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航电枢纽工程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监管思考

郭健+刘亨馗
摘要:随着赣江大批水上水下工程建设项目相继上马,施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管压力越来越大,因为水上水下活动带来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日益凸显,给海事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结合对新干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施工水域日常安全监管的体会, 就如何加强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监管,建立良好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關键词:施工水域 安全 管理 思考
中图分类号:U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8)2-0037-02
江西赣江新干航电枢纽是江西省和交通运输部“十二五”重点建设项目,枢纽位于吉安市新干县三湖镇,是一座以航运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功能的航电枢纽工程。根据赣江流域规划中的赣江干流梯级开发方案,赣江干流分为龙头山、新干、峡江、石虎塘、井冈山(万安)、万安、茅店、峡山等八大梯级,并建立起相应的水利(航电)枢纽。除已建好的石虎塘航枢纽、枢纽峡江水利枢纽、万安水电枢纽外,目前新干航电枢纽、龙头山水利枢纽、井冈山(万安)航电枢纽都已开工在建,加上昌吉赣客运铁路专线及各高速公路的跨江桥梁和大中型货运码头的相继开建,可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赣江流域的水上水下活动(项目)将非常多,水上水下活动(项目)施工带来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也会越来越严峻,给海事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结合对新干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监管的体会, 就如何加强涉航涉水项目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监管,建立良好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谈几点看法和建议,对水上水下工程建设施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管提供一些借鉴作用。
1新干航电枢纽工程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现状。
1.1施工导流缩窄通航水域宽度,恶化了通航水流条件,增加了船舶安全通行难度
新干航电枢纽于2015年8月开工,根据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期通航时段分二期,第一期施工通航时段为2015年8月至2017年7月,该时段采用河道右岸的161m导流明渠作为临时通航通道,其余河面被围堰拦断,很大程度缩窄了通航水域的宽度,恶化了通航水流条件,根据模型试验分析:当来流量大于2200m3/s,明渠内流速普遍超过3.0m3/s,施工围堰导致明渠流速大幅增加,围堰裹头附近水流流态偏差,大幅增加了船舶安全通行难度。第二期施工通航时段为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由于船闸已具备初步通航条件,可通过调节已建成的泄水闸调度通航。
1.2与在建桥东昌高速赣江桥梁施工期交叉,相互影响,不利于船舶通行
东昌高速赣江特大桥位于新干航电枢纽坝址上游620米,2014年5月开工建设,2016年底完工。桥梁施工与枢纽一期导流施工期交叉长达约一年半,此期间枢纽采用河道中161m明渠作为临时通航通道。对应施工大桥2孔75m双孔单向通航,两者施工相互发生交叉影响,使得区域内通航环境趋于复杂,更是不利于船舶安全通行。
1.3上、下游渡口安全渡运风险增加
在新干航电枢纽坝址上游1060m是廖坊渡口、下游780m是三湖镇汽车渡口, 两个渡口日常渡运往来频繁,水流条件对两个渡口的渡运安全影响重大。在第一期施工通航期间,由于两个渡口离导流明渠均非常近,水流流速均非常大,对渡船的横渡安全非常不利,特别是上游的廖坊渡口,船舶操纵一不小心就会与施工设施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渡轮翻沉的重大事故。
1.4施工船舶加大了对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
航电枢纽施工时有一定数量的施工船舶,如采砂船、运砂船、清障船、交通船等,增加了施工水域船舶的交通流量和密度,使船舶在施工水域会遇局面变得复杂,客观上增加了过往船舶的航行与避让难度,对上下行船舶及施工船舶通航安全均有一定影响。
1.5施工灯光影响过往船舶的瞭望和判断
施工期间适航水域大幅收窄,堤坝及其围堰、施工船及机械设备聚集,形成水上障碍,视线受阻,对船员操纵船舶产生心理压力,尤其是夜间设置的灯光,特别是有部分灯光可能比较刺眼而导致驾驶员不好把握航向,或者灯光点设置较多将航标灯的发光淹没而误导驾驶员,妨碍了船舶驾驶员的瞭望和判断。
2加强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2.1做好通航安全评估,确定施工期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评估时应重点对枢纽建设施工活动组织方案及其占用水域的符合性和适应性,活动所需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性,活动或建设期间通航安全影响进行分析,包括占用水域及船舶、设施活动或临时性构筑物对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影响,隐患和潜在风险分析,安全设施和应急保障设施配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相关措施、活动(建设)限制性条件和措施、活动(建设)单位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建设)期间现场维护和交通组织、操作警示及法律法规约束等进行审核;同时根据活动特点及附近水域船舶交通流特征,确定活动水域范围;分析涉水活动(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与过往船舶及附近水工建筑物的相互影响,是否占有现有通航水域,包括对水上交通流量及通航安全影响;分析涉水活动(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与其附近水域通航船舶与风、流、雾、能见度、波浪等自然条件的相互影响;分析涉水活动(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与附近水域船舶习惯航路、船舶交通流、通航能力、渔业捕捞、运输船活动的相互影响;分析施工对通航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分析施工方案各施工环节与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的相互影响;提出拟建工程施工期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策略,包括施工期不同施工阶段的交通流组织方案、通信联络、临时通航方案、交通组织管理等内容。分析施工期现场维护需求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安全施工作业区的划定、施工临时警戒标志、过往船舶的控制、施工船舶的监管、施工期的安全管理与维护等。制定施工期通航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设备配备、应急响应措施等。
2.2成立通航维护机构,根据现场情况落实交通组织方案、做好现场交通安全监管
水上水下活动项目一经确定开工,海事机构应根据与建设(施工)单位签定的通航维护协议成立通航维护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船艇对施工水域的通航安全实施监管。
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海事部门报送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待海事部门核查后方可施工。施工方案,包括施工作业时间、顺序、进度、作业机具、作业方式方法等。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包括安全施工及安全注意事项和制定应急预案等。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施工单位应成立施工通航协调组与海事、航道等部门沟通的良好渠道,及时通报有关工程施工进度和安全事项。如改变施工计划,应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实施;施工期间施工照明应适当遮蔽,不得影响船舶正常航行;施工作业机具不得伸出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范围。
2.3施工安全水域的划定及临时助航标志的设置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水域环境和交通组织方案,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合理的划定施工作业区及临时通航水域;同时施工单位根据航道部门的要求依据交通组织方案在施工水域配布必要的施工临时助导航标志及警示牌,明示通航水域,引导船舶通行。
2.4做好封航时交通管制,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根据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当工程建设需要实施封航时,海事部门应根据建设(施工)单位申请提前发布封航通告,告之相关船舶合理安排船期,减轻船舶滞航带来的损失。封航时应在坝址上下游设定为封航警戒水域,其中明渠进出口200m范围设定为重点警戒水域,同时在上下游各设施工期临时锚地一个;由于工程区域通航环境复杂、施工时期较长,施工单位须与海事监管部门配备同频通讯对讲机,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封航结束放航时需交通管制,要遵循先放下行船舶,再放上行船舶的原则,避免船舶在施工水域附近交汇,减少船舶流量集中放大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提高放航效率。
2.5加强施工水域日常巡查,排查施工水域通航安全隐患
海事机关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施工水域列入重点监管和巡查范围,加强施工水域现场巡航,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在施工水域内进行编解队、过驳、抛锚、捕捞等活动;制止施工水域船舶偏航、淌航、抢航以及船舶在施工水域随意掉头等各种异常情况和违法行为;对巡查发现的施工水域灯光信号等助航标志灭失、临时航道变迁等问题,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反馈,以防止船舶因助航标志不清等问题发生险情事故。
2.6建立协调机制,组成安全监管统一战线
海事管理部门要主动和安监、业主、施工单位安全部门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对施工船舶进行检查,查处和糾正违法违章船舶。同时建立水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不定期地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由安监、海事、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职能部门共同参加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疑点和难点问题,适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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