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工会切入点 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
瞿福平 高 斌 向波涛
历时两年多的反复酝酿、讨论和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据统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得以体现。作为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找准推动新法贯彻实施的切入点,使《劳动合同法》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以履职为己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产物。《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多项参与和监督权利,在法律层面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从组织角度看,工会应把推动、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作为推进工会维权机制建设、提升工会维权能力与水平的过程,作为维护职工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的过程。
1.工会履职要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开展工作的关键;二是坚持把争取单位支持作为搞好工作的基础;三是坚持把《劳动合同法》赋予职工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2.工会履职应主动。周密安排、事前策划,积极而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方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征求意见时,工会要主动疏通民主管理渠道,如利用职代会、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和反映职工建议和意见。当单位大规模裁员时,工会要主动上门与人事部门沟通,了解裁员原因、时间和工作原则等,若需要征求职工意见,要迅速、及时组织职代会进行讨论。
3.工会履职应敢于碰硬。是否敢于提出不同意见,也是对工会工作的考验。发现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工会要敢于向单位领导提出,并要求纠正。
4.工会履职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开展调查研究是做好履职的基本方法和重要前提,深入基层,多听各方的声音,有助于了解问题的本质和根源。针对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工会不仅要听单位意见,而且还要多听职工本人以及周围职工的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映。
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要维护自身权益,单一的诉求和行动效果有限。《劳动合同法》把职工与工会组织纳入其中,并且作为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工会就要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发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维权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职工心中有工会,遇到问题时愿意找工会。
二、以宣传为载体,增强职工法制意识
《劳动合同法》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法的颁布实施使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然而现实中,许多职工不懂法、不知法,不会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和一部分职工受教育程度有限的条件下,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因此,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既是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贯彻实施的需要,也是增强职工法制意识的需要。
1.工会宣传要利用自身的宣传优势,体现自己的特色。工会有自己独特的宣传阵地、宣传手段和宣传途径,如工会基层有一大批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他们有热情、有干劲、责任心强,可以广泛发动他们加入宣传行列。工会还有自己的刊物、网络,可以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2.工会宣传《劳动合同法》要与宣传其他法律相结合。《工会法》、《劳动法》等都是与维护职工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法律,将它们结合起来宣传,更有助于广大职工掌握相关法律的实质。
3.工会宣传要有重点。在面向所有职工的基础上,尤其要针对文化程度不高的职工宣传。在将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职工的同时,尤其要侧重单位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并及时解答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
4.工会宣传要讲求实效,做好持久宣传计划。《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单位和职工都要适应的过程,工会宣传不能似一阵风,风吹时有动静,吹过之后无影无踪。要把定期举办培训班、讲座等作为工会的常项工作。
《劳动合同法》能否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认识、掌握、运用,能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得以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宣传在传播法律知识、营造学习气氛、形成舆论监督、统一思想认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以协调为手段,促进职工劳动和谐
1.工会协调要把握好“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工会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又要努力争取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工会要坚持从单位的实际出发,教育职工认识到单位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引导职工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关系。
2.工会协调要加强对问题的分析,做好事前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工会要通过组织座谈、发布信息、设立意见箱征集建议和意见等形式,确保职工与单位的相互理解和沟通。
3.工会协调要注重发挥好集体合同的作用。集体合同是协调单位与职工关系而就某些共同关注问题达成的协议,其法律效力高于职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要合理吸收、充分考虑职工的要求和意见,要聘请法律专家进行咨询、指导,以保证集体合同的综合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4.工会协调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争议调解作为问题发生后的一种协调,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工会要从关注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了解职工的利益诉求,同时考虑单位实际,及时化解劳动纠纷,把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
工会协调涉及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坚持引导单位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关爱职工,改善职工的生产劳动环境,提高工资待遇,增加福利,营造相互尊重、团结友爱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坚持在职工中广泛开展爱岗敬业的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单位建设,增强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以服务为宗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竭诚为职工服务应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更要以服务为宗旨,切实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1.工会服务首先要从细节入手。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中,要帮助解决职工遇到的具体困难。现阶段,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职工知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由于过去制度上的不完善,很多人没有签过合同,有些职工甚至不知道劳动还需要签订合同,对他们来说什么是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可能都不清楚,此时工会应主动提供咨询和具体指导。
2.工会服务要解放思想,加强法制观念。一方面要善于引导职工努力学法、懂法、守法和善于用法;另一方面要善于整合力量,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如工会可以利用职工维权热线电话、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咨询,还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培训、解答法律问题等。
3.工会服务要及时到位。在新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每个单位都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建立一些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时工会就要及时向单位反映其中的不合理或不适当之处,争取单位及时修正。
4.工会服务要关注特殊群体。对于因劳动技能等原因被单位解聘、裁员的职工,工会要利用组织优势积极为他们提供培训、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通过服务探索建立并完善帮扶机制。
工会服务要体现以人为本。围绕单位发展是服务的前提,满足职工需求是服务的导向,使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职工、单位团结一心,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证。■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工会)
[责任编辑:吴 凡]
历时两年多的反复酝酿、讨论和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据统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近20万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全国总工会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得以体现。作为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找准推动新法贯彻实施的切入点,使《劳动合同法》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以履职为己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产物。《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多项参与和监督权利,在法律层面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从组织角度看,工会应把推动、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作为推进工会维权机制建设、提升工会维权能力与水平的过程,作为维护职工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的过程。
1.工会履职要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开展工作的关键;二是坚持把争取单位支持作为搞好工作的基础;三是坚持把《劳动合同法》赋予职工的各项权益落到实处作为工作的出发点。
2.工会履职应主动。周密安排、事前策划,积极而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方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征求意见时,工会要主动疏通民主管理渠道,如利用职代会、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和反映职工建议和意见。当单位大规模裁员时,工会要主动上门与人事部门沟通,了解裁员原因、时间和工作原则等,若需要征求职工意见,要迅速、及时组织职代会进行讨论。
3.工会履职应敢于碰硬。是否敢于提出不同意见,也是对工会工作的考验。发现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工会要敢于向单位领导提出,并要求纠正。
4.工会履职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开展调查研究是做好履职的基本方法和重要前提,深入基层,多听各方的声音,有助于了解问题的本质和根源。针对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工会不仅要听单位意见,而且还要多听职工本人以及周围职工的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映。
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要维护自身权益,单一的诉求和行动效果有限。《劳动合同法》把职工与工会组织纳入其中,并且作为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工会就要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发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维权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职工心中有工会,遇到问题时愿意找工会。
二、以宣传为载体,增强职工法制意识
《劳动合同法》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法的颁布实施使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然而现实中,许多职工不懂法、不知法,不会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和一部分职工受教育程度有限的条件下,这种现象尤为突出。因此,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既是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贯彻实施的需要,也是增强职工法制意识的需要。
1.工会宣传要利用自身的宣传优势,体现自己的特色。工会有自己独特的宣传阵地、宣传手段和宣传途径,如工会基层有一大批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他们有热情、有干劲、责任心强,可以广泛发动他们加入宣传行列。工会还有自己的刊物、网络,可以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2.工会宣传《劳动合同法》要与宣传其他法律相结合。《工会法》、《劳动法》等都是与维护职工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法律,将它们结合起来宣传,更有助于广大职工掌握相关法律的实质。
3.工会宣传要有重点。在面向所有职工的基础上,尤其要针对文化程度不高的职工宣传。在将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职工的同时,尤其要侧重单位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并及时解答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
4.工会宣传要讲求实效,做好持久宣传计划。《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单位和职工都要适应的过程,工会宣传不能似一阵风,风吹时有动静,吹过之后无影无踪。要把定期举办培训班、讲座等作为工会的常项工作。
《劳动合同法》能否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认识、掌握、运用,能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得以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宣传在传播法律知识、营造学习气氛、形成舆论监督、统一思想认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以协调为手段,促进职工劳动和谐
1.工会协调要把握好“两个维护”相统一的原则。工会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又要努力争取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工会要坚持从单位的实际出发,教育职工认识到单位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从而引导职工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关系。
2.工会协调要加强对问题的分析,做好事前工作。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工会要通过组织座谈、发布信息、设立意见箱征集建议和意见等形式,确保职工与单位的相互理解和沟通。
3.工会协调要注重发挥好集体合同的作用。集体合同是协调单位与职工关系而就某些共同关注问题达成的协议,其法律效力高于职工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要合理吸收、充分考虑职工的要求和意见,要聘请法律专家进行咨询、指导,以保证集体合同的综合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4.工会协调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争议调解作为问题发生后的一种协调,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工会要从关注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了解职工的利益诉求,同时考虑单位实际,及时化解劳动纠纷,把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
工会协调涉及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坚持引导单位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关爱职工,改善职工的生产劳动环境,提高工资待遇,增加福利,营造相互尊重、团结友爱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坚持在职工中广泛开展爱岗敬业的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单位建设,增强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以服务为宗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竭诚为职工服务应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更要以服务为宗旨,切实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1.工会服务首先要从细节入手。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中,要帮助解决职工遇到的具体困难。现阶段,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职工知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由于过去制度上的不完善,很多人没有签过合同,有些职工甚至不知道劳动还需要签订合同,对他们来说什么是劳动合同,怎么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可能都不清楚,此时工会应主动提供咨询和具体指导。
2.工会服务要解放思想,加强法制观念。一方面要善于引导职工努力学法、懂法、守法和善于用法;另一方面要善于整合力量,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如工会可以利用职工维权热线电话、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咨询,还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培训、解答法律问题等。
3.工会服务要及时到位。在新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每个单位都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建立一些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时工会就要及时向单位反映其中的不合理或不适当之处,争取单位及时修正。
4.工会服务要关注特殊群体。对于因劳动技能等原因被单位解聘、裁员的职工,工会要利用组织优势积极为他们提供培训、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通过服务探索建立并完善帮扶机制。
工会服务要体现以人为本。围绕单位发展是服务的前提,满足职工需求是服务的导向,使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职工、单位团结一心,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保证。■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工会)
[责任编辑: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