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的机遇和挑战

摘 要 确立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将给律师辩护在最新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带来职能、作用、需求、空间等更大的机遇以及面临重塑公检法律四方关系、树立依法裁判理念、制定庭审新标准新规范、出现辩护新风险等方面的挑战。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律师刑事辩护应当坚持有效辩护、贯彻庭审实质化、辩护规范化、专业化等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 审判中心 律师 刑事辩护 机遇 挑战
作者简介:林建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52
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力量,律师刑事辩护在每一轮司法改革中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掀起了一轮刑事辩护小高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了律师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法律援助范围扩大、辩护人职责完善等等变化,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日益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刑事审判中发挥庭审决定性作用的重大决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即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围绕审判展开,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审判阶段最终确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10月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改革和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将给律师刑事辩护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面临的机遇
(一)律师刑事辩护的职能作用得到强化
审判中心主义强化律师辩护职能,要求其发挥更大作用。《改革意见》和《实施意见》强化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如,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有义务核实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如,办案机关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完善便利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促进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利于促进控辩平衡,为辩护权有效实现创造条件” 。控辩平等理念的建立,将极大提高辩护律师的地位,其职能作用必将得到充分发挥。如: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听取控辩双方关于对在案证据发表的意见,依法保障控辩双方提出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程序事项申请或异议的权利,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方的量刑建议和辩护方的量刑意见。
(二)刑事辩护对律师的需求更大
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的刑事辩护对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大。首先,刑事辩护中建立律师准入制度势在必行。以审判为中心,庭审贯彻直接言词和集中审理原则,要求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庭审实质化,对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非律师已经不适应刑事辩护工作。其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加大了对律师的需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2015年6月29日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改革意见》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即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这些制度的完善需要大量律师的参与。此外,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的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改革也需要大量律师的参与。
(三)律师辩护职能发挥的空间扩大
审判中心主义将拓展律师刑事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发挥辩护职责,发表法律意见。以审判为中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公诉机制、不起诉制度和撤回起诉制度,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更大作用。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完善,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法庭之外也成了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辩护律师可以和公诉人、侦查人员一起,在法庭的召集下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
二、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面对的挑战
(一)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发挥受到现有公检法律四方关系的限制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侦查阶段在实践中成为了整个诉讼阶段的重心。” 侦查中心主义的司法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庭审形式化,被称为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审判只是对侦查卷宗的重新确认,导致非法证据排除难、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质证难,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切实得到保障。公检法合作有余,制约不足,结果审判不独立,控辩不平衡,辩护职能沦为形式化的表演,致使刑事辩护律师无法做到有效辩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庭审形式化转向庭审实质化,涉及到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及相互关系的调整,要求建立新型的相互尊重、相融共赢基础上的公检法律四方关系。在新型的四方关系没有重塑之前,律师刑事辩护将面对控辩不平等、审判不中立等方面的严重挑战,辩护律师将是有限辩护,而不是有效辩护。
(二)律师刑事辩护受到依法裁判理念未能全面树立的制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具体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原则,收集证据全面客观及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事实以证据为根据,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建立程序性制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但树立依法裁判理念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依法裁判理念尚未成为刑事审判的核心原则之前,律师刑事辩护将受到严重挑战。
(三)律师刑事辩护受到庭审实质化各种规范、标准缺失的影响
“完善正式审判程序的技术设计,是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完善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交叉询问程序等法庭调查程序,健全法庭评议和裁判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保障法庭辩论充分展开,控辩双方主张、证据、观点、意见得到充分讨论展示和反驳。这些改革和完善需要制定庭前会议制度规范、交叉询问规范、举证质证规范,认证采证标准等等。如今,这些标准和规范要么空白,要么不完善,导致律师刑事辩护无所适从。庭审实质化,审理程序规范化、标准化对律师的专业背景、从业风险、技术操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刑事辩护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必然提高刑事辩护的专业门槛。
(四)律师刑事辩护面临新的执业风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审判为中心,辩护律师需要调查取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稍有不慎就会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包庇罪等犯罪被指控。因涉嫌伪证罪而被调查的辩护律师居多,《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犹如达摩克斯之剑,悬在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头上,律师刑事辩护谨小慎微,战战兢兢。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法庭成为刑事辩护决胜的空间,个别辩护律师急于求成,在庭审活动中难免会出现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无形中给律师刑事辩护带来了新的执业风险。
三、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机遇和挑战的对策
(一)辩护律师应以有效辩护作为最高原则,进行刑事辩护的各项工作
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律师追求的最高境界。律师刑事辩护工作进入实质化,从有形到有效,应当以庭审的裁判为标准和实质化为要求,围绕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来展开,发挥交叉询问技巧、提高举证质证能力、发表充分辩护意见,改变质证低效、举证无力,辩论不着边际的情况,做积极、有效辩护,影响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律师辩护要重视庭前会议,也要在侦查、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阶段发表辩护意见,积极辩护。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辩护只有以有效辩护为最高原则,积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影响,围绕证据展示在法庭、质证发问在法庭、辩护意见发表在法庭,才能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辩护律师应将庭审实质化作为刑事辩护的通常原则
随着审查实质化,法官的庭审认证率将大大提高,律师只有适应庭审实质化,才能跟上庭审的步骤。庭审过程由静态向动态发展,影响案件的因素从庭外回到庭内,“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诉讼意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以直接言词的形式接受质证”。 庭审实质化的结果是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法庭拥有独立审判权,有权独立认证、宣判、驾驭及法庭秩序维护。辩护律师将庭审实质化作为辩护的通常原则,遵照直接言词原则举证质证,对出庭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交叉询问,对非法证据提出排除意见,进而影响法官做出有利被告人的判决。
(三)律师刑事辩护要以技术规范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
以审判为中心,需要逐步建立、完善、丰富庭审规则及出庭行为规范,逐渐规范、完善回避、管辖、举证质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逐步完善交叉询问等技术性操作层面的标准化。刑事辩护技术规范化、专业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刑事辩护是一门艺术或一门技术活,辩护律师要坚持技术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如,质证客观、完整,发问言简意赅、一针见血,辩论实质化。
综上,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给律师刑事辩护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只要辩护律师坚持有效辩护原则,贯彻庭审实质化,熟练运用庭审规则,刑事辩护的机遇始终大于挑戰,律师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将大有作为!
注释:
谢登科.论“审判中心主义”下辩护制度改革.知与行.2016(1).
姚华、强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路径与方法.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
孙长永、王彪.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制度和技术.现代法学.2017(2).
刘玫.论直接言词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兼论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法学杂志.2017(4).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2]《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3]俞秋红.以念斌案为标本推动审判中心式诉讼制度改革.中国法律评论.2015(1).
[4]王敏远.刑事诉讼法学(第1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5]王敏远.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研究(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6]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诉讼辩护突出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6(2).
[7]陈瑞华.刑事诉讼法的前沿问题(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8]田文昌、陈瑞华.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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