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摘 要 无因管理是民法学理论和民法实践中的重点,是构成民法法律关系之债的成因之一。本文通过对无因管理的定义、特征作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其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对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层面进行探讨和再研究根据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该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意义
作者简介:蒋龙涯,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22
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凸显,旧有的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了各种漏洞。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理论中的重要一部分,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案例,也出现了不适应当今社会实践的问题。法理学基本理论中,法对社会具有指引作用。意思是法对社会大众具有导向性的指引和示范。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摔倒老人不敢扶等行为,已经向我们发出了警示,由于制度层面的不健全,普罗大众对于司法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发出号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无因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再研究,以便提出改进建议,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社会担当。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的通说定义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管理事务的人被称作“管理人”,被管理事务的人被称作“受益人”,亦称“本人”。
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主观和客观上的几个条件:
(一)主观要件
管理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在主观上存在管理意思。管理人管理事务必须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并非出于私利,而单纯的是出于保护他人(既受益人)的利益,这点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关键因素。
(二)客观要件
1.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既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管理人是出于自愿而管理了受益人的事务。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实际上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那么,超出部分构成无因管理。
2.必须是管理了他人的事务。管理人应该有管理他人事务的客观实际,通过作为的方式进行的管理。如果管理人是单纯的不作为行为,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包括:
(一)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
我国民法中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因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采取的管理行为,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费用理应由受益人承担,这既是法理之规定也是社会常理共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的仅限于“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正当费用,不包括非合理支出,管理人不应趁机向受益人索要超出正常支出的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管理人应承担及时告知受益人的义务。在无因管理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后,应当及时告知受益人其管理事实。同时,管理人也应该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管理,不能做出有损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可能产生侵权之债,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因管理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受益人的事务,管理人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采用的管理行為,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
三、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
在社会生产实践中,个人的事务理应由其本人管理或者由经过其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个体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顾及导致管理上的暂时缺位,这时,其他人出于好心而出手相助,进行一段时间内的管理,无因管理的雏形就形成了。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符合人类的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由于法具有指引作用,在文明社会,通过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保护并鼓励无因管理,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个体利益不受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四、案例探讨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有案例案情简述如下:某年寒冬,王某某在湖边见落水儿童李某某,王某某为救人情急之下直接跳入湖中将该李某某救起。事后,王某某由于天冷筋骨受冻,下肢瘫痪,无法行走。期间花去医药费四万多元。王某某向李某某的家长索要医药费被拒绝。王某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某家长承担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六万五千元。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适用无因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纵观本案案情,一方面,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王某某的救人行为是出于保护受益人李某某的利益(生命利益),且王某某付出了实际行动,此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然构成无因管理,故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研判。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公平原则。根据民法理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于本案而言,当事人双方王某某和李某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由于王某某所遭受的损害与他的见义勇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公平原则,李某某应当适当分担。
笔者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原因如下:
从本案实际出发,适用无因管理原则更能保护受害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因为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相比公平原则,无因管理原则要求受益人对这些费用是全额负担,能够较大程度上弥补善意管理人的损失,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也能够在达到指引社会风气的良好效果,避免出现因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大众意料印发社会舆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信任,影响司法形象。
五、当前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早有规定,但由于社会发展迅速,新事物新情况频繁出现和发生,旧有的制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具体体现在:
(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和细化
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最初是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也仅仅是进行了延续。由于没有其它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详细的、专门的解释和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应用可操作性差。
(二)理论界对无因管理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存在争议
民法博大精深,民法学说也众说纷纭,在无因管理制度中也不例外。
(三)无因管理制度中对管理人的责任规定仍不明确
管理人责任范围的认定上,同样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尺度,缺乏法律和理论的准绳,全凭法官自由裁量,导致相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六、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层面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无因管理的制度规定
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应当重视法律对社会大众的指引作用。要通过细化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无因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滥用公平原则,或者混淆适用无因管理制度和公平原则,导致善意管理人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司法机关也应该对相关案例进行统一整理,明确裁判标准和尺度,确保“同案同判”,切实保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中公平正义”。
(二) 博采众长,将合理的学说进行法律认定
法律这门学科本身就是一个百家争鸣、百家齐放的学科,不同的法学理论相互辩论会互相借鉴、互相吸收、共同进步。立法者通过对不同学派、不同学说中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争论中及时总结整理,将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意见建议及时通过立法、法律修改或者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认。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学者们参与司法实践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同时,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本身就是密不可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二者互相促进,互相融合,有利于将我国的司法实践推向新局面。
(三) 进一步明确管理人责任
对于管理人责任承担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同样存在不同观点。有的专家认为,管理人由于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所以只能是在管理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专家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者既然可以受益人支付合理费用,那么就应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由于自身过错导致的赔偿损失,应该对责任不打折扣的承担。笔者认为,为了鼓励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对于那些单纯是为了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管理者,应当秉承多一份保护和关爱的态度,在制度层面进行倾斜照顾,允许其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那种,在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護了自身的利益的管理人,则可以考虑适用较为严格的规则原则。
七、结语
无因管理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一直在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其也是民法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无因管理制度对于社会风气的改良、人口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应当充分考虑本人的主观意愿以及社会舆论对做好事得好报的普遍期待,要从制度层面对行善者进行保护,解决其后顾之忧,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这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必然选择,也是作为一代代法律人的不懈追求。
参考文献:
[1]贾云凤.对无因管理的几点思考.职工法律天地.2013(9).
[2]彭叶培.我国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制分析.楚天法治.2015(6).
关键词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意义
作者简介:蒋龙涯,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22
随着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凸显,旧有的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了各种漏洞。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理论中的重要一部分,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案例,也出现了不适应当今社会实践的问题。法理学基本理论中,法对社会具有指引作用。意思是法对社会大众具有导向性的指引和示范。当前社会中出现的摔倒老人不敢扶等行为,已经向我们发出了警示,由于制度层面的不健全,普罗大众对于司法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发出号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无因管理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再研究,以便提出改进建议,是一个法律人应有的社会担当。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的通说定义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管理事务的人被称作“管理人”,被管理事务的人被称作“受益人”,亦称“本人”。
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主观和客观上的几个条件:
(一)主观要件
管理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在主观上存在管理意思。管理人管理事务必须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并非出于私利,而单纯的是出于保护他人(既受益人)的利益,这点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关键因素。
(二)客观要件
1.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既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管理人是出于自愿而管理了受益人的事务。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实际上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那么,超出部分构成无因管理。
2.必须是管理了他人的事务。管理人应该有管理他人事务的客观实际,通过作为的方式进行的管理。如果管理人是单纯的不作为行为,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包括:
(一)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
我国民法中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所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因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采取的管理行为,期间所产生的合理的必要费用理应由受益人承担,这既是法理之规定也是社会常理共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的仅限于“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正当费用,不包括非合理支出,管理人不应趁机向受益人索要超出正常支出的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管理人应承担及时告知受益人的义务。在无因管理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后,应当及时告知受益人其管理事实。同时,管理人也应该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管理,不能做出有损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可能产生侵权之债,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因管理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受益人的事务,管理人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采用的管理行為,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利益由受益人享有。
三、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
在社会生产实践中,个人的事务理应由其本人管理或者由经过其授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个体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顾及导致管理上的暂时缺位,这时,其他人出于好心而出手相助,进行一段时间内的管理,无因管理的雏形就形成了。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符合人类的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由于法具有指引作用,在文明社会,通过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保护并鼓励无因管理,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个体利益不受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
四、案例探讨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有案例案情简述如下:某年寒冬,王某某在湖边见落水儿童李某某,王某某为救人情急之下直接跳入湖中将该李某某救起。事后,王某某由于天冷筋骨受冻,下肢瘫痪,无法行走。期间花去医药费四万多元。王某某向李某某的家长索要医药费被拒绝。王某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某家长承担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六万五千元。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适用无因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纵观本案案情,一方面,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王某某的救人行为是出于保护受益人李某某的利益(生命利益),且王某某付出了实际行动,此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然构成无因管理,故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研判。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适用公平原则。根据民法理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于本案而言,当事人双方王某某和李某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由于王某某所遭受的损害与他的见义勇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公平原则,李某某应当适当分担。
笔者认为,该案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原因如下:
从本案实际出发,适用无因管理原则更能保护受害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因为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管理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相比公平原则,无因管理原则要求受益人对这些费用是全额负担,能够较大程度上弥补善意管理人的损失,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也能够在达到指引社会风气的良好效果,避免出现因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大众意料印发社会舆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信任,影响司法形象。
五、当前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早有规定,但由于社会发展迅速,新事物新情况频繁出现和发生,旧有的制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具体体现在:
(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和细化
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最初是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也仅仅是进行了延续。由于没有其它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详细的、专门的解释和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因管理制度的应用可操作性差。
(二)理论界对无因管理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存在争议
民法博大精深,民法学说也众说纷纭,在无因管理制度中也不例外。
(三)无因管理制度中对管理人的责任规定仍不明确
管理人责任范围的认定上,同样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尺度,缺乏法律和理论的准绳,全凭法官自由裁量,导致相同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六、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层面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无因管理的制度规定
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应当重视法律对社会大众的指引作用。要通过细化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无因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滥用公平原则,或者混淆适用无因管理制度和公平原则,导致善意管理人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司法机关也应该对相关案例进行统一整理,明确裁判标准和尺度,确保“同案同判”,切实保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中公平正义”。
(二) 博采众长,将合理的学说进行法律认定
法律这门学科本身就是一个百家争鸣、百家齐放的学科,不同的法学理论相互辩论会互相借鉴、互相吸收、共同进步。立法者通过对不同学派、不同学说中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争论中及时总结整理,将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意见建议及时通过立法、法律修改或者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认。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学者们参与司法实践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智囊团”的作用。同时,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本身就是密不可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二者互相促进,互相融合,有利于将我国的司法实践推向新局面。
(三) 进一步明确管理人责任
对于管理人责任承担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同样存在不同观点。有的专家认为,管理人由于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所以只能是在管理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专家认为,无因管理的管理者既然可以受益人支付合理费用,那么就应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由于自身过错导致的赔偿损失,应该对责任不打折扣的承担。笔者认为,为了鼓励全社会形成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对于那些单纯是为了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管理者,应当秉承多一份保护和关爱的态度,在制度层面进行倾斜照顾,允许其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那种,在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護了自身的利益的管理人,则可以考虑适用较为严格的规则原则。
七、结语
无因管理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一直在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其也是民法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无因管理制度对于社会风气的改良、人口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应当充分考虑本人的主观意愿以及社会舆论对做好事得好报的普遍期待,要从制度层面对行善者进行保护,解决其后顾之忧,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这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必然选择,也是作为一代代法律人的不懈追求。
参考文献:
[1]贾云凤.对无因管理的几点思考.职工法律天地.2013(9).
[2]彭叶培.我国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制分析.楚天法治.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