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我国辅警犯罪实证研究
李麒 张梁
内容摘要:辅警是当前我国执法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现实中却存在着辅警违法犯罪的现象,这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通过以辅警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可以发现辅警犯罪行为和对辅警定罪处罚的特征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明确权力的定位和范圍,规范入职的程序和条件,加强日常的培训、监管和奖惩以及给予辅警更多的关注和理解,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辅警犯罪。
关键词:辅警;犯罪;实证分析
一、引言
辅警,是指辅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有关警务的人员, 不同场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又可被称之为协警、协管员、辅助警察等。
我国辅警的产生并非历史偶然。在建国后的计划经济时代,基层建立了治安联防组织,这可以被看作是我国辅警的雏形或前身。当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为了适应社会治安的形势和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近年来我国警察制度逐步完善,这些基层群众性治安队伍依然是社会治安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并且借用了“合同雇佣”的劳动关系形式逐步发展成了现在的“辅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各类辅警400万人左右,这个庞大的数字已经超过了我国在编的正式警察人数。 在今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辅警依然会长时间地存在,辅助警察治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
只是,“由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辅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犯罪,其中有四个问题值得深思并探讨:(1)我国辅警犯罪的特征;(2)对辅警犯罪的定罪处罚情况;(3)辅警犯罪发生的原因;(4)正确认识辅警犯罪、寻找防治管控的途径。
笔者试图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描述和相关性分析 的方法,针对我国近年来辅警的“罪与罚”——犯罪行为和定罪量刑——给予现象描述,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层分析和关联论证,最后给出个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样本统计和假设检验
(一)样本和变量的说明
1.样本。
本文选取2013—2016年四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西、山东、湖北、四川和广东五省关于辅警(包括协警、协管等不同称谓)犯罪的有效刑事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截至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
2.变量。
本文研究涉及11个变量:
(1)年龄。将辅警犯罪人年龄分为四个阶段:“90后”,“80后”,“70后”和“60后”。
(2)文化程度。将辅警犯罪人文化程度分为四个阶段:“本科”,“专科”,“中学”和“小学”。
(3)户籍所在地。将辅警犯罪人户籍所在地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4)任职时长。分为三类:“小于1年”,“1-5年”,“5年以上”。
(5)是否共犯。共犯情况划分为两种:“是”和“否”。
(6)处罚类罪。本文通过研究样本,将辅警犯罪触犯较多的类罪分作六类,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顺序依次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
(7)刑罚类型。本文将我国辅警犯罪的刑罚类型抽象归类,划分为三类:“免刑”,“自由刑”,和“自由刑+财产刑”。
(8)处罚刑期。将辅警犯罪人处罚刑期分为五类:“免予处罚”,“拘役和1年以下(含)”,“1-3年(含)”,“3-5年(含)”和“5-10年(含)”。
(9)是否缓刑。缓刑情况分为两类:“是”和“否”。
(10)犯罪人数。是指每一个样本中辅警犯罪人数,视具体样本而定。
(11)具体罪名。依照判决书最后的定罪进行统计。
(二)基本统计情况描述
本文共选取了64个关于辅警犯罪的判决书作为有效研究样本。其中,以年份划分,2013年10个,2014年25个,2015年16个,2016年13个;以省份划分,山西省13个,山东省13个,湖北省11个,四川省19个,广东省8个。
从年龄角度看,样本中,“80后”频数接近总样本数的一半,有31个,约占48.44%; 其次是“70后”,有18个,约占28.13%;“60后”和“90后”各有9个和6个,分别约占14.06%和9.38%。
从文化程度角度看,辅警犯罪人学历集中在“专科”和“中学”,各有24个和29个,分别约占样本总数的37.50%和45.31%;“小学”有8个,约占12.5%;“本科”最少,有3个,约占4.69%。
从户籍所在地角度看,“农业户口”有38个,约占总样本数的59.38%;“非农业户口”有26个,约占40.63%。农业户口频数比非农业户口频数多了12个。
从任职时长角度看,辅警任职“1—5年”之间犯罪频数高,为33个,约占总样本数的51.56%;任职时长“小于1年”和“5年以上”差距不明显,各有19个和12个,分别约占29.69%和18.75%。
从是否为共同犯罪角度看,样本中“共犯”和“非共犯”持平,频数各为32个。
从犯罪人数角度看,个案中,辅警犯罪人多为“1人”,频数为56个,约占样本总数87.50%;“2人”、“3人”和“4人”频数各为3个、1个和3个,分别约占4.69%、1.56%和4.69%。
从触犯具体罪名和触犯类罪角度看,样本中共触犯了22个具体罪名。
具体罪名涉及六大类罪。
从刑罚类型角度看,不存在单纯的“财产刑”刑罚类型;“免刑”有14个,约占样本总数的21.88%;“自由刑”有24个,约占37.5%;“自由刑+财产刑”有26个,约占40.63%,和“自由刑”差别不大。
从处罚刑期角度看,“免予处罚”有14个,约占样本总数的21.88%;“拘役和刑期1年以下(含)”有19个,约占29.69%;“刑期1—3年(含)”有20个,约占31.25%;“刑期3—5年(含)”有8个,约占12.5%;“刑期5—10年(含)”有3个,约占4.69%。
从缓刑情况角度看,“缓刑”的有15个,约占样本总数的23.44%;“不予缓刑”的有49个,约占76.56%。“不予缓刑”比“缓刑”多了34个,约是“不予缓刑”的3倍。
(三)相关性假设及检验
假设1: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職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类罪有显著影响。
假设2: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类型有显著影响。
假设3: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刑期有显著影响。
假设4: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是否缓刑有显著影响。
经过相关性检验,得出检验结果:
结果1:年龄、文化程度和任职时长对处罚类罪影响显著;年龄、户籍所在地和是否共犯则对处罚类罪影响不显著。
结果2: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类型影响不显著。
结果3:年龄和任职时长对处罚刑期影响显著;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是否共犯则对处罚刑期影响不显著。
结果4:文化程度和是否共犯对是否缓刑影响显著;年龄、户籍所在地和任职时长则对是否缓刑影响不显著。
三、辅警犯罪的现状及分析
通过以上对64个样本中的变量内部的描述及相关性的假设检验,可以大体上对近四年五省辅警犯罪以及定罪处罚的现状作以下分析:
(一)从年龄角度看,辅警犯罪人年龄大都集中于30岁左右(“80后”),且有略微“年轻化”趋势
相较于20岁左右(“90后”)和40、50岁左右(“70后”和“60后”),30岁左右的辅警更容易犯罪。处于此年龄阶段者,精力旺盛、办事效率相对较高、能吃苦;同时也容易头脑过热、冲动易怒。此外,2013—2016年辅警犯罪人年龄的趋势 是逐年下降的,说明辅警犯罪人年龄阶段是逐年下降的,因此可以从宏观上判断未来数年内辅警犯罪人还会呈现出“年轻化”趋势,但趋势不是特别明显。
(二)从文化程度来看,我国辅警犯罪人文化程度大都普遍偏低,但有逐步下降趋势
虽然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受教育人口数逐渐增加,但这并不能直接认为只要受到了较高的教育,便可以控制并防止犯罪。 因为辅警群体于我国社会阶层中属于中低阶层,这也说明着本身社会对辅警的要求并不高,不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良好的教育经历,入职门槛也相对较低。此外,近年来辅警犯罪人文化程度的趋势是略微下降,这和近些年我国辅警的入职门槛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以及不规范有关系。
(三)从户籍所在地来看,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对辅警犯罪影响并不明显,有略微由农村偏向城市的趋势
从频数上来看,辅警犯罪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差距不大。“大多数研究发现了预想的贫困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显然高的犯罪率与地区经济不景气息息相关; 但对于辅警犯罪人来说,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无论是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好坏与否,其都有可能犯罪。这或许是和辅警职业的特点有关。此外,近年来辅警犯罪人户籍所在地的趋势是由“农业”偏向“非农业”的趋势,从一定角度说明了特别是城市的辅警需求趋势逐步扩大。
(四)从任职时长来看,辅警任职时长在“1—5年”期间更容易发生犯罪,趋势为任职时长略微缩短
这说明了“1—5”年对于辅警来说预示着经历一个考验期,在这期间,辅警熟练了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同时也逐渐对自己的待遇或者其他条件越来越显现个人看法(或是不满,或是继续工作),进而诱发犯罪。“1年以下”更多为辅警刚入职,工作业务和人脉关系尚处于摸索阶段;而“5年以上”则多属于业务经验相对丰富熟练,以上两类除非有特殊的变动或外界的极大刺激与诱惑,否则对于辅警工作不会产生较大的情绪上的冲击和波动。此外,近年来辅警犯罪人任职时长的趋势是略微下降,但不明显,仍然接近于“1—5年”左右。
(五)从是否为共同犯罪来看,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持平,今后有逐步“非共同犯罪”的趋势
近年来辅警犯罪人非共犯的趋势是上升,即有逐步接近“非共同犯罪”的趋势。这说明,辅警犯罪今后单独作案情况会逐步增多,今后共同犯罪或协同作案的情况会相对减少。前文分析样本可以发现,共同犯罪案件数量与非共同犯罪案件数量持平,均为32个,但案件中辅警犯罪人数为“一人”则占到了56个案件,这说明辅警犯罪共犯的特点其实并非单纯地“辅警和辅警共同犯罪”,实践中还出现“辅警和在编警察共同犯罪”、“辅警和普通公民共同犯罪”等情况。
此外,2013—2016年辅警犯罪人数趋势为上升趋势,但依然稳定在1—2名左右/案。
(六)从处罚类罪角度看,年龄、文化程度和任职时长对处罚类罪影响显著;逐年呈现出倾向“侵害法益相对较重”的类罪;处罚类罪的触犯比例五省之间有一定差距
首先,相关性检验结果1显示司法实践中,年龄越大、任职时长越长、文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触犯刑法分则中靠后的类罪。 因此分析认为年龄长、任职时间长,则其犯罪侵害的法益会相对较小;而文化程度越高,其个人素养也相对较高,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也会有个基本的把握和认识,侵害的法益也会相对较小。
其次,近年来五省辅警处罚类罪趋势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触犯类罪逐渐偏向于刑法分则靠前的类罪,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了辅警犯罪由单纯地面向内部体制犯罪逐步转向为面向体制之外的公民和社会进行犯罪。
最后,从处罚类罪省份分布统计图来看,则触犯比例有一定差距,其特点为: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更多地触犯分则相对靠前的类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更多地触犯分则相对靠后的类罪。
(七)从刑罚类型角度来看,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类型影响不显著;刑罚类型逐年呈多元化趋势;刑罚类型的适用比例五省差距较大
首先,相关性检验结果2显示司法实践中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对刑罚类型的适用无法起到显著性影响。
其次,近年来五省辅警犯罪刑罚类型趋势是逐渐由单一的“自由刑”趋向于“自由刑+财产刑”,即呈现多元化趋势,这除了涉及具体的刑法罪名之外,也同司法实践中对于辅警犯罪人采取“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关。
最后,从刑罚类型省份分布统计图来看,则适用比例差距较大,其特点为:一是沿海地区相对内陆地区刑罚类型趋向于多元化;二是南方地区相对于北方地区刑罚类型趋向于多元化。
(八)从处罚刑期角度看,年龄和任职时长对处罚刑期影响显著;处罚刑期呈平稳趋势;处罚刑期的适用比例五省差距比较明显
首先,相关性检验结果3显示司法实践中,年龄越大、任职时长越长,处罚刑期越倾向于较短;反之则处罚刑期倾向于较长。
其次,近年来五省辅警犯罪处罚刑期趋势平稳,基本稳定在“处罚刑期1—5年”之间。“法定刑首先反映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态度。……另一方面,法定刑也会考虑预防犯罪尤其是一般预防的需要。” 说明近年来对我国辅警犯罪的处罚大体上稳定在了一定程度,同时也反应出了我国辅警犯罪的治理力度并不显著,即从处罚刑期角度来讲没有大的变化。
最后,处罚刑期的适用比例五省差距比较明显,其特点为:北方地区相对于南方地区处罚刑期倾向于轻刑;南方地区相对于北方地区处罚刑期适用比例较为正常。
(九)从是否缓刑角度看,文化程度和是否共犯对是否缓刑影响显著;缓刑情况逐年呈现予以缓刑的趋势;缓刑的适用比例五省份差距不大
首先,相关性检验结果4显示司法实践中,文化程度越低、越是共犯,越倾向于不予缓刑;反之则倾向于予以缓刑。
其次,近年来五省辅警犯罪人是否缓刑趋势是逐渐由“不予缓刑”倾向于“予以缓刑”,原因是我国近年来刑事政策侧重于改造、教育犯罪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辅警犯罪人犯罪类型逐步的“非共犯化”,其社会危害性逐步降低,则根据刑法对缓刑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
最后,缓刑的适用比例五省差距虽有,却不甚明显。予以缓刑和不予缓刑的比值,山西省为0.3,山东省为0.44,湖北省为0.1,四川省为0.36,广东省为0.33。
三、预防和治理辅警犯罪的建议
通过前文分析,对于近年来我国辅警犯罪和定罪量刑可大体有一个把握和认知。
对于我国辅警犯罪的特征,九个方面的分析已经说明,此处只想强调,我国辅警犯罪触犯罪名并非相对集中,类罪统计显示,已经涉及了刑法分则的六大类;而贪污贿赂、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之间频数差距其实并不明显(见图一)。对于刑罚来说,单纯地就某个地区可能会出现“轻刑化”的特点,但倘若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则并非“轻刑化”;实际上是刑罚类型呈现出多元化(分析7),刑期呈现平稳化(分析8)。除此之外,缓刑率有所上升,未来也有上升趋势,这和共同犯罪有关(分析9);而共同犯罪预计未来会逐步减少,但趋势并非陡增(分析5);辅警犯罪人数有略微上升趋势,但同样是共同犯罪将会减少,因此个案犯罪人数大致将稳定在1—2人左右(分析5)。针对辅警犯罪人本身的特征,前文从年龄、文化程度、任职时长和户籍所在地进行过分析,在此不赘。
对于定罪量刑各地区之间是否有差别,前文分析可知,触犯的类罪、刑罚类型、刑期适用比例均有一定差别(分析6、7、8),只有缓刑的适用差别不大(分析9)。倘若从宏观上抽象地概括可得出:除缓刑适用差别不大之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沿海地区、南方地区)较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内陆地区、北方地区)更倾向于触犯刑法分则靠前的罪名,同时适用的刑罚类型倾向于多元化,刑期适用相对稳定正常(1—5年左右);反之,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则呈现出倾向于触犯刑法分则靠后的罪名,同时适用的刑罚类型倾向于单一化,刑期适用相对倾向于“轻刑化”。
如果想要有效地地降低犯罪率,必须重视预防措施。因此,笔者对今后如何预防辅警犯罪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明确权力的定位和范围
实践中的辅警“既是犯事的,也是扛事的;既是干活的,也是顶包的”。这种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立法规范上的不明确甚至缺失所致。“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其职责权力和行为规范的规定,协警的‘执法地位总是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这就直接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辅警自身的身份定位和权力界限模糊;二是容易和在编警察权力混淆模糊。
前文分析结论也反应了此问题。以处罚类罪来说,之所以地区之间有所差别,正是因为缺少正式的法规范的规制、各地區对于辅警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不一致所致。当某一地区的辅警于体制之中约束相对较大、管理相对较为严格,但其个人欲望又得不到满足时,其必然会将注意力转移至体制之外,由原先的渎职、贿赂,变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甚至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而倘若某地区对辅警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不严格,对其约束力不够,辅警可以直接于体制内部进行犯罪活动。此外,辅警共同犯罪情况同样也是同规范模糊不清有关,前文可知,辅警共犯情形包括了“辅警和警察公共犯罪”和“辅警和普通公民共同犯罪”等情形(分析5),这说明辅警于犯罪角度来讲,可完全游走于体制之内和体制之外。
因此笔者建议,其一,有必要将辅警(或协警等)这一职业群体写入立法,从法律的高度对其在执法体系中进行定位和明确;其二,对辅警赋予确定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要明晰和在编警察的权力界限的厘清及衔接关系;其三,对辅警相应的权利制定保障措施。尤其对于辅警权力和权利进行抽象概括,必要时可以进行司法解释或规范条例进行同类列举。
(二)规范入职的程序和条件
实践中各地区辅警入职的程序和条件虽大同小异,却也呈现出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形。当前我国辅警入职基本上是采用“聘任式”,这就会导致:一是招聘标准不一、把关不严,部分人员素质较低;二是公安机关一般不愿辞退已聘用的辅警,缺乏退出机制,导致辅警工作效率低下。
前文分析结论(尤其是分析1—5),也同样反映了此问题。本文很多样本中,犯罪人均以辅警为名从而以介绍其他人进入体制为由,或收受贿赂,或进行诈骗。足见当前很多地区辅警入职程序条件极其不规范不严格。而即便是进入了体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从年龄和文化角度看,年龄是直接对触犯类罪和处罚刑期有显著影响的(分析6、8),文化程度则对触犯类罪和缓刑适用有显著影响(分析6、9)。由此可见:严格规范辅警入职程序和条件,将直接影响辅警职业群体的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又会直接影响辅警犯罪的结构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因此笔者建议,其一,针对辅警入职程序,应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特别是严格把控录用主体、录用形式和录用标准,统一要求。不允许任何非官方的、民间的、私人的组织、团体或个人进行中介、招聘、介绍和录用。其二,针对不同的辅警岗位,应分配不同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任职时长等条件的辅警人选,从源头上就尽可能地将其犯罪可能性降到最低或者改变其可能犯罪的结构特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三)加强日常的培训、监管和奖惩
如果说一个良好的体系环境可以让人恪尽职守、奉公守法,那么一个恶性的体系环境则会让人丧失对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甚至不惜犯罪铤而走险。当一个符合辅警入职程序和条件的辅警,进入到缺乏培训、监管松散、奖惩不分明的体系环境中,惰性的使然也会让其难以继续自觉履职职责,这也使得辅警犯罪成本降低。
前文结论分析反映了此问题,即辅警任职时长在1—5年之间更容易发生犯罪(结论4),而任职时长对处罚类罪和处罚刑期则均有显著影响(结论6、8)。这说明辅警工作时间越长,相对来说越稳定;即便是犯罪,那么其所犯罪也较任职时长较短的辅警犯罪的危害性小。而如何才能保证辅警工作的稳定和持续,显然有必要从辅警工作的体系环境中进行加强和整改。
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其一,加强日常培訓。辅警工作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需要引导和培训。其二,加强日常监管。针对我国目前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辅警,可以尝试以下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开通诸如电话热线等监督服务平台,使得全社会公众得以在任何时间对辅警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借助高科技移动平台,对辅警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其三,加强奖惩机制。当前辅警面临又一问题是如何进入正式在编警察队伍的问题。如果说有了一套良好的奖惩机制,那么一方面有助于激励辅警工作,起到稳定持续的作用;同时又对违法乱纪者起到了威慑和教育作用。
(四)给予辅警更多的关注和理解
辅警一直是个被冷落和不被理解的职业群体。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如火如荼地讨论。但其中对辅警(警务辅助管理人员)涉及的条文却甚少,而且很多地方规定的不明确、不到位。
除了法律法规对辅警应给予足够的规制和保障之外,社会公众对辅警也同样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理解。有研究调查显示,辅警工作量大,但其经济地位、声望地位都很低。随着当前我国法治建社,各地也在开展辅警改革的行动。希望通过这些改革,能够确实有效保障辅警应有的权益,规范辅警职责,并进一步有效地遏制或减少辅警犯罪。
内容摘要:辅警是当前我国执法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现实中却存在着辅警违法犯罪的现象,这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通过以辅警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可以发现辅警犯罪行为和对辅警定罪处罚的特征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明确权力的定位和范圍,规范入职的程序和条件,加强日常的培训、监管和奖惩以及给予辅警更多的关注和理解,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辅警犯罪。
关键词:辅警;犯罪;实证分析
一、引言
辅警,是指辅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从事有关警务的人员, 不同场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又可被称之为协警、协管员、辅助警察等。
我国辅警的产生并非历史偶然。在建国后的计划经济时代,基层建立了治安联防组织,这可以被看作是我国辅警的雏形或前身。当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为了适应社会治安的形势和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近年来我国警察制度逐步完善,这些基层群众性治安队伍依然是社会治安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并且借用了“合同雇佣”的劳动关系形式逐步发展成了现在的“辅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各类辅警400万人左右,这个庞大的数字已经超过了我国在编的正式警察人数。 在今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辅警依然会长时间地存在,辅助警察治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
只是,“由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辅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犯罪,其中有四个问题值得深思并探讨:(1)我国辅警犯罪的特征;(2)对辅警犯罪的定罪处罚情况;(3)辅警犯罪发生的原因;(4)正确认识辅警犯罪、寻找防治管控的途径。
笔者试图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描述和相关性分析 的方法,针对我国近年来辅警的“罪与罚”——犯罪行为和定罪量刑——给予现象描述,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层分析和关联论证,最后给出个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样本统计和假设检验
(一)样本和变量的说明
1.样本。
本文选取2013—2016年四年内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西、山东、湖北、四川和广东五省关于辅警(包括协警、协管等不同称谓)犯罪的有效刑事判决书作为研究样本,截至时间为2016年12月5日。
2.变量。
本文研究涉及11个变量:
(1)年龄。将辅警犯罪人年龄分为四个阶段:“90后”,“80后”,“70后”和“60后”。
(2)文化程度。将辅警犯罪人文化程度分为四个阶段:“本科”,“专科”,“中学”和“小学”。
(3)户籍所在地。将辅警犯罪人户籍所在地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4)任职时长。分为三类:“小于1年”,“1-5年”,“5年以上”。
(5)是否共犯。共犯情况划分为两种:“是”和“否”。
(6)处罚类罪。本文通过研究样本,将辅警犯罪触犯较多的类罪分作六类,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顺序依次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
(7)刑罚类型。本文将我国辅警犯罪的刑罚类型抽象归类,划分为三类:“免刑”,“自由刑”,和“自由刑+财产刑”。
(8)处罚刑期。将辅警犯罪人处罚刑期分为五类:“免予处罚”,“拘役和1年以下(含)”,“1-3年(含)”,“3-5年(含)”和“5-10年(含)”。
(9)是否缓刑。缓刑情况分为两类:“是”和“否”。
(10)犯罪人数。是指每一个样本中辅警犯罪人数,视具体样本而定。
(11)具体罪名。依照判决书最后的定罪进行统计。
(二)基本统计情况描述
本文共选取了64个关于辅警犯罪的判决书作为有效研究样本。其中,以年份划分,2013年10个,2014年25个,2015年16个,2016年13个;以省份划分,山西省13个,山东省13个,湖北省11个,四川省19个,广东省8个。
从年龄角度看,样本中,“80后”频数接近总样本数的一半,有31个,约占48.44%; 其次是“70后”,有18个,约占28.13%;“60后”和“90后”各有9个和6个,分别约占14.06%和9.38%。
从文化程度角度看,辅警犯罪人学历集中在“专科”和“中学”,各有24个和29个,分别约占样本总数的37.50%和45.31%;“小学”有8个,约占12.5%;“本科”最少,有3个,约占4.69%。
从户籍所在地角度看,“农业户口”有38个,约占总样本数的59.38%;“非农业户口”有26个,约占40.63%。农业户口频数比非农业户口频数多了12个。
从任职时长角度看,辅警任职“1—5年”之间犯罪频数高,为33个,约占总样本数的51.56%;任职时长“小于1年”和“5年以上”差距不明显,各有19个和12个,分别约占29.69%和18.75%。
从是否为共同犯罪角度看,样本中“共犯”和“非共犯”持平,频数各为32个。
从犯罪人数角度看,个案中,辅警犯罪人多为“1人”,频数为56个,约占样本总数87.50%;“2人”、“3人”和“4人”频数各为3个、1个和3个,分别约占4.69%、1.56%和4.69%。
从触犯具体罪名和触犯类罪角度看,样本中共触犯了22个具体罪名。
具体罪名涉及六大类罪。
从刑罚类型角度看,不存在单纯的“财产刑”刑罚类型;“免刑”有14个,约占样本总数的21.88%;“自由刑”有24个,约占37.5%;“自由刑+财产刑”有26个,约占40.63%,和“自由刑”差别不大。
从处罚刑期角度看,“免予处罚”有14个,约占样本总数的21.88%;“拘役和刑期1年以下(含)”有19个,约占29.69%;“刑期1—3年(含)”有20个,约占31.25%;“刑期3—5年(含)”有8个,约占12.5%;“刑期5—10年(含)”有3个,约占4.69%。
从缓刑情况角度看,“缓刑”的有15个,约占样本总数的23.44%;“不予缓刑”的有49个,约占76.56%。“不予缓刑”比“缓刑”多了34个,约是“不予缓刑”的3倍。
(三)相关性假设及检验
假设1: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職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类罪有显著影响。
假设2: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类型有显著影响。
假设3: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刑期有显著影响。
假设4: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是否缓刑有显著影响。
经过相关性检验,得出检验结果:
结果1:年龄、文化程度和任职时长对处罚类罪影响显著;年龄、户籍所在地和是否共犯则对处罚类罪影响不显著。
结果2: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类型影响不显著。
结果3:年龄和任职时长对处罚刑期影响显著;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是否共犯则对处罚刑期影响不显著。
结果4:文化程度和是否共犯对是否缓刑影响显著;年龄、户籍所在地和任职时长则对是否缓刑影响不显著。
三、辅警犯罪的现状及分析
通过以上对64个样本中的变量内部的描述及相关性的假设检验,可以大体上对近四年五省辅警犯罪以及定罪处罚的现状作以下分析:
(一)从年龄角度看,辅警犯罪人年龄大都集中于30岁左右(“80后”),且有略微“年轻化”趋势
相较于20岁左右(“90后”)和40、50岁左右(“70后”和“60后”),30岁左右的辅警更容易犯罪。处于此年龄阶段者,精力旺盛、办事效率相对较高、能吃苦;同时也容易头脑过热、冲动易怒。此外,2013—2016年辅警犯罪人年龄的趋势 是逐年下降的,说明辅警犯罪人年龄阶段是逐年下降的,因此可以从宏观上判断未来数年内辅警犯罪人还会呈现出“年轻化”趋势,但趋势不是特别明显。
(二)从文化程度来看,我国辅警犯罪人文化程度大都普遍偏低,但有逐步下降趋势
虽然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受教育人口数逐渐增加,但这并不能直接认为只要受到了较高的教育,便可以控制并防止犯罪。 因为辅警群体于我国社会阶层中属于中低阶层,这也说明着本身社会对辅警的要求并不高,不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良好的教育经历,入职门槛也相对较低。此外,近年来辅警犯罪人文化程度的趋势是略微下降,这和近些年我国辅警的入职门槛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以及不规范有关系。
(三)从户籍所在地来看,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对辅警犯罪影响并不明显,有略微由农村偏向城市的趋势
从频数上来看,辅警犯罪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差距不大。“大多数研究发现了预想的贫困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显然高的犯罪率与地区经济不景气息息相关; 但对于辅警犯罪人来说,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无论是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好坏与否,其都有可能犯罪。这或许是和辅警职业的特点有关。此外,近年来辅警犯罪人户籍所在地的趋势是由“农业”偏向“非农业”的趋势,从一定角度说明了特别是城市的辅警需求趋势逐步扩大。
(四)从任职时长来看,辅警任职时长在“1—5年”期间更容易发生犯罪,趋势为任职时长略微缩短
这说明了“1—5”年对于辅警来说预示着经历一个考验期,在这期间,辅警熟练了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同时也逐渐对自己的待遇或者其他条件越来越显现个人看法(或是不满,或是继续工作),进而诱发犯罪。“1年以下”更多为辅警刚入职,工作业务和人脉关系尚处于摸索阶段;而“5年以上”则多属于业务经验相对丰富熟练,以上两类除非有特殊的变动或外界的极大刺激与诱惑,否则对于辅警工作不会产生较大的情绪上的冲击和波动。此外,近年来辅警犯罪人任职时长的趋势是略微下降,但不明显,仍然接近于“1—5年”左右。
(五)从是否为共同犯罪来看,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持平,今后有逐步“非共同犯罪”的趋势
近年来辅警犯罪人非共犯的趋势是上升,即有逐步接近“非共同犯罪”的趋势。这说明,辅警犯罪今后单独作案情况会逐步增多,今后共同犯罪或协同作案的情况会相对减少。前文分析样本可以发现,共同犯罪案件数量与非共同犯罪案件数量持平,均为32个,但案件中辅警犯罪人数为“一人”则占到了56个案件,这说明辅警犯罪共犯的特点其实并非单纯地“辅警和辅警共同犯罪”,实践中还出现“辅警和在编警察共同犯罪”、“辅警和普通公民共同犯罪”等情况。
此外,2013—2016年辅警犯罪人数趋势为上升趋势,但依然稳定在1—2名左右/案。
(六)从处罚类罪角度看,年龄、文化程度和任职时长对处罚类罪影响显著;逐年呈现出倾向“侵害法益相对较重”的类罪;处罚类罪的触犯比例五省之间有一定差距
首先,相关性检验结果1显示司法实践中,年龄越大、任职时长越长、文化程度越高,越倾向于触犯刑法分则中靠后的类罪。 因此分析认为年龄长、任职时间长,则其犯罪侵害的法益会相对较小;而文化程度越高,其个人素养也相对较高,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也会有个基本的把握和认识,侵害的法益也会相对较小。
其次,近年来五省辅警处罚类罪趋势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触犯类罪逐渐偏向于刑法分则靠前的类罪,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了辅警犯罪由单纯地面向内部体制犯罪逐步转向为面向体制之外的公民和社会进行犯罪。
最后,从处罚类罪省份分布统计图来看,则触犯比例有一定差距,其特点为: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更多地触犯分则相对靠前的类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更多地触犯分则相对靠后的类罪。
(七)从刑罚类型角度来看,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均对处罚类型影响不显著;刑罚类型逐年呈多元化趋势;刑罚类型的适用比例五省差距较大
首先,相关性检验结果2显示司法实践中年龄、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任职时长、是否共犯对刑罚类型的适用无法起到显著性影响。
其次,近年来五省辅警犯罪刑罚类型趋势是逐渐由单一的“自由刑”趋向于“自由刑+财产刑”,即呈现多元化趋势,这除了涉及具体的刑法罪名之外,也同司法实践中对于辅警犯罪人采取“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关。
最后,从刑罚类型省份分布统计图来看,则适用比例差距较大,其特点为:一是沿海地区相对内陆地区刑罚类型趋向于多元化;二是南方地区相对于北方地区刑罚类型趋向于多元化。
(八)从处罚刑期角度看,年龄和任职时长对处罚刑期影响显著;处罚刑期呈平稳趋势;处罚刑期的适用比例五省差距比较明显
首先,相关性检验结果3显示司法实践中,年龄越大、任职时长越长,处罚刑期越倾向于较短;反之则处罚刑期倾向于较长。
其次,近年来五省辅警犯罪处罚刑期趋势平稳,基本稳定在“处罚刑期1—5年”之间。“法定刑首先反映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态度。……另一方面,法定刑也会考虑预防犯罪尤其是一般预防的需要。” 说明近年来对我国辅警犯罪的处罚大体上稳定在了一定程度,同时也反应出了我国辅警犯罪的治理力度并不显著,即从处罚刑期角度来讲没有大的变化。
最后,处罚刑期的适用比例五省差距比较明显,其特点为:北方地区相对于南方地区处罚刑期倾向于轻刑;南方地区相对于北方地区处罚刑期适用比例较为正常。
(九)从是否缓刑角度看,文化程度和是否共犯对是否缓刑影响显著;缓刑情况逐年呈现予以缓刑的趋势;缓刑的适用比例五省份差距不大
首先,相关性检验结果4显示司法实践中,文化程度越低、越是共犯,越倾向于不予缓刑;反之则倾向于予以缓刑。
其次,近年来五省辅警犯罪人是否缓刑趋势是逐渐由“不予缓刑”倾向于“予以缓刑”,原因是我国近年来刑事政策侧重于改造、教育犯罪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辅警犯罪人犯罪类型逐步的“非共犯化”,其社会危害性逐步降低,则根据刑法对缓刑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
最后,缓刑的适用比例五省差距虽有,却不甚明显。予以缓刑和不予缓刑的比值,山西省为0.3,山东省为0.44,湖北省为0.1,四川省为0.36,广东省为0.33。
三、预防和治理辅警犯罪的建议
通过前文分析,对于近年来我国辅警犯罪和定罪量刑可大体有一个把握和认知。
对于我国辅警犯罪的特征,九个方面的分析已经说明,此处只想强调,我国辅警犯罪触犯罪名并非相对集中,类罪统计显示,已经涉及了刑法分则的六大类;而贪污贿赂、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之间频数差距其实并不明显(见图一)。对于刑罚来说,单纯地就某个地区可能会出现“轻刑化”的特点,但倘若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则并非“轻刑化”;实际上是刑罚类型呈现出多元化(分析7),刑期呈现平稳化(分析8)。除此之外,缓刑率有所上升,未来也有上升趋势,这和共同犯罪有关(分析9);而共同犯罪预计未来会逐步减少,但趋势并非陡增(分析5);辅警犯罪人数有略微上升趋势,但同样是共同犯罪将会减少,因此个案犯罪人数大致将稳定在1—2人左右(分析5)。针对辅警犯罪人本身的特征,前文从年龄、文化程度、任职时长和户籍所在地进行过分析,在此不赘。
对于定罪量刑各地区之间是否有差别,前文分析可知,触犯的类罪、刑罚类型、刑期适用比例均有一定差别(分析6、7、8),只有缓刑的适用差别不大(分析9)。倘若从宏观上抽象地概括可得出:除缓刑适用差别不大之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沿海地区、南方地区)较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内陆地区、北方地区)更倾向于触犯刑法分则靠前的罪名,同时适用的刑罚类型倾向于多元化,刑期适用相对稳定正常(1—5年左右);反之,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则呈现出倾向于触犯刑法分则靠后的罪名,同时适用的刑罚类型倾向于单一化,刑期适用相对倾向于“轻刑化”。
如果想要有效地地降低犯罪率,必须重视预防措施。因此,笔者对今后如何预防辅警犯罪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明确权力的定位和范围
实践中的辅警“既是犯事的,也是扛事的;既是干活的,也是顶包的”。这种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立法规范上的不明确甚至缺失所致。“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其职责权力和行为规范的规定,协警的‘执法地位总是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这就直接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辅警自身的身份定位和权力界限模糊;二是容易和在编警察权力混淆模糊。
前文分析结论也反应了此问题。以处罚类罪来说,之所以地区之间有所差别,正是因为缺少正式的法规范的规制、各地區对于辅警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不一致所致。当某一地区的辅警于体制之中约束相对较大、管理相对较为严格,但其个人欲望又得不到满足时,其必然会将注意力转移至体制之外,由原先的渎职、贿赂,变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甚至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而倘若某地区对辅警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不严格,对其约束力不够,辅警可以直接于体制内部进行犯罪活动。此外,辅警共同犯罪情况同样也是同规范模糊不清有关,前文可知,辅警共犯情形包括了“辅警和警察公共犯罪”和“辅警和普通公民共同犯罪”等情形(分析5),这说明辅警于犯罪角度来讲,可完全游走于体制之内和体制之外。
因此笔者建议,其一,有必要将辅警(或协警等)这一职业群体写入立法,从法律的高度对其在执法体系中进行定位和明确;其二,对辅警赋予确定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要明晰和在编警察的权力界限的厘清及衔接关系;其三,对辅警相应的权利制定保障措施。尤其对于辅警权力和权利进行抽象概括,必要时可以进行司法解释或规范条例进行同类列举。
(二)规范入职的程序和条件
实践中各地区辅警入职的程序和条件虽大同小异,却也呈现出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形。当前我国辅警入职基本上是采用“聘任式”,这就会导致:一是招聘标准不一、把关不严,部分人员素质较低;二是公安机关一般不愿辞退已聘用的辅警,缺乏退出机制,导致辅警工作效率低下。
前文分析结论(尤其是分析1—5),也同样反映了此问题。本文很多样本中,犯罪人均以辅警为名从而以介绍其他人进入体制为由,或收受贿赂,或进行诈骗。足见当前很多地区辅警入职程序条件极其不规范不严格。而即便是进入了体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从年龄和文化角度看,年龄是直接对触犯类罪和处罚刑期有显著影响的(分析6、8),文化程度则对触犯类罪和缓刑适用有显著影响(分析6、9)。由此可见:严格规范辅警入职程序和条件,将直接影响辅警职业群体的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又会直接影响辅警犯罪的结构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因此笔者建议,其一,针对辅警入职程序,应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特别是严格把控录用主体、录用形式和录用标准,统一要求。不允许任何非官方的、民间的、私人的组织、团体或个人进行中介、招聘、介绍和录用。其二,针对不同的辅警岗位,应分配不同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任职时长等条件的辅警人选,从源头上就尽可能地将其犯罪可能性降到最低或者改变其可能犯罪的结构特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三)加强日常的培训、监管和奖惩
如果说一个良好的体系环境可以让人恪尽职守、奉公守法,那么一个恶性的体系环境则会让人丧失对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甚至不惜犯罪铤而走险。当一个符合辅警入职程序和条件的辅警,进入到缺乏培训、监管松散、奖惩不分明的体系环境中,惰性的使然也会让其难以继续自觉履职职责,这也使得辅警犯罪成本降低。
前文结论分析反映了此问题,即辅警任职时长在1—5年之间更容易发生犯罪(结论4),而任职时长对处罚类罪和处罚刑期则均有显著影响(结论6、8)。这说明辅警工作时间越长,相对来说越稳定;即便是犯罪,那么其所犯罪也较任职时长较短的辅警犯罪的危害性小。而如何才能保证辅警工作的稳定和持续,显然有必要从辅警工作的体系环境中进行加强和整改。
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其一,加强日常培訓。辅警工作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需要引导和培训。其二,加强日常监管。针对我国目前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辅警,可以尝试以下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开通诸如电话热线等监督服务平台,使得全社会公众得以在任何时间对辅警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借助高科技移动平台,对辅警管理进行内部监督。 其三,加强奖惩机制。当前辅警面临又一问题是如何进入正式在编警察队伍的问题。如果说有了一套良好的奖惩机制,那么一方面有助于激励辅警工作,起到稳定持续的作用;同时又对违法乱纪者起到了威慑和教育作用。
(四)给予辅警更多的关注和理解
辅警一直是个被冷落和不被理解的职业群体。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在如火如荼地讨论。但其中对辅警(警务辅助管理人员)涉及的条文却甚少,而且很多地方规定的不明确、不到位。
除了法律法规对辅警应给予足够的规制和保障之外,社会公众对辅警也同样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理解。有研究调查显示,辅警工作量大,但其经济地位、声望地位都很低。随着当前我国法治建社,各地也在开展辅警改革的行动。希望通过这些改革,能够确实有效保障辅警应有的权益,规范辅警职责,并进一步有效地遏制或减少辅警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