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草案)》获国务院讨论通过

    本刊编辑部

    在4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以下简称《航道法(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由于法律的缺位,我国航道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航道上擅自建设桥梁、管道、取水口、栈桥等跨河、临河建筑物,以及胡乱采沙、淘金、取弃土、乱倒垃圾等行为造成了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在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损坏航标,给船舶航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保护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资源,对于谋划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地、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梯度推进的区域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航道法(草案)》的制定,正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该法案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供船舶航行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供船舶航行的通道,也包括航道设施。《航道法(草案)》规定,开发、利用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设施,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同时明确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管理。

    《航道法(草案)》对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跨越航道的桥梁、缆线、管道等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等通航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水域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过船设施。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在通航水域进行江河、湖泊的治理、调水等工程建设,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解决严重缺水地区用水需求等特殊工程建设外,不得因项目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并应当兼顾航道发展需要。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建设单位停止相关建设活动,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

    《航道法(草案)》还明确,对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进行水产养殖;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在过船设施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从事危害过船建筑物、航运枢纽、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的行为,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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