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使用电子监控的理论与效果分析
吴真?
社区矫正中的电子监控也被称为电子镣铐,是一种利用现代科技设备追踪当事人行踪,监督受监控者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电子报警系统,若被监视人违反法律或其必须遵守的特别规定,电子传导器便会发出警报。
近年来,S市也模仿西方在社区矫正中引入了电子监控系统,以期实现矫正工作的科技化和现代化。经过两代电子监控设备的进化和相关的制度完善,S市在2014年末实现了电子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和全覆盖。但由于整个社会基础不同,S市的电子监控与西方差异很大。本文通过检察官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中获取的电子监控工作数据以及重新犯罪案件情况,以电子监控下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为主要分析对象,对S市的电子监控开展情况进行研究,对照探索前的理论假设,检验现阶段为止电子监控的成效。
一、电子监控的域外实证
1.直觉为主——域外电子监控的兴起路径
电子监控是直觉加实践探索的产物,1964年,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实验科学委员会的施威泽贝尔兄弟主持了一个关于电子监控装置原型的调查,——他们组织了3478344个受测者,包括假释犯、心理疾病者和自愿参与者,要求受测者佩戴一个小型无线设备,并监测受测者的位置及心率等。 虽然他们的研究结果认为可以使用电子监控对假释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囿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当事人被要求佩戴的设备重达一公斤,且有效范围仅400米,因而未推广。直到1983年,美国新墨西哥州的杰克·洛弗(Jack Love)法官第一次对被告人判处电子监控,让罪犯佩戴电子脚镣回社区服刑。
有趣的是,杰克·洛弗法官的对于电子监控的支持并非源于哈佛的调研结果,而是受漫画《蜘蛛侠》的启发。1977年夏季的漫画连载中,蜘蛛侠的对手金并(Kngpin)将一个电子手镯戴在蜘蛛侠手上用来掌握他的行踪。洛弗法官从漫画中获得灵感,认为电子手镯具有降低过高的监狱羁押率的潜力。
当时的美国监狱,因羁押环境过于拥挤而造成圣达菲监狱暴乱,引发社会对监狱羁押率过高的反思。洛弗法官也于1982年着手将灵感转化为现实,其寻求许多电子设备公司帮助,但没有人支持。在霍尼韦尔(Honeywell)做销售员的迈克尔·古斯(Michael Goss)为支持洛弗法官辞去工作,自己开办了一家公司研制监控装置。不到一年,第一代基于RF技术的电子监控设备就被研制出,也就是设置连接电话线的射频接收装置,携带监控装置的被监控人员必须在家附近150英尺以内活动,越界则无法接受信号引发报警。这次,这种监控装置的运用在媒体报道后得到了民众的支持,许多州纷纷效仿。
开展电子监控初期,预防再犯的效果并没有像洛弗法官期待的那样明显,加利福尼亚在最初试点电子监控时,发现监控时间超过六个月后,还是有高达35%的逮捕率和违反率,成效差别和人为监督差异不大 。而在乔治亚和亞利桑那州的数据报告更是显示使用电子监控有提升重新犯罪率的效果 。这些负面的结论并没有影响电子监控的高速发展。现在看来,着些都与早期试点中技术、设备质量不佳、执行电子监控制度中存在贪腐等因素有关。数据显示,2002年英国电子监控的违规率从前一年的24%下降至19%,有部分原因就是在于监控设备的有效性。
直至世纪末,对于电子监控的实证中,主要探讨的都是如何节省监管成本。1999年《Journal of Offender Monitoring》第一次出版年度报告时,并没对电子监控的有效性实证分析,报告都围绕着使用电子监控的数量增长情况、未来发展趋势以及能政府省多少钱。就像尼尔·克里斯蒂说的,这是电子产业的黄金时代,研讨会的标题都是“一个参与持续成长的市场的最佳机会” ,商业推动着电子监控的蓬勃发展。
2.实践检验——电子监控有效性的一般观点
新世纪以来,陆续有关于电子监控在社区矫正特别是预防重新犯罪中是否有效的研究,但是结论观点不一。Marc Renzema在2005年时在《实证犯罪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分析电子监控对高危罪犯有效性的论文。该论文有三个实验,第一个实验是美国乔治亚州针对再犯可能性达到30%以上的监狱假释罪犯开展电子监控的实际效果分析,一年时间内,实验组的128人中仅有4人再犯,而对照组125人中15人再犯,实验表明电子监控技术有利于防止罪犯的再犯。但两组间的差异性在继续跟踪后变得越来越小。第二个实验是针对加拿大的替代监狱监禁电子监控计划进行研究,结论是电子监控在预防再犯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对于再犯风险较低的犯罪分子,电子监控并不起作用。第三个实验是英国曼彻斯特法院判决适用电子监控的罪犯进行跟踪评估,这些罪犯因为具有较高的再犯可能而被判决必须佩戴电子监控。试验两年后,实验组和对照组均有73%的再犯率。
瑞典的Jan bungerfeldt于2013年在《缓刑月刊》上发表的关于瑞典、英国、威尔士电子监控和缓刑适用情况,以及当年其在SASO大会所作主旨发言中对瑞典施行电子监控后三年跟踪再犯率的统计指出,判决适用电子监控的三年再犯率大约是12%,比监狱羁押刑期在6个月以下罪犯的再犯率25%要低(瑞典仅对刑罚在六个月以下的罪犯可判决适用电子监控替代监禁措施),对假释人员适用电子监控后其三年再犯率大约在26%,低于监狱羁押刑期在6个月以上直接刑满释放人员38%的三年再犯率。适用电子监控人员的再犯率要高于直接适用缓刑的罪犯,究其原因可能是适用电子监控作为替代措施的群体原本危险性要高于适用缓刑群体。当然,Jan最支持电子监控的原因还是在省钱,每个罪犯每天可以节省125英镑是他支持在瑞典推广电子监控的主要原因。
3.细化分工——特殊犯罪人的有效监控
域外在电子监控实证中很注意对罪犯群体的区分,认为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在适用电子监控的有效性上存在很大区别,部分国家在电子监控立法时仅将其作为个别罪名犯罪人的羁押替代措施,部分国家的实践也认为电子监控对于部分群体更为有效。
电子监控对毒品犯罪者的效果如何并未有明确的实证结论。新加坡有立法以电子监控用于毒品犯罪者的监管。通过对假释和社区戒毒人群辅以电子监控的监管,结合社区矫正的干预,新加坡获得很好的效果。新加坡反毒品协会在2004的研究认为,三年间毒品犯罪者“假释在家监禁配合电子监控计划”的成功率为88%,比其他未适用电子监控计划的成功率都要高。 但这一调研并不表示电子监控对毒品犯罪者更为有效,也许是在家监禁对其行动范围的限制促成了更好的效果。
电子监控对性犯罪者的作用在多地得到认同。国外研究发现,性侵害犯罪的再犯率是暴力犯罪的4.3倍,适用电子监控的能够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韩国2008年开始适用电子监控之初,就是以“遏制性犯罪再犯”为基础。据韩国法务部统计资料显示,电子脚环制度实施以前,2004年至2008年性暴力犯罪复发率为14.1%,而在正式实施的2009年就骤降至1.7%,复犯率下降了88%。从年度复犯率统计来看,2011年至2014年重新犯罪率均在2%左右。 韩国刑事政策调查研究院曾于2014年2月针对410名电子脚环佩戴对象作过一次调查。从佩戴者佩戴前后的行为心理变化与抑制再犯动机等方面的调查结果分析显示,约60%以上的佩戴者表示,“佩戴后,均自觉减少外出(63.2%)、控制饮酒(63.7%)”;表示“对过去进行深刻反省”的占89%,表示“尽力控制不法行动”者占81.4%,而表示“感到自己行动被实时监控”者为79.4%。此外,在“自我控制再次犯罪的原因”这项调查中,72%的被调查者表示“如果再犯一定会被抓到”,而90%的受访者则表示“如果再犯,其位置及犯罪行为均会被监视观察机关及时掌控”。由此可见,佩戴电子脚环从心理上对佩戴者起到了抑制作用。 台湾于2005年发展电子监控,也运用在受管束的性侵害犯罪缓刑及假释犯。
国外研究认为电子监控对暴力犯罪的效果并不显著,Finn&Steves;的研究认为电子监控对于暴力犯罪者的管束中未发挥显著效果,暴力犯罪者的再犯主要原因是滥用毒品,其重新犯罪无法通过电子监控进行约束。 Bonta等人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辅以电子监控的监管与传统社区矫正监管之间不具有统计上的差异。
综上,目前西方对于电子监控的实证尚未达成一致性观点,大部分研究认为电子监控在短时间内有强化监管的功能,对佩戴者起到抑制作用,在个别罪名的再犯预防上,电子监控得到了实证肯定,但仍有不少研究对电子监控的实效给予否定,有学者认为电子监控对危害性较轻的犯罪人没有效果,辅以电子监控的监管与传统社区矫正监管之间不具有本质差异。
二、S市推广电子监控的做法
S市自2011年开始探索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电子监控系统,当时使用的是手机GPS定位。由司法局向特定矫正人员免费发放有定位功能的手机,矫正人员要随身携带手机并保证24小时开机,一旦超過五分钟没有信号,监控系统就会发出警报。但是定位手机项目并不成功,由于需要矫正干部拨打电话才能确认手机是否由矫正人员随身携带,所以人机分离的情况十分常见,而证明矫正人员故意遗忘手机或不开机的难度很大,所以对于相应不配合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较弱,无法产生必要的威慑和强制效果。
2013年S市C区的一位市人大代表在调研了本区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的适用情况后认为技术的落后限制了监控设备的使用效果,而且适用数量过小导致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使得单个设备运营成本过高。该人大代表根据摩尔定律认为完全应当引入西方最新的电子监控技术,通过推广运用来降低成本。市司法局以此为契机,开始设计电子脚镣式监控系统。2014年在该市8个区县进行试点,并于2015年开始推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电子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同年12月,市公检法司正式会签《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17年实现入矫人员的监控全覆盖。从目前施行的方式来看,S市推广的电子监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所使用的电子监控是基于GPS的脚环设备
S市使用的电子监控技术是比较先进的,以电子脚镣运用的GPS定位和内置SIM卡,和一般手机的定位能力相似。同传统射频技术相比,GPS定位对被佩戴者的出行基本没有限制,而且佩戴在脚踝位置的脚镣体积较小、隐蔽性较好,可通过穿着长裤将其掩盖,防止了他人因看到电子监控而为被佩戴者贴标签的可能,不会对佩戴者日常工作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电子监控设备佩戴后不可摘下,如果将其剪断则监控平台会立刻报警。
2.电子监控并没有改变社区矫正人群
不同于域外将电子监控作为中间刑罚手段,目前S市电子监控的推广并不是作为一个监禁替代项目,所以无论是法院的裁判还是监狱的假释都没有因为推出电子监控而调整司法政策。特别是法院判处缓刑时仍旧采取原有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并不事先征求被告人佩戴电子监控的意见,所以不存在被告人因为选择电子监控而获得缓刑的情况。监狱决定假释时也是如此。总体而言,社区矫正的人群特征没有因为适用电子监控而发生改变,这就使得适用电子监控前后的一些矫正数据就有了更高的对比价值。
3.电子监控是矫正的辅助措施
S市对于电子监控的定位并非刑罚种类,只是为了增强社区矫正监管力度的辅助性手段。所以,S市电子监控的决定和实施贯穿于整个社区矫正环节,法院、监狱、区司法局都有对矫正人员决定适用电子监控的权力,但相应的电子监控的适用变得相对随意,其权威性并不明显。司法矫正干部实际成为对电子监控适用和日常监管中权力最大的人。因为缺乏立法支持,佩戴电子监控后,矫正人员除了维护电子监控的正常运作(即确保监控设备的电量)并没有随之增添其他附随的矫正要求。S市的电子监控工作中并没有夜晚宵禁在家的要求,也没有对性犯罪者靠近小学自动报警等相类似的定位报警措施。至于被监控人员离开S市的自动报警,也是原有的缓刑和假释中规定的要求。同时,因违反电子监控规定后的惩戒措施也不明确。总体而言,S市推行电子监控的独立监管功能较薄弱,整体强制力也一般。
4.电子监控适用于较高人身危险群体
S市对于电子监控适用群体的筛选虽然比较随意,缺乏结构化量表这种精算手段,但也关注监控的经济性问题。2015年全市试点之初,电子监控适用人次大约为入矫人数的15%。2017年开始,全市实现新入矫人员全覆盖,目前在矫人员中的实际适用率约为25%。
需要阐明的是,S市的社区矫正人员本身就是一个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约0.3%的人身危险性极低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中假释人员相对危险性更高,同时毒品犯罪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的重返率也较高。实践中主要以危险性更高的罪犯群体和非S市户籍的人员为监控的对象。
5.电子监控着重关注前三个月
S市实际适用电子监控的主要是新入矫人员。所有被要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矫正人员的电子监控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剩余矫正期不足三个月,剩余矫正期限即为电子监控期限。电子监控期限届满,矫正机构认为没有电子监管必要的,应当解除电子监控。 这条规定的初衷是因为西方实证认为电子监控的使用期限不宜过长,所以实践中大部分佩戴电子监控的人群是新入矫的人员,绝大多数矫正人员在三个月期满后都可以解除佩戴电子监控设备。
从上述几点,我们可以对S市电子监控的使用进行简单的归纳。其是一种对矫正工作和矫正人员的低合作、低约束的监管。电子监控没有影响刑罚政策、使得佩戴电子监控的矫正人员不存在从中获益的可能,在原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增加的电子监控手段也没有和其他矫正手段相结合,缺乏配套针对矫正人员特点的犯因性干预手段,不管同矫正人员还是矫正工作,电子监控都是一种低合作的状态;目前决定电子监控的程序尚不甚权威,也缺乏具体化的裁量标准,日常管理中也沒有规定强制抽查,使得电子监控在矫正机构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电子监控也没有但并没有像射频电子监控限制矫正人员的日常出行,仅对生活带来些许不便,在矫正人员的视角也是低约束的状态。
三、S市内对于电子监控的理论设想
如同国外一样,S市的电子监控推广也是遵循直觉主义,先实践再行理论论证。由于S市对于电子监控的定位不是中间刑罚手段,而仅是社区矫正开展过程中的工具,所以域外对于电子监控的主流观点并不能直接套用,有必要根据构建一套符合S市矫正工作模式的理论体系。牵头推动S市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的市司法局认为司法行政部门接手社区矫正职能后一直面临着矫正执行工作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监管手段少,难以有效开展矫正工作的问题。在探索电子监控过程中,一般认为电子监控能提高监管力度,能有效防止脱管现象的发生;可以起到鞭策的作用,使矫正人员时刻保持着警惕,强迫自己努力改正,如电子监控的时间安排能够使矫正人员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
矫正部门正是根据这种一般对于电子监控的理解,设想运用电子监控通过改变“外部、内部、时间”三个方面对矫正人员进行影响,起到同时促进监管和矫正的效果:
一是通过外部“监视”强化监管的效果。就像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说的“纪律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借助监视而实行强制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监视的技术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 在监狱中,全景敞视的建筑设计为监视提供了技术支持,毫不掩饰的规训权力无所不在、无时不警醒着,促使监狱监管纪律得以贯彻执行。相较于监狱监管,社区矫正监管并不缺乏完善的规则体系,但监狱内的高效监视系统在一般社区矫正中并不存在,矫正中的权力缺乏一种贯彻的机制,大量的盲区导致矫正人员在刑意识差,矫正部门监管困难。电子监控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利用电子技术形成一种全覆盖的“监视”,在外部对矫正人员形成一个无形的监视网,实现借助监视贯彻权力、实行强制。
二是通过内部“羞耻”起到行为的矫正。布雷恩韦特认为“羞耻的良知构建功能使得它优越于仅仅以改变犯罪之收益与成本为基础的控制策略,而这一点又因羞耻的参与性而得以增强。” 通过一个物化的固件与矫正人员相捆绑,时刻提示其罪犯和矫正人员的身份,是对其施以羞耻的有效方式。矫正人员会在选择衣物遮掩电子脚镣、回避可能暴露脚镣的社交生活中,不断感受到羞耻感的存在,起到个别化的威慑效果。电子脚镣的隐蔽性使得这种羞耻更偏向于“重整性羞耻”而非“烙印化羞耻”,使得羞耻在家庭为主的范围内影响。短期佩戴后解除电子监控设备的机会给予一种宽恕和重整的态度,这就为矫正人员重新整合到守法公民社群提供了通道,通过矫正人员“内部”羞耻的良知构建作用,帮助恢复其自尊,起到行为矫正效果。
三是通过“时间”维持促进习惯的内化。菲利帕·拉里等人的实验认为“习惯可以通过行为的重复而养成。随着一定时期内行为的不断重复,自动化水平会以渐进曲线方式不断积累,一般需要66天的时间来形成习惯。” 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矫正人员S市对于初入矫人员电子监控周期三个月的长度把握也是希望矫正对象能够在电子监控的管理下有效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与不良习惯戒断。所以三个月长度基本符合将行为进行内化的必要周期。
上述三个方面中,前两个分别从矫正人员的外部和内部出发,强化社区矫正中的监管和矫正功能,第三点从时间维度视角,促进行为习惯的内化养成。这三个方面的功能都是依托电子监控的基本功能所产生,不需要其他干预手段的协助,共同组成了电子监控单纯作为矫正工具的理论假设体系。
四、S市内电子监控实证的效果分析
2015年S市全面推开电子监控适用后,社区矫正的部分数据与之前产生明显区别。其中2015年间重新犯罪被判刑、重新违法被收监和违反矫正规定的收监人数较2014年明显下降。考虑到两年间社区矫正人群和其他监管政策并没有明显的变化,我们可以认为这其中的成效主要归功于电子监控。
1.通过电子监控的“监视”强化监管效果显著
S市大部分的电子监控仅适用于新入矫三个月的罪犯,所以,前三个月的重新犯罪人数的大幅降低最能体现这些人群适用电子监控后的效果, 且绝大多数的重新犯罪人是没有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由此可以推测佩戴电子监控有管束的效果。
适用电子监控前后社区矫正前三个月收监的矫正人员刑罚种类来看,无论是重新犯罪还是违法违规收监都是以缓刑人员为主,暂予监外人员为辅,监狱假释人员没有在前三个月重新犯罪或违法的,即便多次违规收监也是在三个月以后,应是监禁刑对假释后的罪犯仍有较强的威慑效果。所以S市电子监控虽然有一部分用于假释人员,但实际上以三个月为期限的电子监控并没有明显的监管差异,是否存在适用的价值,或是否要适当延长佩戴时间待商榷。
缓刑是佩戴电子监控人数最多,且效果最显著的。重新犯罪群体中,暂予监外执行人群大多有严重疾病无法收监,曾经发生过多起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拒绝佩戴电子监控或故意破坏电子监控的实例,后因缺乏手段也不了了之,监控并不能改变其重新犯罪成本几乎为零的状况。为大幅下降的重新犯罪率作出主要贡献的是缓刑人群。在违法违规的人数下降中也有相似的规律。在电子监控的使用前后监管效果最为显著的就是缓刑人员。
国外电子监控中罪犯服从的主要理论是恢复性司法。英国的Snow在1999年对被监控者的主观调查中认为,被电子监控者会因为监控而获益,会为了避免遭受监禁刑而配合遵守监控 。但这不能解释S市佩戴电子监控的缓刑对象重新犯罪率下降。笔者与个别矫正干部和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对电子脚镣的“监视”功能是矫正人员服从监管的重要因素。虽然很少有矫正人员知道佩戴的电子监控具体有什么功能,以及电子监控的日常监管流程和违规后的处罚尺度,但是他们都知道自己会被GPS定位,都感受到电子设备带来的“监视”作用,矫正监管的权力通过电子监控得以全覆盖。同时,对于监控功能不了解使得“监视”的效应放大,带来一种意料之外的效果。实际上S市的电子监控除了离开S市外不会有自动报警功能,矫正干部也主要是在上班时检查定位,但部分矫正人员认为夜间离开住处电子监控就会报警,也有矫正人员认为电子监控和禁止令相关连,甚至个别矫正人员认为电子监控脚环具有监听功能。这种威慑使得矫正人员进一步产生畏惧和顺从。
2.电子监控产生“羞耻”影响到矫正人员
虽然脚镣的体积不大,但如果不予遮挡则还是会比较显眼。笔者接触的矫正人员都选择穿着长裤、长袜盖住脚镣,不愿意被他人注意到自己脚踝的异常。访谈中,所有的矫正人员都表示对佩戴监控设备的反感,并且表示会对生活带来不便。脚踝皮肤的磨损,充电的不便是经常被提及的。但是就算脚踝皮肤会因为脚镣反复摩擦而气泡,也没有矫正人员愿意将其暴露在外。即便暴露脚镣能够避免其和皮肤的摩擦,防止皮肤受损,人们仍旧愿意忍受肢体的疼痛。充电的问题也是一样,其不便利是因为矫正人员选择回家充电,导致其生活行动受限,而没有矫正人员愿意忍受异样的目光在公共场所或他人面前充电。由此可见,矫正人员对于电子监控不便的感受很多是因为脚镣带来的“羞耻”所致。矫正人员害怕因为他人看到脚镣所带来的流言蜚语,在电子监控施以羞耻的同时,矫正人员会感到愧疚。
于是,三个月内表现良好是他们摆脱监控设备的首要选择。因为S市在期满后是否延长监控主要由矫正干部决定,且没有明示过裁量尺度,矫正人员只能在已知的三个月期间内尽量遵守矫正纪律,用他们的话说就是“熬过三个月就解放了”。他们能够感受到自己从一个可能被社群排斥的个体再次被整合到群体中,对于重新被整合充满了期待了。在三个月的时间内羞耻个别化的威慑了佩戴电子监控的个人,而非烙印化给予矫正人员行为自我矫正的空间。但是这些羞耻对于矫正人员后续行为控制的效果尚无法通过短时间的跟踪进行判断。
3.习惯内化有待进一步检验
从近年的数据来看,一旦解除电子监控,后续的重新犯罪人数又回归到往年的水平。似乎电子监控对于前三个月内矫正人员的强化监管不会将遏制的重新犯罪挤压到解除电子监控后产生井喷,同样电子监控对这些矫正人员的监管约束也没有能够为矫正人员重塑行为习惯,不会对解除电子监控后的行为带来正效应。但是由于之前的电子监控佩戴比例原因,部分在三个月之后重新犯罪的群体并没有在入矫之初佩戴监控设备,所以现在就下是否有效的结论还为时过早,有待进一步检验。
但是这一方面的前景并不乐观。由于目前S市的电子监控仅是单方面的加强管束,缺乏与矫治的对接,可能并不能很好帮助矫正人员养成习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的多个研究中,对累犯的跟踪评估并没有发现更严厉和更限制性的监管的影响,唯一显现的积极结果是参加干预咨询的再犯率有所减少。Bonta在加拿大的实验也断定电子监控“减少惯犯的效果仍需证明……如果人们对减少再犯感兴趣,然后是罪犯矫治,而不是制裁,那将是最有前途的方法。” S市单纯加以电子监控这种较为僵化的做法,没有在改造活动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努力,对降低再犯率很难有效果。
4.从经济视角上S市电子监控的成功
欧美推行电子监控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电子监控能够降低行刑开销。即通过提高对罪犯的监控力,打造出一个“中间制裁措施”,将一部分非暴力犯罪从监狱监禁转入社区矫正,据此摆脱大量监禁刑带来的高额开销。S市在电子监控适用时并没有改变整体刑事政策,所以不可能产生这笔“收益”来实现电子监控的经济性。不同于部分国家由被监管人员支付电子监控费用,S市电子监控的费用均由政府承担。还好S市电子监控每人每月运维费70元人民币,全年全市的运维费不过60万元,比国外费用低很多。这么低的运维费一方面是基于电子设备的摩尔定律,另一方面是S市的电子监控系统功能简单孤立,不和其他系统衔接整合,研发运转需要的资源很少。以S市经济水平,全市电子监控的费用相当于20个社工的工资,并不算高,但降低了约20%的犯罪、违法违规数。以运维费和监管效果而言,S市简陋的电子監控系统虽然牺牲了监管力度和监管方式的丰富度,在矫正领域放弃了更多创造性的可能,但在经济性上达到了一个较好的水平。
五、S市电子监控效果对相关域外经验的验证情况
通过S市的电子监控二年多年间反映出的一些情况,我们可以发现这种低合作、低约束的电子监控与以往西方国家适用的电子监控有较大差别,但也有很好的实践效果。只是部分实证情况和西方经验有所出入。
1.佩戴电子监控对轻微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人员也有效果
虽然Renzema在加拿大的监禁替代实验中认为电子监控对于再犯风险较低的犯罪分子并不起作用,但是S市的实证却体现出电子监控在低社会危险性群体中也能有相对显著性。实际上S市中配带电子监控效果最為明显缓刑人员都是轻微社会危险性最低的罪犯群体。由于我国刑法“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使得我国的轻微犯罪往往高于西方的轻罪,但这并不意味在中国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就有更高的社会危险性。偏好监禁刑的法院判决使得获处非监禁刑的矫正人员相对更少,在这个筛选过程中,会被判处缓刑的往往是社会危险性极其轻微的人员,以往社区矫正中超低的重新犯罪率也证实了这一判断。针对这个轻微社会危险性的缓刑群体和社会危险性较高的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群体,S市的电子监控显然对前者更为有效,对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群体反而没有那么明显的监管效果。这个结果与Renzema的研究差异较大,可能是电子监控使用上的差别所导致的。
2.低约束的电子监控对财产犯罪的监管效果更明显
虽然实施电子监控后的重新犯罪中仍有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但这两类的重新犯罪者均因一些原因未佩戴电子监控,从下降比率来看,这两类罪名是最高的。所以即便是低约束的电子监控,对于财产和暴力犯罪的管束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值得一提的适用电子监控前的三个月重新犯罪的财产犯罪中,71%的对象为缓刑且后罪同为财产犯罪,说明轻微财产犯罪中有一部分有很高再犯倾向的罪犯。而在适用电子监控后的三个月重新犯罪中,此类特征的财产犯罪再犯者为零。极有可能是适用电子监控的筛选中有效将这批群体识别出并给予电子监管。而基于地理位置信息的监管对财产犯罪者的影响很大,所以即便是低水平约束也能对财产犯罪起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3.孤立的电子监控对毒品使用者的监管效果有限
适用电子监控后三个月重新犯罪中毒品犯罪的数量也有所下降,但佩戴电子监控重新犯罪的两名矫正对象前罪均为贩卖毒品罪,重新犯罪也是贩卖毒品罪。同时,有三名佩戴电子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头三个月因为吸毒被收监。电子监控即便能够对一部分毒品犯罪者起到约束作用,但效果较其他犯罪要差很多。可见,S市电子监控对于毒品使用者的监管并没有像一些域外国家那样取得比较好的效果。究其原因可能是S市社区矫正中针对毒品使用者的犯因性干预措施很薄弱,同时电子监控没有和社区戒毒等措施相结合,使得电子监控只能起到一个实时定位的功能。由于吸毒、容留吸毒和零包贩毒都可以在家完成,不像盗窃、抢劫需要外出作案,所以实时定位完全无法对毒品违法犯罪起到类似财产犯罪的威慑,监管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国外认为电子监控对于毒品犯罪者的监管效果可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与国外的毒品使用习惯、戒毒干预措施的关系可能更大。单纯的电子监控效果一般,多种措施的结合中电子监控可能会起一种催化剂的作用,产生更好的综合效果。
结论
S市电子监控模式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低成本仅具备基本定位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的广泛使用后对现有的社区矫正监管强度适度提升的可能。功能并不强大的电子监控设备通过增强“监视”对低社会危险性的群体发挥了显著的监管效果,使佩戴设备者在入矫初期服从监管率大幅上升。短短三个月的佩戴期间给予矫正人员施加“羞耻”的同时也提升了他们摆脱电子监控重新回归社群的期待,也来促使他们在短期内重构自身的行为规范。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强限制并没有导致解除监控后违法犯罪数的暴发。如果运维成本得到有效控制,那么这种电子监控在社区矫正的初期应当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
社区矫正中的电子监控也被称为电子镣铐,是一种利用现代科技设备追踪当事人行踪,监督受监控者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电子报警系统,若被监视人违反法律或其必须遵守的特别规定,电子传导器便会发出警报。
近年来,S市也模仿西方在社区矫正中引入了电子监控系统,以期实现矫正工作的科技化和现代化。经过两代电子监控设备的进化和相关的制度完善,S市在2014年末实现了电子监控工作的规范化和全覆盖。但由于整个社会基础不同,S市的电子监控与西方差异很大。本文通过检察官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中获取的电子监控工作数据以及重新犯罪案件情况,以电子监控下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为主要分析对象,对S市的电子监控开展情况进行研究,对照探索前的理论假设,检验现阶段为止电子监控的成效。
一、电子监控的域外实证
1.直觉为主——域外电子监控的兴起路径
电子监控是直觉加实践探索的产物,1964年,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实验科学委员会的施威泽贝尔兄弟主持了一个关于电子监控装置原型的调查,——他们组织了3478344个受测者,包括假释犯、心理疾病者和自愿参与者,要求受测者佩戴一个小型无线设备,并监测受测者的位置及心率等。 虽然他们的研究结果认为可以使用电子监控对假释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囿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当事人被要求佩戴的设备重达一公斤,且有效范围仅400米,因而未推广。直到1983年,美国新墨西哥州的杰克·洛弗(Jack Love)法官第一次对被告人判处电子监控,让罪犯佩戴电子脚镣回社区服刑。
有趣的是,杰克·洛弗法官的对于电子监控的支持并非源于哈佛的调研结果,而是受漫画《蜘蛛侠》的启发。1977年夏季的漫画连载中,蜘蛛侠的对手金并(Kngpin)将一个电子手镯戴在蜘蛛侠手上用来掌握他的行踪。洛弗法官从漫画中获得灵感,认为电子手镯具有降低过高的监狱羁押率的潜力。
当时的美国监狱,因羁押环境过于拥挤而造成圣达菲监狱暴乱,引发社会对监狱羁押率过高的反思。洛弗法官也于1982年着手将灵感转化为现实,其寻求许多电子设备公司帮助,但没有人支持。在霍尼韦尔(Honeywell)做销售员的迈克尔·古斯(Michael Goss)为支持洛弗法官辞去工作,自己开办了一家公司研制监控装置。不到一年,第一代基于RF技术的电子监控设备就被研制出,也就是设置连接电话线的射频接收装置,携带监控装置的被监控人员必须在家附近150英尺以内活动,越界则无法接受信号引发报警。这次,这种监控装置的运用在媒体报道后得到了民众的支持,许多州纷纷效仿。
开展电子监控初期,预防再犯的效果并没有像洛弗法官期待的那样明显,加利福尼亚在最初试点电子监控时,发现监控时间超过六个月后,还是有高达35%的逮捕率和违反率,成效差别和人为监督差异不大 。而在乔治亚和亞利桑那州的数据报告更是显示使用电子监控有提升重新犯罪率的效果 。这些负面的结论并没有影响电子监控的高速发展。现在看来,着些都与早期试点中技术、设备质量不佳、执行电子监控制度中存在贪腐等因素有关。数据显示,2002年英国电子监控的违规率从前一年的24%下降至19%,有部分原因就是在于监控设备的有效性。
直至世纪末,对于电子监控的实证中,主要探讨的都是如何节省监管成本。1999年《Journal of Offender Monitoring》第一次出版年度报告时,并没对电子监控的有效性实证分析,报告都围绕着使用电子监控的数量增长情况、未来发展趋势以及能政府省多少钱。就像尼尔·克里斯蒂说的,这是电子产业的黄金时代,研讨会的标题都是“一个参与持续成长的市场的最佳机会” ,商业推动着电子监控的蓬勃发展。
2.实践检验——电子监控有效性的一般观点
新世纪以来,陆续有关于电子监控在社区矫正特别是预防重新犯罪中是否有效的研究,但是结论观点不一。Marc Renzema在2005年时在《实证犯罪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分析电子监控对高危罪犯有效性的论文。该论文有三个实验,第一个实验是美国乔治亚州针对再犯可能性达到30%以上的监狱假释罪犯开展电子监控的实际效果分析,一年时间内,实验组的128人中仅有4人再犯,而对照组125人中15人再犯,实验表明电子监控技术有利于防止罪犯的再犯。但两组间的差异性在继续跟踪后变得越来越小。第二个实验是针对加拿大的替代监狱监禁电子监控计划进行研究,结论是电子监控在预防再犯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对于再犯风险较低的犯罪分子,电子监控并不起作用。第三个实验是英国曼彻斯特法院判决适用电子监控的罪犯进行跟踪评估,这些罪犯因为具有较高的再犯可能而被判决必须佩戴电子监控。试验两年后,实验组和对照组均有73%的再犯率。
瑞典的Jan bungerfeldt于2013年在《缓刑月刊》上发表的关于瑞典、英国、威尔士电子监控和缓刑适用情况,以及当年其在SASO大会所作主旨发言中对瑞典施行电子监控后三年跟踪再犯率的统计指出,判决适用电子监控的三年再犯率大约是12%,比监狱羁押刑期在6个月以下罪犯的再犯率25%要低(瑞典仅对刑罚在六个月以下的罪犯可判决适用电子监控替代监禁措施),对假释人员适用电子监控后其三年再犯率大约在26%,低于监狱羁押刑期在6个月以上直接刑满释放人员38%的三年再犯率。适用电子监控人员的再犯率要高于直接适用缓刑的罪犯,究其原因可能是适用电子监控作为替代措施的群体原本危险性要高于适用缓刑群体。当然,Jan最支持电子监控的原因还是在省钱,每个罪犯每天可以节省125英镑是他支持在瑞典推广电子监控的主要原因。
3.细化分工——特殊犯罪人的有效监控
域外在电子监控实证中很注意对罪犯群体的区分,认为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在适用电子监控的有效性上存在很大区别,部分国家在电子监控立法时仅将其作为个别罪名犯罪人的羁押替代措施,部分国家的实践也认为电子监控对于部分群体更为有效。
电子监控对毒品犯罪者的效果如何并未有明确的实证结论。新加坡有立法以电子监控用于毒品犯罪者的监管。通过对假释和社区戒毒人群辅以电子监控的监管,结合社区矫正的干预,新加坡获得很好的效果。新加坡反毒品协会在2004的研究认为,三年间毒品犯罪者“假释在家监禁配合电子监控计划”的成功率为88%,比其他未适用电子监控计划的成功率都要高。 但这一调研并不表示电子监控对毒品犯罪者更为有效,也许是在家监禁对其行动范围的限制促成了更好的效果。
电子监控对性犯罪者的作用在多地得到认同。国外研究发现,性侵害犯罪的再犯率是暴力犯罪的4.3倍,适用电子监控的能够降低再犯的可能性。 韩国2008年开始适用电子监控之初,就是以“遏制性犯罪再犯”为基础。据韩国法务部统计资料显示,电子脚环制度实施以前,2004年至2008年性暴力犯罪复发率为14.1%,而在正式实施的2009年就骤降至1.7%,复犯率下降了88%。从年度复犯率统计来看,2011年至2014年重新犯罪率均在2%左右。 韩国刑事政策调查研究院曾于2014年2月针对410名电子脚环佩戴对象作过一次调查。从佩戴者佩戴前后的行为心理变化与抑制再犯动机等方面的调查结果分析显示,约60%以上的佩戴者表示,“佩戴后,均自觉减少外出(63.2%)、控制饮酒(63.7%)”;表示“对过去进行深刻反省”的占89%,表示“尽力控制不法行动”者占81.4%,而表示“感到自己行动被实时监控”者为79.4%。此外,在“自我控制再次犯罪的原因”这项调查中,72%的被调查者表示“如果再犯一定会被抓到”,而90%的受访者则表示“如果再犯,其位置及犯罪行为均会被监视观察机关及时掌控”。由此可见,佩戴电子脚环从心理上对佩戴者起到了抑制作用。 台湾于2005年发展电子监控,也运用在受管束的性侵害犯罪缓刑及假释犯。
国外研究认为电子监控对暴力犯罪的效果并不显著,Finn&Steves;的研究认为电子监控对于暴力犯罪者的管束中未发挥显著效果,暴力犯罪者的再犯主要原因是滥用毒品,其重新犯罪无法通过电子监控进行约束。 Bonta等人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辅以电子监控的监管与传统社区矫正监管之间不具有统计上的差异。
综上,目前西方对于电子监控的实证尚未达成一致性观点,大部分研究认为电子监控在短时间内有强化监管的功能,对佩戴者起到抑制作用,在个别罪名的再犯预防上,电子监控得到了实证肯定,但仍有不少研究对电子监控的实效给予否定,有学者认为电子监控对危害性较轻的犯罪人没有效果,辅以电子监控的监管与传统社区矫正监管之间不具有本质差异。
二、S市推广电子监控的做法
S市自2011年开始探索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电子监控系统,当时使用的是手机GPS定位。由司法局向特定矫正人员免费发放有定位功能的手机,矫正人员要随身携带手机并保证24小时开机,一旦超過五分钟没有信号,监控系统就会发出警报。但是定位手机项目并不成功,由于需要矫正干部拨打电话才能确认手机是否由矫正人员随身携带,所以人机分离的情况十分常见,而证明矫正人员故意遗忘手机或不开机的难度很大,所以对于相应不配合行为的处罚力度也较弱,无法产生必要的威慑和强制效果。
2013年S市C区的一位市人大代表在调研了本区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的适用情况后认为技术的落后限制了监控设备的使用效果,而且适用数量过小导致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使得单个设备运营成本过高。该人大代表根据摩尔定律认为完全应当引入西方最新的电子监控技术,通过推广运用来降低成本。市司法局以此为契机,开始设计电子脚镣式监控系统。2014年在该市8个区县进行试点,并于2015年开始推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电子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同年12月,市公检法司正式会签《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17年实现入矫人员的监控全覆盖。从目前施行的方式来看,S市推广的电子监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所使用的电子监控是基于GPS的脚环设备
S市使用的电子监控技术是比较先进的,以电子脚镣运用的GPS定位和内置SIM卡,和一般手机的定位能力相似。同传统射频技术相比,GPS定位对被佩戴者的出行基本没有限制,而且佩戴在脚踝位置的脚镣体积较小、隐蔽性较好,可通过穿着长裤将其掩盖,防止了他人因看到电子监控而为被佩戴者贴标签的可能,不会对佩戴者日常工作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电子监控设备佩戴后不可摘下,如果将其剪断则监控平台会立刻报警。
2.电子监控并没有改变社区矫正人群
不同于域外将电子监控作为中间刑罚手段,目前S市电子监控的推广并不是作为一个监禁替代项目,所以无论是法院的裁判还是监狱的假释都没有因为推出电子监控而调整司法政策。特别是法院判处缓刑时仍旧采取原有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并不事先征求被告人佩戴电子监控的意见,所以不存在被告人因为选择电子监控而获得缓刑的情况。监狱决定假释时也是如此。总体而言,社区矫正的人群特征没有因为适用电子监控而发生改变,这就使得适用电子监控前后的一些矫正数据就有了更高的对比价值。
3.电子监控是矫正的辅助措施
S市对于电子监控的定位并非刑罚种类,只是为了增强社区矫正监管力度的辅助性手段。所以,S市电子监控的决定和实施贯穿于整个社区矫正环节,法院、监狱、区司法局都有对矫正人员决定适用电子监控的权力,但相应的电子监控的适用变得相对随意,其权威性并不明显。司法矫正干部实际成为对电子监控适用和日常监管中权力最大的人。因为缺乏立法支持,佩戴电子监控后,矫正人员除了维护电子监控的正常运作(即确保监控设备的电量)并没有随之增添其他附随的矫正要求。S市的电子监控工作中并没有夜晚宵禁在家的要求,也没有对性犯罪者靠近小学自动报警等相类似的定位报警措施。至于被监控人员离开S市的自动报警,也是原有的缓刑和假释中规定的要求。同时,因违反电子监控规定后的惩戒措施也不明确。总体而言,S市推行电子监控的独立监管功能较薄弱,整体强制力也一般。
4.电子监控适用于较高人身危险群体
S市对于电子监控适用群体的筛选虽然比较随意,缺乏结构化量表这种精算手段,但也关注监控的经济性问题。2015年全市试点之初,电子监控适用人次大约为入矫人数的15%。2017年开始,全市实现新入矫人员全覆盖,目前在矫人员中的实际适用率约为25%。
需要阐明的是,S市的社区矫正人员本身就是一个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约0.3%的人身危险性极低的群体,在这个群体中假释人员相对危险性更高,同时毒品犯罪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的重返率也较高。实践中主要以危险性更高的罪犯群体和非S市户籍的人员为监控的对象。
5.电子监控着重关注前三个月
S市实际适用电子监控的主要是新入矫人员。所有被要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矫正人员的电子监控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剩余矫正期不足三个月,剩余矫正期限即为电子监控期限。电子监控期限届满,矫正机构认为没有电子监管必要的,应当解除电子监控。 这条规定的初衷是因为西方实证认为电子监控的使用期限不宜过长,所以实践中大部分佩戴电子监控的人群是新入矫的人员,绝大多数矫正人员在三个月期满后都可以解除佩戴电子监控设备。
从上述几点,我们可以对S市电子监控的使用进行简单的归纳。其是一种对矫正工作和矫正人员的低合作、低约束的监管。电子监控没有影响刑罚政策、使得佩戴电子监控的矫正人员不存在从中获益的可能,在原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增加的电子监控手段也没有和其他矫正手段相结合,缺乏配套针对矫正人员特点的犯因性干预手段,不管同矫正人员还是矫正工作,电子监控都是一种低合作的状态;目前决定电子监控的程序尚不甚权威,也缺乏具体化的裁量标准,日常管理中也沒有规定强制抽查,使得电子监控在矫正机构的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电子监控也没有但并没有像射频电子监控限制矫正人员的日常出行,仅对生活带来些许不便,在矫正人员的视角也是低约束的状态。
三、S市内对于电子监控的理论设想
如同国外一样,S市的电子监控推广也是遵循直觉主义,先实践再行理论论证。由于S市对于电子监控的定位不是中间刑罚手段,而仅是社区矫正开展过程中的工具,所以域外对于电子监控的主流观点并不能直接套用,有必要根据构建一套符合S市矫正工作模式的理论体系。牵头推动S市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的市司法局认为司法行政部门接手社区矫正职能后一直面临着矫正执行工作缺乏强制力和威慑力,监管手段少,难以有效开展矫正工作的问题。在探索电子监控过程中,一般认为电子监控能提高监管力度,能有效防止脱管现象的发生;可以起到鞭策的作用,使矫正人员时刻保持着警惕,强迫自己努力改正,如电子监控的时间安排能够使矫正人员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
矫正部门正是根据这种一般对于电子监控的理解,设想运用电子监控通过改变“外部、内部、时间”三个方面对矫正人员进行影响,起到同时促进监管和矫正的效果:
一是通过外部“监视”强化监管的效果。就像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说的“纪律的实施必须有一种借助监视而实行强制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监视的技术能够诱发出权力的效应。” 在监狱中,全景敞视的建筑设计为监视提供了技术支持,毫不掩饰的规训权力无所不在、无时不警醒着,促使监狱监管纪律得以贯彻执行。相较于监狱监管,社区矫正监管并不缺乏完善的规则体系,但监狱内的高效监视系统在一般社区矫正中并不存在,矫正中的权力缺乏一种贯彻的机制,大量的盲区导致矫正人员在刑意识差,矫正部门监管困难。电子监控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利用电子技术形成一种全覆盖的“监视”,在外部对矫正人员形成一个无形的监视网,实现借助监视贯彻权力、实行强制。
二是通过内部“羞耻”起到行为的矫正。布雷恩韦特认为“羞耻的良知构建功能使得它优越于仅仅以改变犯罪之收益与成本为基础的控制策略,而这一点又因羞耻的参与性而得以增强。” 通过一个物化的固件与矫正人员相捆绑,时刻提示其罪犯和矫正人员的身份,是对其施以羞耻的有效方式。矫正人员会在选择衣物遮掩电子脚镣、回避可能暴露脚镣的社交生活中,不断感受到羞耻感的存在,起到个别化的威慑效果。电子脚镣的隐蔽性使得这种羞耻更偏向于“重整性羞耻”而非“烙印化羞耻”,使得羞耻在家庭为主的范围内影响。短期佩戴后解除电子监控设备的机会给予一种宽恕和重整的态度,这就为矫正人员重新整合到守法公民社群提供了通道,通过矫正人员“内部”羞耻的良知构建作用,帮助恢复其自尊,起到行为矫正效果。
三是通过“时间”维持促进习惯的内化。菲利帕·拉里等人的实验认为“习惯可以通过行为的重复而养成。随着一定时期内行为的不断重复,自动化水平会以渐进曲线方式不断积累,一般需要66天的时间来形成习惯。” 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矫正人员S市对于初入矫人员电子监控周期三个月的长度把握也是希望矫正对象能够在电子监控的管理下有效改变自己的行为模式,与不良习惯戒断。所以三个月长度基本符合将行为进行内化的必要周期。
上述三个方面中,前两个分别从矫正人员的外部和内部出发,强化社区矫正中的监管和矫正功能,第三点从时间维度视角,促进行为习惯的内化养成。这三个方面的功能都是依托电子监控的基本功能所产生,不需要其他干预手段的协助,共同组成了电子监控单纯作为矫正工具的理论假设体系。
四、S市内电子监控实证的效果分析
2015年S市全面推开电子监控适用后,社区矫正的部分数据与之前产生明显区别。其中2015年间重新犯罪被判刑、重新违法被收监和违反矫正规定的收监人数较2014年明显下降。考虑到两年间社区矫正人群和其他监管政策并没有明显的变化,我们可以认为这其中的成效主要归功于电子监控。
1.通过电子监控的“监视”强化监管效果显著
S市大部分的电子监控仅适用于新入矫三个月的罪犯,所以,前三个月的重新犯罪人数的大幅降低最能体现这些人群适用电子监控后的效果, 且绝大多数的重新犯罪人是没有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由此可以推测佩戴电子监控有管束的效果。
适用电子监控前后社区矫正前三个月收监的矫正人员刑罚种类来看,无论是重新犯罪还是违法违规收监都是以缓刑人员为主,暂予监外人员为辅,监狱假释人员没有在前三个月重新犯罪或违法的,即便多次违规收监也是在三个月以后,应是监禁刑对假释后的罪犯仍有较强的威慑效果。所以S市电子监控虽然有一部分用于假释人员,但实际上以三个月为期限的电子监控并没有明显的监管差异,是否存在适用的价值,或是否要适当延长佩戴时间待商榷。
缓刑是佩戴电子监控人数最多,且效果最显著的。重新犯罪群体中,暂予监外执行人群大多有严重疾病无法收监,曾经发生过多起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拒绝佩戴电子监控或故意破坏电子监控的实例,后因缺乏手段也不了了之,监控并不能改变其重新犯罪成本几乎为零的状况。为大幅下降的重新犯罪率作出主要贡献的是缓刑人群。在违法违规的人数下降中也有相似的规律。在电子监控的使用前后监管效果最为显著的就是缓刑人员。
国外电子监控中罪犯服从的主要理论是恢复性司法。英国的Snow在1999年对被监控者的主观调查中认为,被电子监控者会因为监控而获益,会为了避免遭受监禁刑而配合遵守监控 。但这不能解释S市佩戴电子监控的缓刑对象重新犯罪率下降。笔者与个别矫正干部和佩戴电子监控设备的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对电子脚镣的“监视”功能是矫正人员服从监管的重要因素。虽然很少有矫正人员知道佩戴的电子监控具体有什么功能,以及电子监控的日常监管流程和违规后的处罚尺度,但是他们都知道自己会被GPS定位,都感受到电子设备带来的“监视”作用,矫正监管的权力通过电子监控得以全覆盖。同时,对于监控功能不了解使得“监视”的效应放大,带来一种意料之外的效果。实际上S市的电子监控除了离开S市外不会有自动报警功能,矫正干部也主要是在上班时检查定位,但部分矫正人员认为夜间离开住处电子监控就会报警,也有矫正人员认为电子监控和禁止令相关连,甚至个别矫正人员认为电子监控脚环具有监听功能。这种威慑使得矫正人员进一步产生畏惧和顺从。
2.电子监控产生“羞耻”影响到矫正人员
虽然脚镣的体积不大,但如果不予遮挡则还是会比较显眼。笔者接触的矫正人员都选择穿着长裤、长袜盖住脚镣,不愿意被他人注意到自己脚踝的异常。访谈中,所有的矫正人员都表示对佩戴监控设备的反感,并且表示会对生活带来不便。脚踝皮肤的磨损,充电的不便是经常被提及的。但是就算脚踝皮肤会因为脚镣反复摩擦而气泡,也没有矫正人员愿意将其暴露在外。即便暴露脚镣能够避免其和皮肤的摩擦,防止皮肤受损,人们仍旧愿意忍受肢体的疼痛。充电的问题也是一样,其不便利是因为矫正人员选择回家充电,导致其生活行动受限,而没有矫正人员愿意忍受异样的目光在公共场所或他人面前充电。由此可见,矫正人员对于电子监控不便的感受很多是因为脚镣带来的“羞耻”所致。矫正人员害怕因为他人看到脚镣所带来的流言蜚语,在电子监控施以羞耻的同时,矫正人员会感到愧疚。
于是,三个月内表现良好是他们摆脱监控设备的首要选择。因为S市在期满后是否延长监控主要由矫正干部决定,且没有明示过裁量尺度,矫正人员只能在已知的三个月期间内尽量遵守矫正纪律,用他们的话说就是“熬过三个月就解放了”。他们能够感受到自己从一个可能被社群排斥的个体再次被整合到群体中,对于重新被整合充满了期待了。在三个月的时间内羞耻个别化的威慑了佩戴电子监控的个人,而非烙印化给予矫正人员行为自我矫正的空间。但是这些羞耻对于矫正人员后续行为控制的效果尚无法通过短时间的跟踪进行判断。
3.习惯内化有待进一步检验
从近年的数据来看,一旦解除电子监控,后续的重新犯罪人数又回归到往年的水平。似乎电子监控对于前三个月内矫正人员的强化监管不会将遏制的重新犯罪挤压到解除电子监控后产生井喷,同样电子监控对这些矫正人员的监管约束也没有能够为矫正人员重塑行为习惯,不会对解除电子监控后的行为带来正效应。但是由于之前的电子监控佩戴比例原因,部分在三个月之后重新犯罪的群体并没有在入矫之初佩戴监控设备,所以现在就下是否有效的结论还为时过早,有待进一步检验。
但是这一方面的前景并不乐观。由于目前S市的电子监控仅是单方面的加强管束,缺乏与矫治的对接,可能并不能很好帮助矫正人员养成习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的多个研究中,对累犯的跟踪评估并没有发现更严厉和更限制性的监管的影响,唯一显现的积极结果是参加干预咨询的再犯率有所减少。Bonta在加拿大的实验也断定电子监控“减少惯犯的效果仍需证明……如果人们对减少再犯感兴趣,然后是罪犯矫治,而不是制裁,那将是最有前途的方法。” S市单纯加以电子监控这种较为僵化的做法,没有在改造活动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努力,对降低再犯率很难有效果。
4.从经济视角上S市电子监控的成功
欧美推行电子监控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电子监控能够降低行刑开销。即通过提高对罪犯的监控力,打造出一个“中间制裁措施”,将一部分非暴力犯罪从监狱监禁转入社区矫正,据此摆脱大量监禁刑带来的高额开销。S市在电子监控适用时并没有改变整体刑事政策,所以不可能产生这笔“收益”来实现电子监控的经济性。不同于部分国家由被监管人员支付电子监控费用,S市电子监控的费用均由政府承担。还好S市电子监控每人每月运维费70元人民币,全年全市的运维费不过60万元,比国外费用低很多。这么低的运维费一方面是基于电子设备的摩尔定律,另一方面是S市的电子监控系统功能简单孤立,不和其他系统衔接整合,研发运转需要的资源很少。以S市经济水平,全市电子监控的费用相当于20个社工的工资,并不算高,但降低了约20%的犯罪、违法违规数。以运维费和监管效果而言,S市简陋的电子監控系统虽然牺牲了监管力度和监管方式的丰富度,在矫正领域放弃了更多创造性的可能,但在经济性上达到了一个较好的水平。
五、S市电子监控效果对相关域外经验的验证情况
通过S市的电子监控二年多年间反映出的一些情况,我们可以发现这种低合作、低约束的电子监控与以往西方国家适用的电子监控有较大差别,但也有很好的实践效果。只是部分实证情况和西方经验有所出入。
1.佩戴电子监控对轻微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人员也有效果
虽然Renzema在加拿大的监禁替代实验中认为电子监控对于再犯风险较低的犯罪分子并不起作用,但是S市的实证却体现出电子监控在低社会危险性群体中也能有相对显著性。实际上S市中配带电子监控效果最為明显缓刑人员都是轻微社会危险性最低的罪犯群体。由于我国刑法“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使得我国的轻微犯罪往往高于西方的轻罪,但这并不意味在中国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就有更高的社会危险性。偏好监禁刑的法院判决使得获处非监禁刑的矫正人员相对更少,在这个筛选过程中,会被判处缓刑的往往是社会危险性极其轻微的人员,以往社区矫正中超低的重新犯罪率也证实了这一判断。针对这个轻微社会危险性的缓刑群体和社会危险性较高的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群体,S市的电子监控显然对前者更为有效,对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群体反而没有那么明显的监管效果。这个结果与Renzema的研究差异较大,可能是电子监控使用上的差别所导致的。
2.低约束的电子监控对财产犯罪的监管效果更明显
虽然实施电子监控后的重新犯罪中仍有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但这两类的重新犯罪者均因一些原因未佩戴电子监控,从下降比率来看,这两类罪名是最高的。所以即便是低约束的电子监控,对于财产和暴力犯罪的管束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值得一提的适用电子监控前的三个月重新犯罪的财产犯罪中,71%的对象为缓刑且后罪同为财产犯罪,说明轻微财产犯罪中有一部分有很高再犯倾向的罪犯。而在适用电子监控后的三个月重新犯罪中,此类特征的财产犯罪再犯者为零。极有可能是适用电子监控的筛选中有效将这批群体识别出并给予电子监管。而基于地理位置信息的监管对财产犯罪者的影响很大,所以即便是低水平约束也能对财产犯罪起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3.孤立的电子监控对毒品使用者的监管效果有限
适用电子监控后三个月重新犯罪中毒品犯罪的数量也有所下降,但佩戴电子监控重新犯罪的两名矫正对象前罪均为贩卖毒品罪,重新犯罪也是贩卖毒品罪。同时,有三名佩戴电子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头三个月因为吸毒被收监。电子监控即便能够对一部分毒品犯罪者起到约束作用,但效果较其他犯罪要差很多。可见,S市电子监控对于毒品使用者的监管并没有像一些域外国家那样取得比较好的效果。究其原因可能是S市社区矫正中针对毒品使用者的犯因性干预措施很薄弱,同时电子监控没有和社区戒毒等措施相结合,使得电子监控只能起到一个实时定位的功能。由于吸毒、容留吸毒和零包贩毒都可以在家完成,不像盗窃、抢劫需要外出作案,所以实时定位完全无法对毒品违法犯罪起到类似财产犯罪的威慑,监管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国外认为电子监控对于毒品犯罪者的监管效果可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与国外的毒品使用习惯、戒毒干预措施的关系可能更大。单纯的电子监控效果一般,多种措施的结合中电子监控可能会起一种催化剂的作用,产生更好的综合效果。
结论
S市电子监控模式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低成本仅具备基本定位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的广泛使用后对现有的社区矫正监管强度适度提升的可能。功能并不强大的电子监控设备通过增强“监视”对低社会危险性的群体发挥了显著的监管效果,使佩戴设备者在入矫初期服从监管率大幅上升。短短三个月的佩戴期间给予矫正人员施加“羞耻”的同时也提升了他们摆脱电子监控重新回归社群的期待,也来促使他们在短期内重构自身的行为规范。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强限制并没有导致解除监控后违法犯罪数的暴发。如果运维成本得到有效控制,那么这种电子监控在社区矫正的初期应当还是有其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