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助推涉检网络舆情防控与应对
摘 要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形象,执法公信力关乎依法治国的实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移动客户端的普及,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发表观念、宣泄情绪、监督执法等已经成为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随之引发的涉检网络舆情也在增加,如何有效、精准防控和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成为检察机关新的课题,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 大数据 网络舆情 检察机关 公信力
作者简介:于双盛,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81
一、大数据与涉检网络舆情概述
大数据一词最早出现在《第三次浪潮》一書,后经麦肯锡等咨询公司的宣传介绍为大众熟知,主要指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的特征。大数据技术可以快速解析事物、事件发展规律或进行根本性的判断和预测,便于科学决策。最初被广泛用于商业营销,随之也被应用于社会治理、疾病防控、教育咨询等领域。大数据的应用领域在不断的延伸,与检察事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尤其是近年来涉检网络舆情的频发,涉检网络舆情指以网络为载体,集中爆发于互联网上,公众对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检察人员等一切与检察事业密切相关的态度、意见和情绪的集合。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手机网民占比达95.1%,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由此可见,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给舆论传播带来新的变革,通过互联网表达诉求、发表观点、宣泄情绪、监督执法已经逐渐成为民众可以选择的最普遍、最便捷的渠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迅速化、爆炸化,互联网已经成为热点事件的曝光台和舆论爆发的源头。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爆发的涉检舆情逐渐增加,涉检网络舆情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如于欢辱母杀人案,网络舆情爆发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出警民警,引导舆情,依法办案,妥善处理引导了舆情,对于案件的最终改判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如,陕西某检察官掌箍女服务员事件、贫困县女检察长豪车事件、云南昭通教育局女科长在检察院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被纠正,往往都会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和发酵,给检察机关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据统计,近五年来,出现在互联网上的涉检舆情中负面效应居多,网络舆情的防控与应对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处理舆情的主战场,如何利用网络有效防控和应对涉检舆情是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关键要素,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机机遇与挑战。
二、涉检网络舆情现状
(一)监测研判滞后,预警不够及时
及时、全面的信息监测与研判,能够为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提供便利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涉检舆情的引导,出台了相关规定,各级院依托涉检舆情监测软件,成立了涉检舆情办公室等,但是多数流于形式,不能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和研判,往往在舆情的萌芽期,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预警,当涉检网络舆情进入聚集期或高潮期才着手处置,此时已经丧失了舆情处置的最佳时机,此时检察机关就处于被动地位,往往给检察工作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造成舆论绑架。
(二)处置经验不足,应对策略粗暴
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一旦舆情爆发,便会迅速扩散传播、带来爆炸性影响。但涉检网络舆情作为新兴事物,处置的案例相对较少,积累的经验明显不足,在应对策略上表现出方法不多,方式粗暴的特点。一方面,当涉检网络舆情出现后,检察机关往往第一时间采取“围堵”策略,具体表现为删除、封锁消息等手段,较之传统媒介,具有一定有效性,但互联网具有特殊性,跟帖、转发、再造等,该手段就治标不治本。另一方面,当涉检网络舆情无法通过围堵策略得到有效控制时,又会采取“冷处理”策略,具体表现为回避、搁置等手段,认为自媒体时代下,新闻快餐化,短时间内公众会被新的热点事件吸引,转移注意力,坚信着谣言不攻自破的传统观念,拒不发声,殊不知网络时代下,信息获取途径多样化,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公众从非官方渠道获取信息后,对事件形成框架后,即使事后官方公布了真实结果,也很难抹去在公众心中早已形成的意识。
(三)缺乏专业队伍,舆论引导不够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法律监督,核心业务部门都是法律执行部门,如侦查监督、公诉、自侦等,对涉检舆情的处置一般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也未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一般都是办公室人员兼任,或者是各部门业务部门人员临时客串,在未经过专业化培训和训练情况下,上述人员在处置涉检网络舆情这项经常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工作时会存在力不从心。由于队伍自身的能力不足,直接造成舆论的引导不够,从舆情的萌芽期至舆情的消褪期,每一个阶段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缺乏相应的媒体素养,对舆情的感知和洞察不够敏锐,对舆情的分析判断不足,很难做出精准的引导,不能使舆情向理性方向发展、降低负面效应,致使检察机关难以掌握话语主动权。
三、运用大数据完善涉检网络舆情防控与应对
(一)大数据强化涉检舆情监测立体化,提升舆情预警能力
舆情的监测和研判是有效防控涉检网络舆情爆发的前提。为了更好的应对和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需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对涉检舆情进行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立体监测。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检察机关可以与门户网站等网络终端建立合作,设置关键词、敏感词条等,进行筛选、排查、评估,从海量数据中发觉涉检网络舆情的苗头,实现舆情风险及时预警,出现涉检舆情苗头,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反馈对接,检察机关接到风险预警后,要主动、积极、快速出击,将舆情扼杀在孕育阶段,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对检察机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二)大数据促进涉检舆情决策科学化,提升舆情处置能力
舆情处置方式、方法是涉检网络舆情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网络舆情时主要依靠经验判断或主要负责领导主观臆断,在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显得捉襟见肘。当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建涉检网络舆情大数据库,全面收集、网罗涉检舆情处置案例,即包括成功案例,又包括失败案例,通过对大数据进行严格的数据相关性匹配和定量分析,更客观和全面的分析涉检网络舆情,从类案中提取规律性、趋向性、可操作性的经验成果,为检察机关处置个案进行科学指导。依托大数据检察机关可以更科学的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摒弃传统的“围堵”、“冷处理”舆情处置方式,变为“疏导”、“快速回应”方式,通过大数据丰富检察机关处理涉检网络舆情的手段,总结方法,对症下药,科学决策,有效提升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的能力。
(三)大数据推动涉检舆情队伍专业化,提升舆情引导能力
舆情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是涉检网络舆情得到有效处置的重要保障。涉检网络舆情是一项经常性、专业化、复杂性的工作,需要具备法律认知、媒体素养、信息处理、心理分析等多方面综合技能的人才,为了更好的运用大数据技术,更好的引导涉检网络舆情,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打造专业化队伍,可以通过引进特殊人才方式,初步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培养舆论引导员等,逐步建立起涉检网络舆情处理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依托微信、微博和新闻客户端平台,引领网络媒介前沿,避免闭门办案,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实现了两微一端全部上线运营,已经形成检察矩阵网,拥有众多的粉絲,但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关注是主流,需要进一步向公众普及推广检察机关的两微一端,让更多的公众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涉检信息,对涉嫌网络舆情进行精准的引导,主动掌握话语权,占据舆论的制高点,充当“意见领袖”,引导舆论走向,降低舆情风险,同时以技术为平台,充分发挥检察矩阵网的作用,进行协同作战,进行全覆盖的信息推送。
参考文献:
[1]张静雯、冷勇,等.大数据助推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初探.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7(6).
[2]刘国.涉检网络舆情管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6.
[3]周玲.大数据网络舆情管理浅析——以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为视角.民族论坛.2017.
关键词 大数据 网络舆情 检察机关 公信力
作者简介:于双盛,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81
一、大数据与涉检网络舆情概述
大数据一词最早出现在《第三次浪潮》一書,后经麦肯锡等咨询公司的宣传介绍为大众熟知,主要指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价值密度低的特征。大数据技术可以快速解析事物、事件发展规律或进行根本性的判断和预测,便于科学决策。最初被广泛用于商业营销,随之也被应用于社会治理、疾病防控、教育咨询等领域。大数据的应用领域在不断的延伸,与检察事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尤其是近年来涉检网络舆情的频发,涉检网络舆情指以网络为载体,集中爆发于互联网上,公众对检察机关、检察业务、检察人员等一切与检察事业密切相关的态度、意见和情绪的集合。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手机网民占比达95.1%,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由此可见,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给舆论传播带来新的变革,通过互联网表达诉求、发表观点、宣泄情绪、监督执法已经逐渐成为民众可以选择的最普遍、最便捷的渠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迅速化、爆炸化,互联网已经成为热点事件的曝光台和舆论爆发的源头。近年来,通过互联网爆发的涉检舆情逐渐增加,涉检网络舆情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如于欢辱母杀人案,网络舆情爆发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出警民警,引导舆情,依法办案,妥善处理引导了舆情,对于案件的最终改判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如,陕西某检察官掌箍女服务员事件、贫困县女检察长豪车事件、云南昭通教育局女科长在检察院非正常死亡事件,以及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被纠正,往往都会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和发酵,给检察机关带来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据统计,近五年来,出现在互联网上的涉检舆情中负面效应居多,网络舆情的防控与应对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处理舆情的主战场,如何利用网络有效防控和应对涉检舆情是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关键要素,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机机遇与挑战。
二、涉检网络舆情现状
(一)监测研判滞后,预警不够及时
及时、全面的信息监测与研判,能够为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处置提供便利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涉检舆情的引导,出台了相关规定,各级院依托涉检舆情监测软件,成立了涉检舆情办公室等,但是多数流于形式,不能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和研判,往往在舆情的萌芽期,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预警,当涉检网络舆情进入聚集期或高潮期才着手处置,此时已经丧失了舆情处置的最佳时机,此时检察机关就处于被动地位,往往给检察工作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造成舆论绑架。
(二)处置经验不足,应对策略粗暴
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一旦舆情爆发,便会迅速扩散传播、带来爆炸性影响。但涉检网络舆情作为新兴事物,处置的案例相对较少,积累的经验明显不足,在应对策略上表现出方法不多,方式粗暴的特点。一方面,当涉检网络舆情出现后,检察机关往往第一时间采取“围堵”策略,具体表现为删除、封锁消息等手段,较之传统媒介,具有一定有效性,但互联网具有特殊性,跟帖、转发、再造等,该手段就治标不治本。另一方面,当涉检网络舆情无法通过围堵策略得到有效控制时,又会采取“冷处理”策略,具体表现为回避、搁置等手段,认为自媒体时代下,新闻快餐化,短时间内公众会被新的热点事件吸引,转移注意力,坚信着谣言不攻自破的传统观念,拒不发声,殊不知网络时代下,信息获取途径多样化,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公众从非官方渠道获取信息后,对事件形成框架后,即使事后官方公布了真实结果,也很难抹去在公众心中早已形成的意识。
(三)缺乏专业队伍,舆论引导不够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法律监督,核心业务部门都是法律执行部门,如侦查监督、公诉、自侦等,对涉检舆情的处置一般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也未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一般都是办公室人员兼任,或者是各部门业务部门人员临时客串,在未经过专业化培训和训练情况下,上述人员在处置涉检网络舆情这项经常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工作时会存在力不从心。由于队伍自身的能力不足,直接造成舆论的引导不够,从舆情的萌芽期至舆情的消褪期,每一个阶段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缺乏相应的媒体素养,对舆情的感知和洞察不够敏锐,对舆情的分析判断不足,很难做出精准的引导,不能使舆情向理性方向发展、降低负面效应,致使检察机关难以掌握话语主动权。
三、运用大数据完善涉检网络舆情防控与应对
(一)大数据强化涉检舆情监测立体化,提升舆情预警能力
舆情的监测和研判是有效防控涉检网络舆情爆发的前提。为了更好的应对和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需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对涉检舆情进行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立体监测。通过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检察机关可以与门户网站等网络终端建立合作,设置关键词、敏感词条等,进行筛选、排查、评估,从海量数据中发觉涉检网络舆情的苗头,实现舆情风险及时预警,出现涉检舆情苗头,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反馈对接,检察机关接到风险预警后,要主动、积极、快速出击,将舆情扼杀在孕育阶段,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对检察机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二)大数据促进涉检舆情决策科学化,提升舆情处置能力
舆情处置方式、方法是涉检网络舆情能否得到有效控制的关键。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网络舆情时主要依靠经验判断或主要负责领导主观臆断,在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显得捉襟见肘。当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建涉检网络舆情大数据库,全面收集、网罗涉检舆情处置案例,即包括成功案例,又包括失败案例,通过对大数据进行严格的数据相关性匹配和定量分析,更客观和全面的分析涉检网络舆情,从类案中提取规律性、趋向性、可操作性的经验成果,为检察机关处置个案进行科学指导。依托大数据检察机关可以更科学的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摒弃传统的“围堵”、“冷处理”舆情处置方式,变为“疏导”、“快速回应”方式,通过大数据丰富检察机关处理涉检网络舆情的手段,总结方法,对症下药,科学决策,有效提升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的能力。
(三)大数据推动涉检舆情队伍专业化,提升舆情引导能力
舆情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是涉检网络舆情得到有效处置的重要保障。涉检网络舆情是一项经常性、专业化、复杂性的工作,需要具备法律认知、媒体素养、信息处理、心理分析等多方面综合技能的人才,为了更好的运用大数据技术,更好的引导涉检网络舆情,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打造专业化队伍,可以通过引进特殊人才方式,初步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培养舆论引导员等,逐步建立起涉检网络舆情处理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应当依托微信、微博和新闻客户端平台,引领网络媒介前沿,避免闭门办案,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实现了两微一端全部上线运营,已经形成检察矩阵网,拥有众多的粉絲,但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关注是主流,需要进一步向公众普及推广检察机关的两微一端,让更多的公众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涉检信息,对涉嫌网络舆情进行精准的引导,主动掌握话语权,占据舆论的制高点,充当“意见领袖”,引导舆论走向,降低舆情风险,同时以技术为平台,充分发挥检察矩阵网的作用,进行协同作战,进行全覆盖的信息推送。
参考文献:
[1]张静雯、冷勇,等.大数据助推刑事立案监督机制初探.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7(6).
[2]刘国.涉检网络舆情管理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6.
[3]周玲.大数据网络舆情管理浅析——以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为视角.民族论坛.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