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型经济犯罪研究
王晓东
内容摘要: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公安机关提出的一个业务概念,是指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犯罪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风险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高、涉及地域广、涉网涉众和社会危害严重的特点。公安机关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应当实施“掌握关注、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查处”四级预警机制,与有关职能部门通力配合、合力处置。在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中,应当做到主动出击、抓住战机,全警协调,不留后患。
关键词:风险型经济犯罪;概念;特征;防范;打击
“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公安部继2006年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后,于2016年新创的一个业务概念。这个概念是为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出的,是对近年来危害范围广、烈度大的能够引发严重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的理性认识和科学归类。 2017年4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云端2017”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战果显著,沉重打击了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维护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风险型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是公安机关超前谋划重点工作、主动服务经济安全的又一次明证,它不仅为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侦查实战工作指明了重点,也为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
一、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初探
风险型经济犯罪特指能够引发严重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2017年7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金融的重要性决定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世界历次金融灾难证明,在各类经济安全中,金融安全尤为重要。因此,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就成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否就是金融犯罪呢?显然不是。风险型经济犯罪与金融犯罪两个概念的立足点是不同的。金融犯罪是从犯罪客体方面对某类犯罪的认识,而风险型经济犯罪是从客观危害方面对某类犯罪的认识。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风险型经济犯罪与金融犯罪不会是同一概念。首先,不是所有的金融犯罪都是风险型经济犯罪,那些不会引起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犯罪不属于风险型经济犯罪的范畴,如假币犯罪、信用卡犯罪等;其次,风险型经济犯罪不一定是金融犯罪。不可否认,风险型经济犯罪多是金融犯罪,但能引起金融风险的犯罪除了金融犯罪外,还有其他犯罪,如严重的金融领域职务类犯罪;第三,风险型经济犯罪应当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只有极易引发严重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犯罪才能称之为风险型经济犯罪,那些涉案金额小、涉案范围小、涉及人员少的金融犯罪不在其中。
认識风险型经济犯罪关键是对“风险”的理解。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者既无损失也无获利;狭义的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风险型经济犯罪概念中的风险显然是狭义风险,即一定量金融资产在未来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只能带来损失,不可能带来收益。
是否能引发上述风险的犯罪都是风险型经济犯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金融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没有风险也就没有金融。根据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以及基本表征,金融风险体现为不同的层次,即系统性金融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在信息化社会,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广泛渗透性,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性,从而使个别或者部分机构的微观金融风险可能会在某一区域逐渐累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突然并迅速地传播、扩散,进而形成区域性金融风险。一旦区域性金融风险突破可控界限,并且形成跨越区域范围的传导途径,就可能导致整体性的金融动荡,乃至形成金融危机,这就是系统性或全局性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的存在均源于金融的本质属性,贯穿于金融过程的始终,无法消除。因此,要避免金融风险是不可能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守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对公安机关而言,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和防范能够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防止其对金融风险雪上加霜。
系统性金融风险如果变为现实,其往往表现为银行倒闭、房地产崩盘、股灾等严重后果,即金融危机。但从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到金融危机的形成还有很多阻滞因素。风险型经济犯罪并不要求风险变为现实,某个犯罪只要能够引起足够的金融风险即属于该类犯罪。
综上所述,所谓风险型经济犯罪是指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犯罪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典型的风险型经济犯罪有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洗钱、地下钱庄犯罪,贷款犯罪,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老鼠仓”等证券期货犯罪,以及金融领域的严重职务犯罪等。风险型经济犯罪更多表现为金融类犯罪。
二、风险型经济犯罪特征初探
(一)涉案金额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提升,百万、千万量级涉案金额的经济犯罪已不足以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是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至少应在亿元量级之上。近年来发生的“泛亚”“e租宝”“善心汇”等案件,涉案金额都在数百亿元,广东2016-2017“飓风”行动打击地下钱庄系列案件的涉案金额也都在百亿元以上。据有关部门披露,仅洗钱和地下钱庄案件每年的涉案金额都在1万亿元左右。 巨大的涉案金额极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涉案金额上亿元是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一大特征,但并不是说只有当涉案金额达到亿元量级我们才把它看成是风险型经济犯罪予以重视。因为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刚接触该类案件时,好似管中窥豹,其所掌握的案件的涉案金额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
(二)涉及地域广、涉网涉众,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范围
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影响巨大,影响大的表现就是涉及的地域范围广,涉网涉众。涉及地域广、涉网涉众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特征,而严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都是风险型经济犯罪。前述的“泛亚”“e租宝”“善心汇”等涉众型案件均波及全国数十个省份、涉及上百万人,这些犯罪案件不但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而且均给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带来巨大的冲击。
除了非法集资造成的金融风险外,我国各地经济还面临四大“灰犀牛” :房地产泡沫、国企高杠杆、地方债务和影子银行。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同质化特点,这四大“灰犀牛”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必然具有很强的传导性,一旦某地发生“灰犀牛”事件,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形成四大“灰犀牛”的众多因素中,风险型经济犯罪是最为重要的之一。如房地产领域圈地囤地、炒房炒地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原因,而圈地囤地、炒房炒地过程中存的某些经济犯罪则是房价高企的重要推手。
(三)涉及经济的核心——金融,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风险型经济犯罪危害的目标直指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李克强总理指出,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 其经济危害无论是对于国民经济整体还是对参与人或受害人个体而言都是巨大的。当前互联网时代伴随的新型金融犯罪隐患巨大,侵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高度警觉、严加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虽然发生在金融过程中,而其危害却可蔓延到社會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要坚决防止风险型经济犯罪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除了经济方面的危害外,风险型经济犯罪很容易使经济风险演化为社会稳定风险,进而危及政府公信力,致使社会矛盾叠加升级,甚或影响政权的安全。可以说,在众多经济犯罪中,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最广、最烈。
三、风险型经济犯罪防范初探
风险型经济犯罪一旦发生,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并且是严重的。公安机关作为惩治犯罪的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打早打小打苗头,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意识,常态化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防控风险、着力补齐短板,一手抓案件查处、一手抓风险防控,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在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中,要按照风险高低,实施“掌握关注、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查处”四级预警,切实落实防范责任和防范措施。
(一)掌握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也必须立足于“早”。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形成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要针对经济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有效提高打击防范的智能化水平,努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支持保障。 在对各种经济犯罪线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经侦部门应当有“风险型经济犯罪”意识,敏锐判断是否存在风险型经济犯罪嫌疑。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金融创新,受专业水平的限制,公安机关很难对涉及大额资金的某个项目作出是否是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判断,如ICO项目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2017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ICO项目65个,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26.16亿元,参与人次达10.5万。 对于这样的项目是创新还是骗局,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专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尚不能做出认定, 公安机关更不可能做出准确判断。但不可否认,这样的项目有风险型经济犯罪嫌疑。对类似这样的项目,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实时监控。要摸清涉嫌犯罪人员的结构和行踪,掌控资金流向,认真研究涉嫌犯罪的经营活动或者资金运作方式,比照刑法的规定和最新的经济政策,预判涉嫌的罪名。必要时,可以在涉嫌犯罪的团伙内部发展秘密力量,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经嫌调控。在掌握关注过程中,经侦部门应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能防住风险型经济犯罪要坚决防住,受各种因素限制,实在防不住的要严密监控。
(二)警示教育
警示教育的对象既有投资人,也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投资人而言,他们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也应是投资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但投资参与人普遍存在着“涉及的人多、万一出事政府不会不管、政府若不管就抱团闹事”,希冀将风险转移给政府的心理状态。公安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等各种方式普及“投资有风险、风险须自担”的经济常识和法律常识,将发生在眼前的鲜活案例和投资人的惨痛教训及时传递给他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教育它们严格按照规则办事,既要防止被骗,也要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合法金融途径转移资金、进行洗钱等情况的发生。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风险警示机制,在分析研判各种线索、数据的基础上,从犯罪防范的角度出发,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提醒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时刻关注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三)熔断处置
“熔断”本是物理学上的概念,后被化用到金融学中。金融学中的熔断是指金融市场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熔断阈值)后,对交易进行限制的制度。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形式多样,但都是以人为地设置价格限制和中断交易为特征的。这里说的“熔断处置”就是当有风险型经济犯罪嫌疑的金融项目的犯罪可能达到一定程度时,中断该项目的资金交易,冻结涉嫌资金、扣押查封涉嫌财产的措施。熔断处置是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措施,目的是避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避免损失的扩大。采取熔断处置措施要依法、谨慎,在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提供一定的财产保证,或者有关部门作出“项目合规”的认定,或者出现其他能够排除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应当解除熔断措施。
(四)立案查处
如果公安机关确认存在着风险型经济犯罪事实,应当立案查处,将涉嫌犯罪的经营行为和金融行为纳入刑事诉讼之中。立案后,公安机关就可以采取多种有力措施,防范和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查处过程中,最关键的的涉案资产的追缴,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资产的有效追缴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均在冻结范围之列, 但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却只能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在面临巨额经济损失且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迅速转移资产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甚至其家庭的各种资产,以维护金融安全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这有待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公安机关在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过程中,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通力配合、合力处置。风险型经济犯罪是由社会经济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各种消极因素综合而成的,需要公安机关与有关职能部门对之进行综合治理。在防范过程中,公安机关既不能孤军奋战,也不能放任不管。防范不同的风险型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也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涉及稳定问题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要以公安机关为主进行防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型经济犯罪要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进行防范,公安机关起辅助作用。
四、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初探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打击犯罪也是对犯罪的特殊预防措施。公安机关在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要针对风险型经济犯罪牵涉面大、跨地域广的特点,坚持上下联动、多警合成、区域协同,创新建立一体化打击犯罪新机制,积极主动,全警配合,多措并举,着力提高打击经济金融领域犯罪效能,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害,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各种问题。在打击过程中,还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运用,正确处理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主动出击、积极作为
在发现风险型经济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要有“不靠前就兜底”的清醒认识,根据掌握的情报信息,制订合法有效的预警、打击和维稳的各种预案。对确有依据和证据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采取公开打击与秘密侦查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实现打击与维稳的双胜利。在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主动地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争取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技术手段、情报线索、业务协调等方面的密切配合;要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检警结合、以检导侦。由于很多风险型经济犯罪涉网、涉众,公安机关在打击过程中还要时刻关注网上动态,以积极的心态有效应对网络舆情,避免出现舆论上的被动局面,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深入研判、抓住战机
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中的战机主要是何时介入、何时抓人、何时采取追缴措施的问题,是侦查策略问题。在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形成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密切关注、秘密监控。在是否构成犯罪情况未明、犯罪团伙成员及其网络结构未明、资金流向和财产去向未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仓促介入很可能打草惊蛇,致使嫌疑人串供毁证,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也可能阻碍金融创新,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负能量。但如果介入迟缓,也可能给犯罪分子串供毁证以及转移资产、逃跑藏匿提供条件。因此,公安机关要深入研判并把握最佳介入时机,适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三)上下联动,全警配合
公安机关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当然应当以经侦部门为主,在这个过程中,经侦部门要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但仅靠经侦部门一家以及一地经侦部门难以承担如此重大的任务,必须上下联动、多警合成、区域协同,形成一体化打击犯罪新机制。打击跨区域的风险型经济犯罪,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统筹,以主办地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协办地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风险型经济犯罪的预警、侦查、维稳过程中,经侦部门要依靠情报、技侦、网安、信访、宣传、派出所等警种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四)维护稳定、不留后患
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过程会涉及到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问题。影响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案件本身造成的損害;二是谣言及谣言的传播;三是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解决稳定问题的基础是维权, 而维权的关键则是涉案财物的追缴。只有尽可能多地挽回经济损失,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稳定的问题。但对能否挽回损失和追回多少涉案财物,公安机关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如前所述,投资是投资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他们应当为自己的不理性投资行为埋单,公安机关不是挽回经济损失的第一义务人,不须也不应大包大揽。但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也不能不作为或者不积极作为,而是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积极追缴涉案款物,尽可能地为国家和受害人挽回损失,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提供职责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在此过程中,还要关注网上网下动向,对少数人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行为予以打击。实践证明,因风险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谣言的影子。只有解决了稳定问题,公安机关办理的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才能案结事了,没有后患。
内容摘要: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公安机关提出的一个业务概念,是指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犯罪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风险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高、涉及地域广、涉网涉众和社会危害严重的特点。公安机关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应当实施“掌握关注、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查处”四级预警机制,与有关职能部门通力配合、合力处置。在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中,应当做到主动出击、抓住战机,全警协调,不留后患。
关键词:风险型经济犯罪;概念;特征;防范;打击
“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公安部继2006年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后,于2016年新创的一个业务概念。这个概念是为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出的,是对近年来危害范围广、烈度大的能够引发严重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的理性认识和科学归类。 2017年4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云端2017”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战果显著,沉重打击了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维护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风险型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是公安机关超前谋划重点工作、主动服务经济安全的又一次明证,它不仅为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侦查实战工作指明了重点,也为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
一、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初探
风险型经济犯罪特指能够引发严重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2017年7月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金融的重要性决定了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世界历次金融灾难证明,在各类经济安全中,金融安全尤为重要。因此,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就成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风险型经济犯罪是否就是金融犯罪呢?显然不是。风险型经济犯罪与金融犯罪两个概念的立足点是不同的。金融犯罪是从犯罪客体方面对某类犯罪的认识,而风险型经济犯罪是从客观危害方面对某类犯罪的认识。由于认识角度的不同,风险型经济犯罪与金融犯罪不会是同一概念。首先,不是所有的金融犯罪都是风险型经济犯罪,那些不会引起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犯罪不属于风险型经济犯罪的范畴,如假币犯罪、信用卡犯罪等;其次,风险型经济犯罪不一定是金融犯罪。不可否认,风险型经济犯罪多是金融犯罪,但能引起金融风险的犯罪除了金融犯罪外,还有其他犯罪,如严重的金融领域职务类犯罪;第三,风险型经济犯罪应当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只有极易引发严重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犯罪才能称之为风险型经济犯罪,那些涉案金额小、涉案范围小、涉及人员少的金融犯罪不在其中。
认識风险型经济犯罪关键是对“风险”的理解。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者既无损失也无获利;狭义的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风险型经济犯罪概念中的风险显然是狭义风险,即一定量金融资产在未来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只能带来损失,不可能带来收益。
是否能引发上述风险的犯罪都是风险型经济犯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金融本身就意味着风险,没有风险也就没有金融。根据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以及基本表征,金融风险体现为不同的层次,即系统性金融风险、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在信息化社会,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广泛渗透性,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性,从而使个别或者部分机构的微观金融风险可能会在某一区域逐渐累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突然并迅速地传播、扩散,进而形成区域性金融风险。一旦区域性金融风险突破可控界限,并且形成跨越区域范围的传导途径,就可能导致整体性的金融动荡,乃至形成金融危机,这就是系统性或全局性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的存在均源于金融的本质属性,贯穿于金融过程的始终,无法消除。因此,要避免金融风险是不可能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守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对公安机关而言,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和防范能够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经济犯罪,防止其对金融风险雪上加霜。
系统性金融风险如果变为现实,其往往表现为银行倒闭、房地产崩盘、股灾等严重后果,即金融危机。但从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到金融危机的形成还有很多阻滞因素。风险型经济犯罪并不要求风险变为现实,某个犯罪只要能够引起足够的金融风险即属于该类犯罪。
综上所述,所谓风险型经济犯罪是指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犯罪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典型的风险型经济犯罪有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洗钱、地下钱庄犯罪,贷款犯罪,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老鼠仓”等证券期货犯罪,以及金融领域的严重职务犯罪等。风险型经济犯罪更多表现为金融类犯罪。
二、风险型经济犯罪特征初探
(一)涉案金额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提升,百万、千万量级涉案金额的经济犯罪已不足以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是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至少应在亿元量级之上。近年来发生的“泛亚”“e租宝”“善心汇”等案件,涉案金额都在数百亿元,广东2016-2017“飓风”行动打击地下钱庄系列案件的涉案金额也都在百亿元以上。据有关部门披露,仅洗钱和地下钱庄案件每年的涉案金额都在1万亿元左右。 巨大的涉案金额极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涉案金额上亿元是风险型经济犯罪的一大特征,但并不是说只有当涉案金额达到亿元量级我们才把它看成是风险型经济犯罪予以重视。因为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刚接触该类案件时,好似管中窥豹,其所掌握的案件的涉案金额不过是冰山一角而已。
(二)涉及地域广、涉网涉众,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范围
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影响巨大,影响大的表现就是涉及的地域范围广,涉网涉众。涉及地域广、涉网涉众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特征,而严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都是风险型经济犯罪。前述的“泛亚”“e租宝”“善心汇”等涉众型案件均波及全国数十个省份、涉及上百万人,这些犯罪案件不但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而且均给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带来巨大的冲击。
除了非法集资造成的金融风险外,我国各地经济还面临四大“灰犀牛” :房地产泡沫、国企高杠杆、地方债务和影子银行。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同质化特点,这四大“灰犀牛”带来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必然具有很强的传导性,一旦某地发生“灰犀牛”事件,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形成四大“灰犀牛”的众多因素中,风险型经济犯罪是最为重要的之一。如房地产领域圈地囤地、炒房炒地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重要原因,而圈地囤地、炒房炒地过程中存的某些经济犯罪则是房价高企的重要推手。
(三)涉及经济的核心——金融,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风险型经济犯罪危害的目标直指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李克强总理指出,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 其经济危害无论是对于国民经济整体还是对参与人或受害人个体而言都是巨大的。当前互联网时代伴随的新型金融犯罪隐患巨大,侵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高度警觉、严加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虽然发生在金融过程中,而其危害却可蔓延到社會经济生活的许多层面,要坚决防止风险型经济犯罪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除了经济方面的危害外,风险型经济犯罪很容易使经济风险演化为社会稳定风险,进而危及政府公信力,致使社会矛盾叠加升级,甚或影响政权的安全。可以说,在众多经济犯罪中,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危害最广、最烈。
三、风险型经济犯罪防范初探
风险型经济犯罪一旦发生,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并且是严重的。公安机关作为惩治犯罪的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打早打小打苗头,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意识,常态化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防控风险、着力补齐短板,一手抓案件查处、一手抓风险防控,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防范风险、服务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在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中,要按照风险高低,实施“掌握关注、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查处”四级预警,切实落实防范责任和防范措施。
(一)掌握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也必须立足于“早”。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形成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要针对经济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有效提高打击防范的智能化水平,努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支持保障。 在对各种经济犯罪线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经侦部门应当有“风险型经济犯罪”意识,敏锐判断是否存在风险型经济犯罪嫌疑。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金融创新,受专业水平的限制,公安机关很难对涉及大额资金的某个项目作出是否是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判断,如ICO项目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2017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ICO项目65个,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26.16亿元,参与人次达10.5万。 对于这样的项目是创新还是骗局,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专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尚不能做出认定, 公安机关更不可能做出准确判断。但不可否认,这样的项目有风险型经济犯罪嫌疑。对类似这样的项目,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实时监控。要摸清涉嫌犯罪人员的结构和行踪,掌控资金流向,认真研究涉嫌犯罪的经营活动或者资金运作方式,比照刑法的规定和最新的经济政策,预判涉嫌的罪名。必要时,可以在涉嫌犯罪的团伙内部发展秘密力量,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经嫌调控。在掌握关注过程中,经侦部门应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能防住风险型经济犯罪要坚决防住,受各种因素限制,实在防不住的要严密监控。
(二)警示教育
警示教育的对象既有投资人,也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投资人而言,他们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也应是投资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但投资参与人普遍存在着“涉及的人多、万一出事政府不会不管、政府若不管就抱团闹事”,希冀将风险转移给政府的心理状态。公安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等各种方式普及“投资有风险、风险须自担”的经济常识和法律常识,将发生在眼前的鲜活案例和投资人的惨痛教训及时传递给他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教育它们严格按照规则办事,既要防止被骗,也要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合法金融途径转移资金、进行洗钱等情况的发生。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风险警示机制,在分析研判各种线索、数据的基础上,从犯罪防范的角度出发,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提醒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时刻关注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三)熔断处置
“熔断”本是物理学上的概念,后被化用到金融学中。金融学中的熔断是指金融市场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熔断阈值)后,对交易进行限制的制度。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形式多样,但都是以人为地设置价格限制和中断交易为特征的。这里说的“熔断处置”就是当有风险型经济犯罪嫌疑的金融项目的犯罪可能达到一定程度时,中断该项目的资金交易,冻结涉嫌资金、扣押查封涉嫌财产的措施。熔断处置是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措施,目的是避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避免损失的扩大。采取熔断处置措施要依法、谨慎,在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提供一定的财产保证,或者有关部门作出“项目合规”的认定,或者出现其他能够排除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应当解除熔断措施。
(四)立案查处
如果公安机关确认存在着风险型经济犯罪事实,应当立案查处,将涉嫌犯罪的经营行为和金融行为纳入刑事诉讼之中。立案后,公安机关就可以采取多种有力措施,防范和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查处过程中,最关键的的涉案资产的追缴,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资产的有效追缴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均在冻结范围之列, 但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却只能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在面临巨额经济损失且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迅速转移资产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甚至其家庭的各种资产,以维护金融安全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这有待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
公安机关在防范风险型经济犯罪过程中,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通力配合、合力处置。风险型经济犯罪是由社会经济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各种消极因素综合而成的,需要公安机关与有关职能部门对之进行综合治理。在防范过程中,公安机关既不能孤军奋战,也不能放任不管。防范不同的风险型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也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涉及稳定问题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要以公安机关为主进行防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型经济犯罪要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进行防范,公安机关起辅助作用。
四、风险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初探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打击犯罪也是对犯罪的特殊预防措施。公安机关在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要针对风险型经济犯罪牵涉面大、跨地域广的特点,坚持上下联动、多警合成、区域协同,创新建立一体化打击犯罪新机制,积极主动,全警配合,多措并举,着力提高打击经济金融领域犯罪效能,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害,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各种问题。在打击过程中,还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运用,正确处理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的关系,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主动出击、积极作为
在发现风险型经济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要有“不靠前就兜底”的清醒认识,根据掌握的情报信息,制订合法有效的预警、打击和维稳的各种预案。对确有依据和证据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采取公开打击与秘密侦查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实现打击与维稳的双胜利。在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要主动地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争取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在技术手段、情报线索、业务协调等方面的密切配合;要主动联系检察机关,必要时,可以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检警结合、以检导侦。由于很多风险型经济犯罪涉网、涉众,公安机关在打击过程中还要时刻关注网上动态,以积极的心态有效应对网络舆情,避免出现舆论上的被动局面,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深入研判、抓住战机
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中的战机主要是何时介入、何时抓人、何时采取追缴措施的问题,是侦查策略问题。在风险型经济犯罪的形成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密切关注、秘密监控。在是否构成犯罪情况未明、犯罪团伙成员及其网络结构未明、资金流向和财产去向未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仓促介入很可能打草惊蛇,致使嫌疑人串供毁证,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也可能阻碍金融创新,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负能量。但如果介入迟缓,也可能给犯罪分子串供毁证以及转移资产、逃跑藏匿提供条件。因此,公安机关要深入研判并把握最佳介入时机,适时抓捕犯罪嫌疑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三)上下联动,全警配合
公安机关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当然应当以经侦部门为主,在这个过程中,经侦部门要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但仅靠经侦部门一家以及一地经侦部门难以承担如此重大的任务,必须上下联动、多警合成、区域协同,形成一体化打击犯罪新机制。打击跨区域的风险型经济犯罪,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统筹,以主办地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协办地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风险型经济犯罪的预警、侦查、维稳过程中,经侦部门要依靠情报、技侦、网安、信访、宣传、派出所等警种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四)维护稳定、不留后患
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过程会涉及到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问题。影响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案件本身造成的損害;二是谣言及谣言的传播;三是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解决稳定问题的基础是维权, 而维权的关键则是涉案财物的追缴。只有尽可能多地挽回经济损失,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稳定的问题。但对能否挽回损失和追回多少涉案财物,公安机关既不能大包大揽,也不能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如前所述,投资是投资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他们应当为自己的不理性投资行为埋单,公安机关不是挽回经济损失的第一义务人,不须也不应大包大揽。但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也不能不作为或者不积极作为,而是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积极追缴涉案款物,尽可能地为国家和受害人挽回损失,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提供职责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在此过程中,还要关注网上网下动向,对少数人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行为予以打击。实践证明,因风险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谣言的影子。只有解决了稳定问题,公安机关办理的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才能案结事了,没有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