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井案”之犯罪防控

贾银生++张丽萍?
内容摘要:“盲井案”近年大量爆发,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从犯罪防控的角度而言,情境预防理论是妥当而必要的防控对策。基于此,要规范媒体报道,避免诱发犯罪动机;要加大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监管与权力保障力度,降低犯罪预期收益;要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责任,建立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物质空间,增大犯罪难度;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之间人员信息与矿难事故的相互通报制度,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普法教育与治安监察力度,整治煤矿企业环境。
关键词:“盲井案”;成因;情境预防
一、问题意识
2003年王宝强主演的电影《盲井》,主要讲述了为了非法获取钱财,诱骗他人到煤矿挖煤打工,然后在矿井中杀害被害人,进而冒充被害死者亲友,骗取矿方赔偿的故事。近10年来,与电影《盲井》情节类似的“煤矿杀人骗陪案”总是“接二连三”、“如火如荼”的上映。也正因如此,极具艺术性的“盲井案”这一称谓也自然而然的成了“煤矿杀人骗陪案”的代名词。
然而,现实的“盲井案”绝大多数都比电影《盲井》中的情节更为触目。其一,大多数“盲井案”都并非仅仅一两起作案,而是以数起、数十起甚至几十起作案所组成的“系列”著称。其二,参与作案的犯罪人人数往往不是两三个,而是数十人或几十人。其三,被害死者往往是行为能力受限的智力障碍人士或失去亲友的“五保户”人士。其四,各大系列“盲井案”的被害死者,少则一两人,多则数十人。
面对“盲井案”这种血腥的现实剧情以及触目惊心的危害后果,本文的研究内容自然相当明了:分析其成因,基于情境性犯罪预防理论而落实到犯罪的防控对策上。
为了尽可能让事实和数字说明问题,本文试图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重要报刊和权威网络新闻媒体機构,在2007年5月至2016年8月这10年间,先后报道的10多个系列“盲井案”为资料,再配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所搜集到的7份“盲井案”裁判文书,以及笔者在相关办案单位所搜集到的3份裁判文书,就本文的研究内容具体展开。
当然,有两点不得不说明:一是,囿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全面性资料往往难以搜集,在数据表达方面,难免存在碎片化现象。正是基于此,笔者选择连续10年的数据资料,以确保研究内容的资料完备性。二是,可能有人会质疑笔者在相关网络新闻媒体上搜集的数据资料,存在一定的描述性偏差和选择性偏差。就此而言,笔者所采用的网络媒体报道数据都出自权威性网络媒体,笔者相信其报道绝非空穴来风。另一方面,即使某家或某几家网络媒体报道的数据存在一定偏狭,但结合近十年的数家网络媒体的报道,和能够对应的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这种偏狭的漏洞。
二、数据总体描述
如所周知,“盲井案”属于典型的共谋蓄意杀人案件,对其进行情境预防具有必要性。于此,有四点值得关注:一是案发年份与案发量;二是参与作案人数;三是被害死者人数;四是主要作案地所在省份。根据笔者所搜集到的相对完整且具有连续性的数据资料,现总体描述如下:
根据表1,我们可以看出:从2006年至2014年,每年都有系列“盲井案”爆发, 有10个系列“盲井案”只作案一起便案发,有6个系列“盲井案”犯罪人作案2起以上。其中,最多的就是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发生的“10 ·26内蒙古盲井案”,目前查明作案有17起,然后就是2006年7月至2012年10月发生的“6·21系列盲井案”,目前查明作案有13起。同时,如果按照年份平均分布,2006年有2个系列、2007年有1个系列、2008年有2个系列、2009年有5个系列、2010年有6个系列、2011年有4个系列、2012年有5个系列、2013年有2个系列、2014年有1个系列。具体见图1。
由此,我们可以基本得出,“盲井案”爆发的高峰期是2009年至2012年这四年,尤其以2010年为鼎盛。但这并不意味着至2015年以后就没有“盲井案”发生。根据上表,新闻媒体对作案数超过一起的“盲井案”的报道,大都在案发2年以后才出现,如中国商报2011年10月11日报道的一系列盲井案,该案犯罪人从2009年就已经开始作案。其中,对作案数超过3起的“盲井案”的报道,至少都是作案4年后才出现,如“10 ·26内蒙古盲井案”与“6·21系列盲井案”。而作案数超过3起的“盲井案”虽然相对较少,但一旦爆料出来,便是“惊天动地”,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与恐怖主义犯罪无异。虽然2015年、2016年没有相关“盲井案”诞生,但并不排除没有,或许有下一个“惊天动地”呢。在此说来,本文最终落脚到对“盲井案”的情境性犯罪防控,无疑是具有社会价值的。
再接着表1:就参与作案人数情况而言,在2006年至2015年这十年间,共计16大系列“盲井案”,参与作案人数达205人,最多的1个系列有74人,最少的1个系列有2人,平均每一系列参与作案人数12.81人。根据资料内容,这些参与作案的犯罪人,有三大基本特征:(1)基本都处于偏远农村,经济贫困,平时好逸恶劳;(2)文化素养偏低,法制意识淡薄,作案手段极为残忍 ;(3)组织纪律较为严谨,内部分工较为明细。
就被害死者人数而言,在2006年至2015年这十年间的16大系列“盲井案”,被害死者共计51人(至少),最多的系列被害死者有17人(至少),最少的系列被害死者有1人,平均每一系列被害死者有3.18人。值得一提的是,在各种系列“盲井案”的报道中,被骗到矿上,然后在井下杀害的被害人,绝大部分都是智力障碍人士或“五保户”人士,且这些被害人与其亲人、邻里的关系淡薄。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四川雷波县,不少犯罪人曾一度将“智障”、“五保户”当作“猪”或“猪仔”进行圈养,已形成煤矿杀人骗赔的产业链。 也正是这些“智障”、“五保户”好骗,与亲人、邻里的关系淡薄,一旦被害也不会引起其亲人、邻里的高度关注,也不会引起亲人、邻里报案或者索赔、上访闹事。如在“6·21系列盲井案”中,被害死者共计12名,竟然没有一名被害家属要求索赔、重处被告或上访闹事。
由此可以基本看出,“盲井案”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如果不及时防控,恐怕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表1,又来看“盲井案”的重点案发省份(包括自治区)。我国省份单位共计34个,而发生“盲井案”的省份就有11个省份单位。其中,以山西、陕西、内蒙、新疆、江西、云南等6个省、自治区为重点。从作案环境来看,“盲井案”的矿井中故意杀人环节与骗取赔偿金的环节,都是在一些私营小煤矿企业中。而这也自然反应出产煤省份属于“盲井案”的“重灾区”了。
三、犯罪成因
(一)媒体报道不当,诱发作案动机
“盲井案”因为涉案人数众多,被害死者众多,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众多等因素,毫无疑问的已经爆发便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正是基于此,案件已经爆发,各种网络新闻媒体便争相报道。 当媒体报道对多名作案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容易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也可能容易安抚社会公众潜在的受害意识。同时,更是让社会知晓该如何防范“盲井案”的进一步发生,让私营小煤矿企业知晓安全标准与信息及时通报的重要性,让国家和地方政府知晓目前法制所存在的不足与需要完善的空间。
但媒体的报道往往也产生了更为严重的负面效果:为吸引眼球,不少媒体更是将犯罪人的作案过程进行“全面剖析”——不但报道了为何作案,更是报道了如何找被害人、如何找煤矿企业、如何骗被害人、如何伪造假身份证、在矿井中如何分工下手、事后如何冒充被害人亲友向煤老板索赔、如何处理被害人骨灰遗骸等各种详细信息。 在经济贫困、好逸恶劳的情形下,不少犯罪人正是因为媒体的报道,才想出了煤矿杀人骗保的“生财之道”。回看“6·21系列盲井案”,根据主要作案人以及原始参与人的多次供述,之所以产生在煤矿杀人骗錢的念头,正是因为看到了电视新闻的报道才决定“铤而走险”,同时也进一步思考反侦查套路。 如伊冯·朱克斯所言:“尽管传媒内容的潜在危险性存在着较高可疑度的证据,但传媒对犯罪和暴力的描述使观众对‘现实痛苦与折磨感觉迟钝,从而可能会刺激和唤醒一些人做出相似的暴力行为的主张却在公众的想象中持续。”
(二)经济贫困,好逸恶劳,促使作案
从各大系列“盲井案”犯罪人的生活环境来看,促使其“铤而走险”、杀人骗赔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经济贫困、同时又有好逸恶劳等恶习。四川雷波籍作案人、云南版“盲井案”的作案人、山西版“盲井案”的作案人等,之所以选择作案,就是基于此原因。典型案例如下:
先看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判决的一系列“盲井案”。该案6名被告人全来自江油市、德阳市周边地区的偏远农村,且家庭经济困难。同时,有4名被告有赌博、嫖娼的恶习,且平时生活懒散,一旦没有工作,基本靠家庭供养。
再看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所判决的一系列“盲井案”。该案中,13名作案人全来自云南巧家县的偏远深山地区,且至少3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主犯都来自巧家县大山深处的山寨中。 根据记者追踪报道:在这3名主犯的居住地方,交通闭塞,家徒四壁,难言温饱,更谈不上教育,就连学历为小学三年级就算当地最高学历。另外,这3名主犯不但家庭经济贫困,而且性格暴烈,生活懒散,为了贪图钱财,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当地男子性格粗犷、随身带刀,在贫穷和好逸恶劳的性格驱使下,一旦看到“生财之道”,便会不顾一切的扑上去,以至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中走上了杀人骗赔的道路再也不回头,也无法回头。
就经济贫困与犯罪发生与增长的关系而言,经济贫困似乎并不等于一定会犯罪,但贫困却与犯罪的发生与增长有着极为亲密的关系。 也如列宁同志曾认为:“贫困驱使成千上万的人走上流氓无赖、卖身求荣、尔虞我诈、散失人格的道路。在这种社会里,必然使劳动者养成这样一种心理:为了逃避剥削,就是进行欺骗也行;为了摆脱令人厌恶的工作,就是摆脱一分钟也行;为了不挨饿,是自己和亲人吃饱肚子,聊以糊口,就是不择手段,不惜任何代价也干。”
(三)内部互相威胁,迫使继续作案
事实上,并非所有作案人都愿意继续从事杀人骗赔行业,也有少部分犯罪人有中途退出的心态。但从各系列“盲井案”的进展来看,能成功从作案团伙中退出来的,几乎没有。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而言,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不少作案人并非主动参与作案,而是因知晓其他主要作案人犯罪事实,因贪恋钱财,拿了“封口费”后被逼参与作案。事实上,包括执行死刑的法警在内的正常人在内,平白无故的杀人也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同理,这些拿了“封口费”被迫上了“贼船”的作案人并非一定愿意作案,更非愿意继续作案。如新疆吉木萨尔版“盲井案”中,被告人刘坤某等就供述,虽然参与了井下杀人行为和事后冒充家属骗钱行为,但都是因为拿了“封口费”而被逼加入作案行列。
二是,因内部排挤或分赃不均,加之怕罪行暴露,面对死刑,更无言面对亲人,而想中途退出,但又被内部威胁——已经上了“贼船”大家都逃不掉或如果不继续从事,结局就像被杀的“智障”、“五保户”一样——而不得不继续从事杀人骗赔的非法活动。如“6·21系列盲井案”中,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等,虽然参与了作案,但中途不想继续作案,然后被以“不继续作案就被杀掉”等相威胁而继续作案。
(四)私营小煤矿安全监管不力,对务工人员审查不严
根据现有资料,“盲井案”犯罪人的作案场所全都选择私营小煤矿企业。进一步分析表1中各大系列“盲井案”犯罪人作案前通行的“踩点”工作,为了顺利混进煤矿、能在矿井下制造作案机会、伪造矿难现象,并在作案后能顺利拿到赔偿金,监管疏松和愿意赔钱了事的小煤矿企业无疑是最佳对象。究其缘由:一是私营小煤矿企业监管相对松散,而大型国营煤矿监管则相当严格;二是私营小煤矿企业往往害怕“事情闹大”,愿意尽快赔钱了事,而大型国营煤矿企业理赔过程相对较长且程序正规、繁琐,犯罪人极为容易现出“原形”。
我国小煤矿企业大量存在着“管理弱化,多部门分领域管理,生产与安全不能有机协调;采煤方法、工艺简单,设备落后,安全投入不够,安全隐患多,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等现象。严格的说,“盲井案”的爆发,主要在于有便利的作案机会和作案场所。而这些机会、场所的提供者便是安全监管不力、对务工人员审查不严的私营煤矿企业。从各系列“盲井案”的报道以及相应裁判文书的审理查明来看,无一例外的都陈述了“盲井案”发生的此种成因。
毋庸讳疑,私营小煤矿企业并不愿意此种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因为一旦爆发,不仅面临政府整顿罚款等各种难题,还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关刑事犯罪。然而,囿于经济实力欠缺和监管方案的滞后,在安全监管设施上没有达到行业标准,没有有效的查出冒用假身份打工的人员,没有及时、有效的了解附近或全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和涉案人员,无形之中诱发了“盲井案”的发生。而事故发生后,私营小煤矿企业老板往往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失财免灾”(免于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心理,再加之害怕相关机关介入调查导致企业停工整顿等,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考虑,有可能明知是伪造矿难杀人骗赔而不愿报案、不敢报案。
(五)社会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等的权利保障不足
在各种版本的“盲井案”中,之所以诸多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等沦为被害人,且没有出现什么被害家属索要赔偿、上访闹事或要求严惩作案人等情况,最直接的原因有两点:第一,他们没有亲友或即使有亲友,但他们的亲友并没有去真正关心他们;第二,地方政府对他们的关爱不够,即使事后知晓,也并没有迅速处理。简而言之,之所以诸多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等成为作案对象,最主要的原因便是社会对其的权利保障不足。
在四川雷波籍作案人的作案对象中,这些被害死者被称为“猪”或“猪仔”。在“盲井案”曝光之前,这些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在当地被习以为常的当作“奴隶”或“猪”来圈养,当地政府似乎也是一种默许的状态,以至于形成了一种黑色产业链条——被专门输送给“盲井案”犯罪人用于杀害骗陪。 “盲井案”曝光后,雷波县政府虽然搞了几次“清乡行动”,清理出相关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但“形式大于实质”,并没有对这些人士的权利有根本性的保障,才以至于在后面河北邯郸版“盲井案”等案件中,还出现了被害死者是四川雷波籍的现象。
虽然其他地区的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并没有被当作“猪仔”来圈养,但在根本上也没有被有效的保护和监管。不然,也就不会出现那么多被害死者;不然,死者出现后,就不应该出现“平淡”“冷静”“不上访”“不索赔”“不闹事”等怪象。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权利保障确实很薄弱。
四、防控对策:以情境预防理论为视角
(一)选择情境预防理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就犯罪的防控而言,传统的社会复归理论虽然侧重理论分析,但存在过分哲学化的倾向,以至于实用效果并不甚明显;声势浩大的社会构造理论,虽能够清晰的分析犯罪原因,但为减少乃至消灭犯罪而进行社会结构的改革,太过耗费人力与资本,以至于具体落实困难重重。基于此,克拉克等所倡导的,在犯罪原因上注重理论分析,在具体对策上注重实用且相对节减成本的情境预防理论,不仅备受瞩目,而且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犯罪治理过程中,产生了巨大实际效果。
就一般含义而言,所谓情境预防理论,即是通过确认、管理、设计、调整等方式,持久、有机地改变情境,影响犯罪人的理性选择,减少犯罪的机会情境因素和促成情境因素,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该理论由犯罪的社会控制转向为犯罪的行为控制 ,以合理选择理论、日常活动理论、防卫空间理论、环境设计预防理论、破窗理论等为支撑,淡化犯罪人重返社会观念,以减少犯罪机会为预防目的,在可能发生犯罪的环境上体现预防犯罪的方法,通过加大犯罪风险、减少或降低犯罪所得利益等,落实具体又经济实惠的犯罪防控方案。 在具体防控措施上,该理论主张对环境进行整治、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降低犯罪者的预期收益以及避免誘发犯罪动机。
情境预防理论不仅关注犯罪人基于犯罪对成本与收益的理性分析,尽力了解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目的,从而与刑事实体法学中的责任报应论接轨 ,还描述了犯罪人实施犯罪选择环境的客观事实 ,本质上与其说是对传统社会复归理念的颠覆,还不如说是对之的有力补充。将情境预防理论引进我国,事实上是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预防体系相吻合的 ,也愈来愈得到学界与实务界的支持[ ],具有理论指导意义与现实操作意义。
从“盲井案”的犯罪成因来看,媒体的不当报道无形之中诱发了作案动机,私营小煤矿企业的监管不当在事实上减小了犯罪风险与难度,再加之社会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权利保障缺失等,自然增加了犯罪的收益。这些犯罪的成因正好与情境预防理论的防控措施相契合。从迅速防控“盲井案”的角度而言,单一的司法防控显然捉襟见肘、社会防控虽可能治本,但短期内难以见效。于此,采用情境预防理论无疑具有必要性。
(二)以情境预防理论为视角的具体防控措施
1.规范媒体报道,避免诱发犯罪动机
Chibnall曾认为,“最可能被传媒关注的暴力形式是那些对无辜被害人的突如其来的伤害,尤其是发生在公共场合的那种。” “盲井案”作为典型的暴力性犯罪,受到媒体的青睐甚为自然。然而,犯罪学家们基本会同意,传媒与犯罪之间存在着亲密而复杂的关系,既可以通过对犯罪的报道而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也更可能通过对犯罪的报道而诱发犯罪动机、产生模仿效应。在此说来,规范媒体对犯罪的报道甚为重要,尤其是在有预谋且被害人毫无过错的“盲井案”中。
“盲井案”虽然“吸睛”,但经全面报道便容易诱发犯罪动机从而产生模仿效应。因而,网络新闻媒介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严格做到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切不能为了追求“吸睛”而大肆夸张报道;第二,严格做到报道的合法性,未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切不可随意报道;第三,严格做到只报道案件基本事实与结果,切不可报道犯罪人作案动机与作案过程;第四,严格做到“只报道不随意评论”,以防止激发和煽动社会公众的激烈情绪。
2.加大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监管与权力保障力度,降低犯罪预期收益
“盲井案”犯罪人的收益虽然来源于私营小煤矿企业,但在根本上取决于直接的被害死者——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前文已述,之所以这些被害死者沦为犯罪人的预期收益资本,主要在于对其的监管与权力保障力度不够。
由此,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地方政府定期作好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清理工作,并交于公安部门予以信息登记,以方便出现事故可以及时、有效的查询。其次,地方政府严格做好对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的监护工作,随时了解其生活情况。再次,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如果有亲友,则要求其亲友做好相关监护工作,否则严格落实法律责任。又次,鼓励地方建立健全相应关爱协会、基金会等社会福利机构,发动社会监护力量,充分保障其权利。最后,严格监察和监督煤矿等企业的用工情形与用工制度,一旦发现应聘务工者属于智力障碍人士以及“五保户”人士,要及时劝退,并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将其遣送回原生活地。
3.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的监管责任,建立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物质空间,增大犯罪难度
从防控“盲井案”的角度来说,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属于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良好的安全监管,不仅可以整治犯罪易发环境,更是抹去了“盲井案”唯一存在的作案空间,以增大犯罪难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同志2016年的讲话精神,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对煤矿安全的监管责任,需要做好这几点:第一,强化重大灾害的超前治理。无论是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还是灭火防止、冲击地压防治、提升运输等方面,都需要强化。第二,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抓好安全达标升级、抓好区队班组建设、抓好企业全员培训、抓好减人措施落实、抓好职业健康工作。第三,加大煤矿安全资金投入力度。一方面,加大安全设备的资金投入,及时淘汰落后、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另一方面,落实严格的奖惩制度,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推行安全保证金和风险抵押承包机制、建立完善的经济处罚制度。 第四,强化煤矿安全科技支撑。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推进煤矿安全科技进步,推进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第五,修订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具体而言:(1)修订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完善煤层气地面开采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煤矿安全规程》宣传和培训工作。(2)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要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要继续推进重点县攻坚战;要抓住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重点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监管,严防大矿出大事故;要开展“打非治违”行动。(3)强化煤矿安全监察。要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监察执法计划;要推动随机监察、安全责任监察、预防性监察、异地交流执法;要对灾害治理工程和安全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投入不能保证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要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开展监察执法监督专项检查,探索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纠错机制。
4.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之间人员信息与矿难事故的相互通报制度,提高犯罪被发现的风险
“盲井案”之所以冠名“系列”,最主要的缘由在于大部分案件的作案人一次又一次的在不同小煤矿上得逞。然而,无论是根据相应裁判文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载明的信息,还是根据网络新闻媒体的报道,都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绝大部分的作案人在煤矿上班时都用的是真实身份信息,二是即使作案人在两个相邻的煤矿上都作过案,后面煤矿企业竟然对先前煤矿企业的矿难事故不甚知情。根据情境预防理论,从迅速减少犯罪的角度来说,提高被发现的风险是关键之一:既然“盲井案”的犯罪人在不同小煤矿企业上一次又一次得逞,那么,一旦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之间人员信息与矿难事故的相互通报制度,犯罪人就很难继续作案了。
在此看来,为防控“盲井案”继续发生,尤其是针对前文图3所述的诸如山东、山西、陕西、内蒙、新疆等案件高发省份,有必要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之间对务工人员身份信息的分享制度,以及对矿难事故的相互通报制度。其意义在于:(1)严格审查矿上务工人员的身份,一旦发现是智力障碍人士或“五保户”人士,可以及时遣返;(2)一旦發现是相关犯罪涉案人员,可以及时扭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3)各煤矿企业,尤其是案件高发省份的煤矿企业,可以及时了解相关矿难信息,以迅速检查自身煤矿是否可能存在此种安全隐患,以迅速发现可疑的作案人,及时交于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普法教育与治安监察力度,整治煤矿企业环境
“盲井案”在2009年至2012年井喷式的爆发,一个重大原因就在于私营小煤矿企业的法制环境与治安环境太差。从情境预防的角度而言,加强犯罪高发区的普法教育与治安监察力度,整治治安环境,可以有效建立与健全良好的治安环境,以提高犯罪人作案风险、减小作案机会。
于此,我们有必要针对病根下药:一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普法教育力度。无论是煤矿的管理层,还是所有矿上务工人员,都必须对之进行定期有效的普法教育。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说法、发放且粘贴醒目的法律法规文本等方式,以达到增强务工人员的守法意识,同时威慑潜在作案人的作用。二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治安监察力度。无论是煤矿领导层还是矿上务工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当地政府组织的治安监察活动,做到监察无死角、无漏洞,不给作案人留下作案时机与作案空间。三要提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与务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矿难预防演练。虽然大力度的普法教育与治安监察活动已然能够整治煤矿企业的治安环境,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矿上务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也必不可少。譬如,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随时下井查探作业环境、查探务工人员工作情况,可以专门在下班时间去井下视察,以增强井下环境安全意识;再譬如,矿上务工人员在下井作业时,有必要随时留意井下环境与可疑人员,有必要跟随井下监管人员一起上下班,等等。
近年“盲井案”大量的爆发,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仅仅注重严打,尤其是以死刑适用来严打,不但起不了什么实质性作用,反而还会滋生诸多负面效果。同时,虽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环境正在转变,但期待通过尽快变革社会环境,从根本上来治理“盲井案”,显然难见收效。故而,对“盲井案”采取情境预防,才是立竿见影的防控之道。并且,对“盲井案”进行情境预防,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与现实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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