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尊严教育:不可缺失的德育主题
梅萍 周凤琴
摘 要:尊严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尊严蕴含着以人为目的的本质。保全生命尊严是人之自由存在与发展的前提,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移的政治追求,这就决定了实现生命的价值与尊严是德育的核心目标,生命尊严教育是德育的重要议题。生命尊严教育,立足生命的珍贵、独特、平等和有限性特点,凸显生命认知教育、生命共同体教育、生命法权教育和向死而生教育,并通过法治宣传、生命叙事、生命体验、师者垂范等方式,激发生命尊严感,愉悦生命情怀,引导生命成長,推动德育走向生命关怀和育人之境。
关键词:生命;尊严教育;德育
DOI:10.15938/j.cnki.iper.2018.01.043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8)01-0129-06
随着生命极端现象的不断发生,生命教育已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从“复旦大学投毒案”到“史学奇才林嘉文自杀身亡”再到“死人游戏吸引大批青少年”,人们不断反思,生命在现实面前为什么变得如此的脆弱?我们的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教育的真谛究竟在哪里?笔者以为,拯救生命意在捍卫生命的尊严,生命尊严教育既是生命教育的起点,也是德育的主题。
一、敬畏生命:生命尊严教育不可或缺
生命是世界上最美丽的花朵,是人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世界得以发展的现实载体。尊严则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马克思说:“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1]敬畏生命就是激发起人的尊严意识,让人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敬畏生命是对自然生命最本真、最基础的态度,只有敬畏生命,时刻维护生命的尊严,才会关爱生命与发展生命,成为真正的人。
1.保全生命尊严是人之自由存在与发展的前提
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尊严是指人的尊严,是“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2]尊严就其本质来说是人之为人的固有的权利,生命本身的存在就是尊严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只要是人,且生命存续,就不分种族、阶层和信仰,不论地位高低和能力大小,都享有其作为人而高于物、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意义和道德地位。人的尊严蕴含着以人为目的的本质。康德认为:“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3]马克思主义认为,现实的人及其活动是社会得以建构的首要前提和深刻基础,人是作为目的性而存在的,历史不过是人的生命活动展开的过程。“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4]“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5]。因此,作为一种有着人格尊严与价值的存在,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平等的,不可相互替代,不可随意剥夺。倘若一个人失去了生命的尊严感,潜意识里感到自己是卑贱的、低等的,意识到自己可以随意被人侵犯,那么,在强权面前他将卑躬屈膝,在弱者面前他将飞扬跋扈,丢弃自己的尊严,随意践踏别人的尊严,于己于人都有害无幸福可言,所以保全生命尊严是人之主体存在与自由发展的前提。
2.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移的政治追求
生命权产生于人的尊严,人的尊严要求人的生命不仅要存在,而且要作为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尊重的目的而存在,生命本身就是目的,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只有通过每个公民独特的个人尊严才能够展现出来。只有一个国家的公民都能拥有自我生命存在的尊严,并能发自内心地去尊重他人生命存在的尊严,这个国家才是一个真正有尊严的国家,一个浸染于现代文明的国家。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把“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6]作为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政治诉求。2010年2月27日,时任总理温家宝在与网友交流时,提及要想实现人的尊严必须做到“三点”:即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些都是从个人尊严角度论及实现和保障人权问题的。国家对维护个人尊严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有着尊重、保障和促进的义务。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自身把人作为人对待;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排除妨害;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适度给付,确保人人尊严生活。这三点从我党的法律供给、大政方针的确立和具体的民生政策实施都得到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60余年,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详尽规定,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论断,对“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强调;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体制的调整;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民生工程的全面启动,都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权益的尊重与维护。从根本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追求就是为了“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最终实现人的现实生命的解放”[7]。
3.弘扬生命的价值与尊严是德育的核心目标
印度诗人泰戈尔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应当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教育之“育”应该从尊重生命开始,启迪人心,追求良善,过一种美好的生活。教育的价值不在于造就人力,而在于培养人,即从人的生存出发,为人完整的人格与尊严而努力,使人成为人,成为自己的守护神。德育的目的和价值也是如此。德育旨在培养道德,道德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主体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价值追求,人的尊严是人的德性的一种确证,能够赢得人们发自内心敬重的往往是人的品行和崇高的精神品质。换句话说,人是通过道德的实践来充实、彰显、确证自身的尊严,实现自身在世界中的存在的。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以生命为基础的,正如古希腊所言,“健康的灵魂,寓于健康的身体”,没有健康的生命,崇高的道德精神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施韦泽认为,“善的本质是: 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恶的本质是: 毁灭生命,损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8]个体道德以生命存在为基础,又高于生命存在的事实,意味着道德教化总是内含着对个体生命本身的尊重、规范、引导和提升。“思想道德教育要求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人文情怀,但是,其中最根本一点就是要唤醒受教育者尊重生命的良知。”[9]从小悦悦事件到林森浩投毒案,再到高中生杀死班主任的新闻,一系列的漠视生命、扼杀生命事件不断发生,说明生命尊严底线已不断受到挑战,生命尊严教育迫在眉睫。生命尊严教育不仅凸显教育者对学生个体生命的尊重和敬畏,而且凸显教育本身的引导学生尊重和敬畏自己、他人以及自然界一切生物的生命的价值导向。当前的思想道德教育应该走出“工具理性”的怪圈,克服功利主义和纯社会价值倾向,克服“目中无人”和“无生命”的教育态势,回归到本体论的意义——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提升人的价值上来;启迪青少年以正确的心态看待生活与人生,形成一个“珍爱自己、尊重他人、关心社会”的健全人格。
二、生命尊严教育的主要内容
1.了解生命的珍贵:生命认知教育
开展生命尊严教育,首先要引导人们科学全面地认知生命,解读生命。生命是人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个复杂、矛盾的有机整体,根据人在现实中生存所面对的各种关系以及生命在这些关系维度中的体现,我们意在从自然生命、社会生命、精神生命的视野进行探索与认知。自然生命是人之为人的前提和基础。认知生命,首先就应该看到自然生命的特征——短暂、脆弱、不可重复,肯定人的自然生命的价值,关注和保全人的自然生命。“生命的价值和生命价值的高下,现在可以不论。但照常识判断,便知道既是生物,第一要紧的自然是生命,因为生物之所以为生物,全在有这生命,否则失了生物的意义。”[10]社会生命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正是由于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属性的影响和作用,才能把人和其他动物区别开来,人才真正地属于人的存在。作为社会存在,生命的价值在于责任与担当。施韦泽强调: “敬畏生命绝不允许个人放弃对世界的关怀,敬畏生命始终促使个人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的生命负有责任。”[11]尊重自身的生命与尊重他人的生命、追求自身的幸福生活与尊重他人的幸福生活是断而不可分开的。精神生命是人之为人的超越性存在。作为人类生命的存在,活着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生命的自然需求,还要追求超越自我的价值。人类通过一系列的生命活动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改造自身生存条件,实现自己的情感、道德、理想、信仰、价值等精神追求。有了生命的精神存在,人才会确立一个独特、有存在意义的自我,才会超越生命肉体,走向精神永恒。总之,生命尊严教育首先是生命认知教育,认知生命的独特与唯一,认清生命的依存与担当,认识生命的理性与超越,从而敬畏生命,发展生命,提升生命。“生命本身就是美好的,宝贵的;活着,好好地活着并感受之,这本身就是我们的存在,就是人的最高幸福”[12]。
2.珍惜生命的有限:向死而生教育
个体生命是一个有限的存在,这种有限性既表现为自然生命存在时间的有限性,人的生理机能的有限性,也表现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精神发展的有限性。一个人不管如何想超越自身,都无法突破终极意义上存在的有限性,都无法改变死亡的必然结局。长期以来,科学规范的死亡教育在我国学校教育中几乎是空白。正是因为死亡教育的长期缺失,加之长期生活在和平优越的环境中,绝大部分人缺乏对生存艰难与死亡恐惧的认知与体验,相当多的青少年不理解死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人为什么会死,生与死的关系如何,怎样避免不必要的死亡,怎样正确对待死亡,等等。有的对死亡表现出极端的恐惧、害怕、无知;有的将自杀与杀人作為解决问题的手段,死亡成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青少年死亡意识的缺乏其实就是他们生命意识的缺乏。海德格尔曾言,只有向死而生、向死而在,才是本真的存在。在他看来,死亡并不外在于生存之外,而是内在于生存之中,意识不到生存的另一面——死亡,也就不可能领悟生存的本真。人们自“生”观“生”是得不到“生”的,只有以“死”观“生”,向“死”而“在”,才会懂得珍爱所拥有的生活,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命,走好人生每一步,不让人生虚度。向死而生并不只是强调“向死”,而更着眼于“向生”。着眼于“生命的存在与肯定就是充分的意义,我们的生命存在的一天,就是我们必须充分生活下去的一天,直到我们告别人间为止;我们只有通过积极正面的人生态度与行为表现,才能体认我们对于生命真实的自我肯定,才能真正完成我们人生的自我责任。”[13]因此,在生命尊严教育中开展向死而生的教育是引导青少年正确地认识与理解死亡,树立科学的生死观,促使青少年珍爱生命、积极筹划有限人生的重要途径。
3.尊重生命的平等:生命共同体教育
生命是宇宙创造的奇迹,每个生命个体在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正如没有两片叶子是完全相同的。生命的独特性决定了生命个体存在的平等意义和不可替代性,每个生物在除去各自的角色、名称外,最本质的就是生命,每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尊重生命的基本内核是平等,即生命存在的合理性和尊严应当平等地并且同等程度上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中的个体,这是现代社会人的本质和尊严的内在要求。这种尊重不是外在的施舍和恩赐,而是绝对的。只有承认对生命存在的绝对尊重,人们才能学会尊重人的个性、人的多样性、文化的多元性,才能真正接纳整个世界。[14]认识生命尊严所具有的平等意义并以此树立起生命共同体意识,是全球化时代人类共同的信念。所谓“生命共同体”,其意蕴主要在于:一是从人类自然的生理性生命来看,人与人在生命之本质上为“一”,故而整个人类在生命存在的意义上是一个“共同体”。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15],而且“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16],“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是不可思议的。”[17]因此,“人的尊严”这种所谓的“人与自身的内在的人的关系”,必须在人的类存在中,在与他人共存的人的关系中才能是现实的;二则从观念上看,既然人类自然生命是“一”,人只有重视他人的存在自己才能存在,只有尊重他人的尊严自己才能获得尊严的普遍性联系,那么,人类的每一份子都应该努力突破个我主义的囚笼,在社会文化的层面沟通你、我、他,达到人生观、价值观上的“生命共同体”;第三是指不只人与人的生命为“一”,人与其它的生命体乃至整个宇宙的大生命皆是相通的,共同组成一张生命之网,从整体上巧妙地保持着平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18],人的文化生命虽使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但仍以自然界为依托,“人靠自然界生活。”[19]人类知性生命的发展应当认真审视人与物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界的和解。由这样一种“生命共同体”的实存及观念出发,人们就可以学会以对自己生命的深刻理解,对生命尊严的无限敬畏,产生对其他生命的理解和尊重,树立人类之爱和慈悲之心,与他人、与社会、与动植物、与整个大自然和谐相处,同舟共济,共存共荣。“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认识生命的真正价值,悟出生命的尊严。”[20]
4.敬畏生命的唯一:生命法权教育
生命权是生命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以生命为客体对象,意在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人之一切权利的逻辑起点,是所有权利中最原始的权利。生命权的重要源于生命本身的价值与独特:一是源于生命的唯一与不可逆性,二是源于生命是人类行使其他任何权利的前提,三是源于生命本质上的平等性。因此,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并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对于生命权的含义,在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命权涉及人类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生命权则专指在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威胁的权利。在此,仅做狭义理解,即生命权仅指人类自然生命本身不受非法侵害。具体而言,生命权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生命得以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一项维持个体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生命,也不得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存在权是生命权的核心内容。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指出,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具有生命权的个人创造了社会,没有生命权的存在,什么都将是不存在的。所以,生命存在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生命得以安全的权利。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之中,当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和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即享有生命权的人)为维护生命安全,有权利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因为只有当人的生命存在于相对安全的环境中,才能真正得以存续。与权利相对应,国家就有承担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生命权的积极义务。人的尊严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法治国家虽不能為人提供尊严,但可保障人的尊严。当前,我们有必要将生命权写入我国的宪法之中,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赋予生命权在法律上的崇高地位,在根本大法层面宣示生命的神圣,提升生命权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同时也从民法、刑法、社会法及各种行政法规等中完善对生命权的法律救济与保护。只有当人们在宪法和法治运行过程中真正感受到生命权价值,确立维护生命权价值的共同意志时,才有可能培养人们敬畏生命的意识,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过着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故生命法权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生命尊严教育的主要方式
1.法治教育
生命权是一种法权,生命权意识则是一种法律意识,只有当尊重他人生命权、捍卫个人生命权成为个体意识和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变成日常生活习惯的时候,生命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杭州飙车夺命案、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复旦投毒案、湖南一高中生杀掉关心自己的班主任案等不仅显示出部分青少年道德修养的低下,心灵的扭曲与自私,更显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缺乏对他人生命权的起码尊重,缺乏对法律底线的应有敬畏。其实,我国1997年《刑法》对故意和过失杀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也做了明确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指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青少年对此却知之甚少,有的青少年法盲杀了人之后,认为自己只要交待清楚就可以回家了。无知才无畏,所以要提高青少年对生命和法律的敬畏意识,首先是要普及法律知识,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教育青少年“何可为”、“何必为”、“何禁止为”,自觉遵守法律“底线”,不去触碰法律“红线”。生命尊严法治教育的关键,是解决两个问题,即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如何自觉遵守法律,维护他人的尊严的问题。一方面,教育青少年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自己的生命尊严和其他权利遭受威胁和损害时,自觉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通过合法途径,运用合法手段,充分、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育青少年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青少年的生命权受到合法保护,青少年也有义务尊重和维护他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藐视、践踏和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也不得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个体若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权,就有可能丧失自己的生命权。如一个人非法杀害他人,国家司法机关就可能依法剥夺杀人者的生命等。因此,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青少年生命尊严意识的最强有力的方式。
2.生命叙事
生命叙事是指叙事主体表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故事。所谓生命故事,即叙事主体在生命成长历程中形成的对人生的体验、感悟和追求,它建立在叙事主体人生阅历的基础之上,是源于生活的生命感悟。生命故事包括叙事主体个人的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生命体验和追求,也包括叙事主体对他人生活经历和经验、生命体验和追求的感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个人都有能力讲述和倾听故事。讲述生命故事,即是在以生命叙事来体验个体生命历程和表达个人内心世界;倾听生命故事,则是在寻找一种共鸣,生发每个人新的生命体验。生命故事蕴含叙事主体的生活目标和生命追求,蕴含生命意义和价值的组成元素。强化生命尊严,追寻生命意义必然要回到个体生命故事中,“回到个体生命本身,回到个体生命本身的特性、所处的生存环境及当下状态,回到个体生命的经验与体验、具体而现实的活动之中,回到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遭际的事件中来。”[21]在演绎生命故事的过程中,教育者要学会慎选生命故事,善捕叙事主题,巧设叙事情境,妙用叙事方式,引导青少年认识到源于生活实际的生命故事与生命尊严培育之间的契合,引发青少年生命叙事的兴趣,启示他们着眼于叙事的生命启迪。例如,教育者可向青少年推荐复旦大学教师于娟的生命日记,引导他们讲述其中真实而生活化的生命故事,培养他们对生命的敬畏之感和珍爱之情,但教育者也需启迪青少年不宜选用过于血腥暴力或价值观过分扭曲的生命故事,如某些网络游戏或影视剧中的事件,因为它们有悖于真实生活,往往对青少年生命尊严意识的确立产生不良影响。
3.生命体验
一个人关心别人的处境和尊严,必是出于自己内在的尊严体验。“体验是生命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主观的感受、经验及情感,生命通过体验感知自我、体验生命的情感,并创造生命超越的意义。”[22]体验是生命的存在方式,生命本身是一次意义非凡的体验之旅,正是在体验中,生命感知自我存在,充实自我力量,丰富自我内涵,增加自我厚度,追求完满与升华。失去体验,生命难以感知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体验不足,生命会失去光泽,变得单调而贫瘠。体验不会凭空而生,它是实践过程中主客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主观感受和情感反应。体验不是对客体简单而浅显的认识,而是关于主客体相互关系和意义生成的认识。体验与主体的参与和客体的卷入是分不开的,它“可以使外界的客体真正进入生命,成为生命的一部分,使生命获得丰富,而且体验还可以在主客的融合过程中引起主体产生情感、领悟,获得启迪、升华,从而生成意义。”[23]生命本是多姿多彩、灵动有趣的,因而生命体验情境的创设也须“具体、生动、活泼”。通过真实情境创设或者模拟场景布置,让青少年走进情境、融入情境,扮演不同情境中的具体角色,体验不同的感受,选择不同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教育者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适时进行调整,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活动结束后,参与者分别谈一谈自己在不同情境中的体验。身处特定的情境、身为特定的角色,参与者想到了什么,做了什么,选择了什么,放弃了什么,为何这样抉择。通过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和回答,青少年必能深刻感受到生命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提升生命的价值和意義,有所不为保证生命的纯净与美好。这一亲历性过程让青少年以当事人的身份做出种种思考和最终抉择,有助于激发他们的生命感悟,深化理性认知,提升体验能力,愉悦尊严情怀。
4.师者垂范
教育的对象是人,是年轻自由的生命,因此教育的过程应当是让学生能够体验到生命尊严感的过程,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学生的心灵、帮助学生生命成长的过程,这应当成为教育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倘若失去了这个前提,教育者随时都有可能无意中扼杀学生心灵、践踏学生尊严。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中小学常见的现象,这种惩罚最可怕的不是对学生肉体的伤害,而是对学生生命尊严感的践踏。当学生无力反抗、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时,就只能放弃自我尊严,贬低自我人格,或者把愤怒蓄积于心,在这样的心态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将慢慢失却了对自己高贵生命的骄傲,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或者仇视他人、报复社会。我们的教育面对的是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他们的明天将是整个世界的明天,我们今天传递他们怎样的生命信仰,明天他们就将以怎样的态度去面对他人、面对世界。因此,面对鲜活的生命,教育者首先要把他们当作平等的生命去对待,爱护他们的尊严,尊重他们的情感,师者垂范,学生效仿,唯此,爱才能内化为学生生命的内在追求,爱自己的生命,以爱的方式对待其他生命,这样的教育才能真正称之为 “人”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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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 达]
摘 要:尊严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尊严蕴含着以人为目的的本质。保全生命尊严是人之自由存在与发展的前提,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移的政治追求,这就决定了实现生命的价值与尊严是德育的核心目标,生命尊严教育是德育的重要议题。生命尊严教育,立足生命的珍贵、独特、平等和有限性特点,凸显生命认知教育、生命共同体教育、生命法权教育和向死而生教育,并通过法治宣传、生命叙事、生命体验、师者垂范等方式,激发生命尊严感,愉悦生命情怀,引导生命成長,推动德育走向生命关怀和育人之境。
关键词:生命;尊严教育;德育
DOI:10.15938/j.cnki.iper.2018.01.043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8)01-0129-06
随着生命极端现象的不断发生,生命教育已经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从“复旦大学投毒案”到“史学奇才林嘉文自杀身亡”再到“死人游戏吸引大批青少年”,人们不断反思,生命在现实面前为什么变得如此的脆弱?我们的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教育的真谛究竟在哪里?笔者以为,拯救生命意在捍卫生命的尊严,生命尊严教育既是生命教育的起点,也是德育的主题。
一、敬畏生命:生命尊严教育不可或缺
生命是世界上最美丽的花朵,是人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世界得以发展的现实载体。尊严则是人的生命形式所享有的、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一种特殊的尊贵和庄严,马克思说:“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1]敬畏生命就是激发起人的尊严意识,让人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敬畏生命是对自然生命最本真、最基础的态度,只有敬畏生命,时刻维护生命的尊严,才会关爱生命与发展生命,成为真正的人。
1.保全生命尊严是人之自由存在与发展的前提
从人性的角度来讲,尊严是指人的尊严,是“指人具有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人敬畏,独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和地位。”[2]尊严就其本质来说是人之为人的固有的权利,生命本身的存在就是尊严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只要是人,且生命存续,就不分种族、阶层和信仰,不论地位高低和能力大小,都享有其作为人而高于物、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意义和道德地位。人的尊严蕴含着以人为目的的本质。康德认为:“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3]马克思主义认为,现实的人及其活动是社会得以建构的首要前提和深刻基础,人是作为目的性而存在的,历史不过是人的生命活动展开的过程。“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4]“这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那个人而存在,而那个人只有为自己而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这个人而存在”[5]。因此,作为一种有着人格尊严与价值的存在,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平等的,不可相互替代,不可随意剥夺。倘若一个人失去了生命的尊严感,潜意识里感到自己是卑贱的、低等的,意识到自己可以随意被人侵犯,那么,在强权面前他将卑躬屈膝,在弱者面前他将飞扬跋扈,丢弃自己的尊严,随意践踏别人的尊严,于己于人都有害无幸福可言,所以保全生命尊严是人之主体存在与自由发展的前提。
2.让人民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移的政治追求
生命权产生于人的尊严,人的尊严要求人的生命不仅要存在,而且要作为受到国家、社会和他人尊重的目的而存在,生命本身就是目的,国家尊严、民族尊严只有通过每个公民独特的个人尊严才能够展现出来。只有一个国家的公民都能拥有自我生命存在的尊严,并能发自内心地去尊重他人生命存在的尊严,这个国家才是一个真正有尊严的国家,一个浸染于现代文明的国家。中国共产党自诞生起,就把“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6]作为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政治诉求。2010年2月27日,时任总理温家宝在与网友交流时,提及要想实现人的尊严必须做到“三点”:即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些都是从个人尊严角度论及实现和保障人权问题的。国家对维护个人尊严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有着尊重、保障和促进的义务。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自身把人作为人对待;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排除妨害;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适度给付,确保人人尊严生活。这三点从我党的法律供给、大政方针的确立和具体的民生政策实施都得到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60余年,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权的详尽规定,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论断,对“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强调;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体制的调整;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民生工程的全面启动,都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权益的尊重与维护。从根本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追求就是为了“推翻那些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最终实现人的现实生命的解放”[7]。
3.弘扬生命的价值与尊严是德育的核心目标
印度诗人泰戈尔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应当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教育之“育”应该从尊重生命开始,启迪人心,追求良善,过一种美好的生活。教育的价值不在于造就人力,而在于培养人,即从人的生存出发,为人完整的人格与尊严而努力,使人成为人,成为自己的守护神。德育的目的和价值也是如此。德育旨在培养道德,道德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主体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价值追求,人的尊严是人的德性的一种确证,能够赢得人们发自内心敬重的往往是人的品行和崇高的精神品质。换句话说,人是通过道德的实践来充实、彰显、确证自身的尊严,实现自身在世界中的存在的。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以生命为基础的,正如古希腊所言,“健康的灵魂,寓于健康的身体”,没有健康的生命,崇高的道德精神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施韦泽认为,“善的本质是: 保存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恶的本质是: 毁灭生命,损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8]个体道德以生命存在为基础,又高于生命存在的事实,意味着道德教化总是内含着对个体生命本身的尊重、规范、引导和提升。“思想道德教育要求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人文情怀,但是,其中最根本一点就是要唤醒受教育者尊重生命的良知。”[9]从小悦悦事件到林森浩投毒案,再到高中生杀死班主任的新闻,一系列的漠视生命、扼杀生命事件不断发生,说明生命尊严底线已不断受到挑战,生命尊严教育迫在眉睫。生命尊严教育不仅凸显教育者对学生个体生命的尊重和敬畏,而且凸显教育本身的引导学生尊重和敬畏自己、他人以及自然界一切生物的生命的价值导向。当前的思想道德教育应该走出“工具理性”的怪圈,克服功利主义和纯社会价值倾向,克服“目中无人”和“无生命”的教育态势,回归到本体论的意义——尊重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提升人的价值上来;启迪青少年以正确的心态看待生活与人生,形成一个“珍爱自己、尊重他人、关心社会”的健全人格。
二、生命尊严教育的主要内容
1.了解生命的珍贵:生命认知教育
开展生命尊严教育,首先要引导人们科学全面地认知生命,解读生命。生命是人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个复杂、矛盾的有机整体,根据人在现实中生存所面对的各种关系以及生命在这些关系维度中的体现,我们意在从自然生命、社会生命、精神生命的视野进行探索与认知。自然生命是人之为人的前提和基础。认知生命,首先就应该看到自然生命的特征——短暂、脆弱、不可重复,肯定人的自然生命的价值,关注和保全人的自然生命。“生命的价值和生命价值的高下,现在可以不论。但照常识判断,便知道既是生物,第一要紧的自然是生命,因为生物之所以为生物,全在有这生命,否则失了生物的意义。”[10]社会生命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正是由于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属性的影响和作用,才能把人和其他动物区别开来,人才真正地属于人的存在。作为社会存在,生命的价值在于责任与担当。施韦泽强调: “敬畏生命绝不允许个人放弃对世界的关怀,敬畏生命始终促使个人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的生命负有责任。”[11]尊重自身的生命与尊重他人的生命、追求自身的幸福生活与尊重他人的幸福生活是断而不可分开的。精神生命是人之为人的超越性存在。作为人类生命的存在,活着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生命的自然需求,还要追求超越自我的价值。人类通过一系列的生命活动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改造自身生存条件,实现自己的情感、道德、理想、信仰、价值等精神追求。有了生命的精神存在,人才会确立一个独特、有存在意义的自我,才会超越生命肉体,走向精神永恒。总之,生命尊严教育首先是生命认知教育,认知生命的独特与唯一,认清生命的依存与担当,认识生命的理性与超越,从而敬畏生命,发展生命,提升生命。“生命本身就是美好的,宝贵的;活着,好好地活着并感受之,这本身就是我们的存在,就是人的最高幸福”[12]。
2.珍惜生命的有限:向死而生教育
个体生命是一个有限的存在,这种有限性既表现为自然生命存在时间的有限性,人的生理机能的有限性,也表现为人的主观认识和精神发展的有限性。一个人不管如何想超越自身,都无法突破终极意义上存在的有限性,都无法改变死亡的必然结局。长期以来,科学规范的死亡教育在我国学校教育中几乎是空白。正是因为死亡教育的长期缺失,加之长期生活在和平优越的环境中,绝大部分人缺乏对生存艰难与死亡恐惧的认知与体验,相当多的青少年不理解死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人为什么会死,生与死的关系如何,怎样避免不必要的死亡,怎样正确对待死亡,等等。有的对死亡表现出极端的恐惧、害怕、无知;有的将自杀与杀人作為解决问题的手段,死亡成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青少年死亡意识的缺乏其实就是他们生命意识的缺乏。海德格尔曾言,只有向死而生、向死而在,才是本真的存在。在他看来,死亡并不外在于生存之外,而是内在于生存之中,意识不到生存的另一面——死亡,也就不可能领悟生存的本真。人们自“生”观“生”是得不到“生”的,只有以“死”观“生”,向“死”而“在”,才会懂得珍爱所拥有的生活,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命,走好人生每一步,不让人生虚度。向死而生并不只是强调“向死”,而更着眼于“向生”。着眼于“生命的存在与肯定就是充分的意义,我们的生命存在的一天,就是我们必须充分生活下去的一天,直到我们告别人间为止;我们只有通过积极正面的人生态度与行为表现,才能体认我们对于生命真实的自我肯定,才能真正完成我们人生的自我责任。”[13]因此,在生命尊严教育中开展向死而生的教育是引导青少年正确地认识与理解死亡,树立科学的生死观,促使青少年珍爱生命、积极筹划有限人生的重要途径。
3.尊重生命的平等:生命共同体教育
生命是宇宙创造的奇迹,每个生命个体在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正如没有两片叶子是完全相同的。生命的独特性决定了生命个体存在的平等意义和不可替代性,每个生物在除去各自的角色、名称外,最本质的就是生命,每个生命都是值得尊重的。尊重生命的基本内核是平等,即生命存在的合理性和尊严应当平等地并且同等程度上适用于一切人类社会中的个体,这是现代社会人的本质和尊严的内在要求。这种尊重不是外在的施舍和恩赐,而是绝对的。只有承认对生命存在的绝对尊重,人们才能学会尊重人的个性、人的多样性、文化的多元性,才能真正接纳整个世界。[14]认识生命尊严所具有的平等意义并以此树立起生命共同体意识,是全球化时代人类共同的信念。所谓“生命共同体”,其意蕴主要在于:一是从人类自然的生理性生命来看,人与人在生命之本质上为“一”,故而整个人类在生命存在的意义上是一个“共同体”。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15],而且“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16],“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是不可思议的。”[17]因此,“人的尊严”这种所谓的“人与自身的内在的人的关系”,必须在人的类存在中,在与他人共存的人的关系中才能是现实的;二则从观念上看,既然人类自然生命是“一”,人只有重视他人的存在自己才能存在,只有尊重他人的尊严自己才能获得尊严的普遍性联系,那么,人类的每一份子都应该努力突破个我主义的囚笼,在社会文化的层面沟通你、我、他,达到人生观、价值观上的“生命共同体”;第三是指不只人与人的生命为“一”,人与其它的生命体乃至整个宇宙的大生命皆是相通的,共同组成一张生命之网,从整体上巧妙地保持着平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18],人的文化生命虽使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但仍以自然界为依托,“人靠自然界生活。”[19]人类知性生命的发展应当认真审视人与物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界的和解。由这样一种“生命共同体”的实存及观念出发,人们就可以学会以对自己生命的深刻理解,对生命尊严的无限敬畏,产生对其他生命的理解和尊重,树立人类之爱和慈悲之心,与他人、与社会、与动植物、与整个大自然和谐相处,同舟共济,共存共荣。“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认识生命的真正价值,悟出生命的尊严。”[20]
4.敬畏生命的唯一:生命法权教育
生命权是生命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以生命为客体对象,意在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人之一切权利的逻辑起点,是所有权利中最原始的权利。生命权的重要源于生命本身的价值与独特:一是源于生命的唯一与不可逆性,二是源于生命是人类行使其他任何权利的前提,三是源于生命本质上的平等性。因此,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并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前提和基础。对于生命权的含义,在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命权涉及人类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生命权则专指在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能被随意剥夺和威胁的权利。在此,仅做狭义理解,即生命权仅指人类自然生命本身不受非法侵害。具体而言,生命权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生命得以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一项维持个体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的生命,也不得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存在权是生命权的核心内容。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指出,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具有生命权的个人创造了社会,没有生命权的存在,什么都将是不存在的。所以,生命存在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生命得以安全的权利。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之中,当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和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即享有生命权的人)为维护生命安全,有权利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因为只有当人的生命存在于相对安全的环境中,才能真正得以存续。与权利相对应,国家就有承担立法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生命权的积极义务。人的尊严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法治国家虽不能為人提供尊严,但可保障人的尊严。当前,我们有必要将生命权写入我国的宪法之中,在根本大法中明确赋予生命权在法律上的崇高地位,在根本大法层面宣示生命的神圣,提升生命权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同时也从民法、刑法、社会法及各种行政法规等中完善对生命权的法律救济与保护。只有当人们在宪法和法治运行过程中真正感受到生命权价值,确立维护生命权价值的共同意志时,才有可能培养人们敬畏生命的意识,使生活在共和国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都能过着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故生命法权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生命尊严教育的主要方式
1.法治教育
生命权是一种法权,生命权意识则是一种法律意识,只有当尊重他人生命权、捍卫个人生命权成为个体意识和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变成日常生活习惯的时候,生命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杭州飙车夺命案、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复旦投毒案、湖南一高中生杀掉关心自己的班主任案等不仅显示出部分青少年道德修养的低下,心灵的扭曲与自私,更显示其法律意识的淡薄,缺乏对他人生命权的起码尊重,缺乏对法律底线的应有敬畏。其实,我国1997年《刑法》对故意和过失杀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也做了明确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指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青少年对此却知之甚少,有的青少年法盲杀了人之后,认为自己只要交待清楚就可以回家了。无知才无畏,所以要提高青少年对生命和法律的敬畏意识,首先是要普及法律知识,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教育青少年“何可为”、“何必为”、“何禁止为”,自觉遵守法律“底线”,不去触碰法律“红线”。生命尊严法治教育的关键,是解决两个问题,即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如何自觉遵守法律,维护他人的尊严的问题。一方面,教育青少年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自己的生命尊严和其他权利遭受威胁和损害时,自觉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通过合法途径,运用合法手段,充分、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教育青少年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青少年的生命权受到合法保护,青少年也有义务尊重和维护他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藐视、践踏和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也不得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个体若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权,就有可能丧失自己的生命权。如一个人非法杀害他人,国家司法机关就可能依法剥夺杀人者的生命等。因此,法治宣传教育是提高青少年生命尊严意识的最强有力的方式。
2.生命叙事
生命叙事是指叙事主体表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故事。所谓生命故事,即叙事主体在生命成长历程中形成的对人生的体验、感悟和追求,它建立在叙事主体人生阅历的基础之上,是源于生活的生命感悟。生命故事包括叙事主体个人的人生阅历、生活经验、生命体验和追求,也包括叙事主体对他人生活经历和经验、生命体验和追求的感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个人都有能力讲述和倾听故事。讲述生命故事,即是在以生命叙事来体验个体生命历程和表达个人内心世界;倾听生命故事,则是在寻找一种共鸣,生发每个人新的生命体验。生命故事蕴含叙事主体的生活目标和生命追求,蕴含生命意义和价值的组成元素。强化生命尊严,追寻生命意义必然要回到个体生命故事中,“回到个体生命本身,回到个体生命本身的特性、所处的生存环境及当下状态,回到个体生命的经验与体验、具体而现实的活动之中,回到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遭际的事件中来。”[21]在演绎生命故事的过程中,教育者要学会慎选生命故事,善捕叙事主题,巧设叙事情境,妙用叙事方式,引导青少年认识到源于生活实际的生命故事与生命尊严培育之间的契合,引发青少年生命叙事的兴趣,启示他们着眼于叙事的生命启迪。例如,教育者可向青少年推荐复旦大学教师于娟的生命日记,引导他们讲述其中真实而生活化的生命故事,培养他们对生命的敬畏之感和珍爱之情,但教育者也需启迪青少年不宜选用过于血腥暴力或价值观过分扭曲的生命故事,如某些网络游戏或影视剧中的事件,因为它们有悖于真实生活,往往对青少年生命尊严意识的确立产生不良影响。
3.生命体验
一个人关心别人的处境和尊严,必是出于自己内在的尊严体验。“体验是生命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主观的感受、经验及情感,生命通过体验感知自我、体验生命的情感,并创造生命超越的意义。”[22]体验是生命的存在方式,生命本身是一次意义非凡的体验之旅,正是在体验中,生命感知自我存在,充实自我力量,丰富自我内涵,增加自我厚度,追求完满与升华。失去体验,生命难以感知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体验不足,生命会失去光泽,变得单调而贫瘠。体验不会凭空而生,它是实践过程中主客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主观感受和情感反应。体验不是对客体简单而浅显的认识,而是关于主客体相互关系和意义生成的认识。体验与主体的参与和客体的卷入是分不开的,它“可以使外界的客体真正进入生命,成为生命的一部分,使生命获得丰富,而且体验还可以在主客的融合过程中引起主体产生情感、领悟,获得启迪、升华,从而生成意义。”[23]生命本是多姿多彩、灵动有趣的,因而生命体验情境的创设也须“具体、生动、活泼”。通过真实情境创设或者模拟场景布置,让青少年走进情境、融入情境,扮演不同情境中的具体角色,体验不同的感受,选择不同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教育者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适时进行调整,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活动结束后,参与者分别谈一谈自己在不同情境中的体验。身处特定的情境、身为特定的角色,参与者想到了什么,做了什么,选择了什么,放弃了什么,为何这样抉择。通过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和回答,青少年必能深刻感受到生命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提升生命的价值和意義,有所不为保证生命的纯净与美好。这一亲历性过程让青少年以当事人的身份做出种种思考和最终抉择,有助于激发他们的生命感悟,深化理性认知,提升体验能力,愉悦尊严情怀。
4.师者垂范
教育的对象是人,是年轻自由的生命,因此教育的过程应当是让学生能够体验到生命尊严感的过程,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学生的心灵、帮助学生生命成长的过程,这应当成为教育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倘若失去了这个前提,教育者随时都有可能无意中扼杀学生心灵、践踏学生尊严。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中小学常见的现象,这种惩罚最可怕的不是对学生肉体的伤害,而是对学生生命尊严感的践踏。当学生无力反抗、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时,就只能放弃自我尊严,贬低自我人格,或者把愤怒蓄积于心,在这样的心态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将慢慢失却了对自己高贵生命的骄傲,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或者仇视他人、报复社会。我们的教育面对的是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他们的明天将是整个世界的明天,我们今天传递他们怎样的生命信仰,明天他们就将以怎样的态度去面对他人、面对世界。因此,面对鲜活的生命,教育者首先要把他们当作平等的生命去对待,爱护他们的尊严,尊重他们的情感,师者垂范,学生效仿,唯此,爱才能内化为学生生命的内在追求,爱自己的生命,以爱的方式对待其他生命,这样的教育才能真正称之为 “人”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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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庞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