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管理的巴拿马籍船舶劳工履约特点初探
孙乃培
摘 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了。在劳工公约履约中除了公约本身,还应该注意船旗国的具体要求。巴拿马政府关于劳工履约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巴拿马籍船舶在劳工履约时必须注意这些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PSC检查的一些缺陷,甚至可以为我们节约资金,为企业带来效益。
关键词:海事劳工公约 巴拿马籍船舶 船员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2006》)是继STCW/MARPOL/SOLARS之后的第四大支柱公约,没有履约的船舶将面临PSC滞留或失去营运资格重大风险。 巴拿马已于2009年2月批准了公约 ,目前公约已经生效。巴拿马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通函、通告和法规,以完善履约工作。由于中国船东拥有的巴拿马籍船舶不在少数,中国船东所聘用的船员多是中国船员,因此在履约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下面就中国船东管理的巴拿马籍船舶劳工履约问题进行探讨。
在公司编写《海事劳工符合声明PARTII》时,应特别注意巴拿马政府与《MLC2006》不同的要求。根据巴拿马《海事劳工符合声明PARTI》和巴拿马政府文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最小年龄(Regulation 1.1)
在巴拿马籍船上工作的船员最小年龄必须满18岁。18岁以下的专业实习毕业生不能参加夜间工作。也就是说实习生可以不满18周岁(也不能低于16周岁)。只要我们规定上船的船员包括实习生不小于18 周岁,就可避开这条规定。
2、船员就业协议(EBA)(Regulation 2.1)
根据《PARTI》,巴拿马政府提出了船东和船员必须持有船员就业协议原件,船长能够应港口要求提供就业协议标准格式的复印件。因此船长应保存一份就业协议的标准件。
根据巴拿马商船通告和巴拿马86号法令及公约,在编写PARTII 和船员雇佣协议时还应注意:
法定节假日问题。如果采用《中国CBA》则可以按照中国节假日安排工资补偿。巴拿马政府规定,法定假日不少于4天即满足要求。
海员就业协议预先通知期限问题。巴拿马规定船员和船东提前终止海员就业协议发出预先通知的最短期限为15天,与公约的规定不得短于7天,还是不太一样的。因此在编写《PARTII》时,应注意此项。
船员在船最长连续服务时间问题。中国集体协议规定最长连续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巴拿马的规定强调的是船员在连续服务期间有休假的权利。
3、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Regulation 3.1)
巴拿马旗船在2013年8月20日前铺龙骨建造的船舶只要满足ILO第68号92号公约要求,和船舶舱室证书要求即可。对于2013年8月20日劳工公约生效后的新建船舶,必须满足劳工公约的新要求。
《PARTII》部分关于娱乐设施的编写上,还要注意,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写,如果公司做不到的导则部分的要求,就不要写入,《PARTII,》。一旦写入了《PARTII,》,而公司和船舶如果做不到,会被港口国列为“没有很好履行劳工公约”缺陷。
4、船上和岸上医疗(Regulation 4.1)
根据巴拿马政府要求巴拿马旗船上必须要有医药箱、医疗设备和以下必备图书《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的最新版本。《用于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医疗急救指南》、《工作场所环境因素》 以及《国际信号规则》医疗部分。药箱和医疗设备必须基于《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最新版本的要求配备。补充图书包括《海上和港口事故预防》、《国际健康规则》、船舶检查手册和颁发的卫生证书。
编写得当的劳工文件,在港口国检查时就会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就是方便旗船使用ITF的集体协议问题和ITF组织对于船舶的检查问题。使用ITF协议的船东,每船每年需支付上万美元的费用,而中国船员工资标准实际也很难达到ITF协议要求的标准,这就会产生被船员投诉而导致船舶被滞留的风险,和ITF组织检查的风险。由于巴拿马政府认可所有的船员与船东间签署的就业协议,也认可所有船东组织与船员代表组织签署的集体协议,因此使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是可行的。申请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的费用相对就会便宜很多,而且也更符合中国国情,目前船员工资也能达到集体协议要求,避免船员投诉的风险,同时也可为船东节约一大笔费用。
参考文献:
[1]《2006海事劳工公约》;
[2]《DECLARATION OF MARITIME LABOUR COMPLIANCE – PART I》(巴拿马海事劳工符合声明PART);
[3]《REPUBLIC OF PANAMA MINISTRY OF THE PRESIDENCY Executive Decree No. _86》;
[4]巴拿马商船通函MMC-262;MMC-265;MMC-276。
(作者单位: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