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运行困境及建设构想

盛鹏 李民
[摘 要]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法律基本技能的主要场所,是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平台。因主客观因素的综合限制,我国目前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举步维艰。因此,应当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对法科学生进行专门化的职业训练,使之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基地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05-0004-04
通常来说,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并成为其成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的职业技能: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法律文书的写作技能、获取和运用信息的技能、证据的审核和有效运用的技能等。[1]而上述职业基本技能的具备显然并不是大学课堂教学能够解决的,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实务课程的实训。毕竟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2]
从高校法学教育及司法实务的现实来看,由于高校教学资源、教学力量的分布不均衡,众多法学教师法律实务能力的欠缺,整个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脱节等原因,致使许多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毕业生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从而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因此,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职业基本技能就成为各法学院校亟须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法学教学的状况来看,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基本技能弱化的原因,主要是法学实践教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法律基本技能培训的主要场所是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法科学生此方面技能的弱化,显然是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出现了问题。因此,必须找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对此予以完善。
一、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现状
从法学院校实践教学现状看,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基本的建设都是实行校内与校外的双轨制模式,即校内通常为模拟法庭(法律实务实训中心)、法律诊所,校外主要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实习基地。这些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实际运行状况如何呢?
(一)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从调研来看,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在学生实习方面确实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非常有限。
1.仅有学生短暂实习的单一职能。从许多法学院校法学教学实践基地的挂牌名称看,大多都是“实习基地”。在实践中,也就是学生在大四时到这些基地进行短暂实习,除此之外,这些教学实践基地很少再有其他的合作教学功能。
这种实践教学基地,首先实习时间较短,不能起到培训法律职业技能的应有作用。一些院校由于缺乏对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的教学及管理理念、经验,以及对法律实务过程的了解,对法科学生的实习安排甚至按照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对待。比如一些师范类院校在安排法科学生实习时,就是按照师范类学生的实习来对待,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四周。四周时间,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都是不可能了解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的。比如一个民事案件,立案之后,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即使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最短的时间处理案件,这个过程也至少需要一个月。
其次,实习方式单一,粗放式经营。具体表现是:其一,如前所述,由于缺乏对法学专业教学的了解以及相关的管理经验,为“节约”教学成本,许多院校较少设置法学实践教学岗位,多采取专业教师兼任的方式,甚至以政治辅导员来兼任。可见,实践教学教师在人员数量上和质量上明显存在不足。同时,在日常实践教学中负责实践学教师的工作量计算方面,有的没有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是明显低于课堂讲课教师的工作量。这导致实践教师对实习学生管理松散、工作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缺乏有效指导,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的后果。其二,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设计。从大的方面说,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3]虽然法学教学实践基地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但是从现实来看,许多院校对法学实践教学并没有像理论教学那样建设有系统的教学体系。
再次,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从目前看,法科学生的实习通常是安排在大四的上学期进行。而在这段时间学生通常要准备考研、考公务员和找工作。因此,在这个时间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效果不会很好。
2.兼职教师,有名无实。在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学院校通常会聘请一些法律实务部门人士作为兼职教师,以充实法律实务教学力量。这些兼职教师,通常是法科出身并从事多年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由他们来负责对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训练,应该说是较为称职的。而从现实教学过程看,由于学校缺乏具体兼职教师授课的教学计划、教学安排,同时兼职教师的工作时间受到限制,兼职教师除为法科学生做一些实务性讲座外,很少参与到法律实务课堂教学。
(二)校内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校内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主要为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2007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在重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同时,还强调要加强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许多院校建立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将典型意义的案件带入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模拟咨询、模拟调查、模拟辩论等。
从现实看,除少数院校外,校内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并没有能够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
对于模拟法庭,从法学教学现状看,这是校内实践教学的重点所在,也是学校法制宣传的主要窗口,因此,其运作的状况可以看成是学校实习基地建设的镜子。从研究来看,多数学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仍停留在每年例行一次的模拟庭审活动上,并没有将“模拟法庭”法学实践教学课像其他部门法一样作为一门常规课程开设,更非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其仅仅是一个“课堂实验”而已。这主要是因为,一是模拟庭审仅仅是一次教学活动,属于一堂实验课的性质。二是模拟庭审并不具有系统性。基于宣传效果的需要,庭审选取案例多为刑事案例,所涉及的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民事、行政案件,甚至商事仲裁案件极少用于“庭审”。三是参与实验的学生有限,通常也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法警”等十人左右,多数学生只能为“听众”。因此,这种模拟法庭教学并不能说是法学实践教学课程。
对于法律诊所,国内也有许多院校建立这种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但是除少数院校有能力作为常规课程开设之外,大多数院校可能仅仅只是一个挂了牌子的机构而已。道理很简单,一是法律诊所这种医学临床式教学,首先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富有临床经验的“医师”,即拥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这一点估计多数法律专业院系很难做到。其次,即使有一定数量的富有“临床经验”的教师,但是由于高校扩招下的法学院系学生数量非常庞大,很难实现诊所式法学教育要求的师生1∶8或1∶10的比例。再次,诊所式法学教育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面对现实法律实务,目前许多院系与法律实务部门并没有建立这样的教学体系。同时,这种法律实务性教学必然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相信大多数法学院系很难有此实力。因此,法律诊所这种实践教学模式仅仅是一种理想而已。
综上所述,目前的法学教学大多还停留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方面,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作用远没有得到发挥。
二、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运行迟滞的原因
(一)学校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缺乏足够的重视
1.学校领导层面对于法学专业培养人才的目标、法学教育的目的缺乏了解,教学思想仍然停留在“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个理念之上,不清楚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因此,这种教学理念体现在教学模式方面就是:一是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这种课程设置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而非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的教育模式。二是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 [4]这种“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确实能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明白法律条款的含义,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把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
2.院校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沟通的主动性不够积极。从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开展的状况看,实践教学开展较好的院校通常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都较为密切、配合协调、关系融洽。而法学实践教学开展一般的院校,通常来说跟地方法律实务部门联系较少。究其原因,还是跟院校领导的观念有关。高校级别一般为厅级单位,院系相应为处级,而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多是基层法院、检察院也就是副处级单位,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什么行政级别。因此,一些院校、院系领导,很难“躬身”与这些机构交往。
3.经费投入不足。这主要表现在:除初期一次性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装修和设备采购投入,每年模拟法庭开庭和日常学术讲座外,对于日常的法理学实践教学,如模拟开庭、校际间的模拟法庭比赛,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日后的管理、维护以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运作诸方面很少投入资金。
4.院校对实践教学缺乏教学计划、措施。目前,许多院校并没有把法学实践教学作为法学专业课程开设,也没有相应的考核措施。比如模拟法庭训练教学课程、法律诊所教学课程,除少数院校将其作为常规课程开设外,大多数院校仍处于纸上谈兵阶段。
(二)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缺乏指导实践教学的计划、措施
就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而言,地方法律实务部门通常都愿意与学校合作。这样一是可以推动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的热情,提升其法学理论素质;二是可以帮助本部门解决一些人员短缺、力量不足的问题。但是,在合作进行法律实践教学中,他们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基层法律实务部门工作压力过大,无暇顾及学生的课程指导。从法律事务部门的现状看,许多基层法院、检察院都面临办案一线人员不足的问题。作为律师,他们也面临同样问题。
2.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实践教学指导的欠缺,也是实践性教学开展不佳的原因。由于没有系统的实践性教学模式、计划、措施,或者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性教学的参考标准,加上初次指导学生的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缺乏实践性教学经验,系统教学难以有效展开。
3.实务部门指导教师酬金难以到位。从学生实习的现实来看,法律实务部门指导人员指导学生,院校通常没有给予他们相应的指导费用。尽管他们极少提到此问题,但是从潜意识来说还是会影响到他们参与实践性教学的积极性,毕竟指导学生要耗费他们大量的时间、精力。
三、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构想
(一)更新观念,明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价值
众多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运行不佳的首要因素,是学校领导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价值认识不够。法学属于应用性学科。法学专业培养的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具有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这种人才的应用能力是建立在掌握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基础上的。而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则需要通过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的培训才能具备。因此,只有更新他们的认识,才能取得其支持,从而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争得更多优惠政策、物质帮助。
(二)完善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片面地强调知识的灌输,忽视了职业训练,致使毕业生不能够很快适应实践工作,把应当由法学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留给法律实践机构来完成。”[5]因此,我们加强对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就是要完成“应当由法学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这其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对现行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把实践教学落到实处,让其真正起到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的作用。具体来说,一是要将诊所式法律教育落到实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培养学生如何像律师一样处理案件,而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是较为合适的。二是将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实验课程进行常规教学,而不再是作为一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模拟法庭实验课程作为常规教学课程对学生来说,不仅更能体现其实践性、直观性、真实性的特点,而且使全班学生都能参加模拟法庭训练,扮演不同的角色,让每个学生得到尽可能多的实训锻炼机会。
(三)改革法学实践教学结构,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高校的发展要求中指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很显然,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不仅仅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还应兼顾学生的其他实践能力。法科学生不应当把目标仅限于从事法律职业,成为法律人,而应面向更宽的社会领域。世界各国的法学院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都是多元化的,比如德国,其法学教育除培养传统的法律从业人员外,还肩负着培养国家高级文职官员的重任。虽然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的人员并不是高级文职官员的惟一来源,但却是一个重要来源。并且除了传统的法律职业和公共管理领域需求法律毕业生外,社会其他领域也需要一定数量的法律毕业生。[6]因此,我们在开设法律实务课程的同时,还应该开设与此相关的选修课,培养学生的相关技能,为他们从事未来的公共管理以及其他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继续强化学生实习活动
学生实习活动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目前学生实习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完善:在实习时间方面,时间安排最好放在大二下学期进行。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避开大三学生的司法考试准备以及大四学生的考研、找工作时间;二是可以使学生得到更充分的锻炼。因为此时司法实务部门许多未取得司法资格的人员请假,特别急需书记员这样的辅助人员。另外,实习时间根据案件处理程序,应至少安排三个月,否则难以达到实习训练效果。
当然,我们也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实习分成两个阶段:大二一次,大四上学期一次。这样既不影响学生司法考试,也不影响考研、找工作。
(五)加强实践教学队伍建设,保障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投入
强大的实践教学队伍是建设好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关键。首先,要在指导思想上重视实践教学队伍,注意吸收熟悉法律实务的人才进入法学教学队伍。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培养“双师型”教学队伍,鼓励教师从事法律实务活动。其次,应当制定合理的实践教学队伍的考核机制。由于各种历史原因,高校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教师轻实践技术人员的教师考核机制,应合理确定实践教师的工作量,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其待遇。再次,在建设经费方面,不论是校内还是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建设经费都应当予以保障。
当然,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一种不断探索和创新的活动,其途径也会多样化,其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使之具备基本的法律基本技能, 能够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在更为宽广的社会生活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 参 考 文 献 ]
[1] 霍宪丹.试析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互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
[2]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1.
[3]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7-11.
[4] 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5] 霍宪丹,刘亚.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J].中国律师,2001(1).
[6] 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
[7] 沈强,郑志华.高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联动机制研究[J].大学教育,2012(4):74.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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