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权力监督的思维转向

摘要:日益普遍的权力监督既体现和巩固了国家和社会的分化,推动着权力运行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又加快了监督主客体的分化。但是,监督主客体的分化并未显著提高双方的公民素质,持续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却面临着监督主体的主体意识膨胀、监督客体的主体潜能湮没、权力的功能和属性隐匿不彰的困境。因此,立足发展和规范的视角,权力监督不应仅满足于监督主客体的分化,而应运用哲学思维,将双方关系从主客间性提升至主体间性,以凸显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行为理性,强化监督客体的权利意识和职业担当,进而激发双方的公共精神,实现其良性互动和动态平衡,保障权力监督和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发挥权力的双重功能和基本属性。
关键词:权力监督;主客间性;主体间性;权力功能;权力属性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2-0062-06
当下的反腐斗争以空前的力度、韧性和成效,使得大多数权力主体从最初的怀疑和心存侥幸渐变为畏惧和有所收敛,从而提振了民众信心,强化了执政合法性,为我国的廉政治理和权力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赢得了时间。但是,作为反腐的现实前提和治本之策,日益常态化和制度化的权力监督又使得一些权力主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低效、少作为甚至不作为中虚与委蛇。究其原因,除了部分权力主体借以制造反腐的负效应、激发民众的不满情绪、降低民众的心理预期、对冲反腐的决心和力度等幽暗心理外,显然也不乏监督失范导致的舆论压力剧增、权力自主空间锐减、权力主体无所适从等客观原因。相对于反腐的紧迫需求和显著成就,这一困境及其潜在影响至今仍未引起足够关注,更遑论系统的学理反思,因而需要学界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在学科交叉中借鉴主体间性思维,以合乎逻辑的学理论证引领监督实践,为规范权力监督、优化权力生态和建设权力文明提供理论支撑和理念引导。
一、进步与局限:对权力监督中主客间性的反思
在哲学层面,作为一种具有明确利益取向的社会关系和保障个体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公共资源,权力在整合和协调中推动着社会发展,并以其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永恒性体现着自身价值。一方面,权力发挥着化分散为集中的整合功能,以帮助个体克服实践中的不确定性,获得更多的生存机会和发展空间,同时提升人类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在整合功能的基础上,权力还生发出协调功能,以便在淡化权力强制性的同时,对人的能动性兴利除弊,在化解矛盾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人的全面发展。由此可见,权力的双重功能不仅不同程度地对应着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而且反映了不同时空中的权力文明程度和社会发展进程。在原始落后、并无分化的前政治社会,平等的社会关系和普遍的权力监督不仅有效防止了权力异化,而且真实呈现了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进而体现了权力和监督的天然亲缘。然而,随着私有制和政治生活的出现,权力异化迅速挤占了权力监督的空间,权力监督的缺失又加剧了权力异化,以致权力主客体的绝对分化长期无明显改观。但随着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普遍化,辩证回归的权力监督又在显著发展中成为常态化和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更因民主法治的兴盛而渐成全民行动和日常生活。作为对资本主义权力结构和运行体制的扬弃,我国的制度安排为权力监督提供了日益完善的路径和保障。这样,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双重影响和共同作用下,体制内外两种路径各有侧重和共同发力,明显加快了权力监督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但也使得由此形成的主客间性面临着辩证否定的命运。
(一)权力监督的主客间性具有历史进步性
当权力运行于鲜有监督的环境中时,权力客体不得不忍受權力主体的自私和任性,甚至本能地讨好后者,以致封闭的权力系统催生了权力主客体的绝对分化,失衡的权力关系和失范的权力运行也在相互掣肘中背离了权力的双重功能以及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相比之下,权力监督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体现并加快了权力的社会化进程,提升了权力系统的开放化程度,同时证明了社会不仅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合法性来源,而且是权力的价值主体及其渐受制约的终极力量。而在权力系统内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监察权因分工而相互制约,并为体制外监督提供了各有侧重的制度路径。这样,虽然权力系统的开放性和权力的社会性有待提升,但监督主客体的分化已成事实,并以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影响着权力运行。
首先,监督主体以各自的方式实施监督。由体制内外力量构成的监督主体不仅以外在于监督客体的形式关注特定的权力,而且以自主判断和制度安排的路径臧否权力运行。在此格局中,体制外监督主体不仅意识到权力运行的重要性及其与自身利益的关联性,而且认识到自身监督权力的权利及其对权力运行的深远影响,进而日益主动地参与权力运行,使权力监督逐渐呈现出派生性、低准入性的特征和纠偏、规范的功能,日渐成为值得期待的全民行动。随着体制外监督的常态化,已在体制内分工的权力也难以延续长期存在的包庇互惠或相互掣肘的传统,恣意弄权者更是面临着空前风险,体制内监督也因此逐步合理化和制度化。这样,体制内监督主体不仅要顺应和完善内部的分工制约机制,而且要在制度化进程中顺畅体制外监督的路径,在及时有效的回应中体现其道德责任、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其次,监督客体日渐习惯于备受关注的监督环境。在体制外到体制内的压力传导下,面对动机不一、手段各异的监督主体以及日益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逐步严密的制度供给,尤其是随着监督氛围的浓厚与制度合理性和回应性的增强,监督客体也不再固守权力主体的传统角色,而是渐趋主动地强化其被监督的职业角色,进而将外在压力设定为权力运行的日常环境,逐渐养成从被动回应监督到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对焦制度规定、回应监督诉求中行使职权。这样,监督主客体的结构分化和动态变化不仅持续强化监督主体的主体意识,而且要求监督客体自觉规范其职业行为,主动接受外界的监督。由此可见,监督氛围的日渐浓厚和权力监督主客体的角色认同、职业自觉,不仅体现了权力发展的最新进程和权力文明的全新高度,而且也意味着权力的规范运行渐有可靠的社会氛围和制度保障。
(二)权力监督的主客间性具有现实局限性
任何事物都无法逃脱利久弊生的辩证法,日益常态化的权力监督也不例外。由于当下的监督主体常执念于自身的主体身份,甚至以此胁迫监督客体遂其心愿,主客体的角色区分开始表现出物极必反的趋势,明显弱化了权力监督的现实合理性。
首先,体制外监督主体常缺乏理性的诉求和方式。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体制外监督主体一改其作为权力客体的被动和消极,尤其是逆来顺受的心理和谨言慎行的习惯,长期抑制的主体意识呈现出爆发式增长,但由于缺少自省自觉的品质、与时俱进的认知,他们并没有表现出符合时代要求、体现公共精神的素质和担当。不仅如此,他们常因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而发生角色逆转,在欲望的持续膨胀中滑进自我中心主义的泥潭,将始终在场的主体身份视为可资炫耀的道德资本,进而以原罪的眼光审视权力和监督客体,甚至人为制造舆论,将后者置于被声讨的地位,在话语霸权中表现出与其分庭抗礼的冲动,却淡忘了双方同为社会主体并受法律保护的关系,更遑论权力的功能和属性。
其次,体制内监督主体仍未能显著规范其双重功能。虽有日益明确的制度规定,体制内监督主体却常利用与体制外力量的并存共治和监督信息的不对称,尤其是高涨、多元的体制外诉求,以自身得失或好恶实施选择性监督,迫使监督客体投其所好、遂其心愿,进而形成优汰劣胜的反常机制,给监督客体造成顺昌逆亡的职业风险。不仅如此,除了这种极权之恶,他们还经常表现出平庸之恶①,即身为沟通国家和社会的制度角色,却缺少应有的反思能力和角色担当,往往机械执行监督制度,或在对监督诉求的简单采信中将压力转嫁给监督客体,甚至以迅速查处和一味苛责来证明自身的称职和制度的严肃性,以致制度偏差得不到及时纠正,权力运行环境得不到有效改善。
再次,监督客体常缺少应有的角色自觉和职业担当。随着监督主体日渐强势,权力监督逐渐异化为动机各异、标准不一的评判活动,以致置身其中的监督客体逐渐陷入动辄得咎、进退维谷的困境,承受着无所不在的职业风险。这样,相对于监督缺失时的权力失范,此时正常的权力运行仍缺乏必要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理性,监督客体则因此淡化乃至放弃其职业担当,甚至以制度规定为借口,行少作为、不作为之实,以规避自身的角色担当和职业风险,进而丧失规范用权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背离权力作为社会关系和公共资源的价值追求。
二、继承与超越: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转向
在主客间性的思维中,“‘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② 换言之,就是主体能够支配乃至决定客体,客体却无自我表达、有效影响主体的可能,两者间并无平等的地位及其保障机制,更遑论基本的人文关怀。在此规定下,即使原本合理的自我意识也难免膨胀为唯我独尊的个人主义,衍生出自私、狭隘和偏激等极端倾向。
聚焦到更为具體的权力监督,监督主体将其不断凸显的强势视为一种理所当然,必然为非理性留下大量空间,进而丧失成长的方向和活力。显然,这又从另一侧面加剧了权力运行的不确定性,因为监督主体日益膨胀的欲望必然催生其对监督客体的对象化思维和非人化态度,甚至以感性的否定性监督取代理性的建设性监督,导致监督标准的多样化、监督客体的无所适从和民主手段对监督目的的背离。这样还会打击监督客体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导致其压力剧增而动力丧失,甚至舍弃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片面满足监督主体的不当诉求,以化解或转移集体非理性的监督压力,同时又会消解权力的双重功能,引发更多从对抗权力中获利的错觉和冲动,制约国家对社会的现实引领,加剧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因此,权力监督不应停留乃至醉心于主客间性对传统权力关系的超越,而应在宏观把握和全面反思的基础上,以主体间性保障其纠偏和规范的双重目的,持续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在哲学层面,“如果某事物的存在既非独立于人类心灵(纯客观的),也非取决于单个心灵或主体(纯主观的),而是有赖于不同心灵的共同特征,那么它就是主体间的。”③ 显然,权力监督的双方不仅具有主体性的特征和潜能,而且拥有主体间性成长的实践空间,进而意味着权力监督完全可以成为全民参与并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其中的任一个体都可以成为一个具有独特诉求和影响的实践主体。因此,权力监督应当把主体间性确立为超越主客间性的思维和方向,用前者中的平等、尊重、共识、双赢等机制来继承后者的进步因素,克服其现实局限。
(一)权力监督的主体间性是对主客间性的选择性继承
在政治生活面世之初,迅速异化和政治化的权力对应着权力主客体的绝对分化,并以“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④ 的极端方式延续着这一分化,偶尔的监督活动根本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这种长期量变最终仍促成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分化,开启了两者长期消长和动态平衡的全新进程,进而使得权力运行于渐趋优化的监督环境和政治生态之中。及至当下,常态化和制度化的权力监督既唤醒了人们的主体意识,激发了他们的主体潜能,又向监督客体强化了有限权力的理念、接受监督的意识和对标制度的自觉。这样,权力监督的主客体身份明显扭转了权力主客体绝对分化的传统惯性,发挥了空前的纠偏和规范功能,自然也明确了主体间性应当继承的因素和方向。换言之,在权力监督中追求主体间性,并不是要混淆监督双方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是要退回到只有权力主客体而无监督主客体、只能听凭权力任性的时代,而是要在明确双方差异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主客体的结构性潜能,着力完善权力监督。这样,主体间性自然不是对主客间性的彻底否定,而是对后者的选择性继承,即继续保持对权力的警惕和对权力运行的质疑,以确保权力运行方向和路径的合理性。
具体而言,体制外监督主体对主体间性的追求和坚守,既不是对其主体性的全盘否定或变相置换,也不是重返迷信官僚、膜拜权力的传统,即其空前的地位和作用仍会继续在场和持续提升,只不过应当着眼于关注权力运行中的偏差,在维护其正当利益中反思和纠正监督实践的缺漏,提升权力监督和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对体制内监督主体而言,主体间性的思维要求他们继续反思和超越官官相护或权力争斗的官场陋习,主动顺应社会发展大势和日益高涨的民意诉求,充分发挥其中介功能,在积极担当和科学决策中为规范权力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对监督客体而言,主体间性既不是放任主客体之间日益严重的分化趋势,也不意味着他们将得以重返自以为是的心理、高高在上的地位和颐指气使的作风,而是要求他们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一体两面和“客体性”主体的特殊角色,继续养成主动接受监督、自觉规范言行的职业习惯,在日益常态化的权力监督中规范权力运行,彰显权力的功能和属性。
(二)权力监督的主体间性是对主客间性的针对性超越
人类的主客间性思维不仅外化为日益丰富的实践成就,而且彰显了自身作为主体的力量和信心,标志着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和人类发展的无限可能,进而说明思维的变化不只是主观思辨的逻辑结论,而且是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这样,作为人类实践的全新思维和对主客间性的扬弃,主体间性对主体的规定自然要求其不应自视为原子式的单独存在,独具自主性和神圣感,也不应把外部条件看作是可任意改造的对象性存在,具有共同本质的他人更不只是主体的认识对象和功用客体,而是与其平等共在的另一个主体。这样,从权力主客体的绝对分化到相对分化,再到监督主客体的绝对分化,这一趋势并不会就此终结,而是要经过一个螺旋式上升、颇具针对性的扬弃过程,辩证发展至监督主客体的相对分化。在此规定下,主体间性对主客间性的超越,自然应遵循辩证否定的发展规律,更应关注和回应监督实践的客观需要,这是人类对其地位和价值认识的再次深化,也是其主体性的丰富和完善。因此,监督实践中日益凸显和有待克服的问题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为主客体的分化,而是将权力监督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将主客间性视为通常的对象化活动。换言之,并非权力监督不应进行主客体的区分,或区别对待主客体,而是不应忽视监督客体的能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主体性,也不能将权力监督视为对监督客体的管理和领导,更不是对他们的角色否定和职业替代。
具体来说,对监督主体而言,主客间性的局限在于他们只强调了自身的主体地位而疏于提升其公民素质,也忽视了监督客体作为权力主体的重要性及其双重角色的合法权益,更遑论监督的目的与权力的功能和属性。因此,主体间性对主客间性的超越,就在于体制外监督主体应当在行使权利的基础上反思其监督诉求的合理性,以建设性监督完善权力监督的道义力量和社会氛围;也在于体制内监督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和监督客体同为权力主体的重要意义,恪守自身纠偏和保护的双重职责,反思其中介角色的规范性和尽职程度,以保障权力运行的合法路径和自主空间,调动监督客体理解和配合权力监督的能动性。对监督客体而言,主客间性的局限则在于他们矮化乃至淡忘了自身作为权力主体的身份和责任,更遑论其作为监督客体也时刻在场的能动性和重要作用。因此,主体间性对主客间性的超越,必然要求他们牢记其一体两面的双重身份和应有担当,即作为监督客体,不能毫无底线地被动回应监督诉求,也有依法回应的责任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权力主体,更应牢记权力的功能和属性,在依法履责中发挥权力之于当下社会乃至人类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互动与双赢:对权力监督中主体间性的弘扬
权力监督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体现了权力文明进程中的全新阶段,曾经的权力客体也逐渐成为能够与权力主体平等互动、批评和纠正权力运行的监督主体,同时从特定角度巩固了社会和国家的结构分化,证明了社会是国家的物质基础和存在依据以及国家最终消亡于社会的发展趋势。当然,这一进步既让人们认识到自身可以发挥的作用和可以预期的发展空间,也日益显现出主客体分化的局限性及其超越的必要性、可行性、努力方向和发展前景,进而证明了“在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中,人们是相互需要的,他们既相互是目的又相互是手段,而不纯粹是目的或纯粹是手段”⑤。因此,主客间性的利弊得失既要求权力监督延续从无到有、主体意识持续高涨的发展态势,又要求其超越对象化实践的路径单向性和价值一维性,尊重监督客体的主体潜能及其在权力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进而以监督双方相互约束、彼此规范的效果,使权力监督成为双方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舞台,持续保障可预期的双赢乃至社会的共同进步。
(一)权力监督的主体间性能够促进双方的持续互动
上述分析表明,主体间性规定了权力监督的应然状态并不是监督主体打压监督客体、褫夺其权力,也不是监督客体表演式地应付或对监督诉求充耳不闻,即监督双方应以一种平等尊重、包容开放的心态对待彼此的主体身份和正当诉求,在持续互动中实施权力监督。
首先,监督主体规范的主体行为能够凸显监督客体的主体地位。对监督主体而言,日益具有道义基础和制度依据的权力监督是其法定的权利或权力,而不是特定个人或群体的法外恩典或专属特权,因而能够在纠偏中有效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保障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在此过程中,监督主体的主体意识自然不应持续膨胀,即不能目无权力的功能和属性,在监督活动中任性而为,毫不顾及监督客体作为权力主体的制度权威及其身为公民的正当权利,更不能在越俎代庖中挤占后者的职业自主性。他们尤其应当明白,监督客体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权力文明的进程,也体现了监督双方明显改变、渐趋平衡的力量和地位,但也并不意味着后者已从权力主体的位置上跌落,或沦为权力运行中可有可无的角色,因为这一角色仍有明确的制度安排,更何况没有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尤其是没有其作为权力主体的角色坚持和职业担当,监督主体很难明确权力监督的真谛、理性表达自身诉求,甚至会排斥乃至否认权力监督中的客观标准及其对自身的规定,从另一侧面影响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因此,监督主体在坚持其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应承认和尊重监督客体的主体性存在,更应在规范其主体行为的同时体现其良善动机和真诚态度,以发掘后者的主体潜能,调动其理解和配合权力监督的主动性。
其次,监督客体的主体潜能有利于规范监督主体的主体行为。“主体的生成和存在作为一个过程,关联着主体的自我认同(selfidentity)。”⑥ 面對自身明显式微的地位,监督客体应保持清醒认识,即这种式微事实上是权力长期异化、权力关系异常的反正,也是权力演进和辩证回归的必然趋势,自然不会是昙花一现、最终仍会重返传统的暂时现象,而且权力监督并不是针对自己的故意冲犯,而是日益常态化和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故应主动顺应而非蓄意抵制或逃避这一趋势。但是,他们也应认识到,这种式微只是一种长远的发展趋势,而非即时的断崖式跌落,因为这一趋势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动态平衡和客观结果,并非监督主体持续发力或监督客体主动谦让即可达成的默契,更何况人类社会根本无法舍弃权力功能,脱离权力属性的引领。所以,监督客体在坚持其制度角色和勇于担当的同时,尊重监督主体的监督功能及其在规范权力运行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必然能够与后者形成一种渐趋完善的主体均势,保障权力运行于动态平衡的监督环境之中,进而以规范的权力监督和可预期的监督目的平稳释放权力作为社会关系和公共资源的深远影响,以持续优化的权力生态持续提升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因此,置身于无所不在的监督之中,监督客体虽然不能延续传统惯性,再现传统的以权谋私或任性而为,但也不应一味地隐忍和妥协,尤其不能遗忘其作为权力主体的担当,即使回应监督诉求,也应牢记自身的制度角色和权力运行的制度底线,更应主动宣传和普及相关制度规定,发挥其在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平衡和引领功能。
(二)权力监督的主体间性能够实现主客体的双赢
立足主体间性,“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⑦ 同样,权力监督的主体间性不仅是双方自我意识和主体地位的具体化和实体化,而且是双方相向而行和共同努力的结果,因而能够实现主客体的双赢。
首先,理性维护自身的主体地位有益于对方的主体性。对于监督主体而言,主体间性不仅意味着自身的主体地位能够继续得到保障,而且也明确了他们的行为底线和行动目标,即不以打压监督客体为目的,而应着力纠正权力运行中的偏差,同时借此查找并消除其制度根源,以自身的嘉言懿行和道义性监督营造良好的监督生态和权力生态。显然,监督主体有底线的监督动机和有节制的监督行为能够显著纾解监督客体的心理压力,进而在尊重其正当权益中降低其职业风险,调动其理解和配合监督的主动性及其作为权力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监督客体而言,主体间性不仅能消除他们只能被动接受审视和评价,甚至必然遭到否定性批判的心理负担,而且意味着他们仍然具有合法的解释权和辩护权,进而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坦然接受监督,在从善如流中消除权力监督和权力运行持续规范的体制内障碍。
其次,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同样有利于自身的主体性。主体间性不仅具有推己及人的效果,而且在惠人及己方面也有独到优势。对监督主体而言,承认和尊重监督客体的主体性,意味着他们不再秉持自我优先、先入为主的传统思维,也不会一味地诉诸否定性监督,更不会实施过度监督,而是立足理解和尊重的角度,在尽可能把握事实的基础上客观评价权力运行,减少权力监督中的非理性因素,进而以其独特智慧优化监督生态,规范权力运行,彰显权力的社会性和公共性。这样,监督主体的换位思考和设身处地的态度自然能够有效防范和消除自身的狭隘动机、冲动情绪和偏激言行,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他们的公允态度、客观评价和合法措施,以及持续提升的公民素质和公共精神。对监督客体而言,主体间性则意味着他们能够主动淡化乃至搁置其被动接受监督的地位和情绪,始终牢记其作为权力主体的责任和权力背后的公共利益,进而理解和尊重监督主体的动机及其合理诉求,认同和配合权力监督的应然追求,在自我监督和自我提升中维护权力的功能和属性。这样,他们曾经对权力监督挥之不去的担忧便会逐渐消除,一度忧虑的舆论压力、话语霸权和人格歧视也最终让位于平等的对话、坦诚的交流和真诚的合作。至此,监督客体自然不再总是被怀疑、被否定的角色,也会逐渐走出进退维谷的窘境,及时的善意提醒和制度警示更能坚定其不容辜负的责任心,增加其职业的道义含量和成就感,同时赋予其更多履职运权的自主空间。
四、结语
反思权力监督中的主客间性,并非怀疑权力监督的合理性,更非否定其继续完善的可能性,而是要剔除其制约因素,尤其是要警惕其中个体遮蔽集体、当下取代未来、感性代替理性、绝对排斥相对的冲动,防范对象化思维中的打压和征服成分,避免对权力的功能、属性和人的本质的背离。作为对主客间性的超越,权力监督的主体间性不仅是理论批判的逻辑结论,而且是实践检验的必然要求,它揭示了具有独立人格的双方同为主体、彼此规定的关系,强调了主体的独特个性与渐趋和谐的可能,体现了现代性在权力监督中的生命力和成长空间。不仅如此,作为权力监督的思维创新和实践转向,主体间性还体现了双方的主体潜能,即监督双方能够彼此承认和相互沟通,从对立走向和解、从分化转向合作,以双方的并存和共同努力,尊重和满足彼此的正当利益,提升社会共识和公共利益。这样,作为一种政治参与的公共领域,主体间性的权力监督就保留了主体性对个人解放的积极成果,克服了社会分裂和伦理解体的现实风险,必将有利于实现个人和他人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统一。由此可见,权力监督必然能够成为依照权力属性依法实施的政治参与和自省自律的道德实践,成为追求和统一真、善、美的公共领域和实践平台。
“一种以‘人为对象的科学说到底最关切的是‘人的素质。”⑧ 在权力监督中追求主体间性,不仅在本体论的角度明确了双方同在并存的事实,而且在价值论的维度强调了双方相互尊重、相互需要和相互配合的关系。这就意味着,监督双方即使在消极意义上也不能丧失自我意识和合理主张,在积极意义上更应弘扬大我意识和公共精神,将对方乃至整个社会视为真实合理的存在,以其不断提升的公共精神持续优化权力运行的现实生态,提升权力文明和公共利益。为此,监督双方既要知道彼此的地位和作用、长处和不足,又要在此基础上保持理性,进而在保持各自个性的同时,尊重和捍卫权力的基本属性和制度规定,同时以平等人格共同致力于治标和治本的统一,以共同主体的身份为权力监督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科学的制度供给、动态平衡的主体格局与互补协同的行动合力,为规范权力运行、发掘权力功能、彰显权力属性贡献各自的智慧。在他们的引领下,全民也应从中看到自身在权力运行中的应有担当和自省自律的可行性,更应利用权力监督这一平台锻炼和提升其公民素質,升华生命境界和人的本质。
注释:
① Hannah Arendt, Eichman in Jeruse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 New York: Viking, 1965, p.287.
② 孙兴周:《海德格尔选集》下卷,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82页。
③[英]尼古拉斯·布宁等:《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1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4页。
⑤ 郭湛:《论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⑥ 杨国荣:《主体间关系论纲》,《学术月刊》1995年第11期。
⑦[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4—255页。
⑧[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1页。
作者简介:吴永生,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山东临沂,276000。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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