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便利化发展研究
孙芸芸摘要: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五通”目标中,贸易畅通是建设与合作的重点内容。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关于贸易便利化水平指标体系报告,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各成员贸易便利化差异显著,面临更多贸易壁垒与非贸易壁垒的挑战。对比《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文规定与CAFTA相关议定书条款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推行CAFTA未来十年升级转型的同时,须紧抓“一带一路”倡议机遇,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与统一化、海关通关便利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引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提高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水平。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贸易便利化;CAFTA;法律义务;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8)03-0015-09
一、贸易便利化与“一带一路”倡议
贸易便利化常被定义为“贸易手续的简化与无障碍化”,一般指国际贸易流动所需要收集、提供、沟通以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等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与协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报告中认为,贸易便利化可以提高贸易信息可用性,加快过境手续规范与管理,简化流程与自动化程序,提高海关透明度与管理水平。监管程序的合理制度化、通关手续简化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对实现贸易便利至关重要,从广义上而言,贸易便利化可被定义为有助于降低贸易交易成本和创造标准效率的任何措施。
影响贸易便利化的成本因素众多,包括交易方管理成本、政府行政管理成本、通关时间成本,导致维持交易存续的不确定成本增加,企业与消费者负担的费用增加,甚至影响贸易或投资环境,造成国家层面的经济损失。鉴于贸易成本的潜在影响,自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开始后,贸易便利化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企业以及发展伙伴关系问的重要谈判事项。2013年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简称TFA)目前已正式生效,这对政府决策层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一场推动贸易扶持政策的机遇。WTO就此估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执行将创造2000万个就业机会,每年将推动全球出口增长2.7%和全球生产总值增长0.5%。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凝聚亚非欧国家和地区合作发展理念,成为当前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领域的焦点,倡议所提出的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目标中,实现贸易畅通的基本要素是确保并提升与合作方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强调贸易投资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要研究解决投资与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贸易壁垒,构建区域内和各国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果之一——《“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中提出重点建设三条“蓝色经济通道”,其中两条,即中国一印度洋一非洲一地中海经济通道和中国一大洋洲一南太平洋经济通道的海上合作,辐射中国港口城市与东盟国家。此外中国将与沿线国共建海洋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设立中国一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和中国一印尼海上合作基金,并以《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为基础,在信息基础设施联通建设和国际海运合作方面,实现海上互联互通,推进海运便利化水平。
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蓝色经济通道”合作建设方面,东盟国家已然成为海上合作发展重要对象。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在2015年11月達成新一轮的自贸区升级版议定书,其结合双方经济贸易与投资便利水平现状提出“钻石十年”发展目标,并将贸易便利化尤其是海关便利化纳入未来十年合作发展规划中,以实现海关便利化与投资便利化方面的提升与合作。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盟国家深入发展合作对话机制,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符合WTO权利义务,也与CAFTA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目标保持一致。从经济与法律实践视角分析CAFTA贸易便利化以及未来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CAFTA贸易便利化之指标分析
(一)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
国内外学者对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的构建一般沿用最具代表性的Wilson等的基本思想,即运用港口效率、海关环境、制度环境和电子商务4个一级指标及各项下的二级指标作为衡量贸易便利化发展水平指标。世界经济论坛每年发布的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所采用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EnablingTrade Index,简称ETI)指数最具有代表性和综合性。它包括市场准入、边境管理、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务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报告对全球136个国家和地区贸易便利化的7个二级指标进行统计与分析。
《2016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数据显示,新加坡是全球贸易便利化的领导者。连续5年位列ETI排名榜首,其国内市场是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99.7%的进口商品免税进入,边境管理效率、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方面名列前茅。新加坡海关实施的“单一窗口”机制较为先进,其将机构运行模式从政府监管机制转变为服务导向机制,成为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改革的典范。
中国和东盟国家ETI指标情况见表1,各指标1~7分。
(二)CAFTA成员贸易便利化水平分析
第一,CAFTA整体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从时间上看,东盟国家整体ETI指数提升,市场准入与边境进出口管理指标有所提升,但总体便利化程度不高,且基础设施建设可用性与服务质量分值较低并呈下降趋势。新加坡属于全球贸易非常便利国家,马来西亚排名靠前属于比较便利国家,泰国属于一般便利国家,剩余国家仍属于不便利国家。中国2014和2016年排名位居中间地位,ETI指数处于缓慢增长阶段,但在信息通讯技术领域有较明显的提升,属于一般便利国家。从区域位置上看,与亚太区域内其他国家相比,除新加坡以外,CAFTA成员贸易便利化程度较低,排名普遍落后。根据《2016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数据可得,2016年日本ETI指数排名全球第16位,除国外市场准入表现不佳之外,在进出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务环境方面保持良好稳定状态,如进口关税相对较低、进出口效率和透明度分数较高,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便利化关键作用。韩国ETI排名全球第27位,其港口基础设施和政府与私营部门互联网的推行,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发挥重要作用,其边境进出口管理以及通关效率方面处于亚洲高水平领域。
第二,CAFTA成员间贸易便利化差异显著。如表1所示:(1)在国内外市场准入方面,东盟成员国差异显著,开放程度普遍高于中国。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国内市场准入水平较高,国外市场准入水平普遍较低:而老挝与柬埔寨国内市场准入开放程度较低,国外市场准入水平位居全球前10位,中国市场准入便利程度总体均靠后。(2)边境管理方面,除新加坡外,中国、马来西亚、泰国处于一般水平,其他成员处于较低水平状态。另外,中国作为贸易实力大国,在贸易进出口通关手续、时间和费用等方面总体成本较高,透明度、规范性以及腐败问题制约其发展成为贸易便利国家。(3)基础设施建设与商务环境方面,包括公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信息通讯技术,“单一窗口”建设,互联网普及和电子商务人员流动状况等,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全球排名靠前,与其他成员拉开较大的差距;文莱、越南、印度尼西亚等需要进一步发展:泰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成员国之一,以对外出口与旅游经济为导向,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成绩较好。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通讯技术方面的发展较明显,在航空和港口基础建设方面总体分数较高,运输服务可用性评分较高,信息通讯技术发展较为迅速。
第三,贸易壁垒与非贸易壁垒对CAFTA成员贸易便利化影响不同。就国外市场准入与边境管理而言,区域成员在服务贸易、通关环节、进出口管理透明度方面尚未统一协调,较容易形成贸易壁垒,ETI分值与排名较低,成为贸易便利化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如表1所示,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及中国经贸实力突出,仍受到这两大方面的影响。就非贸易壁垒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如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在提升贸易便利化进程方面难度较大,基础设施建设及商务环境成为这些国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主要制约因素。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在边境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商务环境等方面均处于一般水平,面临突破贸易实力与便利两大发展瓶颈的挑战。因此,CAFTA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影响ETI各具体指标。东盟国家区域内实现市场准入便利,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通讯技术方面有待合作和提升,中国与东盟国家须重视有关贸易便利化各具体指标的发展状况。
(三)CAFTA成员间实施贸易便利化的客观现状
第一,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区域内经贸活动,运输方式主要包括港口运输、航空运输与陆路运输方面。受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东盟各国在港口建设、航空基础设施及陆路交通等方面发展水平不均。其中新加坡作为重要国际贸易中心,其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而菲律宾国内数百个大小港口,主要为容纳大吨位货船:马来西亚和泰国曼谷作为东盟重要的航空枢纽,对比其他国家直达航线不足现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东盟整体空运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中国西南地区与东盟国家形成了高速公路与铁路网络,但东盟国家中南半岛山海相间复杂的地理环境增加了陆路交通的成本和难度,曼昆公路与泛亚铁路两条重要路线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双方陆路交通成本,但未能实现道路畅通的便利化。从表l数据可知,除中国、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三国,其余东盟成员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指数分数不高,基础设施服务也相对落后,成为实现贸易畅通的主要障碍,当前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国家贸易合作紧密,需要加强贸易往来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贸易政策透明与公开。随着互联网和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各国能够更方便快捷地掌握世界各国贸易政策新动态,了解贸易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便利贸易开展,降低贸易风险与成本,因此大数据时代下推动“一带一路”的贸易便利化,貿易政策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是推动便利化的重要前提。贸易政策审议作为WTO三大法律机制之一,在确保各成员贸易政策和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的同时,也是加强其他成员对被审议成员经济贸易政策理解的重要途径。作为WTO成员,中国在2012年6月接受WTO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东盟国家包括新加坡和泰国围绕中国自主创新政策、政策透明度、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中国新农村政策、海外投资激励措施提出贸易政策审议清单,报告显示中国还存在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如涉及贸易政策的内部指导文件信息公开和行政决定程序透明度不够。18]根据表1数据,在贸易政策与法律程序方面,中国与东盟多数国家如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需要提高信息公开与可获得性的便利化水平。
第三,信息化水平。目前东盟各成员国的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新加坡是世界上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之一。马来西亚建立了政府支持的中介机构,其成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统一的国际商贸平台,这使得该国的电子商务实力大为增强。泰国紧跟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国内电子商务已成为增加收入、扩展贸易伙伴的新贸易工具。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等国使用互联网的人数比较少,信息化产业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不足。中国目前开展的海关便利化改革,“单一窗口”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数据管理、港口基础建设、通关电子口岸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信息化水平提升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
从经济发展层面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便利化现状,促进双方在“钻石十年”加快国内经济发展与便利化措施的改革。在当前全球经济缓慢复苏背景下,大力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是核心,TFA的生效与实施措施是促进CAFTA成员间经济发展与合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明确WTO成员职责义务是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改革的关键。在“一带一路”倡议与贸易便利措施的背景下,从法律视角分析CAFTA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成员间遵守国际义务与双边协议义务,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推行贸易便利化、修改完善国内法律与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三、CAFTA实施贸易便利化之法律分析
(一)TFA多边协议
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的多哈谈判成果之一——TFA是中国入世后首次参与并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澄清并改进GATT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与实施”及WTO其他法律文件规定,以实现海关程序的简化与协调,减少国际贸易交易成本,改善WTO成员贸易环境,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TFA法律文本规定,成员方需要遵守的实施贸易便利化国际义务主要涉及四个重要方面:
1.透明度
TFA第1至5条强调成员提高贸易便利化时要符合WTO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与进出口和过境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公布,并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相关信息;在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向贸易商提供评论、磋商机会,并在生效前尽早公布;各种规费和费用的征收方式和实践应当公布等。在WTO透明度原则上TFA提出更高要求,如应设立咨询点答复进出口与过境程序相关问题,增加申诉与审查程序内容,针对货物进出口清关信息发布明确其具体范围等。
2.“单一窗口”制度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又称“国际贸易数据系统”,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提交标准化信息和单证以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运相关监管规定。TFA第10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努力维持或建立“单一窗口”,与贸易相关的资料应一次性提交、一次性申报。海关部门应尽量简化货物的放行和清关手续,并适用国际标准,通过“单一窗口”,缩短企业货物通关的时间,减少通关成本。目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在毛里求斯、瑞典、荷兰、美国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顺利实施,被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海关组织认定为贸易便利化的理想状态。“单一窗口”通过整合口岸管理资源、简化和协调进出口手续及文件等手段来施行,同时需要信息通讯技术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职能体制的协调分工。
TFA文本中所提倡的“单一窗口”制度对各成员国口岸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与东盟国家均建立了“单一窗口”机制,但各国口岸管理制度涉及的海关、边防、商检、检疫、海事等多部门实行分别管理体制,因此“单一窗口”并未真正实现国际单一窗口单一接入点制度,需要在设立电子口岸基础上逐步完善。所以改善通关效率、加快电子口岸信息技术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口岸部门职责协调是各国当前国内改革的重要方向。
3.降低贸易壁垒的便利措施
TFA条文中规定了较为细致的减少贸易壁垒措施,如每一成员应当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现限制:每一成员应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
4.海关国际合作义务
TFA倡导各成员间开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相互合作,协定中规定在WTO机制内设立负责协调贸易便利化事项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并要求各成员设立或指定一个相应的机构来促进协议在国内实施和國内协调,并鼓励各成员国在海关通关实践经验、网络与通信技术援助以及海关能力建设援助方面开展合作,帮助发展中成员国和最不发达成员国完善贸易便利化设施,提高相关技术水平。
(二)CAFTA区域协定
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而言,2004年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2条规定:“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vi)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CAFTA并没有具体的海关程序便利化的规定,中国海关与东盟各国海关在2009年10月达成的《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南宁倡议》,明确双方在简化通关手续、口岸通关标准化管理、提高物流速度、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进行合作,但并没上升到协议规则层面。2015年11月22日,中国与东盟10国正式签署升级协议《关于修订(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根据自贸区内成员贸易发展情况,纳入相关内容,在文本B部分规定了“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涵盖了原本尚未包含的内容:
第一,在透明度方面,《议定书》第4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当确保其海关程序与实务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透明化与贸易便利化,包括货物清关效率。第13条对公布和设置查询点做了规定,缔约方应当在互联网上或者以书面形式公布海关监管或实施的所有法律和规章规定以及任何海关行政程序,除执法程序和内部规则之外,需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咨询点,为相关人员询问事项提供信息。
第二,确定预裁定制度。TFA对预裁定制度做了规定,将其定义为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议定书》B节第10条对预裁定范围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第10条第l款和第2款要求自贸区内每一缔约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预先裁定货物的规则归类和原产地确定事项,同时鼓励各缔约方对某一特定事实下完税价格的方法、标准及其适用程序做出预裁定。另外,对实施或维持、修改或撤销预裁定事项做出明文列举,并规定了预裁定效力及保密条款。
第三,海关合作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需要依据国内法律法规,在适当之时,各方海关部门开展合作,共同建立海关稽查制度,提高通关效率。另外,结合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及其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与新加坡双边贸易协定的海关合作实践,《议定书》引入电子化海关操作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对“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s,简称AEO)海关互认合作做出概括规定,以实现CAFTA各成员国统一国际标准,营造便利高效、对外开放度高的商务环境,便于双方海关提高通关效率以及投资引进高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
(三)TFA与《议定书》法律条款比较
从透明度原则与具体规则角度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提升法律法规透明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国内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满足TFA具体透明度规定。中国应及时发布海关税率、进出口税费、海关分类规定等执法程序与规则标准及外资规定与争端解决法律规则,以实现与TFA协定内容的一致性。TFA中有关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若干详细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成员国在国内管理程序及法规文件中予以真正落实,否则可能会因违背WTO国际条约义务被诉至争端解决机构。中国与东盟国家作为WTO成员有义务遵守并实现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统一。《议定书》在提升透明度方面既满足WTO透明度原则要求与TFA具体条文规定,也有对区域实践经验的借鉴。从WTO视角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作为成员国须遵守多边贸易体制下TFA相关义务:从CAFTA视角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基于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作为《议定书》缔约方须遵守缔约规则与双边合作义务,实现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
目前“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所覆盖的众多东盟国家,积极参与中国贸易畅通合作机制。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当抓住发展与合作机遇,提升CAFTA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议定书》贸易便利化法律体系。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CAFTA贸易便利化展望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沿线国家开展贸易合作,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互联互通正在逐步推进,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经贸合作正在朝着便利化方向发展。结合贸易便利化指标分析与TFA、《议定书》法律条款分析,对CAFTA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推行自贸区道路运输便利化,统一协调国际运输规则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也是CAFTA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的重要环节。《东盟货物跨境便利化框架及技术议定书》(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Facilitation of Goods in Transit)对东盟成员问的交通基础设施便利化做出具体规定,包括运输规则、基础设施运输服务、海关手续协调与简化、特殊货物运输规定及国内立法等。在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基于中国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国际道路运输公约》(Trausport International Router,简称TIR)大背景,中国与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ntemational RoodUnion,简称IRU)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安排,促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为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通与贸易领域合作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根据2017年5月IRU发布的《国际道路运输系统对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畅通”促进作用的分析报告》,TIR将有效降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特别是中亚、西亚、南亚和东北欧区域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为《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中国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根据测算,中国实施TIR后,使用TIR证通关可降低通关时间30%~80%,最多可减少6天的通关时间。截至2015年,中国已经开通178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完成货运量3747万吨。国际道路运输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运输方式之一。目前中国国际道路运输规模不大,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所占比重较小,约占总量的10%;周边国家设置的人为非物理障碍较多,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程度较低。中国现行国际道路运輸相关政策标准(如车辆和道路标准、通关文件形式等)与周边国家存在一定差异,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多边运输便利化协定的数量不多,影响了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
中国与邻近中南半岛东盟成员国以道路运输方式开展贸易具有独特地理优势,基于半岛国家如越南、泰国等国航空、港口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的实际,可考虑开展道路运输合作,然而目前只有中国与新加坡具有IRU的会员资格。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推行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之外,CAFTA贸易也推行便利化尤其是道路运输便利化,这就需要东盟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与中国的深层次合作。因此在互联互通构建方面,CAFTA成员国应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安全原则的基础上,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建设,双方在CAFTA今后升级谈判时可考虑将区域性道路运输便利化纳入议题,并在互联网络信息平台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运输规则与协调合作的法律框架性文件。
(二)健全自贸区“单一窗口”与AEO互认制度
目前中国与东盟已建立“单一窗口”机制,但单一窗口建设未能符合TFA文本规定的单一接入点管理制度。中国推行“电子口岸”作为“单一窗口”建设平台,但国内各“电子口岸”电子信息化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异较大,海关、质检及边检机构等口岸监管部门质检的数据信息共享、数据国际标准化和一致化程度低。目前中国与东盟部分国家正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相关电子口岸改革与合作,在信息通讯技术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应当遵照TFA条文规定与《议定书》海关合作要求,健全各方“单一窗口”机制。
AEO互认是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措施较好的企业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AEO互认便利措施包括享受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等通关便利措施。成为AEO认证的企业,有助于通关待遇提升,通关时间缩短,通关成本降低,从而进一步提高合作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中国与新加坡于2012年6月签署AEO互认文本,目前马来西亚正在积极开展与中国的AEO互认合作项目,在TFA有关授权经营者通关便利待遇规定和《议定书》有关要求之下,CAFTA成员在满足各自实际发展前提下开展AEO海关互认合作,提高区域内海关通关便利效率。
(三)完善海关通关便利改革,建立海关合作制度
CAFTA成员应遵守WTO透明度原则与TFA具体措施要求推进海关便利化改革,促成区域内通关程序与规则的协调化。2001年中国启动“金关工程”促进全国海关报关业务无纸化,减少报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2005年启动“区域通关”改革,重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2013年11月,全国海关启动实施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然而,中国在通关便利化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口岸通关相关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紧密;二是各查验部门信息资源没实现共享:三是中国现有海关通关政策和法规不够简化和统一,缺少高效的执行系统,通关监管手段不适应现代化的物流业。在CAFTA升级与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背景下,海关通关便利化是提升自贸区贸易便利化进程的重要环节与基础,国内出台《海关总署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l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实施方案》,积极转化和落实中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促使国内加深改革力度,全面提升海关便利水平。
同样基于对东盟国家贸易便利化指数分析,东盟国家(如老挝、柬埔寨及越南等国)在海关基础设施方面、进出口通关程序方面也需要加快国内改革力度,以实现区域内通关便利水平普遍提升。
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参照2011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关于海关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应尽快推行《落实(中国与东盟国家海关合作备忘录)的行动计划(2018-2020)》,构建双方海关合作的法律框架,将《议定书》与TFA成果纳入行动计划实施内容中,各方应最大范围内提供技术援助,开展海关合作。另外,立足于数据报告分析,CAFTA成员应完善进出口管理口岸通关设施条件、加强信息通讯技术能力建设,以实现“单一窗口”建设,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能力,符合CAFTA通关便利化的发展需要,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
(四)推进CAFTA升级版电子商务领域谈判工作,建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则与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逐渐影响全球贸易体系,成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新力量,“一带一路”覆盖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机遇。电子商务对全球经济具有转型性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網络交易安全及跨境交易监管等法律问题凸显,因此为有助于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提供政策扶持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目前TFA条文尚未涉及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便利化问题。中国与东盟国家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广泛参与者,对跨境电子便利化研究应予以重视,将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纳入《议定书》中;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在电子商务领域分享相关信息,进行相关问题研究,包括法律法规、规则与标准以及实际操作;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子商务环境便利化创造有利环境。2004年东盟国家借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电子商务与法律改革方案,开始编写各国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为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供共同目标和原则,并将信息通讯技术作为实现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工具。目前中国国内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处于审议阶段,法律体系尚未成熟。从国际立法、区域合作协议及国内跨境电商发展趋势方面说,中国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为电子商务环境提供法律规制与保障制度。从电子商务环境指标体系来看,CAFTA成员国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提高信息通讯技术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技术建设,处理数字经济下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环境法律问题,强化政策与共识;应对《议定书》中所涵盖的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继续深入谈判,跟进跨境贸易问题研究,协调统一跨境电子交易法律制度,借助“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模式促进区域贸易便利,提升区域经济与法律制度影响力。
责任编辑:韩国良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贸易便利化;CAFTA;法律义务;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8)03-0015-09
一、贸易便利化与“一带一路”倡议
贸易便利化常被定义为“贸易手续的简化与无障碍化”,一般指国际贸易流动所需要收集、提供、沟通以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等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与协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报告中认为,贸易便利化可以提高贸易信息可用性,加快过境手续规范与管理,简化流程与自动化程序,提高海关透明度与管理水平。监管程序的合理制度化、通关手续简化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对实现贸易便利至关重要,从广义上而言,贸易便利化可被定义为有助于降低贸易交易成本和创造标准效率的任何措施。
影响贸易便利化的成本因素众多,包括交易方管理成本、政府行政管理成本、通关时间成本,导致维持交易存续的不确定成本增加,企业与消费者负担的费用增加,甚至影响贸易或投资环境,造成国家层面的经济损失。鉴于贸易成本的潜在影响,自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开始后,贸易便利化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企业以及发展伙伴关系问的重要谈判事项。2013年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简称TFA)目前已正式生效,这对政府决策层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一场推动贸易扶持政策的机遇。WTO就此估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执行将创造2000万个就业机会,每年将推动全球出口增长2.7%和全球生产总值增长0.5%。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凝聚亚非欧国家和地区合作发展理念,成为当前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领域的焦点,倡议所提出的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目标中,实现贸易畅通的基本要素是确保并提升与合作方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强调贸易投资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要研究解决投资与贸易便利化问题,消除贸易壁垒,构建区域内和各国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同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果之一——《“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中提出重点建设三条“蓝色经济通道”,其中两条,即中国一印度洋一非洲一地中海经济通道和中国一大洋洲一南太平洋经济通道的海上合作,辐射中国港口城市与东盟国家。此外中国将与沿线国共建海洋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设立中国一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和中国一印尼海上合作基金,并以《南海及其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为基础,在信息基础设施联通建设和国际海运合作方面,实现海上互联互通,推进海运便利化水平。
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蓝色经济通道”合作建设方面,东盟国家已然成为海上合作发展重要对象。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ASEAN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在2015年11月達成新一轮的自贸区升级版议定书,其结合双方经济贸易与投资便利水平现状提出“钻石十年”发展目标,并将贸易便利化尤其是海关便利化纳入未来十年合作发展规划中,以实现海关便利化与投资便利化方面的提升与合作。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盟国家深入发展合作对话机制,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符合WTO权利义务,也与CAFTA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目标保持一致。从经济与法律实践视角分析CAFTA贸易便利化以及未来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CAFTA贸易便利化之指标分析
(一)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
国内外学者对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的构建一般沿用最具代表性的Wilson等的基本思想,即运用港口效率、海关环境、制度环境和电子商务4个一级指标及各项下的二级指标作为衡量贸易便利化发展水平指标。世界经济论坛每年发布的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所采用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EnablingTrade Index,简称ETI)指数最具有代表性和综合性。它包括市场准入、边境管理、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务环境等4个一级指标,报告对全球136个国家和地区贸易便利化的7个二级指标进行统计与分析。
《2016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数据显示,新加坡是全球贸易便利化的领导者。连续5年位列ETI排名榜首,其国内市场是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99.7%的进口商品免税进入,边境管理效率、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方面名列前茅。新加坡海关实施的“单一窗口”机制较为先进,其将机构运行模式从政府监管机制转变为服务导向机制,成为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改革的典范。
中国和东盟国家ETI指标情况见表1,各指标1~7分。
(二)CAFTA成员贸易便利化水平分析
第一,CAFTA整体贸易便利化水平较低。从时间上看,东盟国家整体ETI指数提升,市场准入与边境进出口管理指标有所提升,但总体便利化程度不高,且基础设施建设可用性与服务质量分值较低并呈下降趋势。新加坡属于全球贸易非常便利国家,马来西亚排名靠前属于比较便利国家,泰国属于一般便利国家,剩余国家仍属于不便利国家。中国2014和2016年排名位居中间地位,ETI指数处于缓慢增长阶段,但在信息通讯技术领域有较明显的提升,属于一般便利国家。从区域位置上看,与亚太区域内其他国家相比,除新加坡以外,CAFTA成员贸易便利化程度较低,排名普遍落后。根据《2016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数据可得,2016年日本ETI指数排名全球第16位,除国外市场准入表现不佳之外,在进出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务环境方面保持良好稳定状态,如进口关税相对较低、进出口效率和透明度分数较高,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便利化关键作用。韩国ETI排名全球第27位,其港口基础设施和政府与私营部门互联网的推行,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发挥重要作用,其边境进出口管理以及通关效率方面处于亚洲高水平领域。
第二,CAFTA成员间贸易便利化差异显著。如表1所示:(1)在国内外市场准入方面,东盟成员国差异显著,开放程度普遍高于中国。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国内市场准入水平较高,国外市场准入水平普遍较低:而老挝与柬埔寨国内市场准入开放程度较低,国外市场准入水平位居全球前10位,中国市场准入便利程度总体均靠后。(2)边境管理方面,除新加坡外,中国、马来西亚、泰国处于一般水平,其他成员处于较低水平状态。另外,中国作为贸易实力大国,在贸易进出口通关手续、时间和费用等方面总体成本较高,透明度、规范性以及腐败问题制约其发展成为贸易便利国家。(3)基础设施建设与商务环境方面,包括公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信息通讯技术,“单一窗口”建设,互联网普及和电子商务人员流动状况等,新加坡与马来西亚全球排名靠前,与其他成员拉开较大的差距;文莱、越南、印度尼西亚等需要进一步发展:泰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成员国之一,以对外出口与旅游经济为导向,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成绩较好。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通讯技术方面的发展较明显,在航空和港口基础建设方面总体分数较高,运输服务可用性评分较高,信息通讯技术发展较为迅速。
第三,贸易壁垒与非贸易壁垒对CAFTA成员贸易便利化影响不同。就国外市场准入与边境管理而言,区域成员在服务贸易、通关环节、进出口管理透明度方面尚未统一协调,较容易形成贸易壁垒,ETI分值与排名较低,成为贸易便利化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如表1所示,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及中国经贸实力突出,仍受到这两大方面的影响。就非贸易壁垒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如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在提升贸易便利化进程方面难度较大,基础设施建设及商务环境成为这些国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主要制约因素。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在边境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商务环境等方面均处于一般水平,面临突破贸易实力与便利两大发展瓶颈的挑战。因此,CAFTA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影响ETI各具体指标。东盟国家区域内实现市场准入便利,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通讯技术方面有待合作和提升,中国与东盟国家须重视有关贸易便利化各具体指标的发展状况。
(三)CAFTA成员间实施贸易便利化的客观现状
第一,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区域内经贸活动,运输方式主要包括港口运输、航空运输与陆路运输方面。受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东盟各国在港口建设、航空基础设施及陆路交通等方面发展水平不均。其中新加坡作为重要国际贸易中心,其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而菲律宾国内数百个大小港口,主要为容纳大吨位货船:马来西亚和泰国曼谷作为东盟重要的航空枢纽,对比其他国家直达航线不足现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东盟整体空运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中国西南地区与东盟国家形成了高速公路与铁路网络,但东盟国家中南半岛山海相间复杂的地理环境增加了陆路交通的成本和难度,曼昆公路与泛亚铁路两条重要路线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双方陆路交通成本,但未能实现道路畅通的便利化。从表l数据可知,除中国、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三国,其余东盟成员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指数分数不高,基础设施服务也相对落后,成为实现贸易畅通的主要障碍,当前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国家贸易合作紧密,需要加强贸易往来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贸易政策透明与公开。随着互联网和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各国能够更方便快捷地掌握世界各国贸易政策新动态,了解贸易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便利贸易开展,降低贸易风险与成本,因此大数据时代下推动“一带一路”的贸易便利化,貿易政策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是推动便利化的重要前提。贸易政策审议作为WTO三大法律机制之一,在确保各成员贸易政策和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的同时,也是加强其他成员对被审议成员经济贸易政策理解的重要途径。作为WTO成员,中国在2012年6月接受WTO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东盟国家包括新加坡和泰国围绕中国自主创新政策、政策透明度、私人股权基金立法、中国新农村政策、海外投资激励措施提出贸易政策审议清单,报告显示中国还存在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如涉及贸易政策的内部指导文件信息公开和行政决定程序透明度不够。18]根据表1数据,在贸易政策与法律程序方面,中国与东盟多数国家如文莱、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需要提高信息公开与可获得性的便利化水平。
第三,信息化水平。目前东盟各成员国的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新加坡是世界上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之一。马来西亚建立了政府支持的中介机构,其成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统一的国际商贸平台,这使得该国的电子商务实力大为增强。泰国紧跟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国内电子商务已成为增加收入、扩展贸易伙伴的新贸易工具。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等国使用互联网的人数比较少,信息化产业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不足。中国目前开展的海关便利化改革,“单一窗口”建设有待进一步提升。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数据管理、港口基础建设、通关电子口岸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信息化水平提升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
从经济发展层面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便利化现状,促进双方在“钻石十年”加快国内经济发展与便利化措施的改革。在当前全球经济缓慢复苏背景下,大力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是核心,TFA的生效与实施措施是促进CAFTA成员间经济发展与合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明确WTO成员职责义务是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改革的关键。在“一带一路”倡议与贸易便利措施的背景下,从法律视角分析CAFTA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成员间遵守国际义务与双边协议义务,为中国与东盟国家推行贸易便利化、修改完善国内法律与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三、CAFTA实施贸易便利化之法律分析
(一)TFA多边协议
2017年2月22日正式生效的多哈谈判成果之一——TFA是中国入世后首次参与并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澄清并改进GATT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与实施”及WTO其他法律文件规定,以实现海关程序的简化与协调,减少国际贸易交易成本,改善WTO成员贸易环境,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TFA法律文本规定,成员方需要遵守的实施贸易便利化国际义务主要涉及四个重要方面:
1.透明度
TFA第1至5条强调成员提高贸易便利化时要符合WTO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与进出口和过境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公布,并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相关信息;在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向贸易商提供评论、磋商机会,并在生效前尽早公布;各种规费和费用的征收方式和实践应当公布等。在WTO透明度原则上TFA提出更高要求,如应设立咨询点答复进出口与过境程序相关问题,增加申诉与审查程序内容,针对货物进出口清关信息发布明确其具体范围等。
2.“单一窗口”制度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又称“国际贸易数据系统”,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提交标准化信息和单证以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运相关监管规定。TFA第10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努力维持或建立“单一窗口”,与贸易相关的资料应一次性提交、一次性申报。海关部门应尽量简化货物的放行和清关手续,并适用国际标准,通过“单一窗口”,缩短企业货物通关的时间,减少通关成本。目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在毛里求斯、瑞典、荷兰、美国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顺利实施,被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海关组织认定为贸易便利化的理想状态。“单一窗口”通过整合口岸管理资源、简化和协调进出口手续及文件等手段来施行,同时需要信息通讯技术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职能体制的协调分工。
TFA文本中所提倡的“单一窗口”制度对各成员国口岸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与东盟国家均建立了“单一窗口”机制,但各国口岸管理制度涉及的海关、边防、商检、检疫、海事等多部门实行分别管理体制,因此“单一窗口”并未真正实现国际单一窗口单一接入点制度,需要在设立电子口岸基础上逐步完善。所以改善通关效率、加快电子口岸信息技术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口岸部门职责协调是各国当前国内改革的重要方向。
3.降低贸易壁垒的便利措施
TFA条文中规定了较为细致的减少贸易壁垒措施,如每一成员应当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现限制:每一成员应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
4.海关国际合作义务
TFA倡导各成员间开展促进贸易便利化的相互合作,协定中规定在WTO机制内设立负责协调贸易便利化事项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并要求各成员设立或指定一个相应的机构来促进协议在国内实施和國内协调,并鼓励各成员国在海关通关实践经验、网络与通信技术援助以及海关能力建设援助方面开展合作,帮助发展中成员国和最不发达成员国完善贸易便利化设施,提高相关技术水平。
(二)CAFTA区域协定
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而言,2004年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第2条规定:“全面经济合作措施各缔约方同意迅速地进行谈判,以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并通过下列措施加强和增进合作……(vi)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CAFTA并没有具体的海关程序便利化的规定,中国海关与东盟各国海关在2009年10月达成的《中国-东盟贸易便利化南宁倡议》,明确双方在简化通关手续、口岸通关标准化管理、提高物流速度、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进行合作,但并没上升到协议规则层面。2015年11月22日,中国与东盟10国正式签署升级协议《关于修订(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根据自贸区内成员贸易发展情况,纳入相关内容,在文本B部分规定了“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涵盖了原本尚未包含的内容:
第一,在透明度方面,《议定书》第4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应当确保其海关程序与实务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透明化与贸易便利化,包括货物清关效率。第13条对公布和设置查询点做了规定,缔约方应当在互联网上或者以书面形式公布海关监管或实施的所有法律和规章规定以及任何海关行政程序,除执法程序和内部规则之外,需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咨询点,为相关人员询问事项提供信息。
第二,确定预裁定制度。TFA对预裁定制度做了规定,将其定义为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议定书》B节第10条对预裁定范围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第10条第l款和第2款要求自贸区内每一缔约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预先裁定货物的规则归类和原产地确定事项,同时鼓励各缔约方对某一特定事实下完税价格的方法、标准及其适用程序做出预裁定。另外,对实施或维持、修改或撤销预裁定事项做出明文列举,并规定了预裁定效力及保密条款。
第三,海关合作方面,中国与东盟国家需要依据国内法律法规,在适当之时,各方海关部门开展合作,共同建立海关稽查制度,提高通关效率。另外,结合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及其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与新加坡双边贸易协定的海关合作实践,《议定书》引入电子化海关操作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对“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s,简称AEO)海关互认合作做出概括规定,以实现CAFTA各成员国统一国际标准,营造便利高效、对外开放度高的商务环境,便于双方海关提高通关效率以及投资引进高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
(三)TFA与《议定书》法律条款比较
从透明度原则与具体规则角度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提升法律法规透明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国内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满足TFA具体透明度规定。中国应及时发布海关税率、进出口税费、海关分类规定等执法程序与规则标准及外资规定与争端解决法律规则,以实现与TFA协定内容的一致性。TFA中有关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若干详细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成员国在国内管理程序及法规文件中予以真正落实,否则可能会因违背WTO国际条约义务被诉至争端解决机构。中国与东盟国家作为WTO成员有义务遵守并实现国内法与国际规则的统一。《议定书》在提升透明度方面既满足WTO透明度原则要求与TFA具体条文规定,也有对区域实践经验的借鉴。从WTO视角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作为成员国须遵守多边贸易体制下TFA相关义务:从CAFTA视角分析,中国与东盟国家基于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作为《议定书》缔约方须遵守缔约规则与双边合作义务,实现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
目前“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所覆盖的众多东盟国家,积极参与中国贸易畅通合作机制。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当抓住发展与合作机遇,提升CAFTA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议定书》贸易便利化法律体系。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CAFTA贸易便利化展望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沿线国家开展贸易合作,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互联互通正在逐步推进,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经贸合作正在朝着便利化方向发展。结合贸易便利化指标分析与TFA、《议定书》法律条款分析,对CAFTA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推行自贸区道路运输便利化,统一协调国际运输规则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也是CAFTA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的重要环节。《东盟货物跨境便利化框架及技术议定书》(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Facilitation of Goods in Transit)对东盟成员问的交通基础设施便利化做出具体规定,包括运输规则、基础设施运输服务、海关手续协调与简化、特殊货物运输规定及国内立法等。在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基于中国已正式加入联合国《国际道路运输公约》(Trausport International Router,简称TIR)大背景,中国与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ntemational RoodUnion,简称IRU)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安排,促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为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通与贸易领域合作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根据2017年5月IRU发布的《国际道路运输系统对中国与沿线国家“贸易畅通”促进作用的分析报告》,TIR将有效降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特别是中亚、西亚、南亚和东北欧区域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为《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中国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根据测算,中国实施TIR后,使用TIR证通关可降低通关时间30%~80%,最多可减少6天的通关时间。截至2015年,中国已经开通178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完成货运量3747万吨。国际道路运输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运输方式之一。目前中国国际道路运输规模不大,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所占比重较小,约占总量的10%;周边国家设置的人为非物理障碍较多,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程度较低。中国现行国际道路运輸相关政策标准(如车辆和道路标准、通关文件形式等)与周边国家存在一定差异,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多边运输便利化协定的数量不多,影响了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
中国与邻近中南半岛东盟成员国以道路运输方式开展贸易具有独特地理优势,基于半岛国家如越南、泰国等国航空、港口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的实际,可考虑开展道路运输合作,然而目前只有中国与新加坡具有IRU的会员资格。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推行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之外,CAFTA贸易也推行便利化尤其是道路运输便利化,这就需要东盟国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与中国的深层次合作。因此在互联互通构建方面,CAFTA成员国应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安全原则的基础上,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建设,双方在CAFTA今后升级谈判时可考虑将区域性道路运输便利化纳入议题,并在互联网络信息平台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运输规则与协调合作的法律框架性文件。
(二)健全自贸区“单一窗口”与AEO互认制度
目前中国与东盟已建立“单一窗口”机制,但单一窗口建设未能符合TFA文本规定的单一接入点管理制度。中国推行“电子口岸”作为“单一窗口”建设平台,但国内各“电子口岸”电子信息化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异较大,海关、质检及边检机构等口岸监管部门质检的数据信息共享、数据国际标准化和一致化程度低。目前中国与东盟部分国家正开展“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相关电子口岸改革与合作,在信息通讯技术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应当遵照TFA条文规定与《议定书》海关合作要求,健全各方“单一窗口”机制。
AEO互认是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措施较好的企业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提供相应的通关便利。AEO互认便利措施包括享受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等通关便利措施。成为AEO认证的企业,有助于通关待遇提升,通关时间缩短,通关成本降低,从而进一步提高合作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中国与新加坡于2012年6月签署AEO互认文本,目前马来西亚正在积极开展与中国的AEO互认合作项目,在TFA有关授权经营者通关便利待遇规定和《议定书》有关要求之下,CAFTA成员在满足各自实际发展前提下开展AEO海关互认合作,提高区域内海关通关便利效率。
(三)完善海关通关便利改革,建立海关合作制度
CAFTA成员应遵守WTO透明度原则与TFA具体措施要求推进海关便利化改革,促成区域内通关程序与规则的协调化。2001年中国启动“金关工程”促进全国海关报关业务无纸化,减少报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2005年启动“区域通关”改革,重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2013年11月,全国海关启动实施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然而,中国在通关便利化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口岸通关相关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紧密;二是各查验部门信息资源没实现共享:三是中国现有海关通关政策和法规不够简化和统一,缺少高效的执行系统,通关监管手段不适应现代化的物流业。在CAFTA升级与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背景下,海关通关便利化是提升自贸区贸易便利化进程的重要环节与基础,国内出台《海关总署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l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实施方案》,积极转化和落实中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促使国内加深改革力度,全面提升海关便利水平。
同样基于对东盟国家贸易便利化指数分析,东盟国家(如老挝、柬埔寨及越南等国)在海关基础设施方面、进出口通关程序方面也需要加快国内改革力度,以实现区域内通关便利水平普遍提升。
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参照2011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关于海关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应尽快推行《落实(中国与东盟国家海关合作备忘录)的行动计划(2018-2020)》,构建双方海关合作的法律框架,将《议定书》与TFA成果纳入行动计划实施内容中,各方应最大范围内提供技术援助,开展海关合作。另外,立足于数据报告分析,CAFTA成员应完善进出口管理口岸通关设施条件、加强信息通讯技术能力建设,以实现“单一窗口”建设,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能力,符合CAFTA通关便利化的发展需要,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
(四)推进CAFTA升级版电子商务领域谈判工作,建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则与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逐渐影响全球贸易体系,成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新力量,“一带一路”覆盖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机遇。电子商务对全球经济具有转型性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網络交易安全及跨境交易监管等法律问题凸显,因此为有助于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提供政策扶持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目前TFA条文尚未涉及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便利化问题。中国与东盟国家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广泛参与者,对跨境电子便利化研究应予以重视,将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纳入《议定书》中;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在电子商务领域分享相关信息,进行相关问题研究,包括法律法规、规则与标准以及实际操作;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为电子商务环境便利化创造有利环境。2004年东盟国家借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电子商务与法律改革方案,开始编写各国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为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供共同目标和原则,并将信息通讯技术作为实现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工具。目前中国国内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处于审议阶段,法律体系尚未成熟。从国际立法、区域合作协议及国内跨境电商发展趋势方面说,中国应当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为电子商务环境提供法律规制与保障制度。从电子商务环境指标体系来看,CAFTA成员国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提高信息通讯技术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技术建设,处理数字经济下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环境法律问题,强化政策与共识;应对《议定书》中所涵盖的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继续深入谈判,跟进跨境贸易问题研究,协调统一跨境电子交易法律制度,借助“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模式促进区域贸易便利,提升区域经济与法律制度影响力。
责任编辑:韩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