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不完善,身体心智尚未完全发育,难以抵抗社会的多重诱惑。学校与家长的教育不能及时同步,社会日益变化导致的观念不同,法律制度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完善。本文从三个部分介绍了未成年诉讼程序,分别包括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概述、刑事诉讼法新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建议。切实的从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加完备,让我们更好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的稳定需要我们未成年人具有相似的价值观,法律健全为我们建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自己更好的未来而努力奋斗。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诉讼权利 制度
作者简介:刘玉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14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折射出很多的问题,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发生很大的改变,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需要逐步完善,需更加重视人权的保障。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来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对社会的稳定、融洽、团结尤为重要。所以要求我们在制定的法律制度时区别于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教育和处罚矫正的手段结合起来,不能审判后就完结,切实的做到有过改之,让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健康快乐成长。
一、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在程序上的保障,只有未成年人具有权利意识,才能在权利受到不法的侵害时,具有强烈的维权愿望和最大限度维护的可能。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指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诉讼权利非常广泛既包括与成年人相同的权利,如:起诉,应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等权利;同时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专有的权利,如:审判不公开,指定辩护、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严格限制逮捕等权利。
二、保护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未成年人程序的刑事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强的必要性和实际操作性,既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对未成人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中的程序:
第一,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利益,每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同等的司法资源投入,该制度的产生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得司法部分都得到合理的分配。
第二,有利于未成人的改正,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意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很对对于自己,乃至对于其整个家庭都会有很大的打击,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对于其以后的人生发展都有消极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给予未成年人一个机会反省自身,认识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减少在犯罪的危险。
第三,促使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未成人作为社会未来发展的中间力量,其正确的三观塑成对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国家和相关部门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通过之后经过两次修改,由最初对未成年人的八条司法保护增加到现在的十条司法保护。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进行两次修改,在1996年第一次修改中只有三条零散的条文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保护,到2012年增加到十一条并且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表现出来,可见未成年人的权利逐步重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违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设立一定考验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明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并且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该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因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不仅为了惩罚犯罪,还有预防犯罪的意图。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对一些犯罪行为采取缓和的手段,不仅节约了成本,把司法资源应用到稀缺地区,同时更有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从善如流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达到个体公正与整体公正的平衡。
四、有效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来源于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上海市长宁区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因其在考验期内认真遵守法律规定,表现良好,人民检察院最终给予其不予起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照顾和保护,由此该制度得以广泛适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还有很多不足,不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其不足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要求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要求其涉嫌的是刑法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罪名,要求“量刑与罪名”并存,条件极为严苛。该制度制定的初衷是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使其减少接触司法程序并降低这种司法程序对其心理带来伤害,可以让他们通过一些非监禁的措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国现有的已出台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明显落后时代的步伐,本文作者认为,脱离实际的法律就是间接浪费司法资源。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有一个条件要求是“有悔罪表现”,可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情况种类,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比较好的惯例可以照用,仅靠相关办案人员的个人观点处理案件。另外,我国的司法资源相对紧缺,司法工作人员处理众多案件的同时,很难有时间细致判断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改,这都会导致检察人员的裁量权增大,容易造成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国家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令民众难以对法律信服。
3.附条件不起诉中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间,如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司法资源不丰裕,同时又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检察人员在负责重大案件的时候,是没有时间和精力负责未成年人考验期的考察状况。所以规定由检察人员负责考察是没有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的一个规定。制度的实现是需要程序加以保障的,怎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来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等现行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条文一直散见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本制度的确立使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在源头上有一定的可见效果。让未成年人在达到多项要求条件下免于刑事处罚,该制度是在侦查机关对案件调查清楚,让检察机关衡量是否让未成人进一步接受刑事审判的保护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与国外很多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在附条件不起诉方面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很难进入审判程序,即使进入了,更多的也只是对未成年人使用非监禁的措施。我国虽然也确立了该制度,对中国法治的发展具有进步的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本就与一般犯罪不同,更应该从多个角度考量该制度实现的意义,为了未成年人以后更好的发展与成长,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作者角度提出以下观点以供考量:
1. 建议拓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量刑和罪名,本制度仅适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性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对其余七章未成年人人涉嫌的罪名一概不予适用。虽理解本制度规定的三章罪名触犯人群广,但是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薄弱,在没有任何了解的情况下很可能涉嫌到,建议扩大其罪名适用范围。另一要求“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未成年人保护和以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同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最大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建议扩大其量刑范围,让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估量可能在哪个量刑期间。让“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到适当的扩大与延长,检察机关在行驶其监督权职能时,因可能涉及到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特殊对待,增加监督机关,如社区工作人员,从而让本制度更好的实现。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形不应仅以检察机关的个人意见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语言叙述悔改为标准,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少一些弹性的条款。比如:作出犯罪行为后主动归案、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并作出应有的赔偿以及做出其他的补救措施等。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诉讼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教育的体现,比如让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参加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上一些思想向上的课程,感化心灵,对其减少刑罚不是教育的表现,教育的结果是让未成年人真心悔改、以后向上。
3.针对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的监督,法律规定具体的监督主体为检察院,这俨然是个不合理的规定。交给检察机关监督是很不现实的,也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的一个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众多职责的同时很难兼顾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可以规定设立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选择离未成年人距离近的且具有专业教育水平的人来担起这一职能,或由未成年人所在地区的社区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监督,按期向检察机关汇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監督教育。
参考文献:
[1]陈佳丽.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2(31).
[2]卢欣. 论我国新刑诉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山东大学.2013.
[3]陈妙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福州大学.2014.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诉讼权利 制度
作者简介:刘玉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14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折射出很多的问题,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发生很大的改变,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需要逐步完善,需更加重视人权的保障。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来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对社会的稳定、融洽、团结尤为重要。所以要求我们在制定的法律制度时区别于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把教育和处罚矫正的手段结合起来,不能审判后就完结,切实的做到有过改之,让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健康快乐成长。
一、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在程序上的保障,只有未成年人具有权利意识,才能在权利受到不法的侵害时,具有强烈的维权愿望和最大限度维护的可能。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指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诉讼权利非常广泛既包括与成年人相同的权利,如:起诉,应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护等权利;同时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专有的权利,如:审判不公开,指定辩护、法定代理人可以补充陈述、严格限制逮捕等权利。
二、保护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未成年人程序的刑事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强的必要性和实际操作性,既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对未成人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出比较完备的附条件不起诉中的程序:
第一,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利益,每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同等的司法资源投入,该制度的产生可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得司法部分都得到合理的分配。
第二,有利于未成人的改正,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意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很对对于自己,乃至对于其整个家庭都会有很大的打击,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对于其以后的人生发展都有消极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给予未成年人一个机会反省自身,认识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减少在犯罪的危险。
第三,促使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未成人作为社会未来发展的中间力量,其正确的三观塑成对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国家和相关部门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通过之后经过两次修改,由最初对未成年人的八条司法保护增加到现在的十条司法保护。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进行两次修改,在1996年第一次修改中只有三条零散的条文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保护,到2012年增加到十一条并且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表现出来,可见未成年人的权利逐步重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违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设立一定考验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明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并且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该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因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不仅为了惩罚犯罪,还有预防犯罪的意图。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对一些犯罪行为采取缓和的手段,不仅节约了成本,把司法资源应用到稀缺地区,同时更有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从善如流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达到个体公正与整体公正的平衡。
四、有效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来源于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上海市长宁区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因其在考验期内认真遵守法律规定,表现良好,人民检察院最终给予其不予起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照顾和保护,由此该制度得以广泛适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还有很多不足,不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其不足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要求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要求其涉嫌的是刑法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罪名,要求“量刑与罪名”并存,条件极为严苛。该制度制定的初衷是对于那些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使其减少接触司法程序并降低这种司法程序对其心理带来伤害,可以让他们通过一些非监禁的措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国现有的已出台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明显落后时代的步伐,本文作者认为,脱离实际的法律就是间接浪费司法资源。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有一个条件要求是“有悔罪表现”,可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情况种类,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比较好的惯例可以照用,仅靠相关办案人员的个人观点处理案件。另外,我国的司法资源相对紧缺,司法工作人员处理众多案件的同时,很难有时间细致判断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真心悔改,这都会导致检察人员的裁量权增大,容易造成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国家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令民众难以对法律信服。
3.附条件不起诉中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间,如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则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目前我国的现状是司法资源不丰裕,同时又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检察人员在负责重大案件的时候,是没有时间和精力负责未成年人考验期的考察状况。所以规定由检察人员负责考察是没有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的一个规定。制度的实现是需要程序加以保障的,怎样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来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等现行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条文一直散见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本制度的确立使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在源头上有一定的可见效果。让未成年人在达到多项要求条件下免于刑事处罚,该制度是在侦查机关对案件调查清楚,让检察机关衡量是否让未成人进一步接受刑事审判的保护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与国外很多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在附条件不起诉方面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很难进入审判程序,即使进入了,更多的也只是对未成年人使用非监禁的措施。我国虽然也确立了该制度,对中国法治的发展具有进步的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本就与一般犯罪不同,更应该从多个角度考量该制度实现的意义,为了未成年人以后更好的发展与成长,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作者角度提出以下观点以供考量:
1. 建议拓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量刑和罪名,本制度仅适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性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对其余七章未成年人人涉嫌的罪名一概不予适用。虽理解本制度规定的三章罪名触犯人群广,但是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薄弱,在没有任何了解的情况下很可能涉嫌到,建议扩大其罪名适用范围。另一要求“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未成年人保护和以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同时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最大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建议扩大其量刑范围,让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估量可能在哪个量刑期间。让“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到适当的扩大与延长,检察机关在行驶其监督权职能时,因可能涉及到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特殊对待,增加监督机关,如社区工作人员,从而让本制度更好的实现。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有悔改表现”具体情形不应仅以检察机关的个人意见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语言叙述悔改为标准,应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少一些弹性的条款。比如:作出犯罪行为后主动归案、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并作出应有的赔偿以及做出其他的补救措施等。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诉讼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实践中很少有教育的体现,比如让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参加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上一些思想向上的课程,感化心灵,对其减少刑罚不是教育的表现,教育的结果是让未成年人真心悔改、以后向上。
3.针对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的监督,法律规定具体的监督主体为检察院,这俨然是个不合理的规定。交给检察机关监督是很不现实的,也是对未成年人不负责的一个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众多职责的同时很难兼顾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可以规定设立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选择离未成年人距离近的且具有专业教育水平的人来担起这一职能,或由未成年人所在地区的社区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监督,按期向检察机关汇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監督教育。
参考文献:
[1]陈佳丽.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2(31).
[2]卢欣. 论我国新刑诉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山东大学.2013.
[3]陈妙珠.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福州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