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社会综合效应分析

摘 要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就,2013年2月国务院在批示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着手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一般认为,我国的遗产税开证呈现顺推之势,只是制度完善和时间的问题,但是何时开证、何种条件下开征,开征前后需要考虑和对比哪些国情因素,这都与我国当前的政府税收结构、人均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水平、社会公平等问题紧密相关,本文将从遗产税本身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探讨开征与否给我国各方面带来的综合效应,论证要不要征、何时征、如何证所应当符合的基本国情。
关键词 遗产税 征收环境 社会效应 分析
作者简介:靳超,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72
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税制中的一个较小的税种,它和其它古老的税种一样,都是历经转型,从最早时期作为政府临时筹集资金的手段,之后变为调节分配的政策工具,现代遗产税被各个国家和地区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完成社会二次分配的重任,我国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1994的新税制改革中都把遗产税列为了可能开征的税种,到了2013年2月国务院批示《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着手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因此何时是属于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当时期”,这个适当时期需要研究哪些影响因素作为对应我国的社会综合效应,就成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和核心。本文将结合遗产税的自身特点从社会经济收益和调节作用两个方面来研究遗产税开征与否的综合效应,进而得出“适当时期”的恰当选择。
一、遗产税自身特点决定其经济效益的大小
遗产税的征收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条件,就继承者而言,只有继承人享有了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合法权利才需要进行纳税,因此遗产税又被称为继承税,就其本身特点而言,遗产税这一特殊税种有着泾渭分明的优缺点:
一是遗产税的优点中具有直接性、公平性和鼓励性,它的征收不易转嫁,它是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的遗产流转中进行课征,不会与其他人发生其它間接的经济联系,它符合瓦格纳国民经济原则中的税种选择原则,即为了均衡国民经济的分配、税收负担是否公平或者其它社会公共因素,在经济交易中将发生税负转嫁的情况,即在必要时可以适当地采用转嫁方向不明确的税种,以实现税负的公平,并且遗产税的开征可促使人们把为后代积累财富转变为省生前的消费和投资,鼓励人们消费和投资的欲望,既可以拉动需求,又可能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是遗产税虽然有上述优点,但是与其他税种相比,它自身的缺点也是十分的明显,先抛开征管中所面临的种种技术手段,这些毕竟随着制度的完善是可以逐渐弥补的,单纯对于遗产税本身而言,它是一种机会税,它的征收面比较窄,主要针对的是富人阶层,只有遗产转移中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需要纳税,所以并不是每一笔的遗产都要征税,况且遗产税不能忽略的另外一个关键条件必须以死亡为前提,因此富人加上死亡这两个基本条件,就会导致遗产税的税源和税基十分不稳定。
从税源上来看,想要确定遗产税开证后税源是否充足和稳定,就必须先确定遗产税的起征点,根据2010年中国经济网刊登披露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建议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定为起征点,马上引来巨大争议,普遍认为这个数额的起征点不再是针对富人征税,也不是针对中产阶级征税,几乎是对全社会80%的成员征税,这只能保证税源的绝对稳定,但是想发挥调节公平的作用就消失殆尽了。之后部分媒体通过随机数据调查,得出一个大概1000万以上的标准,假定以此对比美国近5年中联邦遗产税的起征点(在500万美元浮动),根据2017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提供的相应数据,中国2016年以家庭或者个人1000万人民币的中国富人占比为0.11%。横向对比的话,美国截至2016年拥有500万美元的富人占比为5.6%;如果纵向计算的话,我国近5年的人口死亡率为7.1%左右,以此来算遗产税因为富人加上死亡为条件的可能税源仅为0.01%,而美国因死亡产生遗产税的税源比例为1%-4%浮动,由此可见我国遗产税税源差距可见一般。
从税基的角度来看,在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实践中,遗产税是所有税种当中可以选择合理避税的手段最多的一个税种,这还不加上国家需要通过设定免税额、税前扣除等方式,人寿保险、慈善基金、家庭信托、个人移民、股权分散等应有尽有,以2004去世的台湾首富蔡万霖为例,其依法应当交纳的782亿新台币遗产税通过人寿保险、股权分散、家庭信托等方式,台湾当局只收到了5亿新台币而已,所以在很多国家遗产说还有一个戏谑的绰号叫做“自愿税”。
二、遗产税的社会调节能力对比分析
一般认为,现代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的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平衡社会贫富差距,并以国际上公认的基尼系数为标准,如果想要保持社会平均收入相对公平,基尼系数应介于0.2-0.4之间,低于0.2的会出现社会发展不足,而高于0.4的就会因为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社会动乱,因此0.4则是划分的红色警戒线,中国自进入21世纪以来,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警戒线,无可否认贫富差距过大的确会连锁反应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不稳,而有效减缓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关键手段,一是优化初始分配过程中的公平,二是充分发挥现行税制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因此本文讨论的就是在现阶段,在中国今后10-20年的发展周期中,遗产税调节我国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公平究竟能产生多大的效果和作用。
(一)从缓解当前贫富差距的社会效用来分析
当前中国贫富差距主要体现的方面在于初次分配不公和再次分配不科学导致的巨大差距,先从初次分配中看,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是原始症结,在这个问题上,当前国家实施的精准扶贫、脱贫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恰恰就是缩短贫富差距最好的手段,然后在二次分配的制度上,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在调节功能上存在单一、缺失、弱化的问题,例如近3年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占比仅为6%,财产税的占比约为7%,而在二次分配中缓解贫富差距的主要税种就是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发达国家一般这两个税种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至60%,而遗产继承对整个社会贫富差距的产生和扩大作用极小,由其直接导致的比例尚不足2%,大部分的贫富分配不公都会在遗产继承发生之前作用完毕,因此妄想以遗产税来调控贫富差距和社会公平,还不如加快完善税制改革,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要手段,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辅助手段,最后结合其他税种进行补充,最终形成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覆盖全国居民收入运行的全过程,有效的对高收入阶层进行二次分配调控。
(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一个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时候,不能只看结果,而必须考虑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那么此时效率的观点才最具有说明力,由于我国尚未开征,所以以美国的遗产税进行横向比对,以美国现在较为系统化的税收体系,对于征收每1美元的遗产税就需要支付65美分的执行成本,在加上核算遗产税的行政成本和管理成本,在当下美国课征遗产税所需要的成本约是当年遗产税收入的2倍,而通常认为我国当前各项税收的征管成本约是美国的2-3倍,除了成本效率对比之外我们再看总量数据,根据近5年美国国内收入署的数据对比,美国每年因继承发生的财产转移大约有1.2万亿美元,但2012年遗产税仅收上来140亿美元,2014年收上来164亿美元,这大概相当于每年总继承额的1%,这个总数比2006年少了近1/3,比1998年下降了45.3%,美国整个二十世纪的遗产税收入总额才和其1998财政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但是反观近三十年,美国千万、亿万富翁的数量却急剧攀升,到2016年估计人数多达1,690万,相比上一年度升幅高达53%,这就折射出这样一种怪现象,美国的富翁人数多了,年度的遗产继承也稳定在固定比例值,但遗产税的年度收入额却接连下降,并且征收的社会成本依然保持,显然调节贫富差距、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发挥,带来的税收也会被相应折抵甚至超出。
(三)最关键的在于开征遗产税现在是否符合我国当下的经济发展趋势和要求
虽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2017年前三季度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我国的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不断优化,新兴动能加快成长,但这恰恰反映了目前中国经济开启了减速换挡的关键时期,因此当下经济工作的重点稳增长、调结构、减税负,特别是目前大力推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主要涉及到产能过剩、楼市库存大、企业债务高三个方面,为解决好这一问题,人才、创新和资本注入就是关键,而遗产税的一个明显作用就是削弱储蓄和投资积极性的功能,不利于社会财富积累,会直接导致资本和人才的流失,破坏当今中国的经济增长的均衡态势,根据商务部2017年1月13日发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来投资8132.2亿元,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接近40%,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和针对外来投资的低税收政策,而一旦开征遗产税,投资和财富会从高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流向低遗产税或者无遗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形成财富洼地效应,而反观近年来中国周边的国家和地区,纷纷改革遗产税,要么提高起征点,降低边际效率,要么直接取消遗产税,无一不是为了吸引投资、提升竞争力,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新加坡、中国香港等相继停征了遗产税,在这种趋势下我国逆势开征不仅会失去了外来投资的注入,还会恶化中国经济环境,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加速外流。
三、征与不征,未来中国的选择应以社会的综合效应作标准
本文认为,遗产税作为一个二次分配中税收问题,不仅关乎社会公平,還涉及了国家经济大环境、社会实际公平实现等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就需要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充分论证时机何时成熟、条件何时具备,从长远经济发展调控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扩大国家税收,但是从近期来看,国家经济增长的需求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大趋势,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大税种的完善,赠与税、征收范围、减免税项、税率制定、征纳监管的到位,都需要在我国国民收入整体提升并逐步缩减城乡、区域间差距的基础上顺势开征,这样遗产税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从社会综合效应进行分析当前我国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并不适合讨论和开征遗产税,也无法达到开征此税所希望达到的社会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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