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摘 要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成为当前我国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如何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并发挥巨大作用,不仅对践行依法治国方略有着重大意义,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家政权,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着深刻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社会矛盾
作者简介:杜珊珊,中共科尔沁区委党校党史党建部,教师,研究方向:党史党建。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61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思維又叫法律思考方式,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它是人们一种依法思考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治思维是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等等,在实践当中按照法律的逻辑进行思考的方式。
法治方式则是遵循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它是由立法、司法和执法相关人员等法治主体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方法和措施。
法律思维决定和支配着法治的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而我们的重点应该是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具有一些基本内涵与要求:第一方面,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意识,它最主要的规则就是宪法、法律和相应的法规。它的主要作用是平衡和调节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对人民迅速的权益进行保护和实现。第二方面,法治思维是一种限权思维,要求社会治理中掌握权力者要敬畏权力,严格遵守权力边界。现代法治理念有两条基本原则,对公民个人行为而言,法未禁止即可为;对公民权力行为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工作上要大胆开拓,用权上则要谨慎而行,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纪律和法律的约束。”
二、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最佳的路径选择
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方法和思路。 事实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维稳”就会变成“越维越不稳”。只有让“维稳”回到法治轨道上来,回到原初善的治理目标上来,回归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我们才能更好的解决社会矛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发展”。所以我们看到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当中,在各种方法当中,依照法律来进行处理是结果最优,而且最终总体成本也是最低的最佳渠道。
(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当今社会矛盾最主要原因是法制建设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所以我们发生了社会矛盾之后,不能够及时的进行处理。从整个人类社会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来看,法治是一个国家社会治理当中的最主要方式,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法治比人治更能保证社会稳定有序,更能规范对权力的限制,更能公正地保障公民权利、尊严和自由。正是因为法治具有这样的确定性、权威性和正义性,所以法治才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只有按照法律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才能够真正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只有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把法律、理性和情感融为一体,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公民的依法维权和理性维权,政府的公正性、公信力才能够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才能得到提高,才能够真真的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如果我们不能够对公民的利益冲突建立常规化的法律规制,不能运用法制手段化解公民利益方面的冲突的话,民众积怨太多,就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我们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才能够有效把利益冲突抑制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中,并且通过逐步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增进公民对国家根本上合法性的认同,让法治成为治理理念和共同信仰。
三、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一) 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首先要坚持教育引导、典型引领、实践养成相结合,努力使各级政法干部和工作者把法治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树立法治的理念,加强法治的宣传,以普法教育为途径构建法治社会。要认真的总结普法相应的经验,真正形成“法治理念,法治素养,法治信仰,法治自信”。另外,我们要建立完善的法治培训制度,对党员干部定期开展法治培训,要让干部们形成一种习惯性的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的定性思维,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
(二) 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
首先要把法治的方式运用到社会矛盾的排查化解当中,要依法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调解中,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要贯彻《人民调解法》,依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加快把人民调解工作全面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大力推进专业化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在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窗口,积极推动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后执行和解、司法确认等方式,实现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在矛盾排查化解当中,完善听证法化解矛盾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经验。应该推动在镇街一级建立运用听证会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把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群众代表、调解员等组织起来,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进行公开听证,让公众和舆论进行评判和监督,增强社会矛盾化解的公开公正性,从而推动矛盾和问题依法公开解决。
(三)必须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
通过强化法治建设,教育警示群众防范违法犯罪,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解决信访难题的根本出路。提高群众对信访的正确认识,客观报道宣传信访政策法规,使误入信访渠道的上访人,通过教育引导自觉转向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上访行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处理、引以为戒,发现问题,依法解决问题。
(四)必须运用法治方式而不是行政方式维稳
有一些地方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稳定,习惯于运用行政干预与行政方式,而不习惯于运用法治方式。比如有一些地方在化解矛盾的时候,一般以政法机关为主,公安机关是主力军。往往一碰到一些社会矛盾,就把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摆在前面,这样看起来是加强了力量,但是事实上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极易导致矛盾升级,冲突扩大。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纠纷缺乏合法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纠纷会无休止地拖下去,既不能真正解决纠纷,又增加了社会成本。所以,要真正彻底终结各类纠纷,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主要应该运用法治的方式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五)必须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特别是切实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突出问题的司法行政干警必须牢固樹立法治信仰,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司法案件当中理性权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矛盾纠纷调处中都感到公平正义。严惩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必须规范权力运行
必须把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权力运行,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着力点。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执法、司法不规范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建设。目前全国的公安机关践行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七)必须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通过权力的监督制约,把社会矛盾的纠纷和处理纳入到法治的轨道。我们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制约,监督纠正、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对各级领导干部是不是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进行相应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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