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时代特征和新要求

杨默涵++陈晓慧++覃婕?
内容提要:纵观近年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研究成果,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已经相当全面,但其中背景泛化、对象泛化、结论泛化、类型泛化的现象均或多或少的存在,容易使研究结果缺乏背景支撑、缺乏针对性。因此,进一步明确研究背景、细化研究对象、限定研究范围,从而使最终成果更加精细化,更具时代特征和背景特色的要求会更加突出。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研究;时代特征;泛化问题;新要求
一、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说自犯罪产生之日起便存在了,学界目前也不乏研究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果。 但社会状况日新月异,法律的发展必定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同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一直在探索新的路径和方法,争取更好地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在学术界,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也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在当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这些新特点的出现与当下的社会发展现状和背景密不可分。但纵观以往的未成年犯罪研究,我们发现背景泛化、对象泛化、结论泛化、类型泛化等现象均或多或少的存在,很容易使研究结果缺乏背景支撑、缺乏针对性,从而导致研究缺乏时代特征和背景特色。因此,有必要回顾过去的研究成果,总结以往的研究经验,找出以往的研究中与当下社会发展不再适应的部分,推进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与时俱进,更好地促进当下以及未来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的进行,为社会稳定略尽绵薄之力。
二、中国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特点
(一)对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等诱因的研究较为广泛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轨迹以及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的热点,诸多学者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通过对已有研究的回顾和对以往的研究成果的总结,笔者发现,在犯罪的外部诱因方面,现有的研究大致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四大方面展开。
1.家庭因素
学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的关系的研究相当广泛,例如家庭成员关系研究、家庭教育方式研究、家庭成员榜样作用研究、家庭结构不健全研究等。 这些研究,共同揭示出:家庭结构、家庭环境以及家庭教育方式的缺陷,是未成年人犯罪最为重要的因素。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进一步整理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关系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由表及里,由简单到复杂,研究变量由单一到多元的过程。 由最初的家庭结构入手,到深入研究家庭功能和家庭成员行为对未成年人所起的作用,进而探讨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中介变量,即作用机制问题。随着理论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因素的研究从以社会控制、亲子依恋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等为指导,发展到以问题行为理论、认知理论模型为依据,进一步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因素的作用机制。总之,理论和研究变量的不断推进促使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研究进一步推陈出新,为我国司法研究人员和心理学工作者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纵观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关系的研究,存在以下发展趋势。以京津冀为例,在京津冀一体化的推动下,城市周边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家庭中的劳动力会外出寻求发展机会,出现家庭搬迁或是留守子女等情况。在这种背景下,首先,“研究领域由以往的单一水平的家庭环境变量扩展到家庭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 过去用以解释未成年人发展问题的环境变量研究一般都集中于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而笔者认为京津冀一体化作为孩子成长的另一个大环境也在起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而且是和家庭一样能成为孩子成长的支持性环境。家庭作为一个系统,既有内部联系的功能,如抚育、教育和管教孩子,还有外部联系的功能,如引导孩子接触外部世界,给孩子提供机会进入家庭以外的环境中成长。同时家庭并不是孩子社会化的唯一场所,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家庭的外部联系功能,即家庭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
探讨社会环境与家庭的交互作用和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其目的在于将家庭作为构建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环境的桥梁,寻找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更多隐性因素;其次,通过家庭可以更好地起到矫正作用,将社会预防和家庭预防相结合。
2.学校因素
现有研究表明,过去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管理漏洞,例如方法失误、资源短缺、素质教育形式化和工读教育地位尴尬等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健全的人格,使未成年人在迷途上越走越远,直至走上犯罪道路。 这些都是不成熟的教育体制带来的后果。
如今,我国流动人口大规模的出现使学校在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上具备不同功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目前在我国超过2.6亿的流动人口中,少年儿童的占比相当之大。我国城乡教育差别大于经济的差距,形成了“城乡二元教育”模式。 流动未成年人在接受义务教育上存在入学率低、超龄化严重、辍学率高等问题。这一状况的出现,使得处于城市化进程與城乡分割体制的矛盾之中和社会转型大背景的城市边缘人群,在心理塑造的关键时期,在城乡逐渐融合的过程中产生观念和行为的冲突,他们在缺失家庭教育的情况下又面临着学校教育缺位,极易因意识到社会不公平而产生偏激的观念和过激的行为。
笔者通过收集总结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经办案例和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发现,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有辍学的情况,且辍学以后没有正当职业。这不得不让社会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和教育后的就业问题。而如何搞好学校教育以减少辍学人数和如何做好毕业或者辍学后的安置问题,也应该成为我们探讨未成年犯罪防治的内容。
3.社会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发生在规范破碎的地方。一般来讲,城市的犯罪率高于农村,可能归因于不同的社会控制模式和社会凝聚力的差异。 农村主要靠家庭和社区控制来遏制反社会行为,从而展现出较低的犯罪率。城市倾向于依赖正式的法律手段,因为其去人性化而表现出较高的犯罪率。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未成年人犯罪和正在进行的城市化有着一定的关系。城市化一方面弱化了原有的社会关系与社会控制,另一方面代之以匿名的、新的、越来越依赖于媒介而非正式的沟通的行为方式。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城市化快速发展,部分地区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率增高,发展差距拉大。例如京津冀组成的三角区域有大面积的城乡结合部,这些城乡结合部容纳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和当地的原来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基础服务业的原生家庭。然而通过对文献的整理,笔者发现,关于社会因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的学术成果数量较少,关于京津冀一体化新形势下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并且现有研究的最终结论难免浮于表面,根本无法发现各社会群体内部深层次的问题,也更加无法针对各群体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总之,社会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研究具有一定经验性,但理论建构依旧欠缺。
4.网络因素
近年来,网络犯罪以及与网络有关的安全事件愈演愈烈。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不断上升,性质不断恶化, 与此同时,在高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犯罪科技化的特点。
研究表明,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分为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以网络为工具或者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三种类型。 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且犯罪活动形式多样,侦破难度和危害性均越来越大。然而,以保障未成年人在线权利为核心,构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约和其他法规规章在内的互联网络监管制度却不够完善。
以世界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为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成人网站的毒害,美国从1996年至今一共通过了4部相关的法律:1996年《电信传播法》一部分的《通信内容端正法》、1998 年《儿童在线保护法》、1999年《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2000年《儿童互联网保护法》。 然而,在我国,目前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在线权利的规范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并且这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未成年人在线权利涉及的极少,规定也仅限蜻蜓点水,并未具体细化。
(二)地域性、群体性、制度性等的实证研究方兴未艾
20世纪末以来,专家学者开创的地域性犯罪学实证研究促使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学研究摆脱了因袭多年的“诠释性”研究方法,开始走上“实证”研究的道路。 这些研究方法更多地还原了未成年人犯罪内部关系特点,能够更深度地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并进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于制度的实证研究,例如关于未成年人缓刑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的研究,不仅能使相关制度的设立更符合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且能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关于某一社会群体的实证研究,例如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城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能更深层次地认识某一群体,掌握这一群体的独特性,针对这一群体的特性制定更好的预防与矫正措施。
笔者发现,除了政府有关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实证研究,个人或其他组织也开展了相关的实证研究,且居于多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权,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得出的结论往往具有较高的准确性。虽然组织或个人在资料的获取上存在一定限制,但他们运用一定的研究技术对研究对象进行大量社会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开展的研究也获得了巨大的成效。
(三)对社会各阶层未成年人犯罪均有涉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明显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分层。阶层差异已成为影响个体尤其是未成年人心理与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但从目前来看,相关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
现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率存在阶层差异,中低阶层未成年人犯罪率明显较高。其次,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存在阶层差异。中下阶层尤其是下层未成年犯为了钱财而犯罪的比例比较高,因此其侵财犯罪的比例也比较高;而高阶层未成年犯为了“朋友义气”而犯罪的比例则比较高。如果说下层未成年人犯罪更多地是因为经济压力,那么上层未成年人犯罪则更多为了“精神需求”。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存在一定阶层差异,但其犯罪的最主要因素仍然有相同之处,即其在成长过程中受到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等交往中不良因素的影响。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学研究正在兴起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探讨,不同学科从各层面提出了不同看法。但总体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研究视角主要体现在个体原因论和外部原因论两个方面。 个体原因论主要从未成年人的个体内部寻找犯罪的因素,例如从遗传、体格类型、荷尔蒙或生物化学成分失调、脑部受损或脑功能失调、染色体异常等观点来解释。外部原因论则从未成年人所处的外部生活环境来探索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因素。随着近年来心理学理论的不断发展,还有一些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而且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在这一研究领域存在大致三种不同的研究视角:一是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是由其自身決定的,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如生物心理学理论、精神分析理论。二是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纯粹是外部环境影响造成的,跟自身心理机能没有任何关系,如环境决定论。三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是在其自身心理因素和外部因素交互作用中形成的,单纯的自身机能或外部环境不能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例如挫折——攻击理论、认知心理学观点和一般犯罪理论就属于这种类型。
(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化研究有待深入
整体来看,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研究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专门论著或论文,相关论述只是分散在对现状与特征的分析当中;第二,将未成年人与青少年的概念混同;第三,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概念的界定;第四,在犯罪类型的具体分类中,划分标准相互交叉、重叠;第五,犯罪类型名称各异,没有形成通说的犯罪类型名称。尽管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研究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但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也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研究为犯罪类型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研究为犯罪类型的原因分析奠定了基础;第三,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研究为犯罪类型的控防对策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六)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制度化、体系化特征
十九世纪诞生了未成年人犯罪学并在欧洲国家掀起了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高潮,而犯罪学的最终落脚点还是犯罪预防。最早设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是100 多年前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庭,此后不久,这一制度很快席卷整个美国,欧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随之相继颁布了少年法并建立了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 我国对于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也有了制度的改良与创新。
基于现有研究成果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内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主要包括综合教育措施、立法完善和刑事政策的完善三大体系。
综合教育措施包括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教育。公安文化管理部门、各级司法部门、新闻媒体部门等全面开花,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的教育。
立法完善方面,收容教养制度、缓刑制度、未成年人犯罪累犯制度、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等多项制度都有了很大突破,未成年人矫正制度也是其中的成果。我国的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是以少年犯管教所这一具有刑事司法性质的机构(即刑罚处理机构)为主体,以非司法性质(即非刑罚化的强制措施)的工读学校和具有行政司法性质(也即非刑罚化的强制措施)的收容教养机构为补充的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它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培养未成年人一代健康成长、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刑事政策方面。将中国刑法规定与国际法对照来看,可以发现,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首先,非刑罚处罚方法缺乏系统、专门的规定。中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按照一般情况,规定于刑法第37条之中的。此外,虽然刑法第17条也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两种特别的非刑罚处罚方法, 但总体而言,这些方法都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进行专条、专节的规定。其次,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偏少、体系性不强。中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七种非刑罚处罚方法,但总体而言,种类偏少。参照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非刑罚处罚方法。
一方面,各国家机关在积极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国内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探讨也在与时俱进。未成年人既是一个国家的敏感群体,又是国家未来的代表,从一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可以清楚的看到国家的态度和社会的态度。从下文笔者的粗略统计中便可以看到,对当下国内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可谓详尽,而后可以更多的学习借鉴和创新,让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源头活水”。
三、中国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存在的泛化问题
目前国内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相当广泛,研究成果相当丰富。为了进一步研究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存在的问题,笔者从cnki抽取了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7日,发表在核心期刊与CSSCI中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内容的文章,共484篇,剔除其中100篇非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研究的文章,对剩余384篇文章进行了粗略统计。其中226篇文章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制度、法律的研究,包括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和解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事前调查制度、以及其他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还包括量刑、累犯、立法等方面的研究。剩余的158篇文章中,以不同的研究角度划分,不区分区域背景的有98篇,区分的有60篇;不区分时间、政策制度背景的有111篇,区分时间背景的有47篇;不区分研究对象的有68篇,区分对象年龄的有18篇,区分城乡对象的有25篇,研究犯罪未成年人的有47篇;不区分犯罪类型的有118篇,区分犯罪类型的有40篇;研究结论未点明针对性的有57篇,针对具体类型犯罪的有29篇,针对具体对象犯罪的有42篇,针对其他的有30篇。具体统计结果显示如下表:
通过对统计结果的进一步分析,以及对所选样本的进一步认识,笔者总结出以下中国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 背景泛化
研究背景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例如地区、时间、政策背景等。地區和时间是相对容易区分研究的分类,有许多以此分类进行研究的成果。例如有学者以三省市未成年人犯罪问卷调查为基础进行了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的研究。该文对2008年至2009年北京、湖北、贵州三地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出该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社会危害加重和人身危险性增加的总趋势,并从犯罪人方面、犯罪行为方面分析其具体表现,以论证该趋势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社会观念、时间对策和理论研究提出的严峻挑战。 笔者认为,该文对特定时间特定地区的调查研究很有针对性,其研究结果既可以对特定地区产生典型性的指导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以小见大。
但是从上述数据统计我们可以看出,当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背景进行区分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无论是从地区分类上还是时间分类上均是如此,在国家政策大背景下进行的研究则少之又少,这反应出我国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背景泛化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从某一背景入手并非否定不区分背景的研究成果。应该说,大多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是中国或者某一较大地区范围内的普遍矛盾,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各方面问题的抽象概括,其对矛盾普遍性的概括成果也是准确和有价值的。但是另一方面,要知道每个地区都有各自的特性,例如少数民族地区、城乡结合部、一线城市的中心和外缘等。每个阶段亦有其不同的发展背景,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现实状况,例如国家政策对特定地区的巨大影响等。基于此,我们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区分背景,以彰显其特性。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必定是既要全面分析,又要以点带面,才能够标本兼治。
(二) 对象泛化
笔者在考察对象这一分类时,将对象又区分了年龄、是否犯罪人、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是否特殊家庭。在统计的文章中,区分年龄和专门研究未成年犯罪人的成果有之,区分城乡的则较少,区分对象的家庭状况的则鲜有。现存的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研究卓有成效,例如有学者对中国未成年犯的群体特征进行分析,深入探讨了我国未成年犯罪群体具有的显著的结构性特征和人文区位特征,分析了其男性为主,女性有所增加,低龄化趋势明显,暴力犯罪、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犯罪事件和地点因年龄、性别和犯罪类型而不同的特点,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实证分析的基础。 研究未成年犯罪人的优势,在于易于实证考察,容易引起共鸣,研究结果真实可感,可以做到以小见大。
但是在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对象的过程中,我们依旧不能忽视时代背景催生的新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不仅要做好事后治理,也要做好事前预防,未雨绸缪。笔者认为,将以往未成年犯罪现象进行对象化、类型化的区分,有利于总结经验,更能从细微之处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从不同的对象出发,研究新时期下产生的新社会群体,方能够防治结合,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 类型泛化
目前法律规定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犯罪类型的确定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以往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今或不构成犯罪,以往不存在的犯罪类型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显现出社会危害性,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同样如此。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进行至今,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在不断扩大。例如多年来一直存在的暴力型犯罪,还有抢劫、强奸、运输毒品,以及网络普及之后催生的众多网络犯罪等。以毒品犯罪为例,目前的研究成果中不乏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内容,有学者研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应否作为认定毒品再犯的依据,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清晰的展现出来, 不仅论述了如何从制度上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又结合具体犯罪类型论述个案的特殊性,由此实现制度、实践和理论的结合。
以单一的某个犯罪为例做的研究固然需要区分其他背景,这样才能够使得研究结果更有针对性。但如果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群体或者某一地区等背景情况,就很难再对所有犯罪类型进行完全详尽的论述,否则将会导致研究对象的数量过少。因此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应当有一个基本的背景和立足点,不能过大也不能太小,然后才能进一步选择研究的具体犯罪类型。
(四) 结论泛化
上文已经叙述了背景、对象、类型泛化的问题,要知道前一阶段的研究正是获得研究结论的基础,前一阶段没有选好立足点,最后的研究成果肯定会出现缺乏具体性、针对性和泛化的问题。不区分研究背景,则最终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具体措施方面很有可能在所有地区、时间都无法使用。不区分研究对象,则该研究最终提出的结论很可能只流于表面,根本无法发现各群体内部深层次的问题,也无法针对各群体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不区分研究类型,则可能导致最后适用研究成果时张冠李戴,使得专门防治某一种犯罪类型的方法适用到另一种类型上,如果创新得到了意想不到的收获则好,而如果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很多时候社会大众都不清楚应该归责于谁。例如少数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进行对象化区分的文章,其中分析了防治对策,为了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作者提出了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入手,打破城乡户籍制度的藩篱,着力完善外来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等举措,其研究结果便有一定的针对性。
(五) 难以同时进行不同角度的细化研究
在选择研究角度时,想要进行深层次具体化的研究,往往会面临两难甚至多重困难的境地,笔者所举的各研究角度就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兼容的。我们不难发现,选定某一段时间或者政策背景,再选定某一区域的某个特定人群进行研究就能发现很多样本可以分析。在研究这些样本中,或许可以进一步得到该类样本聚集到的犯罪类型有哪些,从而得出犯罪类型方面的研究结果。但是由于哪些时间哪些人群存在哪些犯罪类型并非研究前就可得而知的,所以研究者在事前很难同时对背景、对象、类型都做出区分。该过程如同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检索,多一条检索要求则结果稀少,不足以形成支撑;少一条检索要求则检索结果繁多,使得后面的研究缺乏针对性。因此,在前期选择研究角度时,要有针对性的选好几个角度,使得各角度之间不易冲突,从研究结果和数据的可观性两方面来决定如何进行研究。
例如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有学者区分犯罪类型和研究对象,以某省法院系统近十年的判决为研究样本对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严刑事政策进行检验和修正。 该文针对毒品犯罪这一类型,专门研究犯罪未成年人这一群體,虽然有时间上的限制,但并没有其他背景方面的划分,这就是作者在研究时对各要素进行的选择。经过适当选择进行研究,最终得出的结果才能够张弛有度,既能比较细致的说明问题,又不至于让研究的支撑材料显得空洞。
(六) 泛化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易出现“水土不服”
未成年人犯罪多年来屡治不止,其中的原因很多,很大一个方面,就在于现有的措施不够有效,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就可以发现这一点。很多文章研究家庭学校功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并寻找家庭学校的防治方法,即便分析了家庭功能变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分析了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引导作用,但其提出的化解家庭冷暴力、密切家庭成员关系或者加强未成年人学校教育、搞好校园同学关系的结论难免让人在实践中无所适从。一个留守儿童家庭的生存需求或许大于密切家庭成员关系的需求,一个犯罪未成年人的品德感化或许比智力提升更重要,一个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或许从未面对冷暴力和家庭关系不和睦但依旧产生心理问题从而引发犯罪。诸如此类的宏观方法在这些家庭中或许就会“水土不服”,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要密切关注自己所有的研究对象,对象不在于多,关键在于每个都代表了一类人的典型。在寻找所研究对象的共同点时,不能在一个数量众多的范围内总结其共同点,而应该将分类尽可能细化,尽可能关注到每个特殊家庭、每个特殊未成年人的状况。又如研究未成年人心理测评,目前的结论中有言语刺激导致心理畸变、犯罪人格的影响、社会转型的影响、不良交往的影响等,提出包括教育、感化、挽救等许多心理矫正手段。同样的,研究未成年人越轨心理的形成和矫正,也要尽量深入每个未成年人或者某一类未成年人的内心,不仅仅单纯的从理论上分析成因和防治,也要与现实结合。每个犯罪未成年人的经历与心理都是不同的,我们要抽象出诸多案例的普遍特征并不困难,困难的是我们怎样在总结出普遍特征之后还能保留每个案例的特性,只有针对特性因材施教、量体裁衣,才能解决每一个未成年犯罪人的内部问题。例如将加强教育,感化内心的方式用在一个本身内心柔软却天生内向的未成年人身上,或许就会出现这些矫正措施“水土不服”的现象。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宏观与微观都必不可少。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要覆盖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是困难的,因此要求我们不断与时俱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要及时跟进。
四、当前社会发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提出的新要求
对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鉴于京津冀处于改革热点,笔者从京津冀的角度,以此为例进行论述。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进一步推进,势必会促进三地的社会转型,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当地劳动力转移到服务业或基础建设中、贫富差距或会变大、生活环境发生巨大转变、教育文化等软实力不能跟上经济发展步伐等等。当前社会发展的这些现象对未成年犯罪研究提供了新的环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京津冀一体化催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家庭类型
京津冀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外来资本大量注入,加之中央政府的政策扶持,各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原来发展薄弱的地区。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流入城市的大量劳动力中大部分是具有低龄化、受教育程度低、自身流动性大的特点的青壮年。 这些大量涌入的劳动力及他们的未成年随迁子女与当地的未成年人互相接触,他们自主意识强同时又处于叛逆期,很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甚至容易出现拉帮结派等不良现象。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的涌入改变了一些地区原来的人口结构,不同文化相互碰撞冲击,新旧文化的差距和错位进而发展为文化堕距(culture lag)。 此外,在工业生产中,传统组织如家庭、教育系统的功能逐渐丧失,人们普遍处于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中,安全感缺失,团体对个体的约束力降低。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观念尚未成熟,思维方式不成熟等原因,个人的精神上与社会发展的分离或对立多出现在未成年人这一群体上。
除了一些地区大量流入劳动力,当地原有的劳动力资源也因为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出现向基础建设领域或是服务业、制造业转移的现象。 这种转移不仅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性,还会影响到人们生存的最基本单位:家庭。在原来的社会生活中,当地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可能会选择在家务农或是在生活区域附近打工,因此其用于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和陪伴的时间较多。在京津冀一体化的推动下,当地家庭中的劳动力可能会外出寻求发展机会,出现家庭搬迁或是让未成年子女留守的情况。亲子关系疏远、家庭观念瓦解、家庭约束力降低、父母影响力的减少,这对于身心成熟程度都尚未达到可以脱离原生家庭的未成年人有巨大的影响,这些未成年人成长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导,他们一部分继续在学校接受教育,一部分参加工作,还有一部分无事可做靠父母或者祖父母养活。这些直接工作或提前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则很容易失去人生的方向,很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研究表明,经济发展程度低的地区、工业区或商业区或毗邻区、父母是外来人口的地区是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高发区。
(二)城市化快速发展导致城乡结合部矛盾放大
京津冀一体化影响下地区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人口转化、产业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和文化交流,但是也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其中包括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率上升和发展差距拉大。京津冀组成的三角区域有大面积的城乡结合部,这些城乡结合部容纳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和当地原来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基础服务业的原生家庭。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区域内部的矛盾可能会逐渐放大。由于城乡结合部优越的区位、较低的生存成本,加上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大量发展机会的吸引,使大量外来人口在此集聚,虽然给这一过渡带的经济发展增添活力,但同时带来卫生、治安、文化冲突等许多社会问题。收入差距增大,生活水平差别变大会使部分人群的内心不平衡。不同的文化碰撞和习惯磨合,阶级人群分化社会矛盾激化,进一步影响社会的稳定性。生活环境的巨变,个人的安全感骤减,对小团体依赖性变强。户籍管理问题影响迁入人员的就业问题和子女的教育问题,农村地区的动迁户渴望迁入;城内或是农村地区的劝迁户则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般不愿意迁出。这不仅增加了户籍管理的难度,更会影响人员流动和社会稳定性。由于城乡结合部的特殊地理位置,区域内土地管理权限分割混乱,实际行政管理矛盾突出,常会出现“有些没人管,有些争着管”的乱象。 这些都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中城乡结合部矛盾逐渐变大的体现。未成年人年龄小、受教育程度较低,自身的心理条件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在这种有众多不稳定因素下的环境里生活学习工作,其成长发展会受到许多负面的影响。
(三)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导致的人口流动加快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中国经济内部的体制机制、增长模式、经济结构都存在一些问题。 京津冀一体化的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促使国民经济结构合理化,为全国的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国民经济总量增长从主要由第一、第二产业带动,转为主要由第二、第三产业带动,第二产业的增长构成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动力。 现阶段,第二产业工业机械化程度不高,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京津冀一体化影响下的区域地区建设更会引起人口的快速流动。人口的大量流动会加剧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性,假如一个人今天在这里工作,明天在那里工作,就会成为社会的一个不稳定的因素,而社会的稳定性与地区的犯罪率的数值联系紧密。人口流动性越大,当地社会稳定性越差,犯罪率越高。
默顿和涂尔干的“社会失范理论”认为,社会失范是由于社会无规范、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之间的结果分裂或者缺乏整合导致的。犯罪人本质上与其他人并无差别,他们没有犯罪倾向,如果给他们机会,他们更愿意通过一条较为传统的路径获得成功。上文分析到,京津冀一体化下的城市基础建设、第三产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渴望在时代发展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当他们没能得到机会或是竞争力不及他人时,他们就有可能采取其他不合法的手段体现自己的“价值”。犯罪学研究指出,许多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以能够实施一次所谓的“完美的犯罪”为荣,认为这是他们“有用”即有存在价值的体现。未成年人犯罪此特点更为突出。在收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时,笔者注意到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太小或是受教育程度不高,无法找到工作,但又想回家或是和父母证明自己有能力养活自己,因此走上犯罪的不歸路。
(四)教育基础设施与社会发展状况不完全对称
教育建设滞后向来是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大问题,在发展新区更是凸显。不难预见,在京津冀一体化影响下,大部分地区的经济将会以前所未有速度快速发展,也会拉动各个行业的发展。但由于教育行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需要调用的资源量大等特点,一般来说,都由政府出资发展,建设公立学校,保障未成年人的九年义务教育。在发展新区,私人学校管理难跟进,不透明、教学环境不好、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家长对私人学校常常不信任或无力支付高昂学费,但公立学校数量少,无法容纳短时间内大量随迁而来的未成年人,加之我国的义务教育名额是与户口相挂钩的,没有本地户口就没有在当地享受公立教育的资格,这些现状使得一部分未成年人无法继续接受教育。教育的缺失也会导致这部分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思考方式幼稚,这部分未成年人将成为社会的一大不稳定因素。
作为教育最重要的一部分,完整的、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无法取代的作用,上文已有提及。但由于迁入的人员大部分是教育程度不高、忙于生計的青壮年劳动力,能够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的家长很少,他们甚至无法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和维持良好的亲子关系。
除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教育方式还有社会教育。狭义的社会教育指学校教育以外的一切文化教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儿童和成人进行的各种教育活动。这类文化教育设施包括文化馆、少年宫、图书馆、博物馆等等。在发展新区,政府的重心放在经济上,这类文化教育设施必然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无法达到有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教育的目的。由此看来,发展新区的教育与社会发展状况不完全对等是必然会产生的社会现象。
(五)小结
综上,面对新的社会环境和新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特点,我们的研究应该对此做出相应的反应。关注新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他们的生存状态,实地调研案例,综合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行为解释中的个体解释。除了个人的原因,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是引发未成年人新的犯罪现象和特点的重要原因。我们的研究应该正视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结合部矛盾放大这一现象,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导致的人口流动加快教育基础设施与社会发展状况不完全对称。
五、结语
纵观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发展,可以发现研究数量增多、研究内容深化、研究类型多样等特点,表明其研究在不断地扩大并且深化。在实践中,我们依然会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屡治不止,一个很大的原因在于当下社会的剧烈变化导致的人口变动,另一方面在于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众所周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尚且具有滞后性,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更加难免。但是我们仍然要加快对各种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研究跟进,在如今互联互通的时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同样需要联系社会学、统计学乃至更多学科并且利用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在方法、分类上,无论是研究背景、对象还是结论,都需要进一步细化,细化的同时还要做到全面覆盖,才能对未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起到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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