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登记制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
摘 要 伴随公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目前大多学者研究的焦点。从公司认缴登记制改革内容中可发现,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权益保护被削弱,这就要求正确认识公司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影响,行之有效的保护债权人权益策略。本次研究将对认缴登记制做简单介绍,分析公司认缴登记制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表现,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 公司认缴登记制 债权人 权益
作者简介:吴佩芹,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1
作为资本形成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公司认缴制度所带来的影响问题较多,如其中验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等,极大程度上使债权人权益保护受到影响。此时如何使改革进一步推进,实现资本成本降低、促进投融资,成为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对债权人权益在公司认缴登记制下所受的影响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认缴登记制相关介绍
关于认缴登记制,首次出现可追溯至《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正式命名为“认缴登记制”,为2014年新《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具体剖析其内容,主要表现为:1.登记记载事项,于第7条内将较多记载事项融入,如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名称与注册资本;2.在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方面,相关的规定内容较多,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被取消,再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采用募集方式,对最低资本限额要求无要求,而在设立登记公司时做实收股份总额的登记;3.非货币出资、首次出资额等比例要求均被取消;4.出资验资要求,原有的《公司法》中对于该项要求提出明确规定,需在出资方面有相应的验资证明,而改革后将其删除。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认缴登记制下,其改革并不是“一刀切”,主要倾向于围绕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开展,对推动市场稳定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较多影响,特别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更加明显 。
二、公司认缴登记制对债权人权益影响分析
认缴登记制改革是我国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不可否认改革价值所在,即降低资本成本,为投融资提供保障。但这一改革却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效应,如其中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出资期限限额等变化,均产生明显的影响。本次研究将从债权人权益角度出发,分析公司认缴登记制所带来的影响。
(一) 资产信用考量问题
公司认缴登记制改革下,最初强调将可认缴出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取消,且出资形式、认缴期限等需根据章程约定进行变更,这种变更下直接损害债权人权益,针对该种情况,随后在改革调整中,指出待认缴与实缴相关信息如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与出资额信息形成,20日内需利用公示系统将这些信息公开。虽然这一调整使公司资本信息更加透明,为其他投资主体提供支持,但条款内容中仅强调将发起人信息公布,其中可能涉及多方面问题,如上市公司股东出资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等,这些出资信息是否被公示,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出资信息公示较为模糊。另外,从财务信息公示方面,改革后强调实缴信息、认缴信息等需发布,同时企业可选择公开部分财务数据信息,如净利润、净资产与负债资产等,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司特别中小企业,在选择公开财务信息数据方面意愿并不强烈,这将为通过公示信息考量资产信用情况带来较大难题 。
(二) 担保功能弱化问题
认缴登记制下,要求取消强制验资要求、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这些均意味注册资本担保功能将被弱化。具体剖析这种弱化表现,首先体现在资本功能受“无赖公司”、“一元公司”等影响。以“无赖公司”为例,主要指公司章程中在注册资本数额上较大,实缴却不足,认缴剩余部分将在较长时间内缴付完成。再如“一元公司”,其便为以一元为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虽然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欺骗、隐瞞行为惩处做出较多规定,但事实上,该类公司在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以破产清算为例,公司员工做作为债权人,往往与公司保持不平等地位关系,这便意味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次,从验资取消角度看,这一改革要求下所带来的问题表现在股东出资验资要求取消下,仍要求出资满足足额、真实要求,但实际确认中如何具体确认成为影响判断出资真实性的主要问题,许多市场主体均指出单纯以验资证明无法对出资真实性做可靠判断,迫切需要进行信用信息约束机制、公示体系的构建,以此使出资的真实性得到保障。
(三) 债权人救济问题
认缴登记制改革下,对未缴足注册资本情况,细化为两种类型,其一为认缴期限内股东并未出资,另外一种则为出资认缴期限内,相比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过少情况。此时,在到期仍无法偿还债务情况下,如何救济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权益在法律法规中并未具体规定。从债权人救济问题具体表现看,可从两方面进行研究,第一,当出资义务未被履行情况下,如何解决债权人救济问题。从债权债务关系看,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与公司间的关系层面,而非公司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关系。假若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实际保护债权人权益中,要求给出一定的救济措施,即股东有“补充补偿责任”,该问题是当前债权人救济需考虑的主要问题。第二,假定到期后仍未能彻底偿还债务,或股东在缴付中需通过较长时间完成,此时如何保证债权人债权值得考虑,或者也可考虑由债权人向公司提出赔偿,由股东负责相应的补充赔偿。因此,当前关于如何救济债权人方面,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于解决违反出资义务情况下,对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 。
(四) 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
从认缴登记制改革内容中可发现,在认缴期限到期后出资义务方面并未取消,且在提供验资证明方面无要求,这些均意味股东需对章程中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真实性由股东负责、出资信息公示真实性由股东负责。这些规定下,仍无法保证将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况消除。以抽逃出资为例,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对抽逃出资中的“出资”范围进行确定,如抽逃出资为股东出资部分,是否包含其他股东出资,再如如何将公司所有财产与股东出资进行确定,这些问题均较为模糊,所以在认缴登记制下对于抽逃出资也未做具体界定。同时,目前较多法律规定中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况的内容也较为模糊,如《公司解释法(三)》中,直接将两处关于抽逃出资的内容删除,这一修正做法有一定的仓促之感,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均提及,修改后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中,仍要求有验资证明,这种情况下,将面临第三人垫资后转出、验资后转出问题。此外,认缴登记制度改革下,强调公司章程中,可对出资时间、出资形式与出资额方面随意约定,同时公司股东会可对公司章程随意修改,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更多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形。
三、公司认缴登记制下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建议
(一) 注册资本自治完善
针对当前债权人权益受公司认缴登记制的影响问题,实际解决中首先需从注册资本自治角度着手。实践中,可采取的策略包括:第一,合理审查认缴出资登记。以“一元公司”问题为例,问题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在构建借贷关系情况下将资金注入公司,这种方式为股东规避责任提供路径。实际解决中点可考虑采用综合控制方法,而在“无赖公司”方面,主要考虑通过合理规范出资时间解决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第二,催缴义务明确。主要强调明确债权人催缴请求权,对于未按期出资情况,债权人可及时催缴出资,若公司仍未履行催缴异物,需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 信用约束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信用考量弱化问题是目前公司认缴登记制下的主要问题,实际解决中可从信用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着手。具体完善内容包括:第一,出资信息公示完善。尽管现行公司认缴登记制改革中提出关于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但在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方面仍有缺失表现,所以完善中注意对于公司设立后,利用增资入股方法入股的,也需将出资事项进行公布。第二,信息公示范围的增加。如公司负责人、管理层与主要股东,其相关的守法信息、个人诚信信息等均需作为公示内容。以“中登网”网站为例,可直接设置“友情链接”,提示公众如何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第三,履行通知义务与披露义务。尽管在信息披露方面无法要求所有公司如上市公司一般采用同样的事项公告标准,但仍需注意,一旦涉及注册资本变更、信息披露问题,仍要求做好通知与披露工作。除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外,若企业有资产变动问题,也应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第四,在信用约束机制方面完善。该机制完善中,应辅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内容,如通过抽查公司年度报告方式,了解其真实性情况,若发现有任何问题,均要求给予相关的惩处,如相关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任何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时,可考虑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系统,公示内容除包括公司主体违法情况外,相关责任人诚信状况、个人违法行为均需公示,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有积极意义 。
(三) 债权人救济途径的完善
债权人救济途径完善是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关键所在。实际完善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上完善。该制度也被叫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制度运行下,旨在避免股东出现规避责任与债务情况。部分股东可能通过控制权利用公司完成代偿债务、担保等事项,致使公司整体与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所以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规避这些问题。第二,损害赔偿情况。对于债权人权益受损问题,赔偿中要求监事、董事等均履行其职责,如董事方面,应保证所有会计资料、财务报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第三,债权人异议权的明确。所谓异议权指为债权人权益受损下,可请求法院解决。
(四) 合理规制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况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主要问题。实际解决中首先要求修整相关法律,如将因验资情况下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问题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另外,应注意合理规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问题。由于抽逃出资本身带有明显的欺诈性与隐蔽性特点,所以在规制中,应行之有效的策略,如对出认缴期限恶意修改行为的规制,再如对于不要求验资时如何认定虚假出资进行研究 。
四、结论
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当前公司认缴登记制度下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实际解决中,应正确认识公司认缴登记制的基本内涵与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包括资产信用考量问题、担保功能弱化、债权人救济以及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问题,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如在注册资本自治完善上加强,在信用约束机制与披露制度方面完善,同时优化债权人救济途径,并做好规制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情况,以此推动公司认缴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实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标。
注释:
裴金霞.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研究.法制博览.2017(29).133-135.
冶倩云、贾平.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保障理念初探.商业经济研究.2016(21).180-182.
石冠彬.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与债权人权益保护——一个解释论视角.法商研究.2016,33(3).174-183.
蘭二真.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0(4).73-78.
吴继伦.认缴登记制改革与债权人权益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15.
关键词 公司认缴登记制 债权人 权益
作者简介:吴佩芹,西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1
作为资本形成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公司认缴制度所带来的影响问题较多,如其中验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取消等,极大程度上使债权人权益保护受到影响。此时如何使改革进一步推进,实现资本成本降低、促进投融资,成为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对债权人权益在公司认缴登记制下所受的影响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认缴登记制相关介绍
关于认缴登记制,首次出现可追溯至《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正式命名为“认缴登记制”,为2014年新《公司法》中的相关内容。具体剖析其内容,主要表现为:1.登记记载事项,于第7条内将较多记载事项融入,如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名称与注册资本;2.在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方面,相关的规定内容较多,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被取消,再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采用募集方式,对最低资本限额要求无要求,而在设立登记公司时做实收股份总额的登记;3.非货币出资、首次出资额等比例要求均被取消;4.出资验资要求,原有的《公司法》中对于该项要求提出明确规定,需在出资方面有相应的验资证明,而改革后将其删除。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认缴登记制下,其改革并不是“一刀切”,主要倾向于围绕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开展,对推动市场稳定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较多影响,特别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更加明显 。
二、公司认缴登记制对债权人权益影响分析
认缴登记制改革是我国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不可否认改革价值所在,即降低资本成本,为投融资提供保障。但这一改革却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效应,如其中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出资期限限额等变化,均产生明显的影响。本次研究将从债权人权益角度出发,分析公司认缴登记制所带来的影响。
(一) 资产信用考量问题
公司认缴登记制改革下,最初强调将可认缴出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取消,且出资形式、认缴期限等需根据章程约定进行变更,这种变更下直接损害债权人权益,针对该种情况,随后在改革调整中,指出待认缴与实缴相关信息如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与出资额信息形成,20日内需利用公示系统将这些信息公开。虽然这一调整使公司资本信息更加透明,为其他投资主体提供支持,但条款内容中仅强调将发起人信息公布,其中可能涉及多方面问题,如上市公司股东出资信息、非上市公众公司等,这些出资信息是否被公示,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出资信息公示较为模糊。另外,从财务信息公示方面,改革后强调实缴信息、认缴信息等需发布,同时企业可选择公开部分财务数据信息,如净利润、净资产与负债资产等,这种情况下,很多公司特别中小企业,在选择公开财务信息数据方面意愿并不强烈,这将为通过公示信息考量资产信用情况带来较大难题 。
(二) 担保功能弱化问题
认缴登记制下,要求取消强制验资要求、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等,这些均意味注册资本担保功能将被弱化。具体剖析这种弱化表现,首先体现在资本功能受“无赖公司”、“一元公司”等影响。以“无赖公司”为例,主要指公司章程中在注册资本数额上较大,实缴却不足,认缴剩余部分将在较长时间内缴付完成。再如“一元公司”,其便为以一元为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虽然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欺骗、隐瞞行为惩处做出较多规定,但事实上,该类公司在如何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以破产清算为例,公司员工做作为债权人,往往与公司保持不平等地位关系,这便意味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次,从验资取消角度看,这一改革要求下所带来的问题表现在股东出资验资要求取消下,仍要求出资满足足额、真实要求,但实际确认中如何具体确认成为影响判断出资真实性的主要问题,许多市场主体均指出单纯以验资证明无法对出资真实性做可靠判断,迫切需要进行信用信息约束机制、公示体系的构建,以此使出资的真实性得到保障。
(三) 债权人救济问题
认缴登记制改革下,对未缴足注册资本情况,细化为两种类型,其一为认缴期限内股东并未出资,另外一种则为出资认缴期限内,相比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过少情况。此时,在到期仍无法偿还债务情况下,如何救济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权益在法律法规中并未具体规定。从债权人救济问题具体表现看,可从两方面进行研究,第一,当出资义务未被履行情况下,如何解决债权人救济问题。从债权债务关系看,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与公司间的关系层面,而非公司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关系。假若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实际保护债权人权益中,要求给出一定的救济措施,即股东有“补充补偿责任”,该问题是当前债权人救济需考虑的主要问题。第二,假定到期后仍未能彻底偿还债务,或股东在缴付中需通过较长时间完成,此时如何保证债权人债权值得考虑,或者也可考虑由债权人向公司提出赔偿,由股东负责相应的补充赔偿。因此,当前关于如何救济债权人方面,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于解决违反出资义务情况下,对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 。
(四) 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
从认缴登记制改革内容中可发现,在认缴期限到期后出资义务方面并未取消,且在提供验资证明方面无要求,这些均意味股东需对章程中的出资义务履行,出资真实性由股东负责、出资信息公示真实性由股东负责。这些规定下,仍无法保证将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况消除。以抽逃出资为例,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对抽逃出资中的“出资”范围进行确定,如抽逃出资为股东出资部分,是否包含其他股东出资,再如如何将公司所有财产与股东出资进行确定,这些问题均较为模糊,所以在认缴登记制下对于抽逃出资也未做具体界定。同时,目前较多法律规定中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况的内容也较为模糊,如《公司解释法(三)》中,直接将两处关于抽逃出资的内容删除,这一修正做法有一定的仓促之感,部分学者在研究中均提及,修改后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中,仍要求有验资证明,这种情况下,将面临第三人垫资后转出、验资后转出问题。此外,认缴登记制度改革下,强调公司章程中,可对出资时间、出资形式与出资额方面随意约定,同时公司股东会可对公司章程随意修改,这种情况下,可能产生更多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形。
三、公司认缴登记制下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建议
(一) 注册资本自治完善
针对当前债权人权益受公司认缴登记制的影响问题,实际解决中首先需从注册资本自治角度着手。实践中,可采取的策略包括:第一,合理审查认缴出资登记。以“一元公司”问题为例,问题主要表现在股东与公司在构建借贷关系情况下将资金注入公司,这种方式为股东规避责任提供路径。实际解决中点可考虑采用综合控制方法,而在“无赖公司”方面,主要考虑通过合理规范出资时间解决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第二,催缴义务明确。主要强调明确债权人催缴请求权,对于未按期出资情况,债权人可及时催缴出资,若公司仍未履行催缴异物,需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 信用约束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信用考量弱化问题是目前公司认缴登记制下的主要问题,实际解决中可从信用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着手。具体完善内容包括:第一,出资信息公示完善。尽管现行公司认缴登记制改革中提出关于完善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但在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方面仍有缺失表现,所以完善中注意对于公司设立后,利用增资入股方法入股的,也需将出资事项进行公布。第二,信息公示范围的增加。如公司负责人、管理层与主要股东,其相关的守法信息、个人诚信信息等均需作为公示内容。以“中登网”网站为例,可直接设置“友情链接”,提示公众如何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第三,履行通知义务与披露义务。尽管在信息披露方面无法要求所有公司如上市公司一般采用同样的事项公告标准,但仍需注意,一旦涉及注册资本变更、信息披露问题,仍要求做好通知与披露工作。除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外,若企业有资产变动问题,也应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第四,在信用约束机制方面完善。该机制完善中,应辅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内容,如通过抽查公司年度报告方式,了解其真实性情况,若发现有任何问题,均要求给予相关的惩处,如相关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担任任何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时,可考虑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系统,公示内容除包括公司主体违法情况外,相关责任人诚信状况、个人违法行为均需公示,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有积极意义 。
(三) 债权人救济途径的完善
债权人救济途径完善是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关键所在。实际完善中,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上完善。该制度也被叫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制度运行下,旨在避免股东出现规避责任与债务情况。部分股东可能通过控制权利用公司完成代偿债务、担保等事项,致使公司整体与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所以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规避这些问题。第二,损害赔偿情况。对于债权人权益受损问题,赔偿中要求监事、董事等均履行其职责,如董事方面,应保证所有会计资料、财务报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第三,债权人异议权的明确。所谓异议权指为债权人权益受损下,可请求法院解决。
(四) 合理规制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况是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主要问题。实际解决中首先要求修整相关法律,如将因验资情况下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问题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另外,应注意合理规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问题。由于抽逃出资本身带有明显的欺诈性与隐蔽性特点,所以在规制中,应行之有效的策略,如对出认缴期限恶意修改行为的规制,再如对于不要求验资时如何认定虚假出资进行研究 。
四、结论
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是当前公司认缴登记制度下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实际解决中,应正确认识公司认缴登记制的基本内涵与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包括资产信用考量问题、担保功能弱化、债权人救济以及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问题,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如在注册资本自治完善上加强,在信用约束机制与披露制度方面完善,同时优化债权人救济途径,并做好规制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情况,以此推动公司认缴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实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目标。
注释:
裴金霞.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研究.法制博览.2017(29).133-135.
冶倩云、贾平.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保障理念初探.商业经济研究.2016(21).180-182.
石冠彬.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与债权人权益保护——一个解释论视角.法商研究.2016,33(3).174-183.
蘭二真.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0(4).73-78.
吴继伦.认缴登记制改革与债权人权益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