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版权的限制问题分析与发展保护研究
摘 要 科技发展、传播技术革新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创新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但也给网络版权制度带来了莫大的困扰,信息大量传播既是革新动力也是版权挑战。21世纪以来,网络版权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也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司法解释等法律方式,力图形成较为完备的网络版权保护体系,但我们需要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我国相关立法还需有突破、创新的地方,才能使网络版权立法跟上时代的脚步。
关键词 网络版权 网络作品 立法创新 科技 公民意识
作者简介:项子馨,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6
《安娜法》作为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在版权法的发展历程中一直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显而易见,版权制度的发展是和科技走向密切相关的,其变革更和传播技术息息相关, 版权法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法律对技术革新的周期反应”:科技发展——传播技术革新——推进作品传播同时影响作品版权保护——版权法调整——科技再发展……
科技提升虽然给生活带来便利、创新了生活方式,但也给版权制度带来困扰,信息大量传播既是革新动力也是版权挑战。自从中国在1994年接入互联网,就已经在仅仅30年内完成了用户数量的幂次增长。21世纪作为网络版权的新时代,就像狄更斯所说,既是好时光也是坏时代,互联网对于作品的传播扩散与版权保护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给著作权、名誉权等的保护带来危险。因为科技发展与版权保护在步调上总是难以统一,这个时候法律的规制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在法律规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反映出适用不力的情况时,我们应当警觉并对其做出相对应的调整,不然法律对版权的规制也就没有了价值。所以,怎样能够在保证作品得到传播技术发展优势的同时,又可以保障版权不受侵犯,以实现法律对版权规制的突破与革新,保证网络环境的洁净、健康的发展,达成个人利益与网络繁荣的平衡,是现存法律关于版权的规制所要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 网络版权的概述
(一) 网络作品的含义
网络作品,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数字化信息存在、符合版权法及其他关于网络作品具体法律规定的作品。 它与传统作品相比,具有载体非固定性、信息数据性、更强大的开放性、互交性,以及即时性、易变性。对于网络作品的分类,通常有这样两种——上网作品与网上作品的分类,以及网络原创与网络转载作品的分类。 上网作品指的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其转换成二进制编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是一个编制过程,我们也可以将其简单的称为作品编码化;而网上作品指的则就是我们所常知的,作者将自己的作品简单地以数据形式储存于网络传播。对于网络作品到底是上网作品还是网上作品,学界存在两种学说。狭义说认为,网络作品只包含我们所提到的后者也就是网上作品, 而广义说则认为网络作品应当同时包含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因为网络作品比较显著的特征就是以网络为载体,并依靠其传播,从而调动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共鸣,以网络作品的交互性给予作者创作的更大动力,所以广义说更为被广泛接受。关于另外一种分类,即网络原创和网络转载的分类,在此也需声明,这里所指的转载作品,不包含各大媒体平台间间接转载的作品,它仅仅指的是自己媒体发表过的并由自己上传于网络的作品。这样的分类对于打好保护网络版权的基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在学界也被广泛采纳。
对于网络作品概念的理解,我们比较需要注重的两点是,网络作品的信息数据性以及受版权保护性。在网络作品的信息数据性方面,虽然说信息数据性是网络作品非常重要的一大特点,但并不代表所有数据化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数据化的作品只有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了传播,才有可能称得上是网络作品,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作品与数据化作品其实是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另外,网络作品要求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就是说须具备内容独创性、有载体可复制性,以及极重要的一点——内容合法性。只有当网络作品具备了这些构成要件,才能够享受版权法的保护。
(二)网络版权的含义
要确定“网络版权”这个定义,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版权”是什么?我国在2001年之前,遵循的是大陆法系所用的“著作权”一词,以不同于英美法系。关于“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其实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前者强调作者所想要反映的精神内容,后者则更注重对于作者依法享有的作品权利保护。在2001年,我国在修正了的《著作权法》中强调,“本法所指的著作权即版权”,即作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自身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网络版权其实是一种关于传统版权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作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作品传播而获得的版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它不仅仅体现于民法意义上的个人权利,亦是体现出一种资源共享的公共权益,调整个人权利與公共利益也成了现代网络版权所要研究的课题。
二、 我国网络版权所面临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一) 我国网络版权相关立法未跟上时代脚步
21世纪以来,网络版权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者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意识亦日渐加强,我国也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司法解释等法律方式,力图形成较为完备的网络版权保护体系。例如, 2000年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为网络作品正名,给予了网络版权的明确地位,弥补了我国网络版权在2000年以前因找不到依据而不能被妥善保障的遗憾。其后,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法》、2005年《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都成为保障网络版权的依据。 虽然我国早期在立法方面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最后一个关于网络版权的法律法规的设立离今也有了十多年,且在2010年修改《著作法》时,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部分也未有所提及,十年多的时间里科技发展的太快,网络版权所遇到的问题种类也越来越多,之前的关于网络版权的法律法规显然已无法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无形性使侵权风险增长
1999年,以毕淑敏、张抗抗等为首的6位作家起诉“北京在线”侵权,可谓是“中国网络版权第一案”。2011年,韩寒、贾平凹等作家状告“百度文库”,掀起了至今都颇有影响力的“百度门”一案。类似的还有“谷歌在线图书馆侵权”、“APPLE旗舰店涉嫌使用盗版作品”,都引来了网络传播平台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矛盾与宣战。随着时间推移,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数量还在不断增长,案情也是越来越错综复杂。由于网络作品的开放性、侵权主体的分散性、以及网络空间的无形性,使得网络作品被侵权、盗用的风险性日益增长,又由于网络侵权的手段极为快速、隐蔽,侵权人在盗取网络作品时将其盗取过程中留下的链接痕迹删除,作者在面对分散、量多的侵权人时便很难下手查询其侵权过程,更无法查清侵权人真实身份。种种这些都成为了网络版权维护的绊脚石,使得我国进入网络版权纠纷案件的频发阶段。
(三)侵权人法律意识淡薄
网络版权侵权案件数量高增不下,不仅仅与我国关于其立法不足、以及网络环境自身的开放性有关,与我国网民对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有很大的关系。许多网民在侵犯作者的网络版权时,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盗用”别人的劳动果实,秉着“拿来主义”的想法,他们往往觉得既然该作品是可以在网上传播并给网民看的,那么它自然可以被无偿地给予网民使用,如果都没有人注意到作者的作品,作品自然也没有了本身存在的意义,所以“顺手牵羊”是理所应当的。有这种想法的不仅仅是中国的网民,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同样也曾经出现过“盗版风潮”,例如瑞典的一个叫做“海峡湾”的网络平台,就秉持着“资源共享、免费下载”的理念,成为了瑞典的第十大党派;美国、德国等国内也存在类似的组织建立,联合在一起成立了欧洲的“盗版者联盟”。其实,就如同前文所述,版权法对作者利益的保护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并无实质矛盾,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作者个人利益与公民集体利益负责的体现, 毕竟先有作品才有赏阅,只有保护好了作者原创作品的版权,才能使得其以更为饱满的热情投入于创作之中,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作品以供网民阅读、借鉴,才更有利于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传播。
三、完善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方案措施
(一)立法突破创新,降低网络环境开放带来的风险
将完善网络版权立法工作作为保护网络版权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解开因科技发展造成网络侵权问题的一把钥匙。准确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可以制定一部类似与之前《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并将之前网络版权相关条例所整合的并加以改造、突破、创新的《网络版权保护条例》,为已经出现的但尚无解决方案的,以及即将可能出现的网络侵权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例如,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给作者的作品版权带来了威胁,近年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就要加大复制难度,使得网民在借鉴作者作品时必须要通过授权的方式,在防止不轨网民盗版问题上做出了杰出贡献。 但由于法律对于新出现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没有相匹配的创新条例作为其合法与否的支持,导致数字保护技术的运用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此时,《网络版权保护条例》就可以以专门条例而非在它法里附带相关条款的形式,正式而规范地对这个问题做出积极的回应,在保障网络作品的版权的同时促进作品信息的合法传播。
(二)加大教育宣传力,加深公民对网络版权的认识
网络版权屡受侵犯,究其根本还是网民不自觉,对于网络版权的认识不够深刻。“免费的午餐”人人都想吃,不想支付任何费用就拿去别人的作品的思想,是造成公民网络侵权的一大原因。有的人甚至认为,总是强调网络版权的保护其实是对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一种阻碍,是一种落后的思想,更有甚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就做出了侵权行为,更在侵犯了他人的网络版权后不仅不知悔改,反而觉得这是一种证明自己网络技术高超的方式。 总体来说,我国公民在现阶段对于网络版权的认识还是不够深刻,没有彻底明白保护网络版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以,政府应当加大有关网络版权的宣传、教育,多办一些相关讲座,以加深公民对于网络版权的意识。毕竟只有在公民了解了网络版权之后,才会对网络作品以及其作者产生尊敬之情,才会营造出一种尊重创作、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网络侵权事件的数量才会从源头上减少。
四、结语
虽然我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也得到了相应成果,但科技是飞速发展的,我们需要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法律、制度都是人们根据眼下的发展、需要所设立的,在面对幂次增长的网络作品及所产生的侵权案件时,我们首先不要畏惧,要立足于国情、现实,让发展与规范同步并驱。
注释:
林婧婧.版權法在网络环境下受到的冲击及其制度重构.法制与社会.2007(5).357- 358.
张荣勤.网络著作权侵权浅析.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2).54-56.
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9.
蒋志培.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77.
程业洲. 网络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06(1).37-39.
林楠、刘莹、许凤杰. 数字技术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我见.现代情报.2005,25(4).159-160.
宋贻珍.中国新时期书报刊的版权保护政策.韶关学院学报.2007,28(2).32-37.
陈传夫. 重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利益平衡.图书情报工作.2001(11).3-6.
何淼.加密方案的研究与设计.广东:汕头大学.2011.
张爱珍.我国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代情报.2004,24(9).52-53.
关键词 网络版权 网络作品 立法创新 科技 公民意识
作者简介:项子馨,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26
《安娜法》作为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在版权法的发展历程中一直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显而易见,版权制度的发展是和科技走向密切相关的,其变革更和传播技术息息相关, 版权法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法律对技术革新的周期反应”:科技发展——传播技术革新——推进作品传播同时影响作品版权保护——版权法调整——科技再发展……
科技提升虽然给生活带来便利、创新了生活方式,但也给版权制度带来困扰,信息大量传播既是革新动力也是版权挑战。自从中国在1994年接入互联网,就已经在仅仅30年内完成了用户数量的幂次增长。21世纪作为网络版权的新时代,就像狄更斯所说,既是好时光也是坏时代,互联网对于作品的传播扩散与版权保护来说是一把双刃剑,给著作权、名誉权等的保护带来危险。因为科技发展与版权保护在步调上总是难以统一,这个时候法律的规制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在法律规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反映出适用不力的情况时,我们应当警觉并对其做出相对应的调整,不然法律对版权的规制也就没有了价值。所以,怎样能够在保证作品得到传播技术发展优势的同时,又可以保障版权不受侵犯,以实现法律对版权规制的突破与革新,保证网络环境的洁净、健康的发展,达成个人利益与网络繁荣的平衡,是现存法律关于版权的规制所要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 网络版权的概述
(一) 网络作品的含义
网络作品,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数字化信息存在、符合版权法及其他关于网络作品具体法律规定的作品。 它与传统作品相比,具有载体非固定性、信息数据性、更强大的开放性、互交性,以及即时性、易变性。对于网络作品的分类,通常有这样两种——上网作品与网上作品的分类,以及网络原创与网络转载作品的分类。 上网作品指的是,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其转换成二进制编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是一个编制过程,我们也可以将其简单的称为作品编码化;而网上作品指的则就是我们所常知的,作者将自己的作品简单地以数据形式储存于网络传播。对于网络作品到底是上网作品还是网上作品,学界存在两种学说。狭义说认为,网络作品只包含我们所提到的后者也就是网上作品, 而广义说则认为网络作品应当同时包含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因为网络作品比较显著的特征就是以网络为载体,并依靠其传播,从而调动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共鸣,以网络作品的交互性给予作者创作的更大动力,所以广义说更为被广泛接受。关于另外一种分类,即网络原创和网络转载的分类,在此也需声明,这里所指的转载作品,不包含各大媒体平台间间接转载的作品,它仅仅指的是自己媒体发表过的并由自己上传于网络的作品。这样的分类对于打好保护网络版权的基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在学界也被广泛采纳。
对于网络作品概念的理解,我们比较需要注重的两点是,网络作品的信息数据性以及受版权保护性。在网络作品的信息数据性方面,虽然说信息数据性是网络作品非常重要的一大特点,但并不代表所有数据化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数据化的作品只有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了传播,才有可能称得上是网络作品,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作品与数据化作品其实是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另外,网络作品要求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就是说须具备内容独创性、有载体可复制性,以及极重要的一点——内容合法性。只有当网络作品具备了这些构成要件,才能够享受版权法的保护。
(二)网络版权的含义
要确定“网络版权”这个定义,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版权”是什么?我国在2001年之前,遵循的是大陆法系所用的“著作权”一词,以不同于英美法系。关于“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其实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前者强调作者所想要反映的精神内容,后者则更注重对于作者依法享有的作品权利保护。在2001年,我国在修正了的《著作权法》中强调,“本法所指的著作权即版权”,即作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自身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网络版权其实是一种关于传统版权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是作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作品传播而获得的版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它不仅仅体现于民法意义上的个人权利,亦是体现出一种资源共享的公共权益,调整个人权利與公共利益也成了现代网络版权所要研究的课题。
二、 我国网络版权所面临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一) 我国网络版权相关立法未跟上时代脚步
21世纪以来,网络版权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者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意识亦日渐加强,我国也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司法解释等法律方式,力图形成较为完备的网络版权保护体系。例如, 2000年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为网络作品正名,给予了网络版权的明确地位,弥补了我国网络版权在2000年以前因找不到依据而不能被妥善保障的遗憾。其后,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法》、2005年《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都成为保障网络版权的依据。 虽然我国早期在立法方面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最后一个关于网络版权的法律法规的设立离今也有了十多年,且在2010年修改《著作法》时,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部分也未有所提及,十年多的时间里科技发展的太快,网络版权所遇到的问题种类也越来越多,之前的关于网络版权的法律法规显然已无法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无形性使侵权风险增长
1999年,以毕淑敏、张抗抗等为首的6位作家起诉“北京在线”侵权,可谓是“中国网络版权第一案”。2011年,韩寒、贾平凹等作家状告“百度文库”,掀起了至今都颇有影响力的“百度门”一案。类似的还有“谷歌在线图书馆侵权”、“APPLE旗舰店涉嫌使用盗版作品”,都引来了网络传播平台与原创作者之间的矛盾与宣战。随着时间推移,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的数量还在不断增长,案情也是越来越错综复杂。由于网络作品的开放性、侵权主体的分散性、以及网络空间的无形性,使得网络作品被侵权、盗用的风险性日益增长,又由于网络侵权的手段极为快速、隐蔽,侵权人在盗取网络作品时将其盗取过程中留下的链接痕迹删除,作者在面对分散、量多的侵权人时便很难下手查询其侵权过程,更无法查清侵权人真实身份。种种这些都成为了网络版权维护的绊脚石,使得我国进入网络版权纠纷案件的频发阶段。
(三)侵权人法律意识淡薄
网络版权侵权案件数量高增不下,不仅仅与我国关于其立法不足、以及网络环境自身的开放性有关,与我国网民对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有很大的关系。许多网民在侵犯作者的网络版权时,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盗用”别人的劳动果实,秉着“拿来主义”的想法,他们往往觉得既然该作品是可以在网上传播并给网民看的,那么它自然可以被无偿地给予网民使用,如果都没有人注意到作者的作品,作品自然也没有了本身存在的意义,所以“顺手牵羊”是理所应当的。有这种想法的不仅仅是中国的网民,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同样也曾经出现过“盗版风潮”,例如瑞典的一个叫做“海峡湾”的网络平台,就秉持着“资源共享、免费下载”的理念,成为了瑞典的第十大党派;美国、德国等国内也存在类似的组织建立,联合在一起成立了欧洲的“盗版者联盟”。其实,就如同前文所述,版权法对作者利益的保护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并无实质矛盾,对网络版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对作者个人利益与公民集体利益负责的体现, 毕竟先有作品才有赏阅,只有保护好了作者原创作品的版权,才能使得其以更为饱满的热情投入于创作之中,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作品以供网民阅读、借鉴,才更有利于资源的共享和信息的传播。
三、完善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方案措施
(一)立法突破创新,降低网络环境开放带来的风险
将完善网络版权立法工作作为保护网络版权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是解开因科技发展造成网络侵权问题的一把钥匙。准确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可以制定一部类似与之前《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并将之前网络版权相关条例所整合的并加以改造、突破、创新的《网络版权保护条例》,为已经出现的但尚无解决方案的,以及即将可能出现的网络侵权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例如,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给作者的作品版权带来了威胁,近年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就要加大复制难度,使得网民在借鉴作者作品时必须要通过授权的方式,在防止不轨网民盗版问题上做出了杰出贡献。 但由于法律对于新出现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没有相匹配的创新条例作为其合法与否的支持,导致数字保护技术的运用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此时,《网络版权保护条例》就可以以专门条例而非在它法里附带相关条款的形式,正式而规范地对这个问题做出积极的回应,在保障网络作品的版权的同时促进作品信息的合法传播。
(二)加大教育宣传力,加深公民对网络版权的认识
网络版权屡受侵犯,究其根本还是网民不自觉,对于网络版权的认识不够深刻。“免费的午餐”人人都想吃,不想支付任何费用就拿去别人的作品的思想,是造成公民网络侵权的一大原因。有的人甚至认为,总是强调网络版权的保护其实是对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一种阻碍,是一种落后的思想,更有甚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就做出了侵权行为,更在侵犯了他人的网络版权后不仅不知悔改,反而觉得这是一种证明自己网络技术高超的方式。 总体来说,我国公民在现阶段对于网络版权的认识还是不够深刻,没有彻底明白保护网络版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以,政府应当加大有关网络版权的宣传、教育,多办一些相关讲座,以加深公民对于网络版权的意识。毕竟只有在公民了解了网络版权之后,才会对网络作品以及其作者产生尊敬之情,才会营造出一种尊重创作、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网络侵权事件的数量才会从源头上减少。
四、结语
虽然我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也得到了相应成果,但科技是飞速发展的,我们需要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法律、制度都是人们根据眼下的发展、需要所设立的,在面对幂次增长的网络作品及所产生的侵权案件时,我们首先不要畏惧,要立足于国情、现实,让发展与规范同步并驱。
注释:
林婧婧.版權法在网络环境下受到的冲击及其制度重构.法制与社会.2007(5).357- 358.
张荣勤.网络著作权侵权浅析.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2).54-56.
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9.
蒋志培.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77.
程业洲. 网络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06(1).37-39.
林楠、刘莹、许凤杰. 数字技术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我见.现代情报.2005,25(4).159-160.
宋贻珍.中国新时期书报刊的版权保护政策.韶关学院学报.2007,28(2).32-37.
陈传夫. 重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利益平衡.图书情报工作.2001(11).3-6.
何淼.加密方案的研究与设计.广东:汕头大学.2011.
张爱珍.我国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现代情报.2004,24(9).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