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研究
摘 要 酒驾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有: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陈述申辩权的问题、书面凭证的问题和分别裁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提高相关法律规定的位阶,且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关键词 酒驾 行政处罚 公共安全
作者简介:孙玲玲,中南民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9
一、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
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酒驾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的驾驶行为。
根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
在对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概述之后,笔者以“酒驾”+“行政处罚”为关键词收集了关于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案例,将案例中体现的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陈述申辩权的问题、书面凭证的问题、分别裁决问题。下文笔者将用案例分析法来论述各个问题。
(一) 机动车驾驶证
1.酒后驾驶摩托车(持有驾驶证为C1E,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吊销C1E证的处罚是否合法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笔者要讲述的案例是蓝锦涛诉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岩市公安局案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酒后驾驶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抽血检验结果得出乙醇含量为223.68mg/100ml。交警给予了原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1E的处罚。
原告认为自己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只能对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只能吊销摩托车驾驶证,而不能同时吊销C1证,他认为应该撤销被告吊销原告C1E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被告是从两个方面来辩的:第一方面,原告酒后驾驶摩托车,原告持有驾驶证为C1E证,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首先看交警可不可以吊销C1E证,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的处罚,而不是仅剥夺某一种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这一条规定就是针对如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款,虽然原告驾驶的是一种机动车车型,交警吊销的是包含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但是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了交警的处罚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第二方面要辩的内容是交警吊销C1E证的处罚适当不适当,违法情节与处罚适当不适当,原告的违法事实是,抽血检测体内乙醇含量为223.68mg/100ml,已经远远超出醉驾的最低线,原告醉酒驾驶并造成了行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危害轻重相当,也就是处罚要适当,原告醉驾,造成了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危害较大,处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C1E证与原告违法事实相当。综上,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处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听取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基础上,在基本查明了案件的事实之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该吊销原告驾驶机动车对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还是应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这一点法院主要是从被告的第二方面答辩角度来说明的,法院认为原告的醉驾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较大,处以原告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了行政处罚适当的原则。综上,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对案件的解析是不全面的,被告的答辩很充分,这个案例涉及到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的法律依据问题,另一方面是处罚适当性问题。被告对这两个方面的解答很详细,两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交警可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与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相当,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可以得出争议焦点问题的结论:酒后驾驶摩托车(持有驾驶证为C1E,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吊销C1E证的处罚合法。
2.建议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中,针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争议产生的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位阶有待提高,人们对相关规定不太熟知。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关键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个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争议纠纷,应提高前述有关规定的法律位阶。
(二) 陈述申辩权
1.交警对酒驾违法者进行处罚,处罚内容没有告知违法者,这一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笔者要介绍的案例是郭建军诉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酒驾被被告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没有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告知原告,只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了原告。原告认为应该撤销全部行政处罚。
对于原告因为被告没有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予以告知的行为而请求法院撤销全部行政处罚的诉求,法院认为应该撤销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的那一个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罚不受影响,不撤销。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对其作出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其缘由还有依据,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则属程序违法,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笔者赞同法院的撤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撤销全部行政处罚的见解,因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未告知原告,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不合法;而罚款15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所以只应该撤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可得出争议焦点问题的结论:交警对酒驾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有告知违法者,这一行政处罚不合法。
2.建议
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要重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维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三)书面凭证(处罚决定书不符合形式要件)
1.书面凭证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书面载体和要件,当事人寻求救济需要书面凭证
那么,书面凭证不符合形式要件,不符合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拿高小森诉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 来说,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于是交警对原告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原告对被告的这一处罚决定不服,原告认为应该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这属于程序重大瑕疵,应该撤销。
对原告的这一诉求,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正确告知原告救济途径,确属程序轻微违法,但该程序问题并未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所以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予撤销。
笔者赞同法院的见解,首先,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确实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并不能因为这一程序瑕疵而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这一程序瑕疵并未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所以,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与否,关键是看这一程序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产不产生实际影响。
2.建议
笔者建议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规范制作书面凭证的意识,重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四)分别裁决
1.一人有两种违法行为,交警只给予了一个处罚决定,这一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撤销
拿任朝阳诉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 来说,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酒驾被处以罚款1050元、暫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对于这一案件,法院的观点是:首先,原告有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二是酒驾,应该给予两个处罚决定,交警直接作出一个处罚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个违法者如果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该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被告直接作出一个处罚决定会导致每一个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结果不明的后果,这一处罚决定不合法;然后要分析的是这一处罚决定应该撤销吗?法院的观点是不予撤销,因为本案原告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罚款1500元基本属于两种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数额幅度下限之和,被告直接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未实际影响原告权利,所以,不予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法院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此予以改正,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赞同法院的见解,一人有两个违法行为,交警直接作出一个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但由于处罚决定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予撤销。
2.建议
应当进一步地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行政处罚关系到公民的许多重要权利,也可以提高上述相关处罚规定的法律位阶。
三、结语
笔者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归纳出了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有: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陈述申辩权的问题、书面凭证的问题和分别裁决问题。笔者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是提高相关法律规定的位阶,还应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和水平,从而减少矛盾争议,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注释:
(2016)闽0802行初5号.
(2016)豫0502行初38号.
(2016)豫0502行初53号.
(2016)豫0882行初23号.
关键词 酒驾 行政处罚 公共安全
作者简介:孙玲玲,中南民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9
一、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
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酒驾分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的驾驶行为。
根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问题
在对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概述之后,笔者以“酒驾”+“行政处罚”为关键词收集了关于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案例,将案例中体现的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陈述申辩权的问题、书面凭证的问题、分别裁决问题。下文笔者将用案例分析法来论述各个问题。
(一) 机动车驾驶证
1.酒后驾驶摩托车(持有驾驶证为C1E,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吊销C1E证的处罚是否合法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笔者要讲述的案例是蓝锦涛诉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岩市公安局案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酒后驾驶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抽血检验结果得出乙醇含量为223.68mg/100ml。交警给予了原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1E的处罚。
原告认为自己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只能对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进行处罚,只能吊销摩托车驾驶证,而不能同时吊销C1证,他认为应该撤销被告吊销原告C1E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被告是从两个方面来辩的:第一方面,原告酒后驾驶摩托车,原告持有驾驶证为C1E证,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首先看交警可不可以吊销C1E证,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第一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资格的处罚,而不是仅剥夺某一种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这一条规定就是针对如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款,虽然原告驾驶的是一种机动车车型,交警吊销的是包含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但是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了交警的处罚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第二方面要辩的内容是交警吊销C1E证的处罚适当不适当,违法情节与处罚适当不适当,原告的违法事实是,抽血检测体内乙醇含量为223.68mg/100ml,已经远远超出醉驾的最低线,原告醉酒驾驶并造成了行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性质、违法事实、危害轻重相当,也就是处罚要适当,原告醉驾,造成了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危害较大,处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C1E证与原告违法事实相当。综上,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处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听取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基础上,在基本查明了案件的事实之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该吊销原告驾驶机动车对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还是应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这一点法院主要是从被告的第二方面答辩角度来说明的,法院认为原告的醉驾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较大,处以原告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了行政处罚适当的原则。综上,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对案件的解析是不全面的,被告的答辩很充分,这个案例涉及到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的法律依据问题,另一方面是处罚适当性问题。被告对这两个方面的解答很详细,两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交警可以吊销包含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与原告的违法行为事实相当,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可以得出争议焦点问题的结论:酒后驾驶摩托车(持有驾驶证为C1E,所持驾驶证包括所驾摩托车车型),吊销C1E证的处罚合法。
2.建议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中,针对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争议产生的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位阶有待提高,人们对相关规定不太熟知。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关键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个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争议纠纷,应提高前述有关规定的法律位阶。
(二) 陈述申辩权
1.交警对酒驾违法者进行处罚,处罚内容没有告知违法者,这一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笔者要介绍的案例是郭建军诉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酒驾被被告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没有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告知原告,只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了原告。原告认为应该撤销全部行政处罚。
对于原告因为被告没有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予以告知的行为而请求法院撤销全部行政处罚的诉求,法院认为应该撤销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的那一个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罚不受影响,不撤销。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对其作出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其缘由还有依据,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则属程序违法,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笔者赞同法院的撤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撤销全部行政处罚的见解,因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未告知原告,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不合法;而罚款15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所以只应该撤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可得出争议焦点问题的结论:交警对酒驾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没有告知违法者,这一行政处罚不合法。
2.建议
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要重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维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三)书面凭证(处罚决定书不符合形式要件)
1.书面凭证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书面载体和要件,当事人寻求救济需要书面凭证
那么,书面凭证不符合形式要件,不符合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拿高小森诉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 来说,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于是交警对原告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原告对被告的这一处罚决定不服,原告认为应该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这属于程序重大瑕疵,应该撤销。
对原告的这一诉求,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正确告知原告救济途径,确属程序轻微违法,但该程序问题并未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所以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不予撤销。
笔者赞同法院的见解,首先,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确实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并不能因为这一程序瑕疵而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这一程序瑕疵并未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所以,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与否,关键是看这一程序问题对当事人的权利产不产生实际影响。
2.建议
笔者建议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规范制作书面凭证的意识,重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正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四)分别裁决
1.一人有两种违法行为,交警只给予了一个处罚决定,这一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撤销
拿任朝阳诉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案 来说,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原告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酒驾被处以罚款1050元、暫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对于这一案件,法院的观点是:首先,原告有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二是酒驾,应该给予两个处罚决定,交警直接作出一个处罚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个违法者如果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该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被告直接作出一个处罚决定会导致每一个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结果不明的后果,这一处罚决定不合法;然后要分析的是这一处罚决定应该撤销吗?法院的观点是不予撤销,因为本案原告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罚款1500元基本属于两种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数额幅度下限之和,被告直接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未实际影响原告权利,所以,不予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法院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此予以改正,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赞同法院的见解,一人有两个违法行为,交警直接作出一个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但由于处罚决定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予撤销。
2.建议
应当进一步地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行政处罚关系到公民的许多重要权利,也可以提高上述相关处罚规定的法律位阶。
三、结语
笔者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归纳出了酒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有: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陈述申辩权的问题、书面凭证的问题和分别裁决问题。笔者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是提高相关法律规定的位阶,还应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和水平,从而减少矛盾争议,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注释:
(2016)闽0802行初5号.
(2016)豫0502行初38号.
(2016)豫0502行初53号.
(2016)豫0882行初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