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专业化分工的视角探究我国现代流通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 要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现代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问题,根据流通业发展中专业化分工将其分为商业与物流业,并基于专业化分工的视角,针对我国流通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当前流通业相關法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本文认为应着眼于我国流通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引入国际性基本原则,借鉴他国优秀经验,从商业尤其是电子商务和物流业两方面入手,对我国现代流通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为实现现代流通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专业化 分工 流通业 现代发展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张钟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19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投资和出口的“贸易顺差”对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中的消费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然而,近年来投资和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开始出现下滑,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流通产业作为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其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内消费水平,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我国商品流通规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而不断扩大,我国现代流通业地位提升。然而,作为流通市场健康运行的核心和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却不够完善,不利于流通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剖析我国当前流通业相关法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完善商业尤其是电子商务和物流业法律制度对深化流通业改革,促进流通业专业化分工而言十分必要。
二、我国流通业发展现状以及专业化分工
(一)我国流通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流通业的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2005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为68352.6亿元,2016年零售额几乎是2005年的5倍,达到332316.3亿元。流通业整体规模和从事流通业的相关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从2005年到2015年,我国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从47698个上升到183077个。2005年我国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为93151.3亿元,2015年上升为515567.5亿元。除此之外,我国在2015年的批发和零售业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了33943.6亿元、22719.5亿元。从以上数据的变化不难看出,流通业越来越发挥其“桥梁”作用,正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为我国转型期经济增添了增长动力。
目前我国流通业已经形成了多种成分的商贸流通主体,各种新兴业态蓬勃发展。全国连锁零售业总店数量由2005年的1416个发展到2016年的2690个,对应的销售额也由2005年的12587.78亿元上升到2016年的35400.4亿元。随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力推动了电子商务经济迅速发展,新电子商务模式大量出现。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和网购用户规模的扩大带动了网络零售的迅速崛起,2016 年其销售额达到了51555.7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网络销售总额的81.4%,达到了41944.5亿元。随着电商的迅速发展,催生了以顺丰和“三通一达”为代表的民营快递业。2015年,中国快递业务量达到206.7亿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增加值2005 年为10668.8 亿元,到2016 年已增长为33355.3 亿元。可见电商促进了流通业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为我国经济的增长带来了新的动力。
(二)流通业的专业化分工
流通产业内的专业化分工,是流通业走向成熟的标志。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开始研究流通业的专业化分工现象。马强文和申田(2017)用理论推导出了流通产业专业化分工的经济演进发展模式,认为流通效率不断改进时,将导致分工逐步加深,最终将使得流通中间商分化成为专门从事商品流通(批发和零售)的商人中间商,和专门从事商品流通服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物流中间商。
三、我国现代流通业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范围狭窄、层次较低
互联网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力地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出现多种新电子商务模式,网络交易平台得到迅速发展,最为我们熟知的亚马逊、阿里巴巴等交易平台,促进了线上线下、卖家买家的良好对接。2016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1555.7亿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动力。
从立法范围来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涉及内容较为狭窄,对涉及主体准入门槛从而涉及的平等性和透明性问题、电子交易和电子合同、消费者在安全、健康和隐私等方面的全部保护等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涉及甚少,无法满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需要;从立法层次来看,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属于法律层次的非常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较多,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规范效力不足,监管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此外,各政府部门立法相对独立,缺少沟通和协调,主要考虑各自利益,导致立法资源利用不合理:一方面,部分问题在多个部门法规中均有涉及,出现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另一方面,部分问题几乎无人关注,长期缺少法律规范的约束,造成法律真空。这种立法现状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原则性导向过于强烈,规定不够具体。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为例,针对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写上“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不得发出”,却没有相关措施予以配合。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物流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现代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搬运、流通加工等多个环节,对物流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由与物流流程的各个环节有关的法律规范组成,分散性强,工商、税务、质检、交通等众多部门在制定各自的法律法规时,大多以部门利益为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主要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多、内容分散,要全面理解和掌握难度大,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在实际中难以完全依据法律规范的指导和规范进行操作;二是不利于整合和梳理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从而很难对整个物流业发展进行统一协调,行业优势难以形成。现代物流业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最大效能的发挥需要各环节的有效配合,这就需要建立统一、有序、开放的物流市场发挥基础调节作用,辅之以一套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物流法律法规来进行指导和规范。
2.物流法律制度标准化程度低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制度标准化程度较低,在物流活动的诸多环节上,基本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还没有制定,形成法律真空,规则的缺失导致操作的不规范,加大物流成本,严重影响物流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开始重视标准化建设,对于物流标准化工作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析了物流标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详细阐释了其具体落实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为物流标准化的进一步落实指明了方向,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等多项国家标准,并加入国际标准化机构等国际组织。但是目前为止,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仍是道阻且长,如标准未与国际相契合,物流信息共享性差,影响了物流标准的推广进程。
四、完善我国现代流通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活动涵盖内容广泛,涉及的法律法规领域较多,而我国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可以直接运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因此,对于一些目前传统法律法规可以大部分涵盖的方面,可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融入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规定,而不必单独立法,大大节约立法成本。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优秀经验。从全球范围内来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制订《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字示范法》和《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等率先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性的基本原则,使得各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实践中有规则可循,大多国家开展电子商务立法时也确实将这些基本原则写入自己的法律法规中,同时也有一些自己的优秀经验。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借鉴国际上的优秀经验,尽量与这些原则条款保持一致,做到与国际接轨。同时,坚持普遍性与差异性的统一,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体现中国特色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整合和梳理現有物流法律规范
对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和梳理,及时废除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规定中存在矛盾的法律规范及时协调,改变物流立法中属于法律层次的规范较少的问题,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和立法水平,在市场准入和运营以及税负等方面提升透明度。政府应当重视物流业这个系统工程的顶层设计,进行宏观调控,全面统筹,整体规划,构建物流行业的法律管理机制,促进各部门和物流系统各分支的协调,制定能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各地协调一致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进行重新审视和整合,梳理其内在关系,对于几乎没有涉及的问题,参考专家学者的建议,根据市场中物流从业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补充相应的法律规定,避免重复立法和立法真空;第二,与时俱进,提高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实用性,及时废除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加入具体性规则,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三,制定相对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提升立法层次,制定统一化标准,实现国内物流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
(三)实现现代物流法律制度标准化
标准化在保障物流运作过程安全性、便利性、效率性和畅通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物流服务管理化更加规范,推动我国物流业健康持续发展,增强我国物流业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应当从物流基础类标准、物流技术类标准和物流信息类标准出发,制定统一标准和制度,使得物流企业在物流术语、物流包装容器、基本服务范围、条码格式和计量单位等方面有统一的规则可循。国内的立法机关要贯彻落实物流标准化的中长期规划,参照国际标准对我国通用标准进行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物流活动,不脱离物流国际化发展大趋势。促进我国物流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为物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朱长根、安礼奎、付小宾.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思考.企业经济.2014(11).
[2]李一岚.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3]侯飞.谈我国流通政策及法律制度在现代发展中的完善.商业经济研究.2016(9).
[4]马强文、申田.中国流通业的经济增长效应分析:理论与实证.宏观质量研究.2017(3).
[5]杨明、张丽、张红杰.吉林省物流产业标准化现状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4).
[6]曾繁丽、简立立.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物流法规.2005(11).
[7]张鑫、郝静. 法律环境对北京流通法律软实力的影响.商业经济研究.2016(6).
[8]何炼红、邓欣欣.“互联网+”时代我国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定位之反思.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9]尚珂、赵兵.我国流通领域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流通经济.2005(8).
关键词 专业化 分工 流通业 现代发展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张钟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19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投资和出口的“贸易顺差”对我国经济快速增长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中的消费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然而,近年来投资和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开始出现下滑,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流通产业作为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其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内消费水平,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我国商品流通规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而不断扩大,我国现代流通业地位提升。然而,作为流通市场健康运行的核心和保障的法律制度体系却不够完善,不利于流通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剖析我国当前流通业相关法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完善商业尤其是电子商务和物流业法律制度对深化流通业改革,促进流通业专业化分工而言十分必要。
二、我国流通业发展现状以及专业化分工
(一)我国流通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流通业的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2005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为68352.6亿元,2016年零售额几乎是2005年的5倍,达到332316.3亿元。流通业整体规模和从事流通业的相关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从2005年到2015年,我国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单位数从47698个上升到183077个。2005年我国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为93151.3亿元,2015年上升为515567.5亿元。除此之外,我国在2015年的批发和零售业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了33943.6亿元、22719.5亿元。从以上数据的变化不难看出,流通业越来越发挥其“桥梁”作用,正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为我国转型期经济增添了增长动力。
目前我国流通业已经形成了多种成分的商贸流通主体,各种新兴业态蓬勃发展。全国连锁零售业总店数量由2005年的1416个发展到2016年的2690个,对应的销售额也由2005年的12587.78亿元上升到2016年的35400.4亿元。随着互联网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力推动了电子商务经济迅速发展,新电子商务模式大量出现。网民数量的迅速增长和网购用户规模的扩大带动了网络零售的迅速崛起,2016 年其销售额达到了51555.7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网络销售总额的81.4%,达到了41944.5亿元。随着电商的迅速发展,催生了以顺丰和“三通一达”为代表的民营快递业。2015年,中国快递业务量达到206.7亿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增加值2005 年为10668.8 亿元,到2016 年已增长为33355.3 亿元。可见电商促进了流通业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为我国经济的增长带来了新的动力。
(二)流通业的专业化分工
流通产业内的专业化分工,是流通业走向成熟的标志。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开始研究流通业的专业化分工现象。马强文和申田(2017)用理论推导出了流通产业专业化分工的经济演进发展模式,认为流通效率不断改进时,将导致分工逐步加深,最终将使得流通中间商分化成为专门从事商品流通(批发和零售)的商人中间商,和专门从事商品流通服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物流中间商。
三、我国现代流通业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范围狭窄、层次较低
互联网技术水平的提高大力地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出现多种新电子商务模式,网络交易平台得到迅速发展,最为我们熟知的亚马逊、阿里巴巴等交易平台,促进了线上线下、卖家买家的良好对接。2016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1555.7亿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新的动力。
从立法范围来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涉及内容较为狭窄,对涉及主体准入门槛从而涉及的平等性和透明性问题、电子交易和电子合同、消费者在安全、健康和隐私等方面的全部保护等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涉及甚少,无法满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需要;从立法层次来看,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属于法律层次的非常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较多,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规范效力不足,监管效果难以达到预期。此外,各政府部门立法相对独立,缺少沟通和协调,主要考虑各自利益,导致立法资源利用不合理:一方面,部分问题在多个部门法规中均有涉及,出现重复立法,浪费立法资源;另一方面,部分问题几乎无人关注,长期缺少法律规范的约束,造成法律真空。这种立法现状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原则性导向过于强烈,规定不够具体。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为例,针对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的规定,只是简单地写上“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不得发出”,却没有相关措施予以配合。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物流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现代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搬运、流通加工等多个环节,对物流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由与物流流程的各个环节有关的法律规范组成,分散性强,工商、税务、质检、交通等众多部门在制定各自的法律法规时,大多以部门利益为主,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主要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多、内容分散,要全面理解和掌握难度大,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在实际中难以完全依据法律规范的指导和规范进行操作;二是不利于整合和梳理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从而很难对整个物流业发展进行统一协调,行业优势难以形成。现代物流业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最大效能的发挥需要各环节的有效配合,这就需要建立统一、有序、开放的物流市场发挥基础调节作用,辅之以一套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物流法律法规来进行指导和规范。
2.物流法律制度标准化程度低
当前,我国物流法律制度标准化程度较低,在物流活动的诸多环节上,基本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还没有制定,形成法律真空,规则的缺失导致操作的不规范,加大物流成本,严重影响物流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开始重视标准化建设,对于物流标准化工作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析了物流标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详细阐释了其具体落实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为物流标准化的进一步落实指明了方向,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等多项国家标准,并加入国际标准化机构等国际组织。但是目前为止,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仍是道阻且长,如标准未与国际相契合,物流信息共享性差,影响了物流标准的推广进程。
四、完善我国现代流通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活动涵盖内容广泛,涉及的法律法规领域较多,而我国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可以直接运用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因此,对于一些目前传统法律法规可以大部分涵盖的方面,可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融入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规定,而不必单独立法,大大节约立法成本。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因此,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优秀经验。从全球范围内来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制订《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字示范法》和《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等率先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性的基本原则,使得各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实践中有规则可循,大多国家开展电子商务立法时也确实将这些基本原则写入自己的法律法规中,同时也有一些自己的优秀经验。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借鉴国际上的优秀经验,尽量与这些原则条款保持一致,做到与国际接轨。同时,坚持普遍性与差异性的统一,研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体现中国特色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整合和梳理現有物流法律规范
对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和梳理,及时废除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规定中存在矛盾的法律规范及时协调,改变物流立法中属于法律层次的规范较少的问题,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和立法水平,在市场准入和运营以及税负等方面提升透明度。政府应当重视物流业这个系统工程的顶层设计,进行宏观调控,全面统筹,整体规划,构建物流行业的法律管理机制,促进各部门和物流系统各分支的协调,制定能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各地协调一致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进行重新审视和整合,梳理其内在关系,对于几乎没有涉及的问题,参考专家学者的建议,根据市场中物流从业者和消费者的需求,补充相应的法律规定,避免重复立法和立法真空;第二,与时俱进,提高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实用性,及时废除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加入具体性规则,增强其可操作性;第三,制定相对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提升立法层次,制定统一化标准,实现国内物流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
(三)实现现代物流法律制度标准化
标准化在保障物流运作过程安全性、便利性、效率性和畅通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物流服务管理化更加规范,推动我国物流业健康持续发展,增强我国物流业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应当从物流基础类标准、物流技术类标准和物流信息类标准出发,制定统一标准和制度,使得物流企业在物流术语、物流包装容器、基本服务范围、条码格式和计量单位等方面有统一的规则可循。国内的立法机关要贯彻落实物流标准化的中长期规划,参照国际标准对我国通用标准进行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物流活动,不脱离物流国际化发展大趋势。促进我国物流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为物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朱长根、安礼奎、付小宾.完善我国现代物流法律制度的思考.企业经济.2014(11).
[2]李一岚.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3]侯飞.谈我国流通政策及法律制度在现代发展中的完善.商业经济研究.2016(9).
[4]马强文、申田.中国流通业的经济增长效应分析:理论与实证.宏观质量研究.2017(3).
[5]杨明、张丽、张红杰.吉林省物流产业标准化现状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4).
[6]曾繁丽、简立立.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构建.物流法规.2005(11).
[7]张鑫、郝静. 法律环境对北京流通法律软实力的影响.商业经济研究.2016(6).
[8]何炼红、邓欣欣.“互联网+”时代我国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定位之反思.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9]尚珂、赵兵.我国流通领域法律体系研究.中国流通经济.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