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探析
吴发科
〔关键词〕心理咨询;中小学;保密原则
一、心理咨询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
阿凯,男,19岁,深圳特区某中学高三学生。一天下午五时许,阿凯拖着沉重的脚步走进学校心理辅导室。心理教师看到他脸面稍有浮肿,脸色略见苍白,眼皮低垂,身体虚弱,精神恍惚,神情紧张而又沉重,一副无助的神态,就问:“发生了什么事?心情怎样?”十多分钟过去,阿凯一声不吭,只是头越来越低。突然,他蹦出一句话:“我信任你,故来找你,你用诚信向我保证,一定为我保密。”语气中带有求助和不可商量的成分。看到他这个样子,心理教师表示答应他的要求。
原来阿凯父母做生意,常年在外,很少在家,惟一的姐姐几年前出嫁,因此,自初中以来他就一直寄宿在学校。阿凯从小就羡慕女性,很想成为女孩,做梦都想变成女孩。终于有一天,他在网上看到一种药品介绍,认为吃了这种药品就能变成女性,经过一番寻找,在某药店买到了该药品,且已经吃了一个多月,最后吃成现在这个样子。
考虑到来访者不仅需要心理辅导,还必须马上停止使用药物和立即送医院检查治疗身体,心理教师决定将此事告诉家长。但阿凯坚决反对,死活不肯离开咨询室,反复要求不能告诉父母。经过一个多钟头的说服,阿凯终于同意将姐夫叫来,大家一起送他到医院检查治疗。后来阿凯身体逐渐恢复过来,而心理问题却未解决,姐夫劝他到学校进行心理辅导,他说:“老师欠诚信,不讲信用。”从此再也不来咨询。
【心理教师的尴尬】心理教师处于尴尬境地:告诉阿凯的父母吧,已经答应为他保密,如果泄密,对学生的声誉、生活有影响。不告诉其父母吧,一旦阿凯出了事,其父母知道后责怪起来,难辞其咎。
案例二
小思,女,18岁,广东某城市高一学生。一年前,小思在网上与随父到东北做生意的俄罗斯男孩小艾相识、相知到相恋,双方表达爱慕之心,愿将爱情和青春献给对方。几天前,小艾提出到南方来共度良宵,并要她在酒店预定一个房间,小思一一应允。预定了房间之后,小思内心感到十分害怕和恐惧不安,最后大胆地步入学校心理辅导室,找心理老师倾诉。进入咨询室后小思再三强调,老师必须保证为其咨询事宜保密,否则不咨询,表示如泄密,则永远不会谅解老师。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小思终于说出网恋过程、私约秘密和内心的不安。咨询过程中,心理教师向小思提出如下问题:男孩的文化程度、个性爱好、品德行为表现、工作职业、经济能力,有否妻室、是否诈骗;双方情感基础如何,未来靠什么过活,以后在哪里定居生活;家庭经济支持状况,有否家族病史;年龄、学业、前途等。并帮助她分析这些问题,引导其正确认识和处理,帮助其排除心理压力和恐惧感。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开导,小思明确表示暂时不与小艾来往,并当即打电话表明态度,要求他不要来粤。
【心理教师的尴尬】咨询过后,心理教师碰到为难问题:倘若小思就此终止与小艾的来往,问题就解决了,不必再告诉家长;倘若不告诉家长,年轻人做事易于冲动和反复,如两三个月后双方私下约会,万一做出不可挽回的傻事来,学校领导和家长责怪下来,责任重大;倘若将事情告诉给家长,则失信于学生,今后谁敢来咨询。
案例三
小莹,19岁,珠三角某中学高二女生。一天,小莹走进咨询室,在要求老师保密的前提下,诉说心中的秘密:初三第一学期时,小莹认识了大她5岁的刚本科毕业参加工作的李小鹏,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山盟海誓,并多次偷吃了禁果。初中毕业后,小莹考进高中,离开农村初中进入城镇高中,从此两人见面减少。
高二上学期某天,小莹得知阿鹏与同事结婚已一个月。消息传来,有如晴天霹雳,小莹万般痛苦,终日泪流满面,脸色憔悴,精神不振。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辅导,小莹的心情有所好转,精神痛苦基本解除,但还是不能专心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父母觉察到小莹心情不好、身体瘦弱、成绩骤降和经常进入咨询室,非常焦急,通过学校领导,采取要挟手段,要求心理教师说出小莹的秘密。
【心理教师的尴尬】心理教师处于相当被动的两难局面:一方面,领导和家长要求了解实情和秘密;另一方面,如果将秘密透露出去,不但小莹学习、精神、声誉等将受到伤害,心病将加重,而且小鹏的新家庭可能会受到影响;更严重的是,小莹今后将无法面对生活和未来。
二、对中小学心理咨询保密原则的思考
1.三个案例的共性问题
(1)来访者都是在校高中学生,都处于刚步入成年人的时期,都有情感行为问题;(2)如果三位学生所咨询的问题被泄露出去,后果将不堪设想;(3)三位来访学生均要求以严格保密为前提,咨访双方存在着保密、诚信的问题;(4)三个案例中的心理教师都处于两难的尴尬地步,保密原则遇到新挑战。
2.保密原则的由来与实质
几乎所有权威性《心理咨询》教材都一致提出心理咨询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严格保密;咨询人员未经求助者同意,不得将这些个人资料泄露给他人。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明显自杀意图和存在伤害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家属或有关部门),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保密原则以“自杀意图和伤害他人”为衡量、判断保密程度的标准,达到这个标准才能将当事人的秘密向亲属或有关部门汇报。无疑,三个案例还未达到这个标准。
心理咨询保密原则的由来:现行的心理咨询保密原则是社会咨询活动的产物,是社会咨询机构的行规条文,是咨询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而中小学心理咨询一直以来沿用了这一原则,且未作过任何修改。
心理咨询保密原则的实质、目的和作用:第一,明确咨询保密的原则准绳;第二,对来访者人格的尊重和隐私权的保护;第三,规范了咨访之间的工作关系和出现矛盾时的处理准则。因此,这个保密原则是适用的,准确地说,当前教科书上提出的保密原则,仅适用于社会的咨询机构。
3.保密原则遇到的新问题
社会上咨询机构的咨询师是单一的角色身份,咨询师与来访者的关系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医患关系。假若三个案例中的来访者是社会青年,而咨询者是社会咨询机构的咨询师,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只是简单的医患关系,咨询师只是对来访者进行认知障碍的排除、不良情绪的调节和对某些行为的矫正就达到了咨询目的,就完成了咨询业务,至于来访者是否将所咨询的事告诉家人或他人纯属他自己的事,咨询师根本不存在向谁汇报的责任。
诚然,保密原则在中小学心理咨询实践中遇到了挑战:心理教师对保密原则的把握难度很大,既要为咨询学生保密,又要在必要时向家长、校长负责(汇报),保密执行上经常遇到相当为难的问题,处于尴尬的境地。这就给中小学咨询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现有的心理咨询保密原则是否适用于中小学?心理教师该如何把握?这些问题值得重新审视。
4.保密原则不适用的主要原因
现有的心理咨询保密原则不完全适用于中小学。主要原因是:
(1)中小学咨询关系相当复杂。在中小学心理辅导中,咨询关系不是简单的两方关系,而是延伸到家长第三方,甚至是学校领导第四方的关系;保密原则不仅仅针对咨询主体,而是涉及多方权益与关系:首先,中小学的来访者是学生,其身份特殊,是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因此家长具有监护权和知情权。其次,中小学心理咨询教师是多重角色身份,她(他)既是教师,负有教师的职责,又是心理咨询师,负有咨询的职责,而两种职责在对待保密原则的要求上存在不同一性。最后,中小学心理咨询中咨访双方的关系是多重的,既是医患关系,又是师生关系;既是咨询关系,又是教育关系。这种多重角色和多重关系,使咨询保密工作显得复杂化。
(2)心理教师角色冲突引起职业操守上的冲突,多重关系引起保密原则适用上的矛盾。从心理教师的多重角色看:作为咨询师,为了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坚持保守秘密;作为教师,负有教育职责,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有向监护人通报的义务。从职业道德上看:咨询教师如果不为学生保密,有违职业操守,如果为学生保密,教师责任重大,且有违教师职业道德。这是当前中小学心理咨询工作中遇到的矛盾,也是保密原则执行上碰到的最大难题。
(3)现有保密原则自身的局限。现有中小学心理咨询保密原则套用了社会咨询机构的保密原则,它对中小学心理咨询明显地不适用。这是因为它有自身的局限,无法使学生、家长和教师三者的权益统一起来:第一,它未能有效地保护咨询主体的权益,学生来访者的咨情常常得不到保密,隐私权往往受到侵犯,声誉受到损害;第二,心理教师的咨询保密工作难于实施,且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太大,权益难于保障;第三,家长的监护权、知情权也难于得到体现。
综上所述,沿用而来的保密原则在很多时候不适用于中小学心理咨询,必须重新考量和修改,探索出一条学生和家长以及心理教师各方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的新原则。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编辑/于 洪
终校/何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