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摘 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事故中的责任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也随之不断攀升,在对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时,责任人与受害人对自己承担责任多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因此,合理分配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 主体 损害赔偿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北地区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及其防控机制研究”(11CZZ027)、“西北民族地区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与机制研究”(12CSH008);2017年度兰州市社科规划项目“兰州地区绿色发展的对策研究”(17-038D)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娅,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32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给我们人身、财产以及社会财产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这就要求我们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分清主要、次要责任的承担者;其次,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客体。这样划分责任能够方便快速的处理交通事故,为案件的处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交通事故的分类及构成要件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四类。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四要素” :
(一)第一个构成要件必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这个构成要件中的重点是在道路,这里的道路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一般的道路,而是指专门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即通常所说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例如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停车场等。乡村供通行的道路、通向单位内部的道路或者在单位内供大家公共使用的道路,都属于该范围,但是单位里的停车场和单位里自己使用的道路不包括在该范围内 。
(二)第二个构成要件是机动车辆发生事故
机动车是该构成要件的重点,是指在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必须是该事故中的一方,这就包括事故双方可以都是机动车,也可以是机动车是事故一方,非机动车是事故另一方。机动车辆范围很广,如小汽车、公交车等等都属于机动车范围,但是火车、有轨电车等却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如果发生事故的双方是非机动车辆,例如甲骑着自行车撞上了也骑着自行车的乙,或者甲骑着自行车撞上了正在走路的乙等,这都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三)第三个构成要件是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机动车发生的事故若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则该机动车还必须满足处于运行状态这一条件,否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该要件中的运行,就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既包括机动车从A地到B地的整个过程,也包括正在转弯、正在倒车或者正在刹车的机动车。若机动车不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例如A在驾驶机动车时不小心撞上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这就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四)第四个构成要件是存在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事实
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若是受害人没有损害,是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而在实践中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只有人身损害一种;有的人则认为,损害有人身和财产两种。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如果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只解决了人身损害而不解决财产损害,这就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管部门对此做出的责任认定,当事人是否签字对认定没有任何效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最便宜的解决方式就是双方调解赔偿。经過双方调解,受害方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拿到赔偿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会给双方节省很多时间。这样双方就不用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这个问题,既为双方节省时间和财力,同时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双面性,调解方式也不例外。调解方式带来的最常见的负面影响有:受害人反悔或者赔偿义务人反悔等等,这样就导致调解失败,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经过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人民法院是否还要立案受理该诉讼呢?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首先审查各方的交款凭证和补偿协定,如果只是列明一次性给多少钱,而没有详细的赔款项目,此时法院就会受理该案件。所以说,调解对处理交通事故有好处,但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处理。
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确定该案件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者依情况而定。这就使得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变得十分复杂,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解决十分不利。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所有人驾驶自己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驾驶自己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对于所有人来说,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获得者,所以所有人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二)驾驶盗窃得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主体
如果是驾驶偷盗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中的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有不同的意见。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即赔偿责任理应由肇事者承担,所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不是责任主体。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大问题。与国外其他国家立法相比较,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例如日本,对此种情形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管理责任说”;另一种是“客观认定说”。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有缺陷,应向国外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借鉴学习,完善我国的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擅自私用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对该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擅自私用驾驶。擅自私用驾驶就是指为了私用未经所有人同意而擅自驾驶车辆的。在实践中,对他人车辆擅自驾驶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如家人、朋友、亲戚、)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而发生的擅自驾驶。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所有人事先没有同意驾驶人驾驶车辆,但是可以得知或者推知所有人同意的意思,即若驾驶人向所有人请求,所有人会同意的,即可以理解为所有人将自己机动车出借给他人,根据对《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机动车在没有强险的情况下,所有人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或者租给了其他人,若此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是无证驾驶或者酒驾等,这种情形下所有人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自然而然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了;二是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或者租给他人时,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与所有人意思相违背的擅自驾驶。这种情况下,所有人不知道他人驾驶自己的车辆的行为,并和驾驶人之间没有特定关系,该驾驶行为就与所有人的意思相违背。这对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的基本规则同样可以适用,只是不同的情况与所有人过错的认定之间有区别。
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
依照我国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因此实践中,处理交通事故分析当事人责任时,首先,我们需要调查清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该事故后果产生的原因,如果该后果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不能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就会在责任书中表明当事人无责任。生活中这种案例也比较常见,例如在追尾交通事故中,后车撞上前车,即使前车司机是无证驾驶,对于该事故也不承担责任,而由后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还需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即当事人的行为对该事故后果的产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在实践中判断当事人行为作用的大小,则决定了如何划分责任。如果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作用大则承担主要责任;作用小则承担次要责任;作用相当承担同等责任;无作用不承担责任 。
五、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支持的赔偿项目有一定的范围,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各种合理费用。在实践中,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损害赔偿,如车辆损坏、物品损坏等等,这些都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常见表现。对于这些损失,民事赔偿方式主要有返还该财产,或者对该物品恢复其原状,或者对其进行修理、重做、更换,以此来赔偿损失,这些赔偿方式可以并用,或者也可單独使用。二是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比较广,如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等,都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以下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2015年3月22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驾驶货车,将行人尤某乙、汪某某撞倒后,尤某乙、汪某某由被害人罗某某送往医院医治。尤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汪某某转院治疗。当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主要责任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次要责任由被害人尤某乙、汪某某负次责。另查明,该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害人汪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共支付96783.49元。被告人及保险公司向王某某共支付4万元。在此期间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尤某乙亲属与罗某某达成了协议,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9万元(包括保险公司赔偿款11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的肇事车辆归尤某乙亲属所有。但由于汪某某不同意调解,导致调解没有成功。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经查确定医疗费为93928.49万元;误工费11340元;住院伙食费736元;护理费1610元;住宿费1408元;伤残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724.8元;残疾赔偿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50000元;营养费无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意见,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罗某某对尤某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交警大队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罗某某及保险公司已赔偿尤某乙赔偿19万元,肇事车辆归尤某乙,故对其余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结语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如果交通事故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必然会增加司法部门的工作量。为了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快速的使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交通管理部门首先应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然后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再走司法程序,这样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使受害人快速获得赔偿,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注释:
赵洪亮.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管理.2005(2).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梁慧星.论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法学研究.1991(2).45.
段丽丽.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65-69.
孙玉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责任主体研究.法学杂志.2014(3).76-84.
万尚庆、常明明.论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法学杂志.2014(10).60.
薛菁菁、马社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理论与方法.交通企业管理.201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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