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探析

    【摘要】我国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急剧转型中,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主导因素,表征着现代人的普遍精神状态。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核心,蕴涵着现代社会的基本精神。与此对应,公民意识教育是一种权利与责任意识的教育,它宣扬人的主体性,关注人的内心,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合法权利,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教育人、提升人、完善人,把人不断引向自我实现的自由境界,探寻人生的意义与本质,获得精神和心灵的慰藉,实现自己生存的价值。

    【关键词】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教育;理论;实践

    【中图分类号】G40-05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794(2014)04-0015-04

    【收稿日期】2013-12-23

    【作者简介】汪倩倩(1983-),女,江苏淮安人,苏州大学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一、公民意识教育的提出

    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曾指出:“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上都转变为现代的人格……这样的国家才能真正称之为现代化的国家。”[1]

    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主导因素,表征着现代人的普遍精神状态。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核心,蕴涵着现代社会的基本精神,是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概念。从溯源上看,公民意识孕育于西方,是特殊历史背景下政治、经济与社会之间交互作用的产物,它在西方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渊源。如果说在西方公民意识的产生是个内在自发的过程,那么对于我国而言,公民意识则是舶来之物,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禁锢了人的思想,剥夺了人的权利,抹杀了人的个性,压制了人的独立与自由,孕育了浓厚的臣民意识,民众不得过问政治,不能对政治决策提出质疑、反抗,民众缺少独立的人格和自觉意识。尽管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也存在着“民为贵”、“民为邦本”的思想,但是这种思想从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强调统治者应重视人民的作用,为民做主。显然,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现代民主思想不能同语,现代民主不是要“为民做主”,而是“由公民当家做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意识逐渐生成并得到彰显,但总体而言,我国公民意识的发展水平仍然不高。李慎之先生曾指出:“中国现在要赶上先进国家,要实行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要解放被专制主义所扭曲了的人性,发扬每一个人的本真人性。换言之,也就是要培养人的公民意识。”[2]

    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在教育上执行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这种教育培养的目标是忠实的臣民,而不是公民。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宪法上赋予了国民以公民身份,但是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使得社会民众过分依赖于“单位”与“人民公社”,公民意识教育受到排斥,甚至一度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教育。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公民意识教育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扩大民主、弘扬法治精神、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公民意识教育的价值维度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性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自主、平等地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自由地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商品交换,公民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体,能够自我管理,自我负责,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法治意识,自觉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一种普遍化的契约经济,经济主体之间建立起契约关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契约经济要求公民具有平等意识,富有理性,有认知,有判断,并且能够独立承担后果。这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也涉及到公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契约经济,必须在法律的制约下,双方利益才能得以维护。法治是市场经济顺利运作的前提,通过法律形式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明确产权归属,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相应的竞争规则,保护平等公平的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理顺各市场主体的关系,解决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这就要求公民需要具备相应的法治意识,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诚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本身的主体性、竞争性、平等性和法治性等特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较之于其他经济形式不同的对经济主体内在品质的要求,蕴含着对经济主体的主体精神、民主法治意识和公正正义原则的殷切期盼。但是,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规则也容易引发公民的个人自私行为,危害公共利益。因此,公民理性的现代性特质还需要通过公民意识教育的引导。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被视为一种国家政治体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基层民主不断扩大,法制对民主的保障作用日渐加强,行政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扩大。

    成熟的公民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证,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而我国又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自秦朝以来的两千多年里,一直实行专制统治,社会成员缺乏民主意识和民主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公民意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民主价值观念,使公民对其所担任的公民角色权利、义务、责任有所认知和了解,使公民对国家的合法性、政权的合理性达到高度的认同与理解,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合法性运作提供基础;另一方面,培养公民的民主政治参与能力。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健康运作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地默认,一味地屈服,而是要人们积极地参与。美国政治学家科恩把民众的公共参与程度作为评价民主的尺度,他认为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与其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多少、大小和范围有关。公民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程度。由于受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我国,人们习惯于在政治生活中扮演被动的角色,缺乏批判性思维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因此,公民意识教育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即培养公民形成积极的政治参与心态与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能力,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

    (三)公民追求自我发展和完善的自觉选择

    马克思认为人是精神的存在,“人是自由的有意识活动”的存在物是指人是精神存在物,具有意识性和精神性。人的意识属性是指在自然属性的基础上,人的社会属性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映在人的头脑里而产生的主观形式或精神形态。人的意识性与精神性是人为之人的重要特征之一。正是因为人是意识的存在,现实的个人才会有精神性的需要,如情感的需要、理想和信念的需要以及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层次的需要,集中体现了人的发展的本质,是人为了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增强自由个性而产生的需要。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人的意识,不同于专制社会的“臣民意识”、“奴仆意识”,它强调人格的独立与平等,表达着人与人之间独立、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标志着人类对自由全面发展目标的憧憬与追求,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精华。从此,人们打碎了等级制度的枷锁,克服了农耕文明时代“依附型人格”和工业文明时代“单向度的物化人格”的缺陷,转向了全面发展的自由人格。公民意识是人类追求自由和全面发展过程的一个过程或者一个片段,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明晰了自身的理性与德性,理解了公民的深刻含义,明确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自由地选择其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路径和方式,公民意识教育是公民自我发展和完善的自觉要求和选择。

    三、公民意识教育的策略选择

    (一)学会选择

    选择是人的一种对象性活动,是行为主体在一定目的和意识的支配下所做出的自觉选择。自由是选择的前提,自由既包括社会给人们提供的一定的自由度,使其能够具有按照自己的目的和愿望进行选择的可能性,即外在的自由,也包括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进行选择的能力,即意志的自由。对于选择来说,这两方面不可或缺。外在自由是人们进行选择的外在条件,一般和社会发展状况相关联,“社会越发展,展现在人们面前的选择可能性就越丰富,选择的自由也就可能越大。反之,社会越不发达,社会生活越原始,社会关系越落后,人们所选择的可能性就越少,人们活动的限制就越多,选择的自由也就必然越小。”[3]意志自由是选择的前提,对人的选择活动起到了前提作用。意志的自由是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根据自己的愿望和需要、情感和信念,通过比较与权衡,辨别与甄选,去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理性,是人类与动物界揖别和分野的根本所在。但人的意志自由也并非绝对,受到客观必然性的制约。

    人在自由选择的同时也意味着人必须对自由选择负责。责任是人为之人的根本,因为人一旦做出某种选择,总会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结果,而这个结果无论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而言,都存在着好或不好的可能性。如果结果不好,就存在着谁来负责的问题,这里就涉及到了责任问题。自由和责任密不可分,自由中包含着责任,责任中体现着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责任。选择是人的意志自由的体现,所以他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自由选择范围越大,避免不良后果的几率就越大,相应选择者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反之,选择者就不一定该负全责。

    公民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权利主体,这就意味着公民意识教育必须摒弃那些无视人的尊严、平等、自由等主体属性的灌输方法,采取促进自由、自主选择的策略,它深刻体现了公民的价值,反映了对公民主体性的尊重。公民在自由选择中,不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以积极的情感、信念和意志去选择、去创造,展现了人的价值与生活的意义。而公民自由选择的意义还在于它促进了公民责任的培养。自由选择是公民的自主选择,是公民在意识支配下的一种自觉自愿的选择,它从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出发,尊重受教育者的权利,关注受教育者的内心,尊重受教育者的自觉自愿,从而抓住了责任的实质。因为人只有在受到尊重的前提下,德性才能得以生发。同时,自由选择所指向的是现在与未来,而不是过去,代表着未来的可能性,而不是既定的事实,它向人们揭示了未来生活的美好前景与价值创造意义,极大地调动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不断追求人生的意义与价值。

    (二)情感体验

    体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一般和人的情感、人的实践相联系,体验既可以理解为个体通过亲身实践来认识事物的方式,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情绪或者情感。情感体验是个体在亲历基础上,其内在世界与外在世界相融合而生成的一种新的情感反应态度的过程,它指向的是人们感觉到的体验世界,是对情感的一种体会与感受。情感体验可分为积极的情感体验和消极的情感体验,积极的情感体验是个体的内心需要得到满足时,而产生的爱、满意、高兴等表征;消极的情感体验是个体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时,而产生的愤怒、不满、忧伤等表征。情感体验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它要求教育者要引导和强化受教育者的积极情感,弱化受教育者的消极情感,促进受教育者情感的健康发展,使受教育者在积极的情感体验中,获得积极的、健康的、正面的情感世界,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在教育过程中,它强调知识与教育者的互动联系,关注受教育情感的共鸣,注重受教育者内心的深刻。它认为教育过程既是一种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也是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不断体验的过程。教育者所传授的知识、经验只有通过受教育者自身的体验才能引起其共鸣,真正进入受教育者的内在的精神世界。情感体验既是一种教育活动,同时也是教育的目的,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人去体验去感悟世界的意义和人自身存在的意义,使受教者成为自我生命的体验者与创造者,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情感体验教育认为,每个人都是作为不可替代的独立个体存在着,人的生命独特性表现为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是不可重复、不可置换、不可模拟的,他们或许有着某种相同或者相通之处,但是更多地展现的是不同之处,表现为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生命的本质就在于它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去追寻人生的意义。情感体验教育强调人的个性,在平等博爱的基础上,尊重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人格,引导个体的需要,挖掘个体生命的潜能,促进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情感体验教育重视生命的生成性,人是未完成的存在,是一个不断创造、发展的存在。生成性反映了生命与生俱来的能量与活力,生命的过程就是不断超越、不断生成的过程。体验教育不会用僵化的目标去限制和约束受教育者,而是为受教育者创设一个有助于受教育者生命充分生长的情境,激发受教育者的生命力量,使教育的过程成为受教育者生命生长的过程。情感体验教育彰显了生命的主体性,生命是主体的存在,主体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体验教育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引导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去认识自我、追寻自我、提升自我,达成自我的完善。情感体验教育关照生命的整体性。人是复杂的综合体,是情感、信念、意志的综合体。因此,教育的过程并非是简单的认知过程,它需要受教育者情感、意志、信念的参与,体验教育的意义在于引导学生感受和理解知识的内在意义,获得精神的丰富,体验生命的完整性。

    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过多地关注于理论知识的灌输,却忽视了学生的情感世界。而事实上,思想政治教育只有在受教育者的心理过程中产生共鸣,成为个体的价值判断和自我行为的依据时,才是有效的,没有情感体验相伴随的理论认知只是一种僵化的教条,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实效性的问题关键所在。情感体验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在公民意识教育过程中,无论是国家意识、权利意识,还是责任意识、公共精神的培养,都需要受教育者的情感参与。只有当受教育者的思想认知与相应的情感体验发生共鸣时,才会在内心深处产生一种坚定的信念。开展公民意识教育,需要关注人的内心,体验权利与参与,体验责任与义务,让公民在思想上、情感上和心理上逐步形成感知、认识和理解,最终达到塑造人的目的。

    (三)形成合力

    在物理学中,合力是指一个力对某物体的作用和另几个力同时对该物体的作用效果相同,这一个力就是那几个力(分力)的合力。如果几个分力方向相同,则合力为几个分力之和,合力方向与分力方向相同;如果分力方向不同或完全不同,几个力之间因相互抵消而产生的合力较小或者为零,合力的方向是较大力的方向。关于合力,马克思也有过论述:“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分散展开的进攻力量的总和或单个步兵分散展开的抵抗力量的总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4]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就是一种合力。把合力的概念引申到教育领域,所指的是综合各方面教育力量而产生的综合作用。而这种综合作用,并不是各个教育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新的教育力量。当各教育力量方向一致且结构有序时,其合力就会超过单个教育力量之和,从而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当各教育力量方向不一致,结构不合理时,其合力就会小于单个教育力量之和,教育效果较小或者化为乌有,甚至有时候还会起负作用。同样,在公民意识教育过程中,如果各方面教育力量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共同作用于受教育者,产生的综合教育力量将最强,否则教育效果将大打折扣。

    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极富价值、政治色彩的教育领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教育的合力,才能起到最佳效果。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充分利用家庭教育的优势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学校是个体获得知识和技能,培养情感和形成价值观,塑造品德和养成习惯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的优势在于能够严格按照预定目标,通过有力的组织保障,排除各种干扰,控制教育发展过程,减少偏差,使学生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学校中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就要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将公民意识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整体性活动中,从而起到塑造公民人格的作用。社会教育是学校和家庭以外的社会文化机构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对社会成员所进行的教育。社会教育直接面向社会,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比,具有更广阔的活动余地,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更能有效地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教育已成为现代社会教育体系中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总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实施公民意识教育的三种重要途径,这三者间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构成一个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一致的教育网络体系,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合作机制,是增强公民意识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英克尔斯.人的现代化——心理·思想·态度·行为[M].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11.

    [2]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

    [3]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353-354.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78.

    (编辑/乔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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