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下的高校法律援助发展
摘 要 十九大报告指出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现阶段法律援助供给满足不了群众的需求,高校作为国家法律援助体系的环节之一,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某些限制因素,如主体地位不确定、经费短缺、社会信任度低等。本文认为要抓住新时代提供的机遇,从多角度采取措施对高校法律援助进行创新与改革,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键词 高校 法律援助 新时代
作者简介:王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88
一、 概述
高校法律援助指在高校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指导下,以法学生为主体无偿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据司法部门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在70 到80万件左右,各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仅能满足四分之一的需求,而高校法律援助在供需矛盾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1992年,武汉大学设立我国首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由此登上历史舞台。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和第21条虽没有直接规定高校能够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但是司法部相关法律文件鼓励和支持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主体的高校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里充满活力的一部分。
二、发展现状
以江苏省部分高校法律援助现状为例,各校主要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为中心开展工作,在具体方面则各有侧重。扬州大学2005年成立的法律诊所主要注重婚姻家庭类,连续多年在各社区、妇联等进行平安家庭模拟法庭展示,12年间接待咨询、代写文书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达9000多件,包括学生代理485件;南京师范大学法援中心重点承办消费者权益保护类型案件,近几年平均接受各类咨询2000余件,处理案件数十起;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校成立了法援中心讲师团,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宣传讲座,还在广播台开设了“法律援助之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在每年特定时期如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月4号国家宪法日等都会对校内外开展一系列普法活动并开设咨询点。
重视法律培训制度。由于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在人员组成上主要是法学生,缺乏经验和能力,因此各校通过各种渠道对法律援助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长期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长期保持着合作关系,每年会有律师为法学生传授实务经验并提供一些实习的机会,另外也会邀请六合区、浦口区的一些法官来校给学生讲解实践中的注意点;江南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会邀请一些专业法务人员举办法律培训知识讲座或座谈会;淮安师范学院从律师事务所聘任了五位校外指导老师,每个诉讼案件均配备一名教师一同出庭参加诉讼。
虽然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仍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与之相随的也有一些问题的逐渐暴露,如管理制度缺陷、缺乏专业场地、案源少、经费不足等。这些状况俨然已成为限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在把握住时代的契机,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加以改革和创新来更好地服务社会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制约因素
(一) 内部因素
1.理论基础较薄弱。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多以低年级法学生为主,很多基础课程还未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牢靠,很多时候遇到法律问题自己都不甚了解,何谈去援助他人。
2.缺乏实践性。由于缺少实践平台,部分活动流于形式,加上有些学生侧重理论上的学习而忽视实践技能,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整体实践水平较低。
3.场地有限。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专门的场地,办公室通常设立在学校内部甚至根本不存在,缺乏独立性,难以吸引别人的注意力,即使是本校的同学也未必清楚其存在和功能,校外的社会人士更难以了解和进入咨询。
(二) 外部因素
1.经费短缺,资金不足。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上属于公益性的,合理的经费是发展的必要条件,资金短缺成了限制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高校学生在走访、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自负开销,长此以往,会严重打击大学生法援人的热情和积极性。目前高校法援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和省法律援助基金根据工作量来发放资助,只有小部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获得了一些国内外基金会或是律所赞助。
2.社会公信力低,案源少。现行法律在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对高校法律援助主体身份的确认,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在实务中,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时多数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进行,影响援助活动的展开。再就是社会群众对高校学生的不信任,除了一些双一流高校,绝大多数的普通高校法律援助機构规模小,能力受到怀疑。即使是高校附近的居民遇到纠纷首选的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是律师事务所或政府司法部门等,不愿就近到高校寻求援助。
四、新时代下高校法律援助之展望
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发展因素,但是就长远来说,高校法律援助无疑拥有着巨大的潜力,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主要从完善立法、夯实辅助要素、提升高校法援机构方面来探求如何解决现阶段的制约发展因素并对高校法律援助未来之展望。
(一) 完善立法
完善立法,明确高校法援的身份并加以规范化。笔者建议修改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赋予高校法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有关社会团体”也需明确解释为包含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确认来提高社会信任度,另一方面也方便高校法援在进行法律援助过程中能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配合。无救济则无权利,立法要明确权利得不到保障时的救济措施,否则若仅成为一纸空文而不利于高校法律援助的长远发展。
(二) 夯实辅助要素
拥有一定规模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去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符合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团体,并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2003年,全国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即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这为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还有那些不符合登记设立条件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则可以当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的形式存在,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另外,主体地位的确认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获得经费支持。
鼓励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实习平台,提倡司法部门、劳动仲裁委等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对口合作点,当地基层法院与高校合作在立案大厅开设法律咨询等。通过这些方式,既可以减轻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还能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提高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对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也起到可观的作用。
(三) 高校法律援助自身层面
1.推动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提高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与科研相结合,指导老师可以定期与成员分享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挑选典型案例在内部开展研讨会。再如建立改变传统观念,将法律援助定位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
2.利用“互联网+法律援助”模式,形成网络化法律援助体系。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不仅能够促进其发展,还能够有效提高社会认知度。以江苏高校法律援助联盟为例,主要活动形式表现为学术交流、举办模拟法庭大赛等。可以考虑建设一体的省高校法律援助网站、app之类的网络媒介平台来宣传与提供服务,尤其是“微信+省高校法律援助”模式经营难度不大、成本低,现阶段是可行的。
3.扩大案源,设立专门工作站。除了前文提到了与实务部门合作及原本存在的如“走进社区”等活动以外,其实高校本身就存着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群体。学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易发生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欺诈、对外兼职的劳动争议、违规违纪的处理等方面。场地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物质基础,既要保持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又要方便校内外群众的寻找。
4.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应当由政府承担起促进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健康发展的责任,将政府拨款为主要来源。其次,作为公共性事务,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发动社会向其捐助资金,如借助网络平台发起众筹活动,也可以从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国内外基金会、自然人等寻求帮助。
五、结语
从完善立法、夯实辅助要素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等多重角度出发,探索高校法律援助发展方向,才能更好地解决供需矛盾。高校法律援助作为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要抓住机遇,创新思维,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新时代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參考文献:
[1]郝璐.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资源深化合作的探讨和展望——以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为例.法制博览.2015(7).
[2]祁建平. 对地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参与青工维权的若干思考.肇庆学院学报.2016,37(6).
[3]何赛强.应用型人才培养视域下高校法援中心建立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6(9).
[4]曹元.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6).
[5]胡小彧、李泊毅. 高校法律援助困境与出路探索.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4).
关键词 高校 法律援助 新时代
作者简介:王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88
一、 概述
高校法律援助指在高校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指导下,以法学生为主体无偿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据司法部门统计,我国平均每年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在70 到80万件左右,各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仅能满足四分之一的需求,而高校法律援助在供需矛盾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1992年,武汉大学设立我国首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由此登上历史舞台。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和第21条虽没有直接规定高校能够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但是司法部相关法律文件鼓励和支持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主体的高校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里充满活力的一部分。
二、发展现状
以江苏省部分高校法律援助现状为例,各校主要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为中心开展工作,在具体方面则各有侧重。扬州大学2005年成立的法律诊所主要注重婚姻家庭类,连续多年在各社区、妇联等进行平安家庭模拟法庭展示,12年间接待咨询、代写文书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达9000多件,包括学生代理485件;南京师范大学法援中心重点承办消费者权益保护类型案件,近几年平均接受各类咨询2000余件,处理案件数十起;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校成立了法援中心讲师团,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宣传讲座,还在广播台开设了“法律援助之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在每年特定时期如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月4号国家宪法日等都会对校内外开展一系列普法活动并开设咨询点。
重视法律培训制度。由于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在人员组成上主要是法学生,缺乏经验和能力,因此各校通过各种渠道对法律援助组织成员进行培训。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长期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长期保持着合作关系,每年会有律师为法学生传授实务经验并提供一些实习的机会,另外也会邀请六合区、浦口区的一些法官来校给学生讲解实践中的注意点;江南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会邀请一些专业法务人员举办法律培训知识讲座或座谈会;淮安师范学院从律师事务所聘任了五位校外指导老师,每个诉讼案件均配备一名教师一同出庭参加诉讼。
虽然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仍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与之相随的也有一些问题的逐渐暴露,如管理制度缺陷、缺乏专业场地、案源少、经费不足等。这些状况俨然已成为限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瓶颈。因此如何在把握住时代的契机,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加以改革和创新来更好地服务社会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制约因素
(一) 内部因素
1.理论基础较薄弱。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多以低年级法学生为主,很多基础课程还未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牢靠,很多时候遇到法律问题自己都不甚了解,何谈去援助他人。
2.缺乏实践性。由于缺少实践平台,部分活动流于形式,加上有些学生侧重理论上的学习而忽视实践技能,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整体实践水平较低。
3.场地有限。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专门的场地,办公室通常设立在学校内部甚至根本不存在,缺乏独立性,难以吸引别人的注意力,即使是本校的同学也未必清楚其存在和功能,校外的社会人士更难以了解和进入咨询。
(二) 外部因素
1.经费短缺,资金不足。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上属于公益性的,合理的经费是发展的必要条件,资金短缺成了限制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高校学生在走访、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自负开销,长此以往,会严重打击大学生法援人的热情和积极性。目前高校法援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和省法律援助基金根据工作量来发放资助,只有小部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获得了一些国内外基金会或是律所赞助。
2.社会公信力低,案源少。现行法律在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对高校法律援助主体身份的确认,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在实务中,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时多数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进行,影响援助活动的展开。再就是社会群众对高校学生的不信任,除了一些双一流高校,绝大多数的普通高校法律援助機构规模小,能力受到怀疑。即使是高校附近的居民遇到纠纷首选的法律援助机构大多是律师事务所或政府司法部门等,不愿就近到高校寻求援助。
四、新时代下高校法律援助之展望
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发展因素,但是就长远来说,高校法律援助无疑拥有着巨大的潜力,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主要从完善立法、夯实辅助要素、提升高校法援机构方面来探求如何解决现阶段的制约发展因素并对高校法律援助未来之展望。
(一) 完善立法
完善立法,明确高校法援的身份并加以规范化。笔者建议修改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赋予高校法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有关社会团体”也需明确解释为包含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确认来提高社会信任度,另一方面也方便高校法援在进行法律援助过程中能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配合。无救济则无权利,立法要明确权利得不到保障时的救济措施,否则若仅成为一纸空文而不利于高校法律援助的长远发展。
(二) 夯实辅助要素
拥有一定规模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去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符合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团体,并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2003年,全国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即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这为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还有那些不符合登记设立条件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则可以当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的形式存在,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另外,主体地位的确认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获得经费支持。
鼓励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实习平台,提倡司法部门、劳动仲裁委等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对口合作点,当地基层法院与高校合作在立案大厅开设法律咨询等。通过这些方式,既可以减轻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还能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提高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对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也起到可观的作用。
(三) 高校法律援助自身层面
1.推动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提高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与科研相结合,指导老师可以定期与成员分享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挑选典型案例在内部开展研讨会。再如建立改变传统观念,将法律援助定位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
2.利用“互联网+法律援助”模式,形成网络化法律援助体系。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不仅能够促进其发展,还能够有效提高社会认知度。以江苏高校法律援助联盟为例,主要活动形式表现为学术交流、举办模拟法庭大赛等。可以考虑建设一体的省高校法律援助网站、app之类的网络媒介平台来宣传与提供服务,尤其是“微信+省高校法律援助”模式经营难度不大、成本低,现阶段是可行的。
3.扩大案源,设立专门工作站。除了前文提到了与实务部门合作及原本存在的如“走进社区”等活动以外,其实高校本身就存着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群体。学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易发生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欺诈、对外兼职的劳动争议、违规违纪的处理等方面。场地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物质基础,既要保持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又要方便校内外群众的寻找。
4.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应当由政府承担起促进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健康发展的责任,将政府拨款为主要来源。其次,作为公共性事务,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发动社会向其捐助资金,如借助网络平台发起众筹活动,也可以从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国内外基金会、自然人等寻求帮助。
五、结语
从完善立法、夯实辅助要素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等多重角度出发,探索高校法律援助发展方向,才能更好地解决供需矛盾。高校法律援助作为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要抓住机遇,创新思维,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新时代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參考文献:
[1]郝璐.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资源深化合作的探讨和展望——以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为例.法制博览.2015(7).
[2]祁建平. 对地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参与青工维权的若干思考.肇庆学院学报.2016,37(6).
[3]何赛强.应用型人才培养视域下高校法援中心建立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6(9).
[4]曹元.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现状及问题分析.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6).
[5]胡小彧、李泊毅. 高校法律援助困境与出路探索.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