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伦敦海事仲裁庭

李长宏



2012年,我受上海市航海学会委派,参与一项中外航运企业经济纠纷案技术评估工作。我曾两次出席“伦敦海事仲裁庭”答辩议程,其中一次是以专业技术专家证人的身份,接受问询。
当年6月末的一天上午,我们从浦东国际机场,乘英国维珍航空公司飞机抵达伦敦。人处在“倒时差”状态。第二天,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本轮答辩议程安排,进行案件讨论。晚饭后,我在街上散散步,特地去本轮“仲裁答辩庭”所在地看看,熟悉一下环境和路线。“国际辩论裁决中心”(Internationo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IDRC) 位于伦敦舰队街70号。
其实,伦敦海事仲裁庭答辩庭设在何国何地,由仲裁员和双方律师、当事人商定。本案件的“答辩庭”就曾设在新加坡。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包括首席仲裁员一人,仲裁员两人,控辩双方律师、案件委托人、事实证人、专家证人等若干。首席仲裁员由两位仲裁员推选,仲裁员由一方指定并由对方认可。如原、被告不指定仲裁员,可由 IDRC指派。仲裁答辩庭是借用一个场地来聆听控辩双方的答辩。经过几轮答辩,得出结论就是仲裁庭的裁决,属终审裁决。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 成立于1960年,将在伦敦从事海事仲裁的人士聚集在一起,交流经验,共同促进伦敦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类似“俱乐部”。时至今日,该协会仍保留着松散型的传统,不是常设仲裁机构,而属于“临时仲裁”性质。这是英国航运界选择的结果,其历史可以追朔到300年前“波罗的海交易所”。当时就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海事仲裁员,为租船、救捞、碰撞、保险、货损理赔等业务中发生的争议提供法律服务。随着航运经纪人团体的成立,伦敦海事仲裁员队伍通过行业规范不断壮大,海事领域的临时仲裁进一步得到发展,大量海事合同中订明伦敦仲裁条款,英国航运事业的发达与海商法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海事仲裁的日益成熟,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伦敦成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本轮仲裁答辩庭借用一个仲裁、问讯、答辩议程共用的会所,在一个六层商务楼的第一层。一楼的“答辩庭”有三个,我们开庭时,另外两个庭也同时在开庭。每个答辩庭配有两个小休息室,供原告与被告分别使用,楼面的中间是一个小休息厅,备有各式甜点、水果和咖啡。
答辩庭内的桌椅是门型排列,门字的顶端是“首席仲裁员”席。本案首席仲裁员据说是英国著名大法官,八十多岁。他的左侧和右侧是双方指定的仲裁员,门字两侧入座的是控辩双方的委托人、律师、事实证人、专家证人、翻译。仲裁员旁是电脑书记员两人,她们头戴耳机做到英语发言的同步显示、同步录音。门字中间是证人和翻译的席位,他们身旁是有编号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委托方律师前期提交给仲裁庭的文件。我方聘用的同声翻译是一个年约四十的华人女士。据说,她参加G20 高峰会刚从巴西飞回伦敦。
证人的仪容仪表要大方,着正装,坐姿端庄,不携带任何物件。证人宣誓,分为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两种方式,誓词有中文、英文两个版本。笔者是非基督徒,用中文版,誓词如下:“我严谨地宣告,以下所作的供词,句句属实,全无虚言。”基督徒用的中文版是:“我奉全能的上帝宣誓,以下所作的供词,句句属实,全无虚言,上帝助我。”
在出庭答辩中体会到:律师的发问,也多为非专业技术的,律师不会和您讨论技术问题。因为,技术论点在前期交换的技术分析报告中,双方已阐述。律师们采用心理学、逻辑学、问询技巧(如声东击西、以虚带实、伪命题、二难推论等),诱导你自相矛盾,落入圈套,取得对他有利的供词。在出庭答辩前学习一些答辩技巧很重要,对自己的技术结论有把握,有信心,出庭答辩时,必然理直气壮,语句沉稳,对答如流。笔者亲眼所见对方一位有22年做技术评估、鉴定经验的英国专家,在出庭答辩时,翻文件、喝水时手发抖。而我方专家泰然自若。我方船长许焕康答辩铿锵有力,首席仲裁员邀请他今后驾驶远洋海轮到英国来。全场大笑。
仲裁庭接手的多数案件中,被告和原告的身份是互换的,上一轮答辩议程时,我方是被告;而这一轮我方是原告。答辩庭的问询多数是被告的律师来问询原告证人。本轮的被告律师,问询我方的“事实证人”用了整整三天,首席仲裁员在每次休会时,都宣布此“事实证人”不能同自己人接触和讨论案情。无论有几轮答辩议程,自始至终都是一个律师在发言和提问。对方是一个大律师,我方是诉讼律师。我方的各位证人经受对方的大律师发问,也是一种难得的锤炼。
各位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专家、事实证人在完成各自的答辩议程后,也就完成了在本案中的任务。下一步就由承办本案的律师继续和对方的律师答辩。仲裁庭的仲裁员在听取几轮答辩,审阅所有文件后,会在几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发出书面的裁决意见。这个仲裁结果对中国或外国企业都是有约束力的。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中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该公约。中国政府1987年1月22日递交加入书,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在我国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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