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初云南盐政制度的演变

刘建莉
摘 要:康熙末年到嘉庆初年,云南盐业实行官运官销制度,但在此之前,云南盐政制度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顺治十六年(1659),清军进入云南后,先是采取“官灶分成”的方式行盐办课,后又将盐编票并招商行盐。但由于“各井章制不一”,故盐法“时有变更”。三藩之乱后,为了解决盐壅课逋的问题,康熙三十年(1691)云南实行“引票制”,此后官府垄断了盐引和盐票。在制度推行过程中,官府加强了对生产和销售的控制,生产方面是加强对卤水和资本的控制,运销方面是利用对盐引和盐票的垄断权以及对官盐店的控制权来监控盐的行销。这一切使盐政官员对盐业生产和运销拥有更大的支配权,官府的主导性愈来愈强,推动云南盐业向着官运官销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官灶分成;票盐;引票制;官发薪本;官盐店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8)02—0035—10
道光《云南通志稿》记载:滇省盐法,“向例井官督率灶户煎办,各井出盐定额,按月完纳省仓。其行销之法,则按各州县户口多寡,酌定数额,地方官备价雇脚,运回地方,设店收贮,分发所属铺贩销售……此历来官运官销定例也”①。官运官销是国家直接经营食盐专卖的一种形式,是指从食盐的采购、转运到食盐的销售,全由官府经理,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出本领运,在各官店销售或由乡保里甲摊派②。官运官销是清代云南盐业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实行时间从康熙后期至嘉庆初年,其形成经历了一个过程。
学界对清代盐业的研究多集中于两淮③,在清代云南盐业研究中,刘隽主要从场产、运销、征榷、盐务官制与缉私方面论述了雍正以降云南盐业制度的变化④。何珍如从井盐生产、职官设置、行盐、盐产量及课税几方面对康熙时期云南的盐业进行了探讨⑤,但在论述过程中,作者将某个盐井的管理方式当作全省实行的制度,值得商榷。此后,董咸庆、赵小平等学者从宏观层面对清代盐务政策的变化、盐法改革进行了探讨⑥。但以上研究对清初云南盐政制度的变化及具体推行过程涉及不多,故本文主要对康熙时期云南盐政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
一、从“官灶分成”到编票行销
云南以井盐生产为主,清初主要的盐井有9个,即黑井、白井、琅井、云龙井、安宁井、阿陋井、弥沙井、景东井、只旧草溪井①,每个盐井实际上是一个井区,下辖若干子井。黑、白、琅三井盐产量较大,清王朝在这三个井区分别设立了盐课提举司提举,其下还设有若干盐课司大使,均归驿传盐法道管辖。其中黑井盐主要供应滇东地区,白井盐主要供应滇西地区,琅井盐主要供应云南府南部及周边地区,其他盐井各有其行销区域②。
从明亡后到三藩之乱平定之初,云南的盐法经历了从“官灶分成”到编票行销的过程。“官灶分成”是将额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井官销售,所得课银作为盐课;一部分给灶户自卖,所得课款作为生产费用。文献中对“官灶分成”方式的记载最早见于顺治四年(1647),当时大西军占据了云南,黑井提举张逢嘉令灶户每月煎盐60万斤,按照“官四灶六”起科,即每月“官抽盐二十四万斤,运省变卖作课;灶存盐三十六万斤,在井变卖作本”③。所谓“官四灶六”,即额盐的40%为盐课,60%为灶户薪本役食费用④。一般情况下,官府会根据实际情况抽取30%~50%的盐,将其运销所得银两作为盐课,由井官负责办理;其余部分由灶户自卖,所获银两作为煎盐的成本。但具体的运销过程、盐价及上交的课额因史料缺乏,难以知悉。
顺治十六年十月,清廷“命平西王吴三桂移镇云南”,并掌管“兵马钱粮一切事务”⑤。由于吴三桂需要从盐课中获得大量军费,因此他加强了对盐政的管理,采取了与“官灶分成”不同的办法,将盐编票并招商行盐。编票行销就是将每月的额盐分成若干票,每票载盐3000斤或2500斤,发给商人,作为销盐的凭证。当时,盐税司官员史文将黑井每月额盐60万斤编成200票,每票3000斤,由商人运销并输纳课银8000两,给灶工本8000两⑥。琅井每月额盐133330斤,按“官三灶七”的方式行盐办课⑦,三成盐编为16票,每票2500斤,发给商人行销,并由他们办纳课款;七成盐给灶户运卖作柴薪工本⑧。但白井及其他盐井由于史料缺乏,难以知悉其课额与行盐方式。琅井“官三灶七”的划分主要是为了确定课银与工本的比例,作為课银的三成盐已经由官府编票给商人行销,但灶户还需要通过卖盐获取生产费用。
顺治十七年正月,吴三桂“题定云南盐课岁额银一十四万六千一百九两三钱六分。又以云南不行部引,按井给票,征收盐课。又题明出盐各井,以出盐多寡定经制课程,各随商贩照例抽税。……皆从之。”① 吴三桂题定的课额是根据投诚官员报送的数字确定的,但与明末旧额② 相比,已经翻了两倍多。此次题准云南实行票盐制,是朝廷对原有盐业管理方式的认可,因为票盐已经存在,如今只不过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而已。“云南盐斤只行销本省,因此不用户部印发的盐引,以盐道印发的盐票作为行销的凭证。”③ 当时黑井盐已经全部编票行销;琅井则是给商人的盐编票行销,灶户的工本盐由“盐法道给引运卖”④。也就是说,灶户尚需卖盐以获取生产费用。至康熙八年(1669),巡抚李天浴、盐道赵廷标便“将琅盐停止工本,概改票盐,归商行销,给灶工本之盐尽数停止”;同时将额盐“编为四十票,每票额盐三千斤”,由商人按月赴井支运,办理税款,并且每月支付灶户工本银2700两⑤。改票归商的实质是将灶户的工本盐编票给商人行销,并由商人支付灶户的生产费用,琅井盐全部编票行销无疑有利于官府获取更多的盐税。
这一时期,盐的运销采取了编票并招商行盐的方式,在生产方面,则沿用明末的做法,继续对生产原料——卤水进行控制,派专人看守盐井,每天按时按量汲卤,完成后即将井锁住⑥。卤夫将卤水从井中汲出之后,倒入桶中,送到指定地点,“司鹾之官谨按其籍,日持筹以与丁灶量升斗、酌低昂”⑦。清初云南盐业生产中遵循“给卤有定数,煎盐有定额”的原则,“井官首先校定该井日产卤量,然后再校煎一桶卤成盐若干,从而得出日产盐量,据此推算月额、年额数字”⑧。顺治十六年,琅井每月煎盐32灶,“每灶日给卤二十四桶,日共给卤七百六十八桶”,每月煎盐133330斤;康熙八年(1669)改票归商的时候,将“每灶每日减去额卤一桶六分,每月止煎额盐一十二万斤”⑨。卤水量是与额盐相匹配的,所以卤水量减少的情况下,额盐也相应减少。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云南的盐业管理方式由官灶按比例分成逐渐转为编票行销。相对来说,“官灶分成”的方式较为松散,对行盐的限制较少;编票行销之后,进一步明确了盐课、商人的行鹽区域以及灶户工本、盐产量,是官府加强盐政管理的措施之一。虽历经三藩之乱,但却为后来盐政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二、引票制的实行与卤水管理的强化
(一)“引票制”实行的背景
三藩之乱平定后,云南盐业在运销方面采取了招商行盐的办法。黑井每月煎额盐50万斤,商人需“完课银一万两,给灶工本银一万两”⑩。琅井每月煎额盐133330斤,商人需交纳约4700两课银,再给灶户薪本银3100两①。其他盐井因记载缺失,其课额和办课方式尚不清楚。但在招商行盐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盐壅课逋的情况,商人完不成盐额以致无法按时交纳盐课,与此同时,灶户的工本银也被削减。当商人因欠课退出时,会暂时以“官灶分成”的方式办课,或直接招募小贩到井地买运行销,井官督收盐课;而一旦招商成功,课银和灶户工本银又归商人办理。商人欠课会导致灶户工本银减少,影响盐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总的说来,这一时期云南盐务管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盐课难以按时足额征收,民食亦无法保障。
康熙二十五年,石琳任云南巡抚,他决心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石琳曾于康熙六年任浙江盐运使②,因此他的办法是引入其熟悉的淮盐行盐方式。康熙二十六年,在他的主导下,云南盐业“照淮盐事例,分定州县行盐考成,颁发盐引,每引一张,载盐二百五十斤”③。《琅盐井志》对这一制度的推行有较多说明,该井每月有引533张,发至行琅井盐的7州县,再由州县官发给商人,商人带着盐引到井地买盐,运回州县贩卖④。其他盐井未记载引岸制的实行情况。康熙二十七年,朝廷题准:“云南土商小贩赴井支配,令将行盐各府州县定完欠考成处分,令其领运行销,先行盐后纳课。”⑤
虽然实行了引岸制度,确定了州县官的考成,但并不意味着欠课和民食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在实行过程中,引岸制逐渐被引票制取代。琅井在实行引岸制的过程中,“各州县商贩领引到手,耽延月日,不赴买运,盐积井仓,课欠半载”⑥,于是只好改为商人持价赴井买运盐斤,井官发给盐引⑦。到康熙三十年二月,经巡抚王继文同意,署盐道事毕忠吉按照琅井行盐州县应销额盐,“每月各印给总引一张,发该提举,照各属商贩所买之盐,或一二千斤,或三五百斤不等。另立小票,填发给该商,运到彼地,将票投缴该地方官,移送该提举,换取总引,照例截角报道,转缴核销。”⑧ 此处的引和“引岸制”下的引内涵不同,引岸制的引是发给商人,作为其行盐的凭证;而引票制的引是发给提举,用来监控各属行盐总量,商人行盐则用盐票。另外,两者的载盐量也不同。
石琳推行的引岸制没能实行下去,这与云南的实际情况有关,在交通不便,煎盐、行盐成本较高且缺乏有资本的大商人的情况下,照搬淮盐行盐方式未必能解决欠课和民食问题。但在此基础上,引岸制被改造为引票制,官府既能监控州县行盐,又能适应云南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食。
(二)“引票制”的实行情况
“引票制”实行后,“总引—盐票”方式的采用进一步规范了行盐,总引相当于该井的行盐任务量,发给盐课提举司提举,商人行盐则用小票;行盐之后,商人需将小票交给地方官,地方官再将所收盐票移送提举,换取总引,截角报销①。
对于“引票制”的实行情况,盐井志记载较少,上文以琅井为例进行了说明,尚不能确定是否9井都实行了引票制。不过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引票制应该是实行下去了,但由于各井行盐区情况迥异,行盐手续可能被简化。临安府嶍峨县行销安宁井盐,康熙三十五年十月规定“每斤课银二分七厘”,由“商人赴井上纳”,纳课领盐之后,“领票投县,移送州换引,截角报销”②。康熙《黑盐井志》中未记载行盐引之事,但作为黑井行盐地的呈贡县,其县志中记载,“小贩自赴省店买运行销,投收照票,按季配引,造册申缴驿盐道,并报明本府”③。而琅井行盐到建水州则是“商户自买行销,官但催缴引票”④。无论行盐的手续是否被简化,除了未归官的盐井,均实行“配盐有定井,销盐有定岸”⑤,行销过的盐票要按月或按季度造册,申缴盐道。通过小票和总引来控制盐的运销,一方面可以确保商人到所属区域行盐,另一方面则起到监控州县官考成的作用。
“引票制”推行之后,云南的盐业运销格局逐渐稳定下来。黑井盐行销迤东云南、曲靖、澂江、临安、开化、元江、广南、广西、武定等府,行盐范围较大。灶户煎出盐斤交存井仓之后,井官“于附井州县雇觅牛马,驮运到省总店”,迤东各府州县佥发商贩到总店领盐,再运回州县贩卖,盐道则通过总店进行督销、征收盐课⑥。白井盐行销迤西楚雄、姚安、鹤庆、蒙化、顺宁、大理等处,行盐时,令行盐各府州县派人自备脚价,“驮运至各本处盐店发卖办课”;州县内行盐,或由吏役、乡保分发至百姓,或传地方头人领盐后分发⑦。琅井行销临安府和澂江府部分地方,康熙中叶,其行盐方式是商贩自行赴井司领盐,运回州县贩卖⑧。但到康熙末年,琅井采取了与白井相类似的行盐方式。
从食盐运销过程来看,黑、白井的行盐方式不同。黑井盐从井地运到省店是官运,从省店运盐到州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商贩到省店领盐回州县盐店⑨;另一种是官府自备脚价雇人或佥发力役到省店领盐,运回州县⑩,运回州县的盐或经由铺户直接转卖给百姓,或贩卖给商贩,再由商贩转运给百姓。因此黑井在行盐的时候,混合了官运与商运的方式,这种不同的行盐方式是根据迤东各州县的实际情况发展出来的。白井盐的运销过程主要是官运官销,无论是从井地运盐到州县,还是从州县分发盐斤给百姓,都是官府在主导。黑、白井不同的运销方式与行盐区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黑井盐质量相对较好,行盐范围广,商贩有利可图,乐于运销。白井则不同,白井盐行销迤西,但“迤西所产盐多,行销地少”①。面对云龙井、弥沙井、丽江土井等盐井的竞争,额盐往往难以完成,商人无利可图,不愿运销,所以白井只能实行官运官销,甚至为了完成课额,加倍压销盐斤给百姓,致使“烟户盐”② 屡禁不止。琅井的行盐方式逐渐从商运转变为官运官销,具体运盐过程与黑、白井类似。其他盐井的行盐方式虽然记载简略,但与黑、白、琅井的行盐方式大同小异。
(三)卤水管理的强化
在“引票制”推行过程中,官府进一步加强对卤水的控制,因为只有对卤水进行有效管理,才能保证额盐的可持续生产,确保“引票制”的顺利实施。
康熙二十年到二十五年(1681—1686),云南盐政秩序较为混乱,盐壅课逋导致灶户薪本银减少,出现罢煎、逃亡的情况,于是盐道派人到盐井校煎,重新酌定卤额和盐额,以确保盐业生产正常进行③。康熙二十六年,黑盐井定以“每丁每月煎盐三灶,每灶给卤五十九桶四分……三灶每丁月交盐二千五百八十五斤”④。卤水在发放的时候,有的按每丁每日给卤多少发放,如黑井子井复隆井每月分为天、地、人三班,每班十日,每班有165名灶丁煎盐⑤,每日每丁给卤2桶⑥,日共给卤330桶。有的按灶丁煎盐循环班次给卤,如黑井子井东井原有灶丁132丁,分为循环两班,每天限150桶卤水,分两次发放⑦。康熙二十七年,琅井也对卤水做了新的规定,琅井原有灶丁138丁,“日领卤二十桶”⑧。康熙时期白井子井有五眼,共有灶户311户,根据每眼井实际情况,每日放卤二次或三次⑨。因为卤水关乎额盐的生产及课额的完成,所以必须对卤水使用量和发放方式进行规范。三藩之乱平定后,官府在重新确定额盐的同时,严格限制卤水的汲取、发放,并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规则,官府对生产领域的控制进一步增强。
综上所述,“引票制”的推行是官府试图对运销过程进行规范,改变之前行盐的弊端,卤水管理的强化则是官府对生产领域进行规范,以确保盐课征收。
三、官发薪本的实行
“引票制”实行之后,官府在盐的生产和销售方面都加强了管理,除了对卤水进行严格控制之外,康熙三十八年官发薪本的实行即是官府试图对盐的生产实施管理的另一措施。
薪本在文献中亦称为“柴薪工本”或“工本”,是灶户煎盐所需成本,奏销册统名曰薪本、役食、井费①。具体说来,煎盐成本主要有:煎盐器具的设备、添补及折旧,修理井硐的费用,盐业工人的工食以及煎盐柴薪的银价②。除此之外,尚有杂项开支,如巡役、井兵等类工食、稽查人役盘费,包盐所用的材料,打皮印所需的颜料、纸张,以及修理文庙、义学、盐仓等的费用③。
在“官灶分成”制下,灶户通过卖盐的方式自筹薪本,招商行盐之后,灶户薪本由商人支付;但随着盐政管理措施的强化及商人退出,开始由官府发放薪本。康熙二十七年,盐道王照曾规定黑盐井“每月给灶工本三千一百两,役食公费一千两,杂费一百六十两”④,由于黑盐井在这之前重新校定了鹽额,灶户将所煎之盐交给井官,再由井官配发给商贩,而且行盐的商人已经退出,所以这里很可能是由官府发放薪本给灶户。康熙三十八年,朝廷题准“黑、白等井,每年所用柴米役食,共需银六万两,预于拨饷银内动支,发各井煎盐办课,补还拨饷”⑤。官发薪本实行之后,井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每月每灶煎盐所需成本,预支给灶户,再从卖获盐价银内补还⑥。黑井“每百斤先发薪本银九钱”,白井“每盐百斤发银八钱”,均系“灶户承领”⑦。由于是预发薪本,所以销盐之后要先扣除薪本,归还道库。巡抚、盐道于每年年底请领下一年的薪本,下发至各盐井,各盐井按额煎盐,如有帮灶、代煎等情况,需报部同意后由提举、大使等官员负责实施。
实际上,官发薪本在康熙三十八年之前已经存在,但直到当年才成为制度规定,然而并非所有盐井都整齐划一地实行了这一制度。康熙五十年左右,琅盐井还由商人支付灶户工本,直到五十七年才统一由盐道发给⑧,但这之前也出现薪本不敷,官府发银两补贴灶户的情况。比如,康熙五十一年六月,因琅井卤淡柴贵,薪本不敷供煎,提举沈鼐请求借官本补贴灶户。沈鼐称:灶户“月领薪银不敷供煎,从前遇有缺欠,灶每向商人借贷银两,以作柴本”,于是恳请“照黑、白等井之例,于题留济灶官本内,借给官本银三千六百两,以为预备柴薪之用。其银自五十二年正月起,每月于灶支商人盐价银内,扣交宪库银三百两,总于年内全完无欠。”⑨ 从这里可以看出,此时琅井薪本尚由商人支付,当薪本不敷的时候,灶户得自筹银两,大多数时候选择向商人借贷。后来,提举沈鼐详请革除商人,得到盐道金启复的允许,要求“截清月分,自五十七年正月为始,银自道发”①。但是,琅井生产的盐全部收买归公已是雍正元年李卫到来之后的事了。
总的说来,官府未发薪本之前,主要是灶户自筹或由商人支付工本。随着官府对盐政管理的加强,煎盐工本逐渐由官府发给。康熙三十八年官发薪本实行之后,官府全面掌控了生产原料和资本,使盐道等官员在生产方面拥有更大的支配权。
四、官盐店体系的建立
官盐店是“引票制”实行之后,官府加强对盐斤运销渠道控制的手段之一。官盐店是食盐运销的重要环节,在盐产地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清初,云南的官盐店主要有总店和州县盐店两类,总店一般设在省城或交通要道处;州县盐店一般在县城内,各州县盐店成立时间无考,但先于省城总店而存在。盐店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销盐,既便于官府督销盐斤、征收课款,也方便商贩转运。
总店在某种程度上与口岸类似,监管商贩并对其征税。商贩行盐过程中经过总店之时,需要交纳盐店税,“各口岸进店出店二三分不等”②。康熙二十六年(1687)左右,琅井行盐至建水、通海等地时,由商贩自行到井,向灶户买盐,驮运到昆阳总店,之后再运往行盐州县③。昆阳州位于昆明到新兴州、通海县、建水县等地的交通要道处,所以昆阳总店是一个具有中转性质的盐店,但它只是针对琅井来说具有总店性质,与省城总店不同。省城总店设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盐道李苾将昆明盐店改设为总店,五十七年(1718),盐道沈元佐又增设了一个总店④。康熙三十年修成的《云南通志》黑盐井项下有“附征新增省店盐税银三千七百五十两”⑤,说明省城早已设立了盐店,但当时还不叫总店。省城总店主要针对黑井行盐而设立,一是黑井行盐范围广,以省城作为中转站收发盐斤,因此需要有一个存储盐斤的场所;二是便于盐道等官员利用总店监管行盐、征收税款以及获取额外利润。李苾任盐道之前,“于嗣昌司鹾十年,多漏巵”⑥,为了解决课款短缺,更好地监督、规范盐的行销,时任盐道的李苾设立了省城总店,但同时,盐道、巡抚也开始利用盐店做生意,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白井因是官运官销,所以没有像黑井和琅井那样设有总店,但是盐从井地运回州县之后,也需要有贮存盐斤的场所,使盐不受潮、不散落,尽量减少损耗。州县盐店在行盐过程中起到分销的作用,方便州县官监控盐的运销。
无论是州县盐店还是总店,由于既要承担配发盐斤给商贩和铺户的责任,也要面对食户销售盐斤,所以盐店就不仅仅是储存盐斤的地方,还是一个带有经营性质的场所。省城总店之下设有若干店铺,乾隆三十七年(1772)云南巡抚李湖在奏请“裁撤省店、改立盐仓”时称,“省城向设总店,分立大铺一百二十处”①,行销黑井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总店对黑井盐的行销起到总领作用,但具体承担销盐任务的是其所属的店铺,这些店铺既面对食户零卖,也面对商贩的趸买。虽然康熙、雍正时期不一定有120处大铺,但总店之下设有店铺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用今天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把省城总店看作黑井盐的批发商,州县盐店看作分销商,土商小贩则属于零售商。
实际上,总店和州县盐店一起构建了一个行盐网络,盐道、提举等盐政官员可以通过“盐引—盐票”和官盐店体系监控商贩和州县官行盐,这一切使官府在盐业运销中的主导性越来越强。
五、余 论
清初云南盐业管理制度经历了从“官灶分成”到编票行销再到“引票制”的过程,“引票制”实行之后,盐政制度从“时有变更”② 到渐趋稳定,官府对盐政的管理也从宽松到逐渐严格。“引票制”的实行、官盐店体系的建立主要是便于盐政官员更好地督销盐斤,确保课款征收,但却使盐道垄断了鹽引和盐票、控制了盐的运销过程,盐道集官员和商人角色于一身,为后来盐政弊端的出现埋下了隐患。卤水管理的强化和官发薪本的实行主要是为了保证盐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但是官发薪本实行之后,灶户类似雇佣工人,在盐业生产中的自主性逐渐减弱,盐政官员的主导性增强,这些制度推行的过程也是官运官销制度的形成过程。
关于官运官销制度,学界看法不一。刘隽认为,清初云南盐业实行包商制,雍正年间才改为官专卖制③。何珍如认为,康熙五十七年(1718)因商人欠课,改行官运官销,此观点多被学者引用④。董咸庆认为,从清初至康熙二十年前,云南不存在官运官销方式,康熙中叶才开始实行官运官销⑤。赵小平则把康熙四十三年(1704)设立省店当作官运官销的正式确立⑥。本文通过对顺治十六年以来云南盐业生产和运销制度演变过程的探讨,认为:官运官销制度的实行并不以某项规定的出台作为制度改变的节点,无论是引票制的实行、官发薪本还是省城总店的设立都不能单独作为官运官销制度确立的标志。另外,官运官销制度的实施范围是逐步扩展的,且其形成时间从康熙后期一直持续到雍正中叶。由于“各井章制不一”⑦,不同盐井实行官运官销制度的时间不同,在生产、运销过程中,官府参与程度不一,白井实行官运官销制度的时间较早,琅井和黑井实行时间较晚,黑井直到雍正时期才开始改变其运销制度,其他盐井实行官运官销制度的时间也不同。
综上所述,清初云南盐法在演变过程中,“官”的因素越来越强,以至于到最后形成官银生产、官运、官销的制度。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受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并非所有盐井都整齐划一地实行了官运官销制度,比如土司控制下的土井,在改土归流之前,由当地人自煎自食、自主运销;还有些盐区只是局部实行官运官销;此外,行盐到土司地区或边疆地区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采取变通方式。但是,康熙后期,无论从运销还是生产方面来看,官府对盐业的管控力度都在逐渐增强,官运官销制度成为云南盐政制度演变的趋势。
(责任编辑:邓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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