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危人群为视角的主动型侦查分析

余其鸿
内容摘要:以高危人群的视角切入主动型侦查,是从侦查效益的角度出发——有限的侦查资源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将主要力量投入到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和分析上,而不是将所有社会成员作为监控目标。具体来说,是将高危人群的调控工作和信息化技术结合,通过所掌握的高危人群的相关信息,进而对其作出动态评估,得出针对高危人群的轨迹分析和判断,并适时作出犯罪预警。
关键词:主动型侦查;高危人群;刑侦基础工作
随着犯罪技能、模式的变革,传统犯罪在前侦查在后的被动型侦查模式在对犯罪的打击中已成捉襟见肘之势,主动型侦查模式将会在侦查工作中逐渐受到重视并进一步发展成为常规侦查措施。囿于主动型侦查适用犯罪类型广泛,针对的群体类别多样,笔者仅以分析高危人群为视角,阐释主动型侦查的操作运用。
一、主动型侦查的概述
(一)主動型侦查的概念及其与被动型侦查的关系
主动型侦查,是指对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犯罪,通过运用侦查策略、监控措施或情报主导侦查等方法,掌控犯罪的实施过程或者促使犯罪嫌疑人朝着侦查人员预先设定的途径实施犯罪活动,在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的侦查方式。
不论是主动型侦查还是被动型侦查,都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概念,然基于“没有犯罪就没有侦查”的观念,长期以来侦查活动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呈现出“被动性”的一面,典型的被动性侦查模式如:罪行暴露——进行现场勘查并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具体侦查措施的施行——查获犯罪嫌疑人、还原案件事实——深挖余罪扩大战果——侦查终结, 面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这种侦查模式无疑使得侦查员的行动掣肘于既发的案件。区别于这种“被犯罪牵着鼻子走”的模式,主动型侦查强调侦查力量的主动介入,主动发现实施中的犯罪、正在预谋尚未施行的犯罪以及一些虽然已经实施完毕但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隐案”。在实践部门中,主动型侦查和被动型侦查只是一种理念上的划分,二者通常都会为了一个具体的侦查目标结合使用。
(二)主动型侦查的内容
主动型侦查内容丰富多样,目前主要表现为:情报主导侦查、具体侦查措施的运用以及技术侦查的实施。这当中,“具体侦查措施的运用”内涵最为丰富,包括诱惑侦查、刑事特情、控制下交付、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内容形式也会得到进一步拓展。由此可见,主动型侦查是新兴技术手段与传统刑侦措施的结合,既可以及时应用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也能发扬传统技能的优势,能够兼容并蓄地运用各种手段以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三)主动型侦查的特点
1.实施上的主动性
启动前提的差异是主动型侦查和被动型侦查的主要区分,前者是侦查人员在尚未感知到犯罪时通过日常的工作发现与犯罪相关但又未明确表露犯罪结果的特定人、事、物信息线索,并得以寻找、挖掘与这些人、事、物相关的犯罪,体现的是一种主动出击的侦查模式;后者则是侦查人员始于已知的犯罪结果和痕迹线索,逆向性地去追溯犯罪过程、追查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犯罪线索的发现以既发犯罪为前提,即有犯罪“上门”才开始犯罪线索的寻找,这是典型的被动性特征。
因而,主动型侦查中侦查人员无论是在介入的时间上还是介入时的主观意志上都体现了侦查活动的主动性特征,通过侦查人员的提前介入预防、中止了犯罪,发现隐案,并在前期的侦查活动中主动、合理地配置侦查资源,使得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
2.功能上的综合性
侦查功能是基于其内部结构,通过一定的对象系统来实现的,因而对于不同的对象系统,侦查对其功能是不同的。 相对于被动型侦查侧重于揭露犯罪的功能,主动型侦查更侧重于揭露犯罪的同时兼备预防、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首先,与被动型侦查相比较主动型侦查也具有揭露犯罪的功能,具体体现在通过前期的主动介入有效中止已实施但未造成具体危害结果的犯罪以及对已发生但侦查人员还未掌握的隐案的发掘上。其次,主动型侦查对犯罪的预防、控制功能的体现不像被动型侦查那样是通过破一案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威慑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对预备犯罪的干涉和对未发生危害结果犯罪的制止来实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最后,人权保障功能作为主动型侦查的亮点体现于侦查活动前置会更加有助于减轻甚至避免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
3.经营中的长期性
相对于被动型侦查是一种针对已发案件而展开的应激性侦查活动,主动型侦查则较多地体现了经营性的特点。主动型侦查所获取的关于犯罪的信息有偶然因素作用成分,然而更多的信息获取则是刑侦基础工作扎实的成果。刑事情报工作、刑嫌调控、阵地控制作为刑侦基础工作的三种基本手段,兼具主动性、长期性、建设性等特点,只有长期、细致、持续不断的落实好刑侦基础工作,侦查人员才有能力、有渠道在前期的工作中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开展好主动侦查工作。
二、高危人群的概念
“高危人群”,百度词条将其诠释为:医学领域中,社会上的一些具有某种高危险性特征(多指疾病)的人组合群体,这些疾病既包括生理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目前,“高危人群”一词也为公安、侦查基层部门广泛使用,约定俗成,特指那些具有犯罪倾向性或可能性的人群。具体而言,运用于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的“高危人群”包括:犯罪心理学领域中的人格性高危人群,以地域作案手法为划分标准的地区性高危人群,以是否拥有犯罪历史为划分标准的经历性高危人群(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年龄段为划分标准的年龄性高危人群以及特殊类型的吸贩毒人员。
本文之所以以高危人群切入主动型侦查,是从侦查效益的角度出发——有限的侦查资源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将主要力量投入到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和分析上,而不是将所有社会成员作为监控目标。具体来说,本文希望将高危人群的调控工作和信息化技术结合,通过所掌握的高危人群的相关信息,进而对其作出动态评估,得出针对高危人群的轨迹分析和判断,并适时作出犯罪预警。以此突显针对高危人群实施主动型侦查的必要性。
三、理论基础
侦查学的内容包含万千,所涉范围广泛,故而侦查学科有必要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以提升自身的科学性,这当中包含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一)唯物辩证法是理论来源
唯物辩证法之“两点论与重点论”坚持,在事物的认识过程中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次要方面,并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绝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两点论与重点论”原理指导着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此为理论基础的也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与被动型侦查在案发后才介入的特性相比较,主动型侦查大都只掌握稀少的证据线索,如果四面出击漫天撒网最终不但会白白消耗掉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往往也是收效甚微。相较之下,高危人群大都具有较为显著的特征——劳教服刑史、心理异常、吸毒史、高危区域特征……将“以情报为主导”的侦查模式运用到高危人群的分析研判中能够在兼顾其他方面的同时紧紧抓住重点,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推进整个侦查活动的高效运转。
(二)“帕累托原理”是实践成果
“帕累托原理”又称作“二·八定律”,该原理认为,资源具备自我调整的特性,以实现工作量的最小化,解决好那20%起主要作用的问题,其他80%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帕累托原理”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样也适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活动,其具体表现为“少数人实施了大多数犯罪”。
传统观念中,为了破案,侦查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不少都力求对各条途径均匀施力以期圆满完成任务,然终究效果往往不是很理想,侦查工作的高效推进毕竟不能四平八稳地均匀借力于各个方面。鉴于高危人群本身具有较强的犯罪倾向,主动型侦查中对高危人群的分析研判能够在极大缩小侦查范围的情况下集中资源强化对这20%人群的掌控,使侦查人员能够在分散、有限的线索中获取更多有效信息,从容应对即将发生的各类犯罪。
四、实施优势
“主动型侦查”之“主动”是以侦查员的感知为标准而言的,因而不管犯罪行为发生与否,凡是在犯罪结果显现前,侦查人员根据感知所实施的侦查活动是为主动型侦查。因此,被动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二者的划分也并非是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为区分点,主动型侦查同样也作用于已实施完毕的“隐案”。
(一)预防犯罪,限制危害结果
分析高危人群而实施的主动型侦查,通过主动介入正在实施和将要实施的犯罪,或是按图索骥查找相应高危人员,直接侦破案件,在犯罪预备活动和犯罪着手之间掐灭犯罪的苗头,防范于未然;或是秘密介入案件,通过对有关高危人员的刑嫌调控实施侦查经营,把控犯罪的全程使之朝着侦查员预定的方向、轨迹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主动型侦查实施的时间不受限于犯罪行为终结与否,故而它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完全阻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通过相应侦查措施限制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二)精确、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
情报信息中“从人到案”的模式,是指侦查人员在工作中根据所掌握的可疑人员的情况,借助情报查询信息系统,核实其是否涉及相关刑事犯罪活动。 以高危人群为切入点实施的主动侦查即是以旅馆行业住宿登记系统、戒毒人员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統等一系列数据库为依托,将相关区域的高危人群进行“倒查”和比对,进而从高危人群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甚至其相关人,从而快速侦破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从高危人群切入实现“由人到案”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类数据库,数据库的规模、详尽情况直接能够决定对高危人群摸排的效果,而数据库的建设情况则依托于刑事侦查基础工作,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健全完善高危人群监控发现机制,建立完备高危人员信息收集存档机制。
(三)全面、及时搜集固定证据
“真相从始至终都是唯一的”是外行人的思维,侦查活动的目的就是说服法官依据侦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判决犯罪嫌疑人获得相应的惩罚。基于大多数犯罪活动的隐匿性,侦查活动往往难以完备地发现、搜集、提取到齐全的证据,特别是法治化进程愈来愈深入的今天,在公安系统内兴起的主办侦查员制度、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一系列为贯彻依法办案而进行的改革面前,证据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势必会更加受到重视。从高危人群入手实施的主动侦查能够在传统“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基础上拓展证据的搜集途径。
首先,新的证据搜集途径能够在案发前,犯罪人员还未有防备时提前介入,获取尚未来得及销毁的证据,其无论是在质上还是量上都有很大的优势。
其次,新的途径还能在犯罪人员未发现的情况下以侦查经营的方式搜集证据,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从事犯罪但单次的量并不足以定罪量刑的案件而言尤为必要。
最后,新的途径能够免去犯案后才开展搜集活动所带来的被动,一定程度地避免了刑讯逼供等负面行为,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证据合法性。
(四)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主动型侦查和被动型侦查并非两者相衡取其一的关系,基于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是绝对的,侦查员对高危人群的布控、分析、研判是相对的,因而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侦查活动依旧会以“由案到人”的模式为主,然而常态化地以分析、研判高危人群为补充却能够很大程度上改善以往实施“人海战术”所带来的人力乏困、物力紧张的局面。
相对于长期以来被动侦查模式所受到的重视,在主动侦查中所投入的资源有限,细化到高危人群的研判当中的资源更是少之又少。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理论”,如果一味地坚持单一的被动型侦查,只在其中投入资源,一旦突破了相应的侦查效益比值的临界点,为增加原本一个单位的侦查效益将付出数倍的成本,甚至举步维艰。与其这样倒不如另辟蹊径,将侦查资源适当地朝着主动型侦查倾斜,提升主动型侦查效益,以实现总体侦查效益的最大化。
五、实施原则
(一)合法原则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隐私权的概念在我国从无到有逐渐成为大家都极为重视的权利,国际上隐私权也为大部分国家所承认,在一些国家,隐私权甚至成为被篆刻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一项公民基础权利。在一些时候,隐私权已是首当其冲的人身权利。然而,基于主动型侦查措施对犯罪线索的主动发现和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主动型侦查具有易侵权性,特别是当这时的对象是具有高度嫌疑的“高危人群”时,会更加巩固侦查员的这种“理所当然”的心理,从而更不加顾虑地实施秘密侦查。
如果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持续逾界,这可能终将“导致国家机器利用技术手段控制和威胁个人自由,甚至造成人人自危的极权社会状态”。 因而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章办事,是实施主动型侦查的题中之义。具体来说,合法原则是指针对高危人群实施的相关措施,启动要达到法定情形,实施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机制,对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二)比例原则
公民的隐私权并非绝对的,同样在高危人群的隐私权与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则可以对其做出相应的限制。在主动型侦查中,鉴于刑事侦查初期犯罪线索、证据都少之又少,将秘密侦查措施的启动标准设置过高将会大大增加其启动的障碍,难以有效打击犯罪;启动标准设置过低则可能频频出现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情况,因此就出现了基于打击和防范的一个平衡点的问题。
比例原则认为:侦查人员实施秘密侦查措施时对公民隐私权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使用此措施所要保护的权益。高危人群本来就具有较高的犯罪倾向性因而对于“平衡点”的考量是一项复杂工作,在刑嫌调控过程中侦查员应当认真分析、精准研判,对于重罪则采取秘密侦查措施保护个人、社会权益;对于轻罪如若采取秘密侦查则也可能造成更大的权益损害。
六、保障机制
(一)刑事基础工作是根基
刑侦基础工作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搜集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线索,为预防犯罪和侦查破案积累、准备、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提供支持的活动。
刑侦基础工作对主动型侦查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高危人群有关的情报线索的提供和基本措施实施质量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实战中主动型侦查的的开展环境大都面临着犯罪线索稀少和证据缺失的局面,侦查工作经常会陷入寸步难行的境遇,而强调建设性、备用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刑侦基础工作则能够全方位、深入化、广范围地为主动型侦查的开展提供情报、线索支持,使得强调隐蔽性和战机把握的主动型侦查能够在不打
草惊蛇的情况下迅速掌握有关线索。另一方面,刑事情报信息工作、刑嫌调控、阵地控制作为刑侦基础工作的三大手段的同时也是主动型侦查中经常运用的措施,其日常应用的纯熟度、实施质量的高低同样也决定了主动型侦查的成效,可谓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二)大数据的运用是关键
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当下,如今各个领域都在强调大数据的发展应用,相对于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日渐完善,大数据在侦查领域的普及则显得滞后。大数据在侦查领域的实践即是挑战也是机遇,对主动型侦查模式而言,大数据背景之下任何关于犯罪的信息都能够以数据的形态表现并记录在案,高危人群的相关数据也不例外——医院、心理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名单、诊疗数据;实时更新的地域性犯罪的齐全信息;“刑释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假释保外人员实时数据信息;吸、贩毒人员数据信息……,這对于主动型侦查而言,犹如久旱逢甘霖,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宝藏。除此之外,针对高危人群,他们当中的不少人都具备丰富的犯罪经验反侦查意识极强,而大数据背景下几乎所有犯罪信息都能以数据的形态表露的特点则强化了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这不仅革新了传统的取证模式,大大扩展了取证的范围,殷实了证据库,同时还实现了取证活动在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的开展,使得针对这类人员的打击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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