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现代刑事证据规则之一,它在维护程序公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我国2012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其明文规定并做出了分类,即强制性排除规则和裁量性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不可避免的对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必将深刻地影响侦查人员的侦查与证据观念和侦查取证方式的转变。
關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侦查行为 挑战 应对
作者简介:朱赟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015级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048
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一次走进人们的视野,并得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这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进步,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人权保障的重视,标志着我国诉讼文明的进一步提高。然而,此规则也不可避免的给侦查人员的案件侦办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扰,对侦查人员普遍采用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从侦办案件的角度对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挑战进行分析,并从侦查模式、证据观念转变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非法证据之界定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规则之一,是人权保障观念和诉讼文明不断融合和发展的产物,是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仅从文本语义层面考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厘清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私以为,不妨采取反向推理的逻辑进路,从非法证据的对立概念入手。如果仅从文本角度分析,非法证据的对立面即为合法证据。合法证据是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形式合法、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取证程序合法”四个合法性要件的证据。由此可以推知,某一证据只要不符合上述四要件中的任一方面,便可归类为非法证据,这是合法证据概念的最大反向集合,也即最广义范围的非法证据。又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不符合法定程序”等表述中分析可得,我国法律界定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取证手段违法而影响其合法性的言词证据以及涉及程序违法而影响其可采性的实物证据。综上所述,不难得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厘定的非法证据应当包括用非法取证手段和以程序违法的方式获取和收集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上文理清了非法证据这一核心概念的内涵及外延,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就呼之欲出,极易理解了。望文生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在相应的程序中适格的主体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出证据体系的规则体系。再结合上文非法证据的概念,私以为可以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定义为:刑事程序中,不适格主体收集固定的证据,或者适格主体利用法律禁止的非法手段收集、固定的证据或适格主体违反程序规定收集、固定的证据,不得纳入证据体系中作为定案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制定了具体排除标准,体现了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精神和诉讼文明进步。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除了要求禁止刑讯逼供之外,还增加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利和主体地位。
其次,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义务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
最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固定的时间内尽快及时移送转交看守所予以羁押,在看守所讯问并全程录像的制度。侦查机关不得自行羁押,私自讯问。如此一来便固定了羁押地点、讯问地点并限制了移送转交时间,进一步降低了侦查人员未得到证据刑讯逼供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侦查机关的暴力取证行为,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受暴力取证行为所侵犯。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人员收集、固定的言辞和实物证据可能面临着因涉及收集手段违法或收集固定程序违法等原因使其证据合法性、可采性存疑,进而受到质疑甚至直接排除。这给侦查人员的证据观念、侦查模式、侦查手段等等方面带来了巨大挑战。
(一) 对侦查和证据观念转变的挑战
1.从惩罚犯罪的观念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转变
在传统侦查观念中,侦查人员是以破案为中心来开展相关侦查工作的,其目的仅在于查明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和固定证据。简而言之,在传统观念中,侦查工作是侦查人员运用国家强制力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的活动。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初即被认定有罪,并沦为侦查机关查明犯罪的证据来源,虽有利于快速查破案件,却牺牲了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合法利益,并会在一定程度上为冤假错案的出现创造温床和土壤。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并随新刑事诉讼法而施行,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必须转变旧的重刑主义思想,运用各种合法方式收集、获取证据,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和人权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指导侦查工作。
2.从偏重言词证据的证据观转向偏重实物证据的证据观
由于受我国长久存在的司法文化和“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导致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甚至为了迅速高效地完成案件侦破,其它“不值一提”的程序权利均可暂时性忽略。以上种种均导致言词证据,尤其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最理想最快速的证据来源,曾一度被称为“证据之王”。口供确实有其便于利用之处:一方面,作为直接证据,口供是犯罪行为实施者的亲口描述,能直接还原犯罪事实,省时省力;另一方面,口供可以作为案件侦办突破口,达到从供到证,完善证据体系,最终获取完整证据链的效果。另外,我国以往长期存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供述义务观,要求犯罪嫌疑人自主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由此可见,在传统证据观念中,证据的证明力尤为重要,侦查工作围绕作为直接证据的口供开展。而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均因其本身的合法性存疑而予以强制性排除。这使得我国的证据观念不得不由原先的“口供为王”转变为重视实物证据。侦查人员习惯了以获取口供为中心开展侦查工作,往往在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千方百计迅速获取口供,进而实现案件的突破。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获取的口供因收集方式或程序违法而被排除,前期的侦查工作将被完全推翻,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拉低了诉讼效率。
(二) 对侦查模式转变的挑战
随着刑事证据观的转变,收集和获取定案证据的侦查模式也必然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在传统侦查模式下,当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首先抵达,对现场进行必要的保护和勘查,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查找并缉拿犯罪嫌疑人,继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突击审问,突破其心理防线,从其口中获取第一手案件线索资料,再按图索骥,沿着相应口供的指引收集其它足以定案的证据,最后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我们不难得出,传统侦查模式下,侦查人员采取的是“先抓人,再破案”的方式。整个侦查阶段的所有侦查行为大体上均围绕口供信息展开,以此为破局点进而推动整个侦破工作进行。在侦查实务工作中,“口供指引”模式已经演化成一种固定的侦查模式为广大侦查人员沿用,以口供信息作为侦破案件的首选方式,更有甚者,甚至是唯一手段。这是传统“由供到案”侦查模式的典型范式,与传统证据观的“口供中心主义”相协调。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传统侦查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需要更加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做到一改以往实体公正至上正义观,更为重视程序公正,一改只偏重与侦破案件息息相关的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更为重视证据的合法性。除此之外,侦查模式必须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完成由“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模式向倚重实物证据的现代侦查模式转变,一由“从供到审”向“证供并重”转变证据观转变。然而,基于庞大的公安队伍和传统侦查模式早已深入人心等现状,要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绝非一日之功,一蹴而就。
(三) 对侦查措施改进的挑战
长期以来,我国在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打击、轻保护,一切侦查措施的采用均以查明犯罪为核心目的,对采用的侦查措施是否侵犯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未十分在意。从某种程度上讲,在我国侦查观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更偏向客观证据来源的角色。譬如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询问中,侦查人员常常实用“示假隐真”、“声东击西”等带有引诱、欺骗甚至恫吓、威胁、暴力性质的讯问策略。这些措施的实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破案的效率,但却牺牲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为配合并助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顺利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相应保障性对接,明确规定了羁押、讯问场所固定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试图用这种制度设计减少甚至杜绝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发生。这就必须對现有侦查措施进行调整,使询问更为规范化。基于此种情况,可能给侦察人员带来如下几方面的压力和挑战:
首先,行为惯性和心理素质的压力。传统讯问模式已经成为侦查人员的习惯性做法,由于惯性原理,在询问时会下意识地采取原有的讯问方法进行讯问,这需要侦查人员拥有毅力和耐心去克服。同时,因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侦查人员必须在镜头下进行讯问,可能会因为不习惯和心理压力差生不会问、不敢问、怕出错的现象。
其次,犯罪嫌疑人不供、翻供现象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陈述,任何人不得强迫。从侦查实践数据来看,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不供率、翻供率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这对侦办案件的难度,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和侦查阶段投入的成本都有较大影响。
三、 侦查机关应对挑战的建议
(一)转变证据观,确立新型侦查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多年以来的诉讼实践经验,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前提下,借鉴并吸收了国外相关领域优秀文明成果,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相应程序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使人权保障的精神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始终,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和司法理念的抬升。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证据观念的转变也非一日之功。
其一,较之以往,侦查机关要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要素。基于我国的统侦查模式,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要素在实体正义优先的正义观支配下得到了充分的重视,而证据的合法性这种程序正义要素因其往往拉低侦办效率,一向为我国所忽略。
其二,以“证供并重”为过渡,最终实现“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转型。在我国侦查实践中,倚重口供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这是毋庸置疑的,“口供为王”的证据观念也非短时间可以改变。因此直接由“口供中心主义”跳跃性地转变到“物证中心主义”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相关侦查机构和侦查人员也并未做好这样的准备。 因此,可以在两者中间以“证供结合、证供互动”模式作为缓冲地带,采取两步走的方式最终实现物证为本和观念上零口供的理想模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谓“观念上的零口供”,并非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这一极富价值的证据类型束之高阁、打入冷宫,完全不予理会、不做参考。即算是在偏重程序正义,普遍接受沉默权的英美法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证据。
(二)树立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的理念和能力
作为案件材料以证据的身份进入刑事程序的发端,侦查阶段选取、固定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后续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深远。因此,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改变证据观念,调整侦查模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将符合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精神工作方式以司法习惯的形式固定下来,自觉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新刑事诉讼法为对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上做出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定。这种设定在理论上无疑大大减少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在实践工作中也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不适反应”,例如侦查人员的镜头排斥问题。对于在侦查实践中出现的侦查人员镜头排斥情况要通过强化培训,制定相关内部纪律,宣传鼓励去除畏惧心理等方法加以改善并最终解决。虽然这种方式的要求较以往传统方式更高,侦破案件的难度更大,但却有利于保证收集到的证据效力,有利于保障诉讼的程序正义。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口供中心主义”受到全面冲击,侦查模式势必会随之改变。为了保证有足够证据支撑后续进行的起诉和审判程序,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做到在侦查阶段在合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收集除言词证据之外的其他类型证据,尤其是视听资料等新兴证据类型,争取做到以实物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构成完整证据链条。在信息数据爆炸性增长的大数据时代,犯罪案件的发现难度更高,地域跨越性更强,再墨守以往的传统侦查方式势必一筹莫展,新的信息化、技术化的侦查手段就体现出其重要性。因此必须提升侦查人员对高新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能力。正如孟建柱同志所说:“信息化已经成为提高公安机关核心战斗力的重要途径,要充分依托信息网络,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实现对动态社会的全方位、全天候、无缝隙、立体化覆盖。”
(三)建立侦查机关内部非法证据排除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尽管在法律层面上固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赋予了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但究其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并未作详述以及各机关内部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也并未得以建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68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有权批准排除非法证据,检察院和法院均有要求公安机关通过书面说明或出庭说明情况的方式审查监督其证据合法性的权力。鉴于我国的检警关系模式的定位,检察院仅是以法律監督机关的身份通过行使审查起诉权和批准逮捕权来实现对侦查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的监督和制约,这就出现了事后监督方式在时间上的滞后性问题和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审查和监督手段的单一性问题。因此,为了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在侦查阶段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内部还应设立专门的法制部门来对案件的侦查质量进行把关,其中就必然包括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尽管如此安排容易受到自查自纠“漂白证据”的质疑,但采取由法制部门负责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外加侦查人员在案件侦办工作中自主、自觉严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准和要求收集固定证据两相结合的方式,这无疑是现阶段保证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固定合法性的性价比做高的解决途径和最现实选择,不仅能大大提高案件侦办的程序合法性,也无需耗费过多司法资源,可操作性较强。
四、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诉讼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是人权保障观念不断融入刑事诉讼领域的产物,也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诚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使侦查阶段收集、获取证据的难度增加,会对我国传统侦查模式、证据观念、侦查手段产生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纠正我国长期存在的“超职权主义”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审前阶段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文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孟建柱.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 构建无缝隙防控网络.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2/01/con-tent 12569495.htm.
[2]周欣.公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及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3).
[3]王宏.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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