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死亡处理中的信息障碍及监狱如何规范探讨
严庆芳
内容摘要:目前,每年全国监狱狱内罪犯死亡人数达数百名,在依法治国和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强烈的今天,监狱处理服刑罪犯死亡的问题上越来越困难,狱内罪犯死亡处理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件时,因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信息障碍,严重地影响了罪犯死亡的正常处理进程和效果。本文从实践中梳理在罪犯死亡处理中监狱面对了哪些信息障碍,探讨监狱应如何进行规范,提高罪犯死亡處理的效果。
关键词:罪犯死亡;处置程序;信息障碍;处理规范
监狱作为在押人员最为庞大、密集的监管场所,常年关押着数量庞大的罪犯,由于每个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不尽相同,发生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不可避免。目前,每年全国监狱狱内罪犯死亡人数达数百名,在依法治国和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强烈的今天,监狱处理服刑罪犯死亡的问题上越来越困难,狱内罪犯死亡处理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基层监狱领导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件时,因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信息障碍,严重地影响了罪犯死亡的正常处理的进程和效果。从罪犯死亡处理程序来看,监狱目前存在的信息障碍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罪犯死亡通知报告程序是罪犯死亡后的第一道程序,如何做好罪犯死亡通知,取得罪犯家属的信任、理解,是有效预防日后监狱与罪犯家属纷争的重点;第二罪犯死亡后如何进行汇报,让监狱能够对罪犯死亡性质做出正确的初步判断,是罪犯死亡后分类推进不同处理程序的核心;第三监狱如何保障与各个方面信息沟通畅通、正确,是做好罪犯死亡处理信息传递的关键。本文将对罪犯死亡处理程序中信息障碍进行梳理总结,并深入探讨监狱应在信息传递中遵循哪些规范。
一、罪犯死亡后监狱在信息传递中存在的障碍
(一)罪犯死亡通知报告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监狱通知罪犯家属时间不及时
根据2015年出台的《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罪犯死亡后,监狱应当立即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报告所属监狱管理机关,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法条从行为上进行了规定,要求监狱在罪犯死亡后应立即通知罪犯近家属和检察院、法院,但该法条没有具体说明“立即通知”的时间节点。在实践中个别监狱因为种种原因,在告之罪犯家属时通知行动不够坚决,特别是在遇有“找不到家属”等困难时有
可能出现延迟通知的情况,这些做法很容易在实际事件的处理中导致有的罪犯家属纠缠。
2.监狱通知的内容有瑕疵造成双方争议
据东方早报标题为 “一个月内,两名服刑人员接连在赣州监狱内猝死”报道:监狱通知死亡罪犯的家属时称:2014年11月20日14时14分罪犯钟XX在抢救的路上,在16时监狱又打了第二个电话告诉家属罪犯钟XX死亡。而医院则称罪犯钟XX已于2014年11月20日14点08分已经死亡了。罪犯家属质疑:“为何监狱和医院说法不同?监狱这样做到底是什么目的?监狱方所提及的时间节点与钟XX的病历无法相互印证。”在具体实践中,监狱认为直接告知罪犯家属罪犯死亡的后果,罪犯家属难以接受,为了使罪犯家属在情感上能够接受,监狱在通知时会采用“善意的谎言”形式来告知,不直接告诉罪犯家属罪犯已死亡,而是说罪犯病重速来监狱诸如此类内容,孰不知这样做其实也会埋下争议的隐患,所以“善意谎言”的告知方法并不妥当。
3.监狱各个层级告知罪犯家属不同的“死亡原因”,造成答复口径不一致
监狱在通知罪犯家属时,罪犯家属在接到罪犯死亡的信息后,第一个反应就是要求监狱方说明原因,由于死亡原因是引起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同时死亡原因判断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不仅需要专业医学、司法鉴定知识,而且还须按照专门程序进行鉴定才能得出结论,不是监狱干警通过表面现象就可以个人推测、判断的。但是有的监狱干警显然没有充分认识罪犯死亡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在监狱或检察院做出调查结论之前,负责通知的监狱干警把自己的“主观臆断”毫无遮拦地告知给罪犯家属。监狱干警的最初判断很有可能与日后罪犯死亡原因调查结论不一致,那么就可能造成监狱方给罪犯家属的答复口径不一致,引起罪犯家属的误解,造成监狱工作的被动。
4.监狱在接待罪犯亲属时避而不谈罪犯“死亡原因”,激化双方矛盾
另一种情况是监狱干警在接待罪犯家属时,罪犯家属有疑问,有些监狱不是积极、主动、耐心地向其说明情况,争取信任,化解疑问,争取检察部门的支持,而是对罪犯家属态度生硬,高高在上,不理不睬,以致激化与罪犯家属的矛盾,导致其对监狱失去信任。由一般性的疑问转为对监狱执法公正性的怀疑,最后四处上访告状,做出过激的事,等到事情闹大,监狱才感到事态的严重。由于已经失去处理问题的最佳时间,监狱处于极被动地位,结果是监狱付出了更大的代价来了结此事。
(二)基层监区的汇报存在瑕疵,造成监狱的初步判断失误。
根据《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罪犯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如果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开展调查工作;如果罪犯近家属对监狱调查结论有疑义或检察院有异议的,也由检察院再进行调查。即罪犯死亡后,监狱对罪犯死亡的原因有一个初步判断,初步判断的结果会影响到罪犯死亡调查程序启动。监区向上级汇报罪犯死亡情况是监狱做出初步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监区在向上级汇报时应注意汇报的内容,否则就会造成罪犯死亡调查程序因误判而滞后,从而造成罪犯死亡证据保全不完整。
(三)新闻舆论引导失误,造成事件升级
监狱因为处于半封闭状态,人们对监狱的认知停留在影视剧中,如果新闻媒体片面报导,更会加大人们对监狱的歪曲认识。一些媒体机构为了吸引观众,放弃了正确引导的原则,在报道中有意无意地抓住监狱执法中存在的小失误作大文章,不负责任地片面报道,给监狱对死亡事件的处理带来了不少的压力。监狱在处置公众事件上缺乏经验,没有及时公布事件的真实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媒体舆论加以引导,任由不良分子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讹传讹,造成工作被动。
二、罪犯死亡后监狱规范执法行为克服信息沟通障碍应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罪犯死亡通知报告程序应如何规范
罪犯死亡通知报告是罪犯死亡处理法定程序,为后续的死亡原因调查程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在这个程序通知报告处理不当,将使监狱处理罪犯死亡事件埋下隐患,所以我们应当重视罪犯死亡通知报告程序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笔者认为监狱在罪犯死亡、报告通知程序中应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把握通知报告的时间节点
《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立即通知罪犯近亲属、监狱管理机关及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执法要求、但没有具体说明立即通知的时间节点,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应采用法学界普遍提出最佳通知时间节点,即在罪犯死亡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 通知罪犯近家属。
2.在通知罪犯近亲属时应注意对死亡原因的表述
监狱在罪犯死亡后,要求立即通知罪犯的近亲属。通知的具体实施者会落在具体的监区,监狱干警在通知罪犯近亲属时应注意表述的内容。除罪犯病重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外,对于没有心理准备的罪犯家属都会询问罪犯死亡的原因,那么监区干警在首次通知时对于罪犯家属对死亡原因的问询时,特别注意不要随意说明“死亡原因”。罪犯死亡后,监狱会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对罪犯死亡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但那并不是最终结论,为了避免当前对罪犯死亡原因的判断与日后对罪犯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不一致情况的发生,监狱干警在通知时一般不要对罪犯家属说明监狱最初判断的“死亡原因”。监狱应明确告之罪犯家属当前罪犯的状况,并向罪犯家属提出立即赶赴监狱的要求,向罪犯家属衔接具体到达监狱的时间和联系人情况。
其次在接待罪犯近亲属时,当罪犯近亲属询问死亡原因,不要用“不方便回答”或是“无可奉告”等话回避询问,一方面应该明确告之罪犯家属死亡原因调查工作要求。说明罪犯死亡原因调查是非常复杂的一件事,非经专业机构、专业程序的认定,不能妄下结论。另一方面可以告之罪犯家属等待调查结论的大约时间。最后应表明监狱的态度。一旦监狱或检察院的调查结论出来以后第一时间通知罪犯近亲属。
3.耐心做好死亡罪犯亲属的释法说理工作
耐心做好死亡罪犯亲属的释法说理工作,提高罪犯家属对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认同感,这是监狱有效处置罪犯死亡问题,实现定纷止争的关键。监狱做好罪犯家属释放说理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通报死亡罪犯处理的进展情况,尽可能实现双方信息对等
罪犯死亡后,监狱应当组建专门的罪犯死亡处理领导小组,挑选政策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心理素质好、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警察参与其中,做好与罪犯家属的接待与解释工作;在解释死亡原因时要做到思想清晰、解释口径统一、前后一致,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检察院、鉴定专家进行解答。另一方面,监狱应派人主动会见死者家属或接受死者家属的约见,向他们通报事件的进展情况。特别要对罪犯死亡事件的原因、经过及鉴定结果等情况要详细通报,通过信息通报,让罪犯家属有参与感;最后,听取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并回答他们提出的相关问题。慎重处理死者家属提出的要求,有理有节,超出了自己的职能权限需要向领导汇报的不能乱答复,而应该请示了领导后才能答复。但也不能态度强硬的一口拒绝,而应该尽量对死亡罪犯家属释法说理,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免激化矛盾。需要向上级请示的,要将理由直接告诉家属,无须掩饰,但事后一要向家属反馈结果,否则会引起家属的误解。
(2)找到争议的焦点,正面回应罪犯家属的质疑
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的过程中,监狱一定要搞清双方争议的焦点,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不能想当然认为罪犯家属只要有质疑就是不讲道理、无理取闹。例如某监狱服刑人员Y在狱内夜间猝死,其家属发现死者鼻孔有淤血,认为是被人殴打所致,由于媒体记者介入,该事件在网络媒体报道,从而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指责。后来监狱在总结经验教训时,才发现监狱在处理该事件的当时,没有弄清双方争议的焦点,正面回应罪犯家属的质疑造成的。其实Y猝死监狱并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沟通时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死亡罪犯Y鼻孔处的流血是因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在鼻孔插入输氧管时不小心造成的,而监狱和驻监检察院并未及时解释清楚,造成问题复杂化,事件升级。
(3)展示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消除罪犯家属的疑义
科学完整的利用调查取得的证据,客观地向家属展示罪犯死亡过程,明确责任,清除疑义,是消除双方争议最有效的方法。“事实胜于雄辩”,最好的定争止讼的方法就是利用证据消除罪犯亲属的疑义,所以监狱警察在平时執法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证据的保全。除做好《罪犯死亡处理》第七条的证据保全外,还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证据保全:一是监狱应履行平时病情告知,病情诊断、治疗和病情恶化告知义务,并注意证据的搜集和固定;二是做好就医、诊断证据保全,详细做好医院急救情况、相关住院记录、因病死亡确诊意见等证据保全;三是做好第三方监督或介入的证据保全,做好通知检察机关介入处理文书、尸体检查等证据材料;四是做好与罪犯家属信息沟通说明的证据保全。在监狱安排专人与罪犯家属进行联系、解释和沟通过程中,监狱应使用录音电话、摄像设备对履行死亡处理程序、现场沟通说明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例如,某某监狱在处置两起罪犯因病正常死亡事件中,刚开始时家属表示质疑,先后提出了经济补偿等诸多不合理要求,接待解释人员就是通过展示一系列完整的证据链,最后罪犯家属停止了无理取闹,采信监狱的观点,接受了处理意见。
(4)明确告之罪犯家属救济途径
在罪犯死亡处理过程中,罪犯家属大多会对监狱工作提出质疑,即使监狱无过错,家属也会千方百计地寻找监狱工作的“碴”。监狱可以明确地告之罪犯家属,如果对监狱工作有任何的质疑,你们有哪些救济途径,以及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会产生的后果,让罪犯家属自已选择救济途径。例如罪犯家属质疑罪犯的“死亡原因”,那么监狱可以明确地告之罪犯家属,你如果对死亡原因有疑义,可以申请做出调查结论的检察院复议,如果还有疑义的话,还可以申请做出调查结论的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同时还可以申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地告知罪犯家属救济途径,可以让罪犯家属自己选择救济途径,让他们用自己选择的路径去解开他们的“质疑”,获取结论,这样可以有效地增强罪犯家属在处理罪犯死亡时的参与感,有效地减少罪犯家属的质疑,从而使罪犯家属更快地接受结论,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
(5)明确告知罪犯家属无理取闹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处理罪犯死亡时,在维稳的压力下,部分监狱为了维护监管秩序,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满足了罪犯家属一些无理的诉求,在社会上起到了错误的示范作用,造成某些罪犯家属有“不闹不给,小闹小给、大闹大给”的想法,于是有些罪犯家属纠集亲众“无理也要闹三分”,试图通过上访、借助网络媒体散发不实言论给监狱施压,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诉求。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监狱及监狱干警在处置罪犯死亡事件时,不要为了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随意满足死者亲属的无理要求,不因媒体、舆论的压力承担无过错责任,要做到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另一方面监狱应当明确告知按照法律规定,罪犯亲属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按照法律惩治无理取闹的罪犯亲属,做好“正确的示范”。
三、监区在向上级汇报罪犯死亡情况时的表述
监区一旦发生罪犯死亡问题,要迅速报告监狱值班领导,职能部门要开展调查,分清责任。发生罪犯死亡后,监区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在汇报的过程中,与通知罪犯家属的主要内容是不一致的,在向领导报告的过程中应汇报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现死亡罪犯的过程,包括第一个发现死亡罪犯的时间、什么人发现的,如何发现的;二是死亡罪犯的身份情况、近期及反常情况、死因初步判断,其中包括罪犯的身份信息,近期改造表现、疾病治疗情况或其他反常情况,以及监区根据以上情况对罪犯死亡原因的初步判断及判断依据;三是发生罪犯死亡后监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事态的控制、现场保护、知情的罪犯隔离等措施。这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监狱领导全面地了解罪犯死亡事件,能够较准确全面地作出判断,启动后面的死亡调查程序。
四、做好新闻媒体、网络社交媒体的正确引导
监狱要把工作做在前头,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地公布事实真相,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少数罪犯家属利用媒体将普通事件上升为社会公众事件。如果出现了网络舆情,要及时回应正确引导。例如以下信息就是陕西省延安监狱罪犯死亡当日下午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的通报【摘要】 ,2016年5月15日凌晨4時40分许,陕西省延安监狱发生罪犯付某某死亡事件,初步判定为自杀。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案件,延安监狱正全力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信息的公开与通报是罪犯死亡处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罪犯死亡处理意见》中没有对“信息公开与通报”作相关的规定。所以监狱在首次公布罪犯死亡信息时,应公布具体时间、事件、结果或结论及监狱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后面的信息公布要根据罪犯亲属或社会公众的质疑,要及时、有目的、有前瞻性地针对可能出现的质疑,进行有针对性地“事前”回应。监狱在发布的信息时要采用“回应式”,而不是自说自话。人们在寻求真相时通常是以“质疑——回答——再质疑——再回答”方式探寻的,这种方式也是最被公众认可的方式,所以监狱在发布信息需要直面公众的质疑,不回避、不迎合地解释理由。
内容摘要:目前,每年全国监狱狱内罪犯死亡人数达数百名,在依法治国和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强烈的今天,监狱处理服刑罪犯死亡的问题上越来越困难,狱内罪犯死亡处理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件时,因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信息障碍,严重地影响了罪犯死亡的正常处理进程和效果。本文从实践中梳理在罪犯死亡处理中监狱面对了哪些信息障碍,探讨监狱应如何进行规范,提高罪犯死亡處理的效果。
关键词:罪犯死亡;处置程序;信息障碍;处理规范
监狱作为在押人员最为庞大、密集的监管场所,常年关押着数量庞大的罪犯,由于每个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不尽相同,发生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不可避免。目前,每年全国监狱狱内罪犯死亡人数达数百名,在依法治国和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强烈的今天,监狱处理服刑罪犯死亡的问题上越来越困难,狱内罪犯死亡处理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基层监狱领导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事件时,因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信息障碍,严重地影响了罪犯死亡的正常处理的进程和效果。从罪犯死亡处理程序来看,监狱目前存在的信息障碍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罪犯死亡通知报告程序是罪犯死亡后的第一道程序,如何做好罪犯死亡通知,取得罪犯家属的信任、理解,是有效预防日后监狱与罪犯家属纷争的重点;第二罪犯死亡后如何进行汇报,让监狱能够对罪犯死亡性质做出正确的初步判断,是罪犯死亡后分类推进不同处理程序的核心;第三监狱如何保障与各个方面信息沟通畅通、正确,是做好罪犯死亡处理信息传递的关键。本文将对罪犯死亡处理程序中信息障碍进行梳理总结,并深入探讨监狱应在信息传递中遵循哪些规范。
一、罪犯死亡后监狱在信息传递中存在的障碍
(一)罪犯死亡通知报告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1.监狱通知罪犯家属时间不及时
根据2015年出台的《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罪犯死亡后,监狱应当立即通知死亡罪犯的近亲属,报告所属监狱管理机关,通报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法条从行为上进行了规定,要求监狱在罪犯死亡后应立即通知罪犯近家属和检察院、法院,但该法条没有具体说明“立即通知”的时间节点。在实践中个别监狱因为种种原因,在告之罪犯家属时通知行动不够坚决,特别是在遇有“找不到家属”等困难时有
可能出现延迟通知的情况,这些做法很容易在实际事件的处理中导致有的罪犯家属纠缠。
2.监狱通知的内容有瑕疵造成双方争议
据东方早报标题为 “一个月内,两名服刑人员接连在赣州监狱内猝死”报道:监狱通知死亡罪犯的家属时称:2014年11月20日14时14分罪犯钟XX在抢救的路上,在16时监狱又打了第二个电话告诉家属罪犯钟XX死亡。而医院则称罪犯钟XX已于2014年11月20日14点08分已经死亡了。罪犯家属质疑:“为何监狱和医院说法不同?监狱这样做到底是什么目的?监狱方所提及的时间节点与钟XX的病历无法相互印证。”在具体实践中,监狱认为直接告知罪犯家属罪犯死亡的后果,罪犯家属难以接受,为了使罪犯家属在情感上能够接受,监狱在通知时会采用“善意的谎言”形式来告知,不直接告诉罪犯家属罪犯已死亡,而是说罪犯病重速来监狱诸如此类内容,孰不知这样做其实也会埋下争议的隐患,所以“善意谎言”的告知方法并不妥当。
3.监狱各个层级告知罪犯家属不同的“死亡原因”,造成答复口径不一致
监狱在通知罪犯家属时,罪犯家属在接到罪犯死亡的信息后,第一个反应就是要求监狱方说明原因,由于死亡原因是引起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同时死亡原因判断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过程,不仅需要专业医学、司法鉴定知识,而且还须按照专门程序进行鉴定才能得出结论,不是监狱干警通过表面现象就可以个人推测、判断的。但是有的监狱干警显然没有充分认识罪犯死亡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在监狱或检察院做出调查结论之前,负责通知的监狱干警把自己的“主观臆断”毫无遮拦地告知给罪犯家属。监狱干警的最初判断很有可能与日后罪犯死亡原因调查结论不一致,那么就可能造成监狱方给罪犯家属的答复口径不一致,引起罪犯家属的误解,造成监狱工作的被动。
4.监狱在接待罪犯亲属时避而不谈罪犯“死亡原因”,激化双方矛盾
另一种情况是监狱干警在接待罪犯家属时,罪犯家属有疑问,有些监狱不是积极、主动、耐心地向其说明情况,争取信任,化解疑问,争取检察部门的支持,而是对罪犯家属态度生硬,高高在上,不理不睬,以致激化与罪犯家属的矛盾,导致其对监狱失去信任。由一般性的疑问转为对监狱执法公正性的怀疑,最后四处上访告状,做出过激的事,等到事情闹大,监狱才感到事态的严重。由于已经失去处理问题的最佳时间,监狱处于极被动地位,结果是监狱付出了更大的代价来了结此事。
(二)基层监区的汇报存在瑕疵,造成监狱的初步判断失误。
根据《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罪犯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如果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开展调查工作;如果罪犯近家属对监狱调查结论有疑义或检察院有异议的,也由检察院再进行调查。即罪犯死亡后,监狱对罪犯死亡的原因有一个初步判断,初步判断的结果会影响到罪犯死亡调查程序启动。监区向上级汇报罪犯死亡情况是监狱做出初步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所以监区在向上级汇报时应注意汇报的内容,否则就会造成罪犯死亡调查程序因误判而滞后,从而造成罪犯死亡证据保全不完整。
(三)新闻舆论引导失误,造成事件升级
监狱因为处于半封闭状态,人们对监狱的认知停留在影视剧中,如果新闻媒体片面报导,更会加大人们对监狱的歪曲认识。一些媒体机构为了吸引观众,放弃了正确引导的原则,在报道中有意无意地抓住监狱执法中存在的小失误作大文章,不负责任地片面报道,给监狱对死亡事件的处理带来了不少的压力。监狱在处置公众事件上缺乏经验,没有及时公布事件的真实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媒体舆论加以引导,任由不良分子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讹传讹,造成工作被动。
二、罪犯死亡后监狱规范执法行为克服信息沟通障碍应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罪犯死亡通知报告程序应如何规范
罪犯死亡通知报告是罪犯死亡处理法定程序,为后续的死亡原因调查程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在这个程序通知报告处理不当,将使监狱处理罪犯死亡事件埋下隐患,所以我们应当重视罪犯死亡通知报告程序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笔者认为监狱在罪犯死亡、报告通知程序中应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把握通知报告的时间节点
《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立即通知罪犯近亲属、监狱管理机关及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执法要求、但没有具体说明立即通知的时间节点,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应采用法学界普遍提出最佳通知时间节点,即在罪犯死亡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 通知罪犯近家属。
2.在通知罪犯近亲属时应注意对死亡原因的表述
监狱在罪犯死亡后,要求立即通知罪犯的近亲属。通知的具体实施者会落在具体的监区,监狱干警在通知罪犯近亲属时应注意表述的内容。除罪犯病重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外,对于没有心理准备的罪犯家属都会询问罪犯死亡的原因,那么监区干警在首次通知时对于罪犯家属对死亡原因的问询时,特别注意不要随意说明“死亡原因”。罪犯死亡后,监狱会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对罪犯死亡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但那并不是最终结论,为了避免当前对罪犯死亡原因的判断与日后对罪犯死亡原因的调查结论不一致情况的发生,监狱干警在通知时一般不要对罪犯家属说明监狱最初判断的“死亡原因”。监狱应明确告之罪犯家属当前罪犯的状况,并向罪犯家属提出立即赶赴监狱的要求,向罪犯家属衔接具体到达监狱的时间和联系人情况。
其次在接待罪犯近亲属时,当罪犯近亲属询问死亡原因,不要用“不方便回答”或是“无可奉告”等话回避询问,一方面应该明确告之罪犯家属死亡原因调查工作要求。说明罪犯死亡原因调查是非常复杂的一件事,非经专业机构、专业程序的认定,不能妄下结论。另一方面可以告之罪犯家属等待调查结论的大约时间。最后应表明监狱的态度。一旦监狱或检察院的调查结论出来以后第一时间通知罪犯近亲属。
3.耐心做好死亡罪犯亲属的释法说理工作
耐心做好死亡罪犯亲属的释法说理工作,提高罪犯家属对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认同感,这是监狱有效处置罪犯死亡问题,实现定纷止争的关键。监狱做好罪犯家属释放说理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通报死亡罪犯处理的进展情况,尽可能实现双方信息对等
罪犯死亡后,监狱应当组建专门的罪犯死亡处理领导小组,挑选政策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心理素质好、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警察参与其中,做好与罪犯家属的接待与解释工作;在解释死亡原因时要做到思想清晰、解释口径统一、前后一致,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检察院、鉴定专家进行解答。另一方面,监狱应派人主动会见死者家属或接受死者家属的约见,向他们通报事件的进展情况。特别要对罪犯死亡事件的原因、经过及鉴定结果等情况要详细通报,通过信息通报,让罪犯家属有参与感;最后,听取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并回答他们提出的相关问题。慎重处理死者家属提出的要求,有理有节,超出了自己的职能权限需要向领导汇报的不能乱答复,而应该请示了领导后才能答复。但也不能态度强硬的一口拒绝,而应该尽量对死亡罪犯家属释法说理,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免激化矛盾。需要向上级请示的,要将理由直接告诉家属,无须掩饰,但事后一要向家属反馈结果,否则会引起家属的误解。
(2)找到争议的焦点,正面回应罪犯家属的质疑
监狱在处理罪犯死亡的过程中,监狱一定要搞清双方争议的焦点,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不能想当然认为罪犯家属只要有质疑就是不讲道理、无理取闹。例如某监狱服刑人员Y在狱内夜间猝死,其家属发现死者鼻孔有淤血,认为是被人殴打所致,由于媒体记者介入,该事件在网络媒体报道,从而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指责。后来监狱在总结经验教训时,才发现监狱在处理该事件的当时,没有弄清双方争议的焦点,正面回应罪犯家属的质疑造成的。其实Y猝死监狱并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沟通时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死亡罪犯Y鼻孔处的流血是因为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在鼻孔插入输氧管时不小心造成的,而监狱和驻监检察院并未及时解释清楚,造成问题复杂化,事件升级。
(3)展示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消除罪犯家属的疑义
科学完整的利用调查取得的证据,客观地向家属展示罪犯死亡过程,明确责任,清除疑义,是消除双方争议最有效的方法。“事实胜于雄辩”,最好的定争止讼的方法就是利用证据消除罪犯亲属的疑义,所以监狱警察在平时執法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证据的保全。除做好《罪犯死亡处理》第七条的证据保全外,还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证据保全:一是监狱应履行平时病情告知,病情诊断、治疗和病情恶化告知义务,并注意证据的搜集和固定;二是做好就医、诊断证据保全,详细做好医院急救情况、相关住院记录、因病死亡确诊意见等证据保全;三是做好第三方监督或介入的证据保全,做好通知检察机关介入处理文书、尸体检查等证据材料;四是做好与罪犯家属信息沟通说明的证据保全。在监狱安排专人与罪犯家属进行联系、解释和沟通过程中,监狱应使用录音电话、摄像设备对履行死亡处理程序、现场沟通说明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例如,某某监狱在处置两起罪犯因病正常死亡事件中,刚开始时家属表示质疑,先后提出了经济补偿等诸多不合理要求,接待解释人员就是通过展示一系列完整的证据链,最后罪犯家属停止了无理取闹,采信监狱的观点,接受了处理意见。
(4)明确告之罪犯家属救济途径
在罪犯死亡处理过程中,罪犯家属大多会对监狱工作提出质疑,即使监狱无过错,家属也会千方百计地寻找监狱工作的“碴”。监狱可以明确地告之罪犯家属,如果对监狱工作有任何的质疑,你们有哪些救济途径,以及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会产生的后果,让罪犯家属自已选择救济途径。例如罪犯家属质疑罪犯的“死亡原因”,那么监狱可以明确地告之罪犯家属,你如果对死亡原因有疑义,可以申请做出调查结论的检察院复议,如果还有疑义的话,还可以申请做出调查结论的上一级检察院复核,同时还可以申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地告知罪犯家属救济途径,可以让罪犯家属自己选择救济途径,让他们用自己选择的路径去解开他们的“质疑”,获取结论,这样可以有效地增强罪犯家属在处理罪犯死亡时的参与感,有效地减少罪犯家属的质疑,从而使罪犯家属更快地接受结论,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
(5)明确告知罪犯家属无理取闹会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处理罪犯死亡时,在维稳的压力下,部分监狱为了维护监管秩序,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满足了罪犯家属一些无理的诉求,在社会上起到了错误的示范作用,造成某些罪犯家属有“不闹不给,小闹小给、大闹大给”的想法,于是有些罪犯家属纠集亲众“无理也要闹三分”,试图通过上访、借助网络媒体散发不实言论给监狱施压,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诉求。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监狱及监狱干警在处置罪犯死亡事件时,不要为了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随意满足死者亲属的无理要求,不因媒体、舆论的压力承担无过错责任,要做到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另一方面监狱应当明确告知按照法律规定,罪犯亲属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按照法律惩治无理取闹的罪犯亲属,做好“正确的示范”。
三、监区在向上级汇报罪犯死亡情况时的表述
监区一旦发生罪犯死亡问题,要迅速报告监狱值班领导,职能部门要开展调查,分清责任。发生罪犯死亡后,监区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在汇报的过程中,与通知罪犯家属的主要内容是不一致的,在向领导报告的过程中应汇报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现死亡罪犯的过程,包括第一个发现死亡罪犯的时间、什么人发现的,如何发现的;二是死亡罪犯的身份情况、近期及反常情况、死因初步判断,其中包括罪犯的身份信息,近期改造表现、疾病治疗情况或其他反常情况,以及监区根据以上情况对罪犯死亡原因的初步判断及判断依据;三是发生罪犯死亡后监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事态的控制、现场保护、知情的罪犯隔离等措施。这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监狱领导全面地了解罪犯死亡事件,能够较准确全面地作出判断,启动后面的死亡调查程序。
四、做好新闻媒体、网络社交媒体的正确引导
监狱要把工作做在前头,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地公布事实真相,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少数罪犯家属利用媒体将普通事件上升为社会公众事件。如果出现了网络舆情,要及时回应正确引导。例如以下信息就是陕西省延安监狱罪犯死亡当日下午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的通报【摘要】 ,2016年5月15日凌晨4時40分许,陕西省延安监狱发生罪犯付某某死亡事件,初步判定为自杀。目前,检察机关已介入案件,延安监狱正全力配合检察机关进行调查。
信息的公开与通报是罪犯死亡处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罪犯死亡处理意见》中没有对“信息公开与通报”作相关的规定。所以监狱在首次公布罪犯死亡信息时,应公布具体时间、事件、结果或结论及监狱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后面的信息公布要根据罪犯亲属或社会公众的质疑,要及时、有目的、有前瞻性地针对可能出现的质疑,进行有针对性地“事前”回应。监狱在发布的信息时要采用“回应式”,而不是自说自话。人们在寻求真相时通常是以“质疑——回答——再质疑——再回答”方式探寻的,这种方式也是最被公众认可的方式,所以监狱在发布信息需要直面公众的质疑,不回避、不迎合地解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