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平衡的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策略研究

    

    摘要:针对数字化资源共享及权益保护中的三大利益主体:数字资源的创作者、数字资源的传播者和数字资源的使用者,在数字资源大环境中,三者都有追求最大利益的合理诉求,基于三方的利益平衡,提出了数字化资源共享及其权益保护的相应策略,并对该策略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数字资源;权益保护;利益平衡;策略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12-0018-03

    在当今提倡“互联网+”的信息时代,人们的工作、生活无不与信息密切相关。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国家大力提倡数字资源共享,但同时为了刺激创作者创作更多更优秀的智力成果,又要对创作者进行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现行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格局:任何数字资源都是由内容创作者生产的,专业的数字资源提供商,比如中国知网,通过收费获取权益;数字资源的用户则有付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选择。作为数字资源的创作者,其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同时,作为数字资源的用户,特别是付费用户,其消费者的权益也应得到尊重,而作为中间桥梁的数字资源出版商或供应商,其权益也要得到尊重。在数字资源共享的大网络中,如何兼顾到三方的最大利益诉求,实现最优化,是当前数字资源共享中权益保护机制的难点。

    1 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现状

    1.1国外现状

    据俄罗斯媒体2015年12月9日报道,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媒体监察局小组正在考虑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彻底删除因传播盗版内容而被封锁的网站,并且屏蔽APP商店的盗版内容。据英国《每日邮报》2016年1月4日报道,日前在去往新德里的航班上,一名乘客在飞机上用苹果放映机观看宝莱坞电影《Dilwale》盗版。无独有偶,该电影女主角克里蒂·萨农(Kriti Sanon)与其邻座。劝阻无效后,克里蒂·萨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连发3条推文以示抗议。2014年7月,日本作者、作曲者和出版商权利协会(JASRAC)和日本唱片产业协会要求婚礼振兴协会、宾馆和婚礼礼堂不要未经允许在婚礼上使用复制的音乐。据外媒报道,2015年9月动物权益团体“善待动物组织”(PETA)代表1只印尼黑冠猕猴打官司,主张猕猴纳该拥有其“自拍照”的著作权,美国法官则判决纳它不是人类,所以不能拥有著作权。以美、饿、英、日为代表的各国信息产业,都在努力从法律的角度打击盗版从而对数字资源进行版权保护。

    1.2 国内现状

    通过中国知网进行文献调查,目前对于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对数字资源进行权益保护的研究

    此种方案保护的是数字资源供应方的权益。常用的数字资源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数字水印 、隐藏与伪装技术 , 传播过程中的加密 、数字指纹 、 数字签名技术 , 使用过程中的身份认证技术以及贯穿数字资源整个生命周期的数字权益管理技术。这些技术措施可以从原理上分为两类:即用于控制访问的技术和用于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

    用于控制访问的技术,通常用于系统管理员控制用户对服务器、目录、文件等网络资源的访问,系统通过对用户身份及其所属的预先定义的策略组,来限制其使用数据资源。

    用于控制作品使用的技术,涉及一种用于控制与附加的使用权信息一起存储在记录载体上的数字作品的发行和使用的方法和装置。如车紫辉采用数字加密技术作为一种科学的加密手段,通过重新编码相应信息来将网络所传输的信息隐藏起来,使得数字资源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合理规避安全威胁和产权纠纷的发生。

    2)我国新兴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研究

    数字出版物包含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三种。 音像出版物内容为视频、音频,载体为磁带、光盘。电子出版物内容包含图文视音频及软件等,载体为光盘、U盘、硬盘等。网络出版与载体及终端无关,经合法资质出版单位发布的都是。

    3)数据库商业版权与图书馆

    数据库版权保护与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数据库资源自由使用的矛盾,是当今数字资源消费领域出现的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之一。刘兹恒对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提出了我国在该领域研究的不足。孙宁通过对2002- 2012 年我国图书馆建设中数字版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剖析发现该行业面临的热点问题,对发展趋势作出预测。申晓娟以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采取的知识产权策略为例,对现有法律框架下可行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解决方案进行分析。

    4)数字资源权益保护机制的研究

    刘梅从技术角度出发, 分析了数字资源权益分享技术机制的内容, 探讨了技术机制、法律机制和市场机制三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并提出了完善技术机制的建议;吴志强从法律角度探析数字资源权益的分享与平衡, 考察了各权益主体之间针对数字资源的权利的确认、权利的保护以及权利的利用机制。张昳提倡应遏制版权人对技术保护措施的滥用,进一步完善版权制度,使之朝着公共利益优先的方向发展。

    1.3 数字资源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此处所说的权益保护不单是指对于数字资源创作者的版权保护,而是数字资源共享整个流程中所涉及的各利益方的权益。在数字技术大环境中,数字资源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与社会公众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趋尖锐。面临的问题:数字技术使大众用户可以很方便地及时地将信息以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的形式迅速传播到网络;数字技术使人们更方便地将各种信息转变成二进制编码;数字网络技术使人们更加方便地对作品进行复制,改编,著作权人对此无法控制。

    2 数字资源权益保护中的三大利益主体

    在国家大力提倡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创新和原创的大背景下,网络化环境下,数字化信息的跨时空共享和利用,引发了信息服务组织机构中权益关系及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和转化。权益保护机制主要致力于对数字化资源共享过程中著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网络化环境下,数字化信息的跨时空共享和利用,引发了信息服务组织机构中权益关系及服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和转化。高职院校在进行数字资源共享和对数字资源实现权益保护中要实现最优状态,就要考虑到数字资源从创作之后,到达传播者手中,再到使用者面前所经历的每个必需的环节,数字资源的权益保护应该伴随着其整个生命周期。对于数字资源的权益保护应该在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找到最好的落脚点。图1是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的三角模式。

    2.1 数字资源的创作者和集成、加工者

    数字资源的来源有两种情况:其一,由原始的有型资源通过数字化手段转换而成的数字资源,这就涉及原始作品的创作者和数字资源的加工者;其二,数字资源本身就是由原创作者创作的,本身就是以数字形式发表的,比如网络原生数字资源。此处所说的数字资源的创作者,特指作品的原创,及著作权人。

    针对大部分的作品,其原始存在形式是发表在纸媒上,要转换成数字资源,需要采用数字化技术,对 原始作品进行数字化。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转换成数字资源,未做任何加工处理;二是,在数字化的同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加工或改编。其代表是各数字资源数据库的创建者。

    2.2 数字资源的传播者

    数字资源的传播者,在数字资源创作者和数字资源使用者之间发挥着桥梁纽带的作用。以学者阅读数字文献资源为例,首先由文献的作者撰写论文,并在期刊上发表,然后由期刊社和数字出版商将该文在网络上进行数字出版,感兴趣的学者通过中国知网等数据库查询、搜索、下载,阅读使用文献。在这个案例中,期刊社和中国知网就充当了数字资源的传播者,他们的职能是将数字文献资源尽可能的传播出去,让更多的人阅读与使用。

    2.3数字资源的使用者

    相对于数字资源以指数级速度快速增长,目前公开的数字资源是有限的,法律规定的允许合理使用的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也是有限的,用户实际可获取的有效信息都有一定限制,很多数字信息即使支付费用也难以获取。

    数字资源的使用者,从广义上讲即公众。从狭义上讲,是版权作品消费者,即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版权作品的自然人。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单位享有合理使用等相应的权利,而且实践中这些机构也常常对著作权的扩张表达不满,但他们不属于版权作品消费者的范畴。

    3《著作权法》对数字资源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

    3.1人身权保护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变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地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2 财产权保护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影视作品,计算机软061029件),表演权(活表演,机械表演),广播权(作品),展览权(美术、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产权人的利主要通过从数字资源所获得的收入来体现。

    著作权法第10条,第25条明确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转让,没有规定人身权可以转让,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人身权可以转让。认为人身权不能转让的依据在于中国的民法立法精神。虽然理论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应允许著作权的人身权进行转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著作权转让双方还是司法界,均认为著作权人身权不能转让。

    4基于利益平衡的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策略

    4.1利益平衡理论概述

    利益平衡机制贯穿整个知识产权法的解释与法律适用,私权保护是利益平衡的前提,利益平衡是私权保护的制约机制。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运行静态模式包括: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权能平衡;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的平衡。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运行动态模式包括:寻求激励知识创造与知识、信息利用的限制之间的平衡;寻求知识产品生产、传播与利用之间的平衡。

    4.2基于利益平衡的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策略

    在数字资源完整的权益保护系统中,作为数字资源供应方对利益的诉求和作为数字资源消费方对其合理使用的需求存在着冲突,这就像跷跷板的游戏,在数字资源进入我们的视野之后,跷跷板总是在不停地翘起,放下。而要追求对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的最佳状态,

    1)数字资源建设与版权利益平衡

    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的行为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数字资源建设者在数字化文献作品时,可利用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开展资源建设,包括,开发公共领域资源,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除了精神权利外,其他著作权均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能以适当形式进行利用。第二,开发不受版权保护的资源;第三是利用开放存取资源,快速增长的开放存取资源是值得数字资源建设者高度重视的一个新来源,将这类不受法律限制的资源进行加工整理,对于数字资源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2)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数字资源的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及财产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能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著作权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权利保护为核心,通过确立版权权利内容和公众合理使用类型的方式,建构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静态的利益平衡架构。

    3)采用技术措施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采用技术措施是为了实施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技术措施要求公众必须先付费才能接触作品,这实质上是对用户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侵害。版权人应该以易于感知和理解的方式向消费者披露相关的技术措施信息,具体包括:终端播放设备及指定的软件环境;用户能否进行合法的录制或备份;用户能否为引用、评论或者其他非商业性目的使用;是否会跟踪、收集用户的使用行为。一般来说,版权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发行的数字版权作品中嵌入不相关软件,也不得以版权保护为由,不合理限制消费者选择第三方的产品。版权人不能通过技术措施限制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子消费设备只能使用特定的软件或者只能与特定平台下载的软件相兼容。

    另一方面,数字资源的消费者对其有完整阅读与使用的基本需求,尽管数字资源本身已经采用了技术措施,但是只要是一项新技术的诞生就会有新的技术来突破,就像加密与解密,网络上黑客的攻击或者技术精英的破解,往往将采用技术措施的数字资源进行还原,这种情况下,方便了用户,但是却委屈了著作权人。因此,对于技术措施的采用,可以以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衡。

    5 结束语

    在中国,网络一直是原创作品被侵权盗版的重灾区,原创作者都饱受网络盗版之苦。在公众版权意识淡薄的大环境下,盗版与侵权无时不在发生,数字资源的权益保护的天平总是往著作权人这一方倾斜。但是,数字资源的权益保护要保护的绝不仅仅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了使数字资源为人类的科学文明事业做出最大的贡献,要综合考虑数字资源的创作者、传播者、版权消费者以及公众的利益,构建和谐共融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技术手段、法律杠杆,使得我国数字资源的市场更加繁荣,健康。

    参考文献:

    [1] 丁卫泽,熊秋娥.高校数字化教学资源共享的困境分析与化解策略——基于博弈论的视角[J].中国电化教育, 2015,(1).

    [2] 张芙蓉. 高职院校数字化资源共享及其权益保护调查分析[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

    [3] 周小燕. 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探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4(223).

    [4] 车紫辉,安雷.加密技术对数字资源权益保护的研究[J].无限互联科技,2012(11):130-130.

    [5] 毛克盾,毛正天.浅谈美术作品数字版权保护的综合举措[J].出版发行研究,2012(4).

    [6] 陈军东,丁冲. 数字出版物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及其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5).

    [7] 张昳.数字资源版权的技术保护与限制[J].肇庆学院学报,2009(6).

    [8] 刘梅.数字资源权益分享的技术机制[J].情报资料工作,2013(3).

    [9] 刘兹恒,刘雅琼.图书馆应对数据库商业版权的研究综述[J].图书与情报,2014(3).

    [10] 肖建秀.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探析[J].中国报业,2014(5).

    [11] 蔡茅. 网络环境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策略[J].临沂大学学报,2014(6).

    [12] 陆泉,韩雪,韩阳,陈静。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研究综述[J].图书馆学研究,2015(4).

    [13] 吕亚娟张兴.信息权利与知识产权比较分析[J].情报探索,2016(6).

    [14] 杨帆.信息时代的数字财产继承问题初探[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5(1).

    [15]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16] 谢惠加.版权作品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知识产权,2014(10).

相关文章!
  • 融合正向建模与反求计算的车用

    崔庆佳 周兵 吴晓建 李宁 曾凡沂<br />
    摘 要:针对减振器调试过程中工程师凭借经验调试耗时耗力等局限性,引入反求的思想,开展了

  • 浅谈高校多媒体教育技术的应用

    聂森摘要: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我国教育领域改革之中也逐渐引用了先进技术,如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对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很

  • 卫星天线过顶盲区时机分析

    晁宁+罗晓英+杨新龙<br />
    摘 要: 分析直角坐标框架结构平台和极坐标框架平台结构星载天线在各自盲区状态区域附近的发散问题。通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