案登记工作。对于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进行受理,对涉案对象的基本信息一定要询问清楚,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和安抚工作,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材料开展初查工作。二是查明主体身份。通过工商、税务部门查清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摸清其组织架构和人员关系。三是核查交易流水。通过银行部门核查其银行账户,调取转账交易记录,查清其资金流向和收益分配情况。四是查明“买家”。通过电信营业部门调取涉案的电话通信记录,进行话单分析,查出买家和卖家身份,证实其主观行骗故意。五是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对于侦查过程中收集和提取的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记录、公司的财务账册、有关合同、收据发票、职工名册、个人业绩明细表等各种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要及时进行固定,以防证据灭失。六是力保抓捕成功,强化讯问审查。在抓捕之前要制定较为细致的抓捕方案,做好相应的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要做足讯问审查,在讯问中做到有的放矢。
(二)运用刑事政策感化,视情况区别处理,鼓励退赃
由于网络关键词诈骗是以团伙的形式实施的,因此涉及的领导、员工比较多,每个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所以应该对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诈骗金额进行司法鉴定,并综合其他犯罪事实、情节等进行判定、区别处理。 涉案公司的董、监、高等高层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在犯罪过程起主导作用,应该按主犯处理;而其他人员、业务员等则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应按照从犯处理;对于公司员工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视情况免除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能够正确认识错误、表现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还赃款、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视情况进行从宽处理。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提及网络关键词的文件仅有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关键词转让有关问题的声明》,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关于网络关键词注册、交易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互联网领域本来就比较开放和自由,而与其他互联网资源相比,关键词市场尤其比较混乱,没有统一规范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关键词的注册、转让、完善等行为只是单纯由市场进行自发调节,而没有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等负责管理,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 因此,一定要要制定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加强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建设,及时解释和完善法律以保证有法可依, 赋予相关部门监管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并及时制定网络关键词的相关注册和交易等规范文件,加强对关键词注册、转让等环节的监管,防止互联网成为诈骗犯罪的温床,防止关键词诈骗成为诈骗犯罪的横行之地。
(四)完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一方面要加强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协作。这些涉案公司往往手续集全,资质肯定没问题,但是,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一定要加强公检法部门和相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合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提请刑事司法部门介入,及时将涉案的人员、证据材料移送或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做好衔接沟通工作。另一方面,司法部门也应该牵头,对关键词诈骗行为形成统一的认识,制定办案指引,确定比较统一的案件认定标准、办理标准、证据规范标准,完善提高办案质量。同时,也要加强地区间的办案交流和警种间的协作,通过跨区域合作,整体打击该类犯罪。 如苏州警方针对辖区的高发警情,在开展集中行动的同时,选派一些侦查员到已经破获过类似案件的北京警方那里了解案件情况,学习办案经验,并且抽调其他部门、其他警种的干警组成专案组,合成作战。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个人自我防范意识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关键词等一些新词汇,而公众对这些新颖的东西了解非常少,对注册、转让和维护关键词的流程并不知晓,这就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正是利用这点进行诈骗,骗取高额的注册费和维护费。 被害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往往怀有投机心理,以投资或转让的目的买卖不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关键词,以获取高额利润,最后被不法分子蒙骗,不仅没“捞到好处”,还“赔了夫人又折兵”,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有关政府部门、新闻媒体一定要普及网络产品知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对网络关键词诈骗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者对网络产品的价值要理性看待,在投资之前认真学习有关关键词的背景知识,了解其真实价值,准确衡量利益和风险。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要进行认真审查,发现被骗后要保持清醒,理智应对,及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积极配合工作,同时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对于各种可能作为证据的材料,要收集、保存好,如:一些转账凭证、短信记录、通话錄音等。
对于从业者来说,在择业时要选择合法合规、从事正当经营的公司,同时,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一旦发现自己所在单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果断辞职,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报案,与涉案单位撇清关系,不要怕得罪人、惹麻烦,否则如果视而不见,继续与涉案单位同流合污,明知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然为其工作的,就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可能构成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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