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在高校的实践探索与对策建议

尤树林 梁立宽
摘 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治标和治本紧密结合,指引着管党治党的战略方向,是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必然选择。当前高校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面临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不充分、认知误区、制度缺位等诸多问题,需要立根固本,强化责任担当,消除认识误区,完善制度建设,切实把“四种形态”落到实处。
关键词 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高校 主体责任 纪律观念
作者简介:尤树林,南京农业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纪检监察;梁立宽,南京农业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9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提出到贯彻落实的过程,体现了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观。在高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凸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战略自信,是高校党组织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等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新要求的现实课题,也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营造高校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
一、“四种形态”是反腐败斗争实践的必然选择
(一)伟大的实践推动反腐败的理论创新
“四种形态”作为理论见之于实践的产物,来源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丰富的反腐败斗争实践。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对“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的紧迫性以及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以旗帜鲜明的政治立场、坚强无畏的政治勇气、坚韧不拔的政治定力,掀起了史所罕见的反腐败热潮,重构了政治生态,赢得了党心民心,厚植了党的执政基础。
历史的车轮不会停留,反腐败实践也不会停下脚步。随着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形成,中央陆续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一批党内法规,标志着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已经进入“制度反腐”的新纪元。“四种形态”应运而生,科学地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用党纪的尺子衡量和校正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标本兼治、逐渐要向治本过渡”有了方法论上的指引,逐步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廉洁建设之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创新的理论进一步推动新的反腐败实践
从哲学的高度来看,廉洁与不廉洁是两个对立面,它们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不廉洁中包含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毛泽东在经典著作《矛盾论》中告诉我们,矛盾同一性的法则,包含着矛盾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在这场遏制腐败蔓延的持久斗争中,我们不可能一劳永逸彻底解决不廉洁的问题,而是要“经常抓”、“长期抓”,遵循量变质变规律,久久为功,促成不廉洁向廉洁的矛盾转化。
在廉洁与不廉洁这对矛盾的此消彼长中,相互转化也是有条件的,是历史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由于管党治党“宽松软”,纪律松弛、组织涣散,一段时期内廉洁的氛围逐渐淡漠,不廉洁的蚀气空前浓厚,导致了廉洁向不廉洁方向的矛盾转化,不正之风与腐败盛行,使党脱离了群众,权力既缺乏党内制约,又缺乏党外监督,导致严重的腐败现象大面积产生,党的执政基础遭受了严重的侵蚀。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坚实有效的雷霆举措遏制了腐败的蔓延,营造了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态,创造了不廉洁向廉洁的转化条件。
“四种形态”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给出了不同的斗争法宝,推动了新的反腐败实践。“四种形态”所对应党员群体的数量存在着依次递减的逻辑关系,所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存在着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所运用斗争手段的激烈程度呈现由温和到严厉、由非对抗性矛盾到对抗性矛盾的逻辑关系。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用好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在组织内部或者具体党员身上(廉洁与不廉洁矛盾同一体中)激浊扬清,让廉洁与不廉洁毫不留情地正面碰撞,严肃批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行为,使党员干部时刻从细微处约束自己,发挥党组织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让党内关系回归良性、健康的常态。对违纪党员轻处分和组织处理、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是党纪党规的适用与执行,解决的是党内矛盾。受到处分(处理)的党员,接受了党的纪律的鞭策,为自己不廉洁的行为付出了声誉上、职级上、经济上的代价,既是他们不廉洁行为所应得的否定评价,也是对更多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受到处分的大多数人仍然留在党内,必将深刻吸取不廉洁的教訓,更加敬权、畏权、慎权,自觉地接受监督,更加廉洁地为党工作;即便受到开除党籍的重处分,也在为党组织肌体的廉洁、健康做出积极贡献,因为开除他们是新时代大浪淘沙的结果,也是新陈代谢规律的生动体现,这些人经受了一次特殊的“冼礼”,将促使其更加遵守法制,做一名合格的公民,为这个社会的日益进步贡献正能量。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极少数,运用法治方式进行矫正改造,对其不廉洁的行为进行强制清除。
二、高校党组织在实践“四种形态”中面临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四种形态”存在认知误区
1.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存在“误判”。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绝对不能因为高校党各级组织对第一种形态关注度最高、投入也更多,且第一种形态主要是批评与自我批评,从而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不再严峻复杂的错误判断。
2.对“四种形态”“挺纪在前”存在各种“误解”。一是简单作出“对党员干部要求可以松一松”的错误解读,没有清醒认识到如果高校各级党组织不能积极实施“常态”和“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形态的蔓延、演变就随时有可能发生。二是对新的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没有完全理解和重视,习惯于凭老经验、按老套路办事。三是个别干部简单认为“四种形态”就是四种组织处理方式,因此不敢自我亮丑,对自我批评产生顾虑。四是在运用和操作层面局限于高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尚未成为高校领导干部、党内各级组织的共识。
3.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误处”。“四种形态”要求针对不同的违纪问题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不能不顾违纪行为性质、情节等,主观、人为地进行形态调整。
(二)配套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影响“四种形态”有效运用
“四种形态”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而与此相比,党内规则的框架结构、党的制度体系和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规范践行“四种形态”的配套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四种形态中的后三种形态均有相对应的党纪国法依据,但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相关制度稍嫌不足,缺少顶层设计,各高校在实施中难免尺度把握不一,甚至出现滥用、错用、误用的情况。高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相互交织共同发挥作用,相关制度亟待废、改、立,从而清晰界定“严”的标准。
(三)高校党组织和党员“两个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用好“四种形态”,既要求用党纪严格约束各级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同时也要求各级党组织、每一名党员“在党言党、在党兴党”,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当前,高校党组织特别是教研组这一级的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存在一定程度的弱化,对待教学科研工作与党建工作仍然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一些党员“四个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漠,思想认识滞后,行动迟缓;个别党支部甚至认为履行主体责任是校院二级党委的事,党支部工作消极应付、无所作为。
三、高校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思想,消除认识误区;立根固本,强化责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严治党要做到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高校实践运用“四种形态”,首先要统一认识,党委和纪委既要共同担当、同向发力,又要明确定位、各有侧重,夯实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党委要更加注重思想建党,持续发力日常教育监督,特别是结合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党章的学习贯穿始终,使纪律和规矩成为党员的内在信念和行动自觉。让教职员工及时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抓早抓小,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真正的关心和最大的爱护。将责任传导到每个基层党组织,解除党员干部思想顾虑,正确对待组织的教育、提醒和批评,要教育党员干部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认错、认账、认组织处理”,让干部们感到“严管就是厚爱”。
(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依规治党
“制度,是一系列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规范,其目的在于对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进行约束”, 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应当比国家法律更加严格。按照“制度——建立秩序——产生约束——权利公正”的基本路径,党内法规的制定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既要有理论储备和支撑,又要有实践总结与提炼,还要重视历史的回放与梳理。 党章是全党的总规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六大纪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循。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应当将第一种形态上升为党内制度,明确具体对象、情形和程序,以达到规范统一的效果。
(三)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1.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在倾向性、苗头性、轻微性问题上抓早抓小。按照《準则》“四个坚持”、“四个廉洁”的高线要求,以《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为底线,织密监督网络,进行全面扫描。对党员干部思想和行为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过去看似习以为常的轻微性问题,早提醒、早预警、早纠正、早处置,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尤其注重从信访工作中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指出问题危害,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将工作关口前移至基层党组织。在监督检查、谈话函询、党内政治生活上“常抓不懈”。
2.注重宽严相济,务求实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蕴含着全面从严治党与尊重保护党员基本权利的协调统一。从赋权的角度分析,“四种形态”实际赋予了高校党组织和纪委监督执纪的权力,这种赋权的过程必须具有精确性,且需要避免被滥用、错用、误用或被逾越。具体适用何种形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不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公的情况下肆意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对于有苗头倾向或轻微违纪者,“拉一把”,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防止犯更大错误,体现党组织的关心爱护。第三、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或涉嫌违法者,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以当头棒喝,强化“不敢”,形成强大震慑。既要学会用轻处分提醒、保护干部,起到阻遏效果;又务必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重拳出击严重违纪违法。
注释:
高波.“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中国纪检监察.2015(9).10-11.
熊惊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6(1).11-15.
周淑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制与度.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7-10.
仇丽萍.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2).31-33.
周伟东.浅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异同和互动关系.党史文苑.2015(7).67-69.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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