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研究

金强
内容摘要:跨国犯罪对国际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加强情报交流,建立有效的情报协作关系,是各国警务部门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的必然选择。为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秩序,我国公安机关应当深入分析打击跨国犯罪的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确立针对性策略,建设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
关键词: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
一、导言
犯罪没有国界的限制。跨国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从语义角度讲,是指跨越国境的犯罪,是犯罪人非法进出两国或两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跨国犯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或结果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渗透至各个国家的社会生活领域,严重扰乱到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跨国犯罪不仅对相关国家构成威胁,而且影响到其他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受到全球化进程的刺激,跨国犯罪日益猖獗,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必须严肃对待的棘手问题。
为有效打击跨国犯罪,各国政府之间需要加强合作、交流信息并且协同行动。跨国犯罪情报协作就是各国警察机构及其情报部门之间通过协调与合作,促使本国情报信息的国际间流动,实现各国警察机构对涉及本国的他国犯罪情报的同步更新,其基础和动因就是发挥情报作用来打击跨国犯罪,进而维护本国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跨国犯罪往往超越单一国家警察机构的能力范畴,唯有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实行情报协作方能捕捉战机、提高打击效率、主动控制跨国犯罪局势。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涉及各国警察机构互换国内惩治跨国犯罪的策略方案和共享跨国犯罪活动以及具体案件的情报信息,由此让犯罪情报得以高效运作并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打击跨国犯罪开辟更为广阔的实行空间。通过建立稳定的情报协作机制,各国警察机构可以由此搭建跨国犯罪情报的交流平台、促进相互合作关系的良性发展、实现对跨国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最终成就各国警察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合作共赢。
历经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国际舞台上担当起更为重要的角色,主导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新全球化合作。“一带一路”战略给我国公安机关打击跨国犯罪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加强打击跨国犯罪的情报协作,是我国面对新时期犯罪全球化的迫切需要,是依据国际法实现打击跨国犯罪的客观要求,也是履行大国责任、维护国际秩序的必要之举。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在充分认识到警务协作重要性的前提下,积极与各国执法部门沟通合作,加强联合执法和协作办案,在跨国犯罪情报的双边或多边交流方面开展着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跨国警务情报协作的不断深入,如何提高合作的效能,建设并完善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有效机制,成为我国公安机关打击跨国犯罪需要解决的现实命题。
二、提高跨国警务情报协作效能的关键点
(一) 决策层面的重视程度
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优越性在于通过整合与优化各国警察机构系统内部的情报资源,实现本国警方以他国情报为基础,投入相对较少的警力获取更大的打击效果,使打击跨国犯罪的整体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形成富有成效的跨国犯罪情报整合与优化并非一日之功,其所需要的是情报资源的海量积累,其所依赖的是大量的人员资金投入。这无疑会是一项投入巨大、见效缓慢的基础工作,需要决策层面的远见卓识和耐心呵护。如果公安机关有关领导者认为此项工作无关大局,对其小投入或不重视,就会造成情报建设的硬件投入不足和情报协作的软件发展不力,最终影响到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的实际效果。
(二) 情报资源的共享利用
犯罪情报是打击跨国犯罪的战略性资源,是公安机关的决策依据和制胜利器。跨国犯罪情报的共享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打击效果是成正比的。影响跨国犯罪情报利用的最大问题在于各国警察机构对情报资源归属的独占。非共享的观念直接影响到各国作为犯罪情报原发地对掌控跨国犯罪完整过程的应有贡献,使分散在各国的信息碎片无法整合为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情报链。我国公安机关在打击跨国犯罪的情报协作领域同样存在共享不足与独占意识,把所获取的情报线索作为私有资源,并不积极提供给他国警察机构,缺乏互动的共享沟通。
(三) 实战部门的主动作为
犯罪情报是打击跨国犯罪实现有效进攻、先发制敌的先决条件,需要公安机关有计划、有目的地主动作为。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往往在侦查某起跨国犯罪案件遇到超出自身所能解决的能力范围,或者超过本国警察的管理权限与范围时,才进行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现阶段所发生的跨國情报协作尚是一种被动状态的协作模式。如果拘泥于被动式的情报协作,没有主动追求情报信息的事前整合和研判,我国公安机关就难以实现对跨国犯罪行为真正意义上的有效预防和控制,跨国情报协作所应有时效性甚至实效性亦难以保证。
(四)涉外协作的沟通渠道
跨国犯罪所具有的共同犯罪突出、组织分工明确、隐蔽性较强、反侦查手段多样化等犯罪特点,要求各国警方应当加强合作交流,确立通畅高效的沟通渠道。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由公安部为主体与国外或境外警务部门进行联系,由于高层次接触导致协作程序相对繁琐,经历环节过多,合作成本较高,情报获取时间偏长,未达到本应发挥的效率。这使得打击跨国犯罪的过程中,办案单位无法及时、迅速地掌握重要情报线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案情的有效拓展,影响到合力打击跨国犯罪的效果。
(五)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
情报是对犯罪信息的汇总、评估、综合和解释的结果。跨国情报只有经过科学的分析才能转变成打击犯罪的战斗力,从而为打击跨国犯罪的实战服务。当前的情报利用模式表现为跨国犯罪情报的信息性工作占主流,情报性工作偏弱,即较为重视信息收集,对信息的分析、研判并提炼成情报的较少,不能满足实战对跨国犯罪情报的需求。实现跨国情报的有效运用就必须通过情报部门对获取到的情报信息进行深度分析,以此向实战部门提供各种有效的战略和战术情报,主动发现、控制和打击跨国犯罪,提高我国公安机关对跨国犯罪的综合控制能力。
三、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基本策略
情报协作是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公安工作实现“情报主导警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安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不断探索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工作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建立起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针对性策略。
(一)确立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
“情报主导警务”是现代警务的工作方向。情报主导警务是指通过综合采集、分析和使用情报信息,引导警务决策,提高警务效能,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目的的警务模式。 情报主导警务作为一种主动的、预防为主的模式,因其科学调配有限的警务资源、实现警务效能的最大化而為现代警务所采用,也逐渐成为我国公安机关提倡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的工作模式。情报主导警务不仅仅是简单的工作方法问题,更是公安工作理念的创新与转变。打破信息壁垒,整合信息资源,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情报信息综合平台,是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的关键。 打击跨国犯罪应当确立情报主导警务的理念,加强情报协作,建立起畅通灵敏的情报共享系统,根据整理分析得出的情报来快速确定行动方案,并建立统一指挥、联合行动的协同反应模式。跨国犯罪情报不仅要在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实现共享,更要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其他国家或地区警察机构的情报交流和共享。打击跨国犯罪的情报主导警务理念讲求战略层次与战术层次相结合。战略层次的情报主导警务主要是通过大量情报的分析预测,寻找跨国犯罪的规律特点而制定相应的对策,从宏观和整体着眼来发挥情报的导向作用。战术层次的情报主导警务,主要是在战略决策的指导下,就具体的打击跨国犯罪解决方案和实施计划进行任务分工与合作。
(二)加强跨国犯罪情报的基础建设
打击跨国犯罪情报部门的重要职责就是不断拓宽和畅通跨国犯罪情报的搜集渠道,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高敏度的情报信息网络,提高和优化发现、识别、获取跨国犯罪情报的能力和效率。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工作必须充分采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依靠信息化有效开发和利用跨国犯罪情报资源,使办案部门能够通过各类情报分析平台,及时查询、分析、传递和共享情报,显著提高跨国犯罪情报的分析水平。这所涉及的基础建设是一项投入大、见效慢的长期性筑底工作。我国公安机关必须把对跨国犯罪情报基础建设的重视置于战略性高度,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整合情报信息资源和硬件设施,加大在情报系统软硬件方面的投入,建立起海量的跨国犯罪情报数据库。
(三) 实现跨国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情报的整合与共享是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重要内容和精髓所在。跨国犯罪情报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取决于情报的交换量,情报的交换量越大就越能发挥其价值。若想实现跨国犯罪情报价值的最大化,就必须树立情报共享观念,实现最大限度的情报资源共享。跨国情报的收集带有地域性,而共享的范围大小决定着其利用价值,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对跨国犯罪情报信息要打破地域观念,在最大范围内进行整合与共享。跨国犯罪情报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往往有两种方式:一是目的性交往的方式,即在发生跨国犯罪活动或需要整合跨国犯罪嫌疑人情报时,以相应的需求有目的地开展的情报信息整合交流活动;二是日常交流的方式,即在日常的警务交流中,各国警察机构的联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当前的跨国犯罪形势等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通过例会形式进行跨国情报的整合与共享。
(四)搭建跨国犯罪情报的交流平台
打击跨国犯罪仅仅依靠单一国家或机构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才能实现预期的打击效果。为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和犯罪情报交流的实效性,我国公安机关应当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警察机构建立多层次合作关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制定情报协作的制度规范,为共同研究跨国犯罪趋势和开展情报协作事项提供专门的、长期的、有效的战略协作平台。这个战略协作平台应包含各阶段侦查情报的共享,各地作案人基本信息及犯罪手段的交流,新型犯罪工具的介绍,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多国法律的冲突,也可以在此平台上进行相应的研讨,制定最终执行措施。 公安部可以授权相应地方公安机关建立直接和快速的联络通道,搭建跨国犯罪情报交流的基础平台,在具体案件查办过程中充分利用此类通道和平台及时交流犯罪情报资讯。公安部亦可尝试授权地市一级公安局,设立专门部门作为与有关国家特定城市或地区进行跨国犯罪情报交流互助的常设机构,建立起直接联系交流的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健全打击跨国犯罪的常态化的实务部门情报交流机制。
四、建设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的框架构想
加强打击跨国犯罪的情报协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机制建设起着基础性与根本性的作用。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是指围绕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在法域多边性的前提下形成各国警察机构间有关跨国犯罪情报交流与共享的平等、互利、协作运行的职能性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的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将保障打击跨国犯罪的情报体系有序、高效运行,有利于完善与健全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的建设应着力对协作目标、内容、形式、措施及各个环节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形成规范的可操作性制度,实现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组织体系
完善的组织体系是实现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基础。我国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警察机构以及国际刑警组织以情报信息交流为核心的执法合作,通过情报交流与各个国家或地区警察机构协作联合,预防和打击触犯共同性法律的跨国犯罪活动。在遵照国际警务合作相关协议与程序的前提下,我国公安机关应组建跨国犯罪情报中心,针对性地搜集各类跨国犯罪情报信息,进行及时分析整理,确保能够全天候、无障碍地进行跨国犯罪情报的传递与交换。
在指挥系统上,公安部是我国公安机关实施打击跨国犯罪警务合作的主管机关,由公安部主导的情报中心要积极举办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联席会议并设立相关办公室,与他国警察机构研究解决情报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联合行动命令,制定并改进协作机制相关规则,总结通报情报协作工作情况,在专业层面上建立起对等的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格局。在实战部门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责分工办理打击跨国犯罪警务合作事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警察机构相互进行犯罪情报协作,在不违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按照惯例进行,但须报公安部备案。公安部审查收到的国外境外协作请求,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办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通过接收请求的途径退回请求方。
(二)协作框架
周密的协作框架是实现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载体。协作框架包括信息资源共享、重大跨国案件互查共破、重点协查人员互监共控、优势警务资源互补共用等工作机制建设。这些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打击跨国犯罪工作实际,重点针对指挥决策、资源共享、执法联动、警力调配和争议仲裁展开部署,逐步实现以情报信息为内容、以资源共享为纽带、以基础合作为支撑、以执法联动为核心的情报协作,適应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本质需求。
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框架需要明确日常犯罪情报即时互通、紧急警务事项即时磋商、重大犯罪动向定期研商等协商机制的制度建设。富有成效的协商机制有助于对打击防范跨域性、共通性、互渗性的跨国犯罪活动的情报互通、警务决策和执法协调,保障打击跨国犯罪目标的实现。协作框架可以设计形式多样的跨国犯罪情报交流平台来促进情报的发掘与共享,并将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各项要求以章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保障情报协作有章可循,从而确立职责明确、结构合理、运行顺畅的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体系。
(三)协作内容
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内容十分广泛,凡是情报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如情报资源、情报业务、情报技术、情报服务等都可构成情报协作的内容。我国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与情报协作各方构建多种内容相结合的协作模式。首先,情报资源是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安机关只有通过积极与协作各方交换情报,建立充足的跨国犯罪情报资源库,才能满足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情报交流手段除传统的电话、电报、电传等形式外,还必须充分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与国外警察机构之间建立高度共享的跨国犯罪情报资源交流平台,实现国际刑警数据库加密系统与公安内网的衔接对接,开发系统实时批量比对自动预警功能。其次,在情报业务上,我国公安机关应当与国外警察机构以及国际刑警组织在跨国犯罪情报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如情报收集录入、加工整理、传递存贮、分析研判、整编通报等各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突出犯罪情报预警、线索传递以及突发重大案事件通报等业务,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情报工作链,并整合适用于我国公安机关的情报业务领域。再者,情报技术层面上,我国公安机关应与跨国犯罪情报协作各方在情报理论、实践经验、专业技术以及从业人才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共同解决情报行政中的难点问题,形成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警察机构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的格局。最后,在情报服务方面,我国公安机关可以与跨国犯罪情报协作各方通过电话、电传、邮件等方式,或依托数据传输平台和请求服务平台,实时提供跨国犯罪情报信息查询、检索、发布等服务。
(四)运行方式
情报主导警务要求打击跨国犯罪情报协作必须具备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这是我国公安机关应对跨国犯罪形势变化的根本要求,也是跨国犯罪情报工作进入到智能化、网络化、实效化阶段的必然结果。妥当的跨国犯罪情报协作运行方式能够保障情报主导警务的实现。情报协作运行方式包括协作联动制度和定期轮值制度。协作联动制度是指在具体的情报协作过程中,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警察机构根据情报协作任务以及各方的情报能力,确定情报协作关系,协调协作各方配合联动。定期轮值制度是指某一时段内,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警察机构作为轮值主体,负责这期间内跨国犯罪情报协作机制的运行,承担情报协作的日常工作,筹备召开情报协作联席会议并及时处理情报协作范畴之内的相关事宜。
本着警务合作的理念,我国公安机关必须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警察机构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情报协作,并积极拓宽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实现情报交流共享、资源高度整合、执法紧密联动、运转快捷高效的目标。我国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外派警务联络官不断延伸海外的触角,拓展国际警务合作的人脉关系资源,提升应对跨国犯罪形势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我国公安机关应当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警察机构建立三级情报梯度协作,重大跨国犯罪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影响国家形象的案件由公安部情报部门直接对外协作联络,省级和县级的公安情报部门积极参与,并在公安部领导下对涉及本地的跨国犯罪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警察机构直接进行情报交流。全方位、多层次的警务合作将促进我国公安机关开拓情报协作领域、提升情报协作成效,最大限度整合外部各方面资源,形成对跨国犯罪的震慑力和遏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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