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 要 在“一带一路”的规划发展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的参与。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一带一路”规划,就必须控制和防范,中国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必须结合目前市场环境,并且还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以在未来发生意外状况时,有一定的处理能力。本文对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从企业境外投资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风险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就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 企业 “一带一路” 法律风险 防范
作者简介:王康健,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研究方向:公司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投融资风险管控、新三板挂牌。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37
在“一带一路”的规划发展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的参与。由于参与建设的企业横跨不同国家,这使得在同一条贸易线上要同时面对不同国家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使得具体的交易过程变得非常复杂,需要解决非常多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会使得贸易链崩溃。所以必须要合理的防范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才能保证企业在其中稳定的参与贸易。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一带一路”概念及覆盖区域
“一带一路”具体是由两个概念组成,这当中“一带”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一路”就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3年9月,在哈萨克斯坦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正式提出“一带”概念。随后10月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一路”的概念。并且在APEC第22届领导人会议上,进一步完善了“一带一路”的设想。同时对外公布成立“丝路基金”,由中方FF率先出资400亿美元,该基金旨在为参与“一带一路”构想的国家,创造出全新的金融交易机构,满足自身的金融需求。在2014年10月24日,中国与印度等国签订了《筹建亚投行备忘录》,经过商议决定将初始法定资本定为一千亿美元。
目前,参与“一带一路”构想的国家已达65个,这些国家人口加起来超过46亿人,各国家经济总量相加更是达到了21万亿美元。“一带一路”倡议的构想符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提供了相关机遇,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二)“一带一路”产生背景
在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都进入低迷状态,即使过去近十年,全球经济依旧未能全面复苏。纵观全球范围内,中国的经济形势还处于向上态势,这给全球经济的复苏提供了强大的动力,随着中国自身经济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占世界经济的份额也越来越高,在全球经济中的话语权也越来越大。在经济危机后,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受到波及,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部分国家还出现经济发展倒退的现象。相反,一些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反而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态势,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后,经济规模更是突飞猛进,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些都为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这也是中国为解决自身发展问题,以及全球经济发展低迷所提出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三)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现状分析
在“一带一路”规划中,投资贸易是方案中的重点方向。2015年,仅第一个季度,我国与其它“一带一路”参与国家间,便产生了高达2360亿美元的双边贸易额;同时对“一带一路”合作国家出口额增长10%,达到了1445亿美元,这一增幅远远超出同时期全国整体增速;和相关国家进口贸易额也高达915亿美元。在工程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非常丰厚的成绩,共获得来自“一带一路”相关合作国家152亿美元的建设项目。在境外经贸合作方面也发展的非常不错。已经在参与国家中达成多项合作协议,已经开工建设的合作区项目,超过70余个,未来产值将会达到200亿美元以上。
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既是机遇也面临着挑战。下面,笔者以法律风险的视角,对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详细总结称述,为企业应对法律方向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方向。
(一)企业境外投资环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政治风险转化型法律风险
我国2011年颁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中第1 条第2 款明确指出:“政治风险指的是驻在国的证政局动荡、武装暴动、民族冲突等类型的风险。”目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遇到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与投资所在國外交关系有变化、国家主权信誉变化,甚至所在国发生政变,以及所在国的财务法律发生变化等。所以“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仍然对企业的投资造成潜在的威胁。
2.法律和政策变动型法律风险
东道国家自身的法律政策环境是保证国际项目能够正常实施的前提,只有一个稳健的投资环境才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该国的法律环境的稳定,若东道国相关法律条文时常有变化,也会进一步增大双方合作项目的法律风险。2009 年中缅两国政府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缅甸水电资源的框架协议》,但是就在工程进行六个月后,由于缅甸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无视协议进行停工,使得项目不得不以搁浅流产而告终。此项目中方投入的大量资金与设备最终颗粒无收,导致了中方企业损失严重。
3.自然风险转化型法律风险
我国政府颁发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中的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自然风险指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山洪、地震等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我国政府推行的“一带一路”倡议横贯全球大多数国家。这些国家覆盖了众多的气候。不同的气候容易对工程的如期交货造成一定的阻碍,同时也威胁了劳工的生命安全。
4.文化冲突转化型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政策所涉及到的国家繁多,其中这些国家所信仰的宗教以及自身的文化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在当地进行工作或生活时,会与当地文化习俗产生不合,甚至会演变为矛盾。如果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没有对当地的文化进行足够多的了解,就容易因为文化的冲突而遭到当地政府以及人民的阻扰,最终导致投资计划流产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1.劳工风险
在企业的海外投资中最主要的难题非劳工风险莫属。一般国际工程项目都会涉及到当地的劳工雇佣问题,但是劳工雇佣容易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企业为了节约自身的经营成本,容易忽略对于雇佣的劳工进行适当的技能培训以及安全防护教育,有些企业甚至连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未配备完整,结果导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这是诱发企业海外投资劳工风险的直接诱因。另一个就是当地的劳工往往贪图企业所给出的高薪而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超出自身身体负荷数倍的工作,结果过量的工作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危险,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这也是诱发企业海外投资劳工风险的直接诱因。除此之外,当地的治安环境较差也会对劳工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2.经营风险
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决策失误或者因为国际汇率变动而导致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下降,出现了经营亏损的状态就是概念上所指的经营风险。 由于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以及国内对于企业海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不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经常要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而且时常蒙受到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其中较为经典的就是光伏产亏损事件。前些年随着欧洲市场光伏市场的火热使得其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出口需求增大。这也直接推动了我国光伏产业的飞速发展,光伏产业曾一度成为我国投资项目中的香饽饽。但是2012年的金融危机卷席全球,欧洲国家也爆发了欧债危机,使得欧洲光伏市场在短时间内萎缩了大半。同时也给我国的光伏制造产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3.贸易风险
由于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以及国内对于企业海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不完善,使得国内企业的海外贸易的过程中容易触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而引发贸易纠纷而出现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现象被称为贸易风险。贸易纠纷常常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以及繁多的条约规定,使得其处理起来往往难度比较大,处理时间也较长。同时复杂的贸易纠纷还有可能与并国际形势以及国际外贸政策有着一定的关系,这些在无形中都增加了贸易纠纷解决的复杂性。
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一)东道国法律环境欠佳
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政策,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市场的开拓加速,并且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成绩。目前除了传统一些与我国有着较为成熟的海外业务合作的非洲国家之外,还有一些东南亚国家一级少部分的美洲主权国家与中国签订新的海外业务。然而这些新签订海外业务的国家本身国内的政权动荡,有一些国家甚至处于战争状态。因此这些国家对于我国企业在其本地进行海外战略投资的商业活动所能够提供的法律保障极为有限,这也就直接导致我国在这些国家的海外投资的风险倍增。
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政策所涉及的六十多个国家基本上都是属于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新兴国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经常会对这些国家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以限制他们的发展。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增加速度极为缓慢,同时也深刻影响了这些国家国内的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这些潜在的因素也间接地提高了我国在这些国家上的海外投资的风险。其中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在2011 年 9 月,西方发达国家以叙利亚发展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以及该国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等理由对叙利亚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在拟定的制裁条例中最主要的就是对该国的经济贡献具有支柱地位的石油的输出进行严格的限制。这不仅导致了叙利亚国内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同时也使得中国与叙利亚合作的石油公司也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外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管控意识薄弱
我国经济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由国家进行主导的计划经济,因此在这段时期里的企业不存在法律风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此时由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开始转变为市场主导的市场经济。但是我国的企业的整体法律风险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这也就导致了我国企业改革开放初期在国际市场上的海外投资由于缺少海外国际市场的法律风险管控意识而经常出现原本应当避免的亏损。不过由于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国际市场的法律风险管控意识逐渐提高,企业的海外投资情况逐渐乐观起来。
(三)非政府组织的缺位和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产能和资本输出过程中,在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對政府主体有较高认识,但对非政府主体重视明显不足。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其一,是因为我国政府机构在企业对外产能和资本输出过程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都离不开我国领导人的英明领导以及正确的方针策略。其二,就是我国对于非政府主体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导致对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也是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海外的遭遇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较高的直接原因。
(四)企业微观层面的法律风险成因
第一,尽管企业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来避免其在海外的商业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是实则上无论企业再怎么谨慎仍然还是面临商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因此企业如何正确地处理好这些法律风险以及将这些风险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的公关能力显得极其重要。遗憾的是,尽管企业中一般都会设置相应的法律风险管控部门,但是由于该部门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常常被企业置于闲置边缘状态。这也就直接导致企业在面临商业法律风险时该部门无法在短时间内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对法律风险管控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其能够在企业面临商业法律风险时最大程度地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企业的商业活动面临商业法律风险往往是由于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商业行为决策中考虑不周造成的。这与企业决策者法律意识淡薄,能力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尽管企业决策者有可能会参与一些相关的法律培训,但是由于自身并非科班出身,所以在法律意识上仍然存在欠缺。这也就导致了企业决策中在做决策时往往会因为高额的利润而忽略法律风险不惜铤而走险,这样也极其容易因为触及当地的法律而面临牢狱之灾。
第三,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以及国内对于企业海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不完善也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辨别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不同于企业的常规商业活动,它的投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也比较多。这就要求企业的风险辨别以及管控能力要比较强。但是鉴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经验尚浅,相关政策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也直接导致企业的海外商业活动容易面临商业法律风险。
四、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險防范措施
(一)政府层面
1.健全“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发展中对外投资法律保障机制
同其它一般经济规划相比,“一带一路”更加有远见,规划目标也更加明确,在整个规划建设期间,需要参与者共同努力,强调“战略共建”。同时它并非某一国的经济计划,而是参与“一带一路”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愿景,其发展规模已经超出一个国家的定义,是参与国家共同构建的,更高层次的发展利益以及责任共同体。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人文风俗以及法律环境迥然不同,这给“一带一路”的建设增添许多潜在的风险。其中,最显著的便是企业商业风险以及违约风险。在处理这些风险时,法律保障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风险得到妥善处理。
其一,正如前面所说的,企业自身必须培养出法律意识,将企业经营活动以及和经营伙伴的合作用法律制度进行管理,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比如对责任承包机制以及项目工程承包人追责制等当中可能包含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其二,政府部门必须尽快对相关经济活动加强监管,对法律风险评估制度进行完善,加强风险预警,在企业遇到风险的时候,提供必要的帮助。虽然参与“一带一路”的相关国家,都已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是国内在外投资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有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减少风险发生的机率。所以政府部门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积极引导企业进行政治风险防范。
2.健全在“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发展中争端解决法律保障机制
伴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和其它各参与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纠纷会逐渐增多,牵扯到的各个方面也会越来越广。因此必须加快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处理机制,以保障各项经济活动有序开展。
第一,要拓展和其它国家处理商业纠纷事件的法律覆盖领域,优化处理流程,引导各国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问题。在确保司法主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由最高法以及司法部向下属地方法授权,积极探讨与他国民间商业纠纷处理办法,构建切实有效的处理机制。并且参与外贸交易的各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法务专员,必须加强对贸易国的法律制度学习,了解当地法律环境以及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制,对民间商业纠纷案件处理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推广仲裁和调解适用范围广泛。首先,通过借助地方性仲裁协会这个平台进行仲裁与调解方面的推广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我国目前已经和全球十四家地方性仲裁协会进行深度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积极地针对两国不同的实际环境进行贸易合作的仲裁机制的探讨。探讨的内容包括交易过程中小额仲裁以及东道主国家工程建设仲裁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然后,我国的仲裁协会可以与东道主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深度探讨协商建立起合适的仲裁保护法律机制,并且与东道主国家的其他组织共同探讨仲裁调解之外的专业领域ADR机制。最后,我国可以直接通过推动仲裁调解等争端解决机制来打造我国面向东道主国家的法律服务产业,从而达到积极培养我国综合性法律人才的目的。
3.建立相应的国际法律风险防范保障机制
如果双方或多方投资协议具有国际法效力,那将会更好的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保护或指导,鉴于此,我国政府需要与国际上的主权国家签订能够保护双方合法贸易行为的多边贸易保护协议。以此将国内企业合法的对外投资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纳入国际多边贸易保护中。其次,建立相应职能的国际组织。我国政府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方案,但是该战略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碰到了巨大的阻力。其具体原因就是该倡议方案既需要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的企业提供较为庞大的运营资金,同时也需要其他国际政府组织的经济协调配合。这些客观条件也就导致“一带一路”的政策仅仅只是停留在倡议构想层面上。但是随着亚投行的成立,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这也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对外投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企业层面
1.加强法律风险文化建设
促进企业自身经营理念的提升和法律风险文化培植生长,只有从法律风险的根源对企业进行风险的管控才是明智之举。特别近几年我国实行“一带一路”跨国投资政策之后,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国文化存在着差异而导致其自身的投资行为的法律文化风险大大增加。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文化不再只是局限于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还需涉及到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因此这也使得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需要扩大其经营方面的视野,同时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好相应的法律风险规避措施规避风险。除此之外,针对一些在海外有经营活动的企业不仅需要关注国内的相关法律风险情况,还需要做好当地市场的风险评估行为。只有做好这种理念和文化观念上的转变,加强法律风险文化建设才能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规避行为游刃有余。
2.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其商业行为往往会涉及到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因为需要针对企业的商业活动建立起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主要内容指的就是从企业设立到全面退出市场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所可能遇见的风险进行量化管理。其中重点关注企业的存续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
3.培养法律风险管理人才
企业应该加大力度为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人员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从而实现短时间内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综合性法律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的目标。除此之外企业内部也要搭建一个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评估体系,并且通过实时的人才评估制定一个能够满足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才培养的最佳模式,以达到满足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于自身的不断增长的法律风险管理人才需求的目的。针对一些国内走出去的较有实力的企业可以成立专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咨询分析部门以及涉及法律事务处理部门,以达到企业在国家市场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可以直接针对存在法律风险的商业行为进行专业化处理的效果。除此之外,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培养不应该仅仅只是将其局限在本国的法律类型人才的培养,而应该扩大其培养范围。使得企业法律方面的人才不仅能够熟悉本国的法律条例也可以熟悉投资国的法律条例,着重培养综合性法律类型的人才。
五、结语
“一带一路”并不是纸上谈兵,是实实在在的正在实行的措施。国内的企业则是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政策中最为主要的经济主体角色。鉴于此,国内的企业决策者需要好好地把握“一带一路”的重要机遇,围绕国家提出的相关政策制定相关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帮助企业在国际社会上实现飞速发展的目标。同时也需要针对企业的运营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实时运营状态进行评估,做好企业的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决策者能够实时准确地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规避相应的商业风险。让中国的企业在海外市场中能够快速融入到当地的社会中,在遵守當地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合理的商业活动。在企业自身盈利的同时也能够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履行企业所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达到互利互赢的局面。除此之外,中国政府也需要针对“一带一路”的整体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张弛有度的规划引导,进一步推动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双多边机制,为国内企业在海外市场中的商业活动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法律保障措施。
注释:
陈云婵.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与税务风险防范.南京:改革与开放.2010(16).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 2014 年 5 月 28 日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参考文献:
[1]王义桅、郑栋.“一带一路”战略的道德风险与应对措施.党政视野.2015 (10).
[2]马昀.“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风险管控问题.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6(4).
[3]宓红.“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宁波民营企业“走出去”.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5 (003).
[4]钟春平、潘黎.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与一带一路战略.开放导报.2015,4(1).
[5]佟革.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浅析.发展.2007 (8).
[6]王永中、李曦晨.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评估.开放导报.2015(4).
关键词 企业 “一带一路” 法律风险 防范
作者简介:王康健,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研究方向:公司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及投融资风险管控、新三板挂牌。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37
在“一带一路”的规划发展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的参与。由于参与建设的企业横跨不同国家,这使得在同一条贸易线上要同时面对不同国家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使得具体的交易过程变得非常复杂,需要解决非常多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会使得贸易链崩溃。所以必须要合理的防范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才能保证企业在其中稳定的参与贸易。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一带一路”概念及覆盖区域
“一带一路”具体是由两个概念组成,这当中“一带”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一路”就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3年9月,在哈萨克斯坦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正式提出“一带”概念。随后10月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一路”的概念。并且在APEC第22届领导人会议上,进一步完善了“一带一路”的设想。同时对外公布成立“丝路基金”,由中方FF率先出资400亿美元,该基金旨在为参与“一带一路”构想的国家,创造出全新的金融交易机构,满足自身的金融需求。在2014年10月24日,中国与印度等国签订了《筹建亚投行备忘录》,经过商议决定将初始法定资本定为一千亿美元。
目前,参与“一带一路”构想的国家已达65个,这些国家人口加起来超过46亿人,各国家经济总量相加更是达到了21万亿美元。“一带一路”倡议的构想符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提供了相关机遇,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二)“一带一路”产生背景
在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都进入低迷状态,即使过去近十年,全球经济依旧未能全面复苏。纵观全球范围内,中国的经济形势还处于向上态势,这给全球经济的复苏提供了强大的动力,随着中国自身经济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占世界经济的份额也越来越高,在全球经济中的话语权也越来越大。在经济危机后,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受到波及,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部分国家还出现经济发展倒退的现象。相反,一些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反而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态势,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希望。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后,经济规模更是突飞猛进,已经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些都为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的诞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这也是中国为解决自身发展问题,以及全球经济发展低迷所提出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三)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现状分析
在“一带一路”规划中,投资贸易是方案中的重点方向。2015年,仅第一个季度,我国与其它“一带一路”参与国家间,便产生了高达2360亿美元的双边贸易额;同时对“一带一路”合作国家出口额增长10%,达到了1445亿美元,这一增幅远远超出同时期全国整体增速;和相关国家进口贸易额也高达915亿美元。在工程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非常丰厚的成绩,共获得来自“一带一路”相关合作国家152亿美元的建设项目。在境外经贸合作方面也发展的非常不错。已经在参与国家中达成多项合作协议,已经开工建设的合作区项目,超过70余个,未来产值将会达到200亿美元以上。
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既是机遇也面临着挑战。下面,笔者以法律风险的视角,对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详细总结称述,为企业应对法律方向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方向。
(一)企业境外投资环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政治风险转化型法律风险
我国2011年颁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中第1 条第2 款明确指出:“政治风险指的是驻在国的证政局动荡、武装暴动、民族冲突等类型的风险。”目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遇到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与投资所在國外交关系有变化、国家主权信誉变化,甚至所在国发生政变,以及所在国的财务法律发生变化等。所以“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仍然对企业的投资造成潜在的威胁。
2.法律和政策变动型法律风险
东道国家自身的法律政策环境是保证国际项目能够正常实施的前提,只有一个稳健的投资环境才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该国的法律环境的稳定,若东道国相关法律条文时常有变化,也会进一步增大双方合作项目的法律风险。2009 年中缅两国政府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缅甸水电资源的框架协议》,但是就在工程进行六个月后,由于缅甸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无视协议进行停工,使得项目不得不以搁浅流产而告终。此项目中方投入的大量资金与设备最终颗粒无收,导致了中方企业损失严重。
3.自然风险转化型法律风险
我国政府颁发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中的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自然风险指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山洪、地震等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我国政府推行的“一带一路”倡议横贯全球大多数国家。这些国家覆盖了众多的气候。不同的气候容易对工程的如期交货造成一定的阻碍,同时也威胁了劳工的生命安全。
4.文化冲突转化型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政策所涉及到的国家繁多,其中这些国家所信仰的宗教以及自身的文化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得我国企业在当地进行工作或生活时,会与当地文化习俗产生不合,甚至会演变为矛盾。如果企业在投资的过程中没有对当地的文化进行足够多的了解,就容易因为文化的冲突而遭到当地政府以及人民的阻扰,最终导致投资计划流产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1.劳工风险
在企业的海外投资中最主要的难题非劳工风险莫属。一般国际工程项目都会涉及到当地的劳工雇佣问题,但是劳工雇佣容易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企业为了节约自身的经营成本,容易忽略对于雇佣的劳工进行适当的技能培训以及安全防护教育,有些企业甚至连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未配备完整,结果导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这是诱发企业海外投资劳工风险的直接诱因。另一个就是当地的劳工往往贪图企业所给出的高薪而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超出自身身体负荷数倍的工作,结果过量的工作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危险,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这也是诱发企业海外投资劳工风险的直接诱因。除此之外,当地的治安环境较差也会对劳工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2.经营风险
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决策失误或者因为国际汇率变动而导致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下降,出现了经营亏损的状态就是概念上所指的经营风险。 由于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以及国内对于企业海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不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经常要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而且时常蒙受到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其中较为经典的就是光伏产亏损事件。前些年随着欧洲市场光伏市场的火热使得其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出口需求增大。这也直接推动了我国光伏产业的飞速发展,光伏产业曾一度成为我国投资项目中的香饽饽。但是2012年的金融危机卷席全球,欧洲国家也爆发了欧债危机,使得欧洲光伏市场在短时间内萎缩了大半。同时也给我国的光伏制造产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3.贸易风险
由于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以及国内对于企业海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不完善,使得国内企业的海外贸易的过程中容易触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而引发贸易纠纷而出现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现象被称为贸易风险。贸易纠纷常常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以及繁多的条约规定,使得其处理起来往往难度比较大,处理时间也较长。同时复杂的贸易纠纷还有可能与并国际形势以及国际外贸政策有着一定的关系,这些在无形中都增加了贸易纠纷解决的复杂性。
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一)东道国法律环境欠佳
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政策,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市场的开拓加速,并且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成绩。目前除了传统一些与我国有着较为成熟的海外业务合作的非洲国家之外,还有一些东南亚国家一级少部分的美洲主权国家与中国签订新的海外业务。然而这些新签订海外业务的国家本身国内的政权动荡,有一些国家甚至处于战争状态。因此这些国家对于我国企业在其本地进行海外战略投资的商业活动所能够提供的法律保障极为有限,这也就直接导致我国在这些国家的海外投资的风险倍增。
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政策所涉及的六十多个国家基本上都是属于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新兴国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经常会对这些国家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以限制他们的发展。这种做法直接导致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增加速度极为缓慢,同时也深刻影响了这些国家国内的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这些潜在的因素也间接地提高了我国在这些国家上的海外投资的风险。其中一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在2011 年 9 月,西方发达国家以叙利亚发展大规模的杀伤性武器以及该国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等理由对叙利亚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在拟定的制裁条例中最主要的就是对该国的经济贡献具有支柱地位的石油的输出进行严格的限制。这不仅导致了叙利亚国内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同时也使得中国与叙利亚合作的石油公司也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外投资企业法律风险管控意识薄弱
我国经济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由国家进行主导的计划经济,因此在这段时期里的企业不存在法律风险。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此时由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开始转变为市场主导的市场经济。但是我国的企业的整体法律风险意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这也就导致了我国企业改革开放初期在国际市场上的海外投资由于缺少海外国际市场的法律风险管控意识而经常出现原本应当避免的亏损。不过由于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国际市场的法律风险管控意识逐渐提高,企业的海外投资情况逐渐乐观起来。
(三)非政府组织的缺位和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产能和资本输出过程中,在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中,對政府主体有较高认识,但对非政府主体重视明显不足。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其一,是因为我国政府机构在企业对外产能和资本输出过程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都离不开我国领导人的英明领导以及正确的方针策略。其二,就是我国对于非政府主体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导致对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这也是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海外的遭遇法律风险的可能性较高的直接原因。
(四)企业微观层面的法律风险成因
第一,尽管企业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来避免其在海外的商业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是实则上无论企业再怎么谨慎仍然还是面临商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因此企业如何正确地处理好这些法律风险以及将这些风险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的公关能力显得极其重要。遗憾的是,尽管企业中一般都会设置相应的法律风险管控部门,但是由于该部门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常常被企业置于闲置边缘状态。这也就直接导致企业在面临商业法律风险时该部门无法在短时间内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对法律风险管控部门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其能够在企业面临商业法律风险时最大程度地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企业的商业活动面临商业法律风险往往是由于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商业行为决策中考虑不周造成的。这与企业决策者法律意识淡薄,能力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尽管企业决策者有可能会参与一些相关的法律培训,但是由于自身并非科班出身,所以在法律意识上仍然存在欠缺。这也就导致了企业决策中在做决策时往往会因为高额的利润而忽略法律风险不惜铤而走险,这样也极其容易因为触及当地的法律而面临牢狱之灾。
第三,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以及国内对于企业海外投资的相关政策不完善也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辨别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不同于企业的常规商业活动,它的投资周期长,不确定因素也比较多。这就要求企业的风险辨别以及管控能力要比较强。但是鉴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经验尚浅,相关政策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也直接导致企业的海外商业活动容易面临商业法律风险。
四、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險防范措施
(一)政府层面
1.健全“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发展中对外投资法律保障机制
同其它一般经济规划相比,“一带一路”更加有远见,规划目标也更加明确,在整个规划建设期间,需要参与者共同努力,强调“战略共建”。同时它并非某一国的经济计划,而是参与“一带一路”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愿景,其发展规模已经超出一个国家的定义,是参与国家共同构建的,更高层次的发展利益以及责任共同体。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人文风俗以及法律环境迥然不同,这给“一带一路”的建设增添许多潜在的风险。其中,最显著的便是企业商业风险以及违约风险。在处理这些风险时,法律保障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风险得到妥善处理。
其一,正如前面所说的,企业自身必须培养出法律意识,将企业经营活动以及和经营伙伴的合作用法律制度进行管理,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将经营风险降到最低。比如对责任承包机制以及项目工程承包人追责制等当中可能包含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其二,政府部门必须尽快对相关经济活动加强监管,对法律风险评估制度进行完善,加强风险预警,在企业遇到风险的时候,提供必要的帮助。虽然参与“一带一路”的相关国家,都已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是国内在外投资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有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减少风险发生的机率。所以政府部门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积极引导企业进行政治风险防范。
2.健全在“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发展中争端解决法律保障机制
伴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和其它各参与国在经济贸易方面的纠纷会逐渐增多,牵扯到的各个方面也会越来越广。因此必须加快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处理机制,以保障各项经济活动有序开展。
第一,要拓展和其它国家处理商业纠纷事件的法律覆盖领域,优化处理流程,引导各国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问题。在确保司法主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由最高法以及司法部向下属地方法授权,积极探讨与他国民间商业纠纷处理办法,构建切实有效的处理机制。并且参与外贸交易的各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法务专员,必须加强对贸易国的法律制度学习,了解当地法律环境以及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制,对民间商业纠纷案件处理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推广仲裁和调解适用范围广泛。首先,通过借助地方性仲裁协会这个平台进行仲裁与调解方面的推广可以达到意想不到的宣传效果。我国目前已经和全球十四家地方性仲裁协会进行深度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积极地针对两国不同的实际环境进行贸易合作的仲裁机制的探讨。探讨的内容包括交易过程中小额仲裁以及东道主国家工程建设仲裁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然后,我国的仲裁协会可以与东道主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深度探讨协商建立起合适的仲裁保护法律机制,并且与东道主国家的其他组织共同探讨仲裁调解之外的专业领域ADR机制。最后,我国可以直接通过推动仲裁调解等争端解决机制来打造我国面向东道主国家的法律服务产业,从而达到积极培养我国综合性法律人才的目的。
3.建立相应的国际法律风险防范保障机制
如果双方或多方投资协议具有国际法效力,那将会更好的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保护或指导,鉴于此,我国政府需要与国际上的主权国家签订能够保护双方合法贸易行为的多边贸易保护协议。以此将国内企业合法的对外投资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纳入国际多边贸易保护中。其次,建立相应职能的国际组织。我国政府在很久之前就已经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方案,但是该战略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碰到了巨大的阻力。其具体原因就是该倡议方案既需要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的企业提供较为庞大的运营资金,同时也需要其他国际政府组织的经济协调配合。这些客观条件也就导致“一带一路”的政策仅仅只是停留在倡议构想层面上。但是随着亚投行的成立,这些问题都迎刃而解,这也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对外投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企业层面
1.加强法律风险文化建设
促进企业自身经营理念的提升和法律风险文化培植生长,只有从法律风险的根源对企业进行风险的管控才是明智之举。特别近几年我国实行“一带一路”跨国投资政策之后,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国文化存在着差异而导致其自身的投资行为的法律文化风险大大增加。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文化不再只是局限于企业内部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还需涉及到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因此这也使得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的时候需要扩大其经营方面的视野,同时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好相应的法律风险规避措施规避风险。除此之外,针对一些在海外有经营活动的企业不仅需要关注国内的相关法律风险情况,还需要做好当地市场的风险评估行为。只有做好这种理念和文化观念上的转变,加强法律风险文化建设才能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规避行为游刃有余。
2.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其商业行为往往会涉及到多层次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因为需要针对企业的商业活动建立起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主要内容指的就是从企业设立到全面退出市场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所可能遇见的风险进行量化管理。其中重点关注企业的存续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
3.培养法律风险管理人才
企业应该加大力度为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人员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从而实现短时间内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综合性法律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的目标。除此之外企业内部也要搭建一个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评估体系,并且通过实时的人才评估制定一个能够满足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才培养的最佳模式,以达到满足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于自身的不断增长的法律风险管理人才需求的目的。针对一些国内走出去的较有实力的企业可以成立专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咨询分析部门以及涉及法律事务处理部门,以达到企业在国家市场上进行商业活动时可以直接针对存在法律风险的商业行为进行专业化处理的效果。除此之外,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培养不应该仅仅只是将其局限在本国的法律类型人才的培养,而应该扩大其培养范围。使得企业法律方面的人才不仅能够熟悉本国的法律条例也可以熟悉投资国的法律条例,着重培养综合性法律类型的人才。
五、结语
“一带一路”并不是纸上谈兵,是实实在在的正在实行的措施。国内的企业则是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带一路”政策中最为主要的经济主体角色。鉴于此,国内的企业决策者需要好好地把握“一带一路”的重要机遇,围绕国家提出的相关政策制定相关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帮助企业在国际社会上实现飞速发展的目标。同时也需要针对企业的运营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实时运营状态进行评估,做好企业的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决策者能够实时准确地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规避相应的商业风险。让中国的企业在海外市场中能够快速融入到当地的社会中,在遵守當地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合理的商业活动。在企业自身盈利的同时也能够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履行企业所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达到互利互赢的局面。除此之外,中国政府也需要针对“一带一路”的整体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张弛有度的规划引导,进一步推动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双多边机制,为国内企业在海外市场中的商业活动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法律保障措施。
注释:
陈云婵.浅议企业内部控制与税务风险防范.南京:改革与开放.2010(16).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 2014 年 5 月 28 日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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