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现状——以皖西学院为例

张涓
[摘 要]随着社会的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校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强。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保护和救济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权利救济和保护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分析皖西学院大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有针对性的给出整改的措施和意见。
[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保护 救济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01-0019-02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制社会的建设热度越来越高,高校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强。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也逐渐得到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当前,立法界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回应,司法界也越来越重视,在这一类案件的处理上也不像原来那样草率。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保护和救济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现实生活中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和保护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权利保护和救济
大学生有自己相应的合法权利,但是有权利就应该有保护和救济,如果没有这个步骤就不会有真正的权利可言。我们通常所说的救济指的就是对那些不正当的行为进行改正和纠正,以挽回受到的损失。具体来说,就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法律手段使公民的损失得到补救的措施。根据我国的法律,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直接由被害者本人或是相关人员向违法人员或是组织进行反击和惩罚,但这已经不是法治社会应该采取的措施。第二种是公助救济。它指的是通过第三方出面来替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主要针对的是民事纠纷。第三种是法律救济,这是当今最普遍使用的救济方式。它是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出面解决纠纷。相比之下不难看出,只有法律救济才是法治社会中最被认可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和方式。针对大学生所获得的权利,他们在遭受权利侵害的时候,主要享有的是补偿权,也就是公民有权利在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害的时候,向国家和社会要取相应的补偿。[1]因此,大学生权利的救济和保护是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对大学生遭受到的各种权利侵犯事故的一种终止手段,通过补偿或赔偿来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完整性。
二、皖西学院大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程序规则
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生有向相关部门提出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权利,主要针对的是不认可学校给出的处分,或是学校、教师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2]对于第一种情况,在教育部的《管理规定》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针对第二种情况,却没有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没有对大学生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这个权利做出详细的解答,未对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做出实质性的规定,这也使得大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二)受理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机构设置不合理
皖西学院现行的大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处理机构是“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委员会”,是由学校组织建立的,是学校行政部门中的一个,不能体现出其独立性与公正性。机构的人员组成比例严重失调,尤其是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过少。由于权利保护与救济处理机构蒙上了行政的色调,导致其公正性难以维持。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的大学,如美国耶鲁大学就有明确的本科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的规定。耶鲁大学的权利保护与救济受理机构由10名常设成员和一名特设成员组成。这10名常设成员主要由3名终身教授、3名非终身教授、3名学生代表以及教务长或教务长指定的代表所组成。这样的人员配比能够很好地体现非行政管理人员在机构中的重要性,保持了权利保护与救济部门的相对独立性,真实反映了学生的利益。
(三)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不当
皖西学院缺乏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诉后救济畅通渠道。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高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了申诉、复议、诉讼三个步骤,且这些有着各自的受案范围。一部分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案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但是皖西学院没有做好对权利保护与救济案件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范围的重新界定以及相互连接。
(四)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缺乏完备的正当程序
皖西学院虽然已经设立了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但是由于相关规定不完整,导致缺少了许多正当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仍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现象。虽然现行的学校规章明确规定了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的一般程序和执行步骤,但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处理委员会真正遇到侵权事件的时候,在处理过程中却草草了事,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目前,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处理委员会”形同虚设,学生还要通过其他的途径来维权。究其原因,就是权利保护与救济处理没有一套系统、科学、法制化的规定,权利保护与救济的处理方式得不到受害大学生的认可和赞同。[3]
三、权利救济和保护的改革措施
(一)增强法制权利观念,树立权利意识
归根结底,法和权利是属于同一范畴的概念。学生要想强化法治意识,增强权利意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皖西学院法制化改革的目标所在。由于大学生们普遍认为学校是一个高高在上的机构,不会在乎每一个学生的权利,学生也只是按部就班完成学习任务,仅此而已。长此以往,即便遇到了权利受到侵犯的事件,学生也会选择忍气吞声。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是权利意识与法治社会的体现,更何况学生在校学习是一种付费行为,他们和学校应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应增强学生的法制权利观念,树立权利意识,加强对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的宣传和教育,借鉴依法治国的理念,从源头上增强学生的权利感。这样才能保证其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4]
(二)健全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
皖西学院对于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的改革,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细化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的原则性问题,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比如说,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委员会的人员配比上应该更加详细和明确,保证教师、学生和法律专业人士等一些非政治人员的参与。其次,对于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的具体规章的制订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对于申诉程序步骤进行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细化当前学校章程中的各个程序的规定。再次,为了明确权利保护与救济机构的法律责任,应适当引入保障制度。如新《规定》中就对“学申委”的行为做出了一定的制约和规定,若其有违法行为的出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保护与救济处理小组成员中若有与被害者或是被害行为有关联的,应该要求与此相关的人员回避,这样能够大大增强权利保护与救济各个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给学生更多的申辩机会,也使学生乐于通过这样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建立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听证制度
一方面,加强权利保护与救济相应的机构建设,使得相关法律、法规更为完善。尽量节约人力物力,降低行政救济成本,使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机构发挥应有的效用,避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不必要的介入。此外,权利的救济和保护还可以通过听证制度的实施来实现。听证指的是权力主体若要做出对相对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行为之前,必须要参考他人的意见,或是提出反驳,并要给出相应的证据来认定辩驳的程序是合乎法律的。听证的目的就是要给双方当事人机会和空间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发表个人意见,尤其是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前。这种做法有利于体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学校要在进行处分之前开展相对应的听证,使学生能对该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是体现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措施和必要手段。学校在处分之前就要求权利救济和保护委员会开展听证工作,由于听证环节的设置能够让学校在做出决定前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阐述、申辩,这有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和矛盾的积累,最终实现“兼听则明”的目的。
皖西学院对于大学生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主要存在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程序规则;受理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机构不尽合理;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不当;高校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缺乏完备的正当程序等问题。可以从增强学生法制权利观念,树立权利意识,健全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建立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听证制度等方面着手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 姜国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9(2):68-70.
[2] 赖纯胜.多维视野中的大学生权利保障措施[J].思想理论教育,2009(3):68-71.
[3] 李英均,王成平.论大学生权利的维护[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8-7.
[4] 刘庆,王立勇.高校法治与特别权力关系[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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